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並『不會』使所傳的福音『失效』。
但是,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
1. 很『容易』使所傳的福音被人『輕看』
2.必須』被教會『懲戒』
3. 有『可能』會『下地獄』
4. 但我們『不能確定』他『一定下地獄』
 
 
 
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並『不會』使所傳的福音『失效』。
但是,
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很『容易』使所傳的福音被人『輕看』。
 
 
『絆倒人的有禍了』(太17:8)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0)
 
 
一個性侵的牧師,『曝光之前』,因他所傳的福音信主的,
不會因為這牧師當時有性侵的犯罪行為,而使他傳的內容失效,
也不會使他施行的洗禮失效。
 
 
但是,
一個性侵的牧師,『曝光之後』,就算他傳的是正確的福音,
恐怕也不太會有人願意信了。
因為,他的行為,已經使外邦人被絆倒,
也使上帝神聖名號受到外邦人褻瀆。
 
 
因此,一個性侵的牧師,一旦曝光,就必須下台!不得再站講台!
因為,他已經沒有資格站講台。
 
 
這時,他的書籍,即使繼續賣,願意買的人,恐怕也不多了。
出版社,不太可能會繼續出版賣不出去的書。
 
 
他的事工,要看狀況,比較複雜:
 
 
假使是在『教會』擔任牧師,
那麼,大致會被下令停止服事,甚至被開除會籍。
假使在『機構』任職,
那麼,大致也是會被下令停止服事,拔除職務,甚至開除。
 
 
這些,其實就是在進行『教會懲戒』。
 
 
什麼是真教會?
1. 真理被傳講
2. 聖禮被執行
 
 
多數教會,大致都有在進行這兩點。
當然,有罪的人間,很難有完全不摻雜錯誤教導的教會存在。
但大致上,只要不違反最核心的『罪----十字架----因信稱義』,
還有西元前五世紀三大信經(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亞他拿修信經),
那麼,即使教導有偏差,也還算可容忍範圍。
 
 
但是,加爾文還提出第三點真教會的內容,就是:
3. 懲戒被施行
 
 
很不幸的,多數教會,要不是根本沒有教會懲戒的觀念,
要不就是不太敢執行,或是沒認真執行。
結果,幾乎都是事情嚴重到難以收拾的程度,才開始執行教會懲戒,
而不是一開始發現,就努力去進行。
特別是性侵相關事件,幾乎都是這樣的狀況,歷史一直重演,
教會與機構一直學不會。
 
 
教會懲戒的基本觀念,是馬太福音18:15-17:
 
1.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有些古譯本是『倘若你的弟兄犯罪』),
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
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2.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3.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
 
4.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許多壞行為的牧師,早就有人『發現』,或是被人『指控』了,
但教會或機構,卻是置之不理,或是輕看或袒護。
 
 
假使我們能有更正確的教會懲戒觀念,更早有教會懲戒的良好功能,
那麼,這些壞行為牧師的殺傷力,會大大減低很多很多。
 
 
合聖經的教會懲戒,還有一個超級重要的觀念,就是:
目的不是以『刑罰』作核心觀念,
而是以要『挽救一個犯罪弟兄』的目的作核心觀念--------
是為了要挽救你,是為了要你改正罪行,所以我們懲戒你。
 
 
更詳細且完整的觀念,我們可看歸正神學的重要信條韋斯敏斯特信條。
這裡,關於教會懲戒的部分,是這樣說的:
『教會為了
1. 矯正或獲得犯罪的弟兄;
2. 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
3. 擁護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神聖的承認;
4. 避免神的震怒(如他們容忍惡譽昭彰和剛愎的犯罪者來褻瀆神的聖約,和此約的印証,此忿怒正可臨到教會),
必須實行懲戒。』(第三十章論教會懲戒第三條)
 
 
簡單說,教會必須進行懲戒,是因為要:
1. 挽救犯罪者
2. 避免其他人學壞
3. 維護上帝聖名
4. 避免上帝刑罰教會
 
 
其實,我們看這些壞行為的大牧師後來的狀況,
不正應驗了信條提醒的這些內容?
連教會與機構,都受到大虧損了。
當壞行為的大牧師惡行曝光之後,
教會常常會友大量流失,機構常常奉獻大減。
之後,甚至可能不管再如何努力,都已經無法再回復。
 
 
但是,我們要記住,即使懲戒,目的還是要出於挽回犯罪者的心。
也就是說,一旦犯罪者悔改,我們就必須接納,
要饒恕七十個七次。
 
 
但很不幸的是,教會與機構,對於壞行為的牧師,該懲戒時不敢懲戒;
一旦懲戒了,卻常是永遠判對方死刑,即使對方悔改也不接納。
這都是我們要悔改的地方。
 
 
再者,
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並『不會』使所傳的福音『失效』。
但是,
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卻『可能』使自己『下地獄』。
 
 
一個至死不悔改的壞行為傳福音者,
雖然可以透過福音讓別人上天堂,
但自己卻是可以下地獄的。
 
 
賣主的猶大,也是當牧師,還能醫病、趕鬼、帶人信主,
但他自己卻是下地獄的不得救者。
 
 
『耶穌叫了十二個門徒來,給他們權柄,能趕逐污鬼,並醫治各樣的病症。
、、、隨走隨傳,說『天國近了!』』(太10:1、7)
 
『主又設立七十個人,差遣他們兩個兩個地在他前面,
往自己所要到的各城各地方去,、、、
又對門徒說:
「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棄絕你們的就是棄絕我;
棄絕我的就是棄絕那差我來的。」
那七十個人歡歡喜喜地回來,說:
「主啊!因你的名,就是鬼也服了我們。」』(路10:1-17)
 
 
然而,話又說回來,
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並不會使所傳的福音失效。
但是,
一個壞行為的傳福音者,雖然『可能』使自己下地獄,
但我們卻無法說對方『一定』下地獄。
 
 
我們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
對自己,我們『必須』用好行為來檢驗自己有無稱義必定產生的果子;
對別人,我們『無法』確定他現在的壞行為是否就表示沒有其他稱義的果子。
對自己,我們要『嚴以律己』,不得輕縱自己的犯罪行為;
對別人,我們要『寬以待人』,不得輕易因為別人的壞行為認為對方不得救。
 
 
面對『壞行為』的牧師,假使他傳的『正確的教義』,
我們『不能』因為對方的壞行為,就輕易認為對方『不得救』。
面對『好行為』的牧師,假使他傳的是『異端的教義』,
我們『不能』因為對方的好行為,就認為對方『得救』。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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