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分成三個部份來看:
1. 基督徒可以公開抗議政府嗎?
2. 抗議的主題與內容,合聖經嗎?
3. 抗議的方式,合聖經嗎?


1. 基督徒可以公開抗議政府嗎?
答:
基督徒是可以革命的。
連革命都可以,遑論等級更低的示威、抗議、、、?
所以,基督徒抗議政府,並非不合聖經。
但是,這不是說『一定』要抗議,而是說『可以』抗議。
要不要抗議,還涉及每個人的領受,屬相對領域。


2. 抗議的主題與內容,合聖經嗎?
答:
這就只能依每次的個案而定了,無法一概而論。


3. 抗議的方式,合聖經嗎?
答:
很不幸的,我必須說,無限期絕食、自焚,由於屬於自殺型態,
而自殺是違反聖經的。
所以,基督徒對政府進行抗議,不一定觸犯聖經說的犯罪;
可是,基督徒採取無限期絕食、自焚,一定觸犯聖經『不准自殺』的罪。
自殺,並非說謊這類小罪,而是十誡的大罪,我們務必竭力避免去觸犯,
而且不得效法。


但是,話又說回來。
除非是自虐狂,否則,正常人,不可能選擇這麼激烈的自殺型態去抗議政府。
假使是高風亮節的人格者,竟然自願選擇這樣的方式來抗議政府,
那麼,坦白說,我會很認真思考整個政府、管道、體系是否出問題了。


中日戰爭時,中國軍隊武器很弱,
但是,有時就會有士兵自願抱手榴彈去對日軍坦克車進行自殺攻擊,以抵擋日軍進犯。
自殺一定是錯誤,自殺一定是犯罪。
但是,若不是要抵擋侵略者,而自己又只能用這麼微薄的力量去阻擋,
否則,誰會願意這樣犧牲自己生命?
事實上,在探討自殺是犯罪時,更該檢討的是侵略者,
因為,這才是造成自殺抵擋的元兇。


瘋子很多。
瘋子的自殺抗議,坦白講,大家都不是笨蛋,未必會附和。
就算不是瘋子,但假使是一般偏激者、主題與內容錯誤者、或是無名小卒的自殺抗議,大家一樣不太會理會。
但假使是精神正常、受人敬重的人格者採取自殺式抗議,
而且還引起很大的附和與支持時(我指的是對抗議主題與內容的支持,不是支持自殺),
那麼,是不是表示已經沒有良好正常的管道,可以要求政府放棄不合民意的決策了呢?
假使不知道歷史,那麼,我提醒大家一下印度的國父吧----------甘地!
甘地為何要採取絕食抗議?
若無甘地,當時英國統治印度時的各種不公義,能被改變嗎?
難不成我們要認為甘地是狗熊,而非歷史定論的聖雄?


假使我今天出來絕食抗議,根本不會有人理,因為我是無名小卒罷了。
但是,甘地出來絕食抗議,威力就大了,是可能扭轉政府錯誤的。
而甘地這種人格者、大人物,會吃飽沒事幹,沒事找事出來絕食?
要不是其他管道已經無效,已經沒有良好管道可以使政府覺醒,否則,他怎可能採用絕食的模式?
難不成,我們覺得發生武力革命傷人的抗議模式,會比這種溫和的自傷抗議模式還要好?


自殺是不是犯罪?
一定是犯罪!
但是,在自殺者面前,我幾乎不會有什麼嚴厲譴責。(拉小孩一起死的那類例外)
為保衛國家而採取自殺式防衛的、為抗議政府而採取絕食自焚的、黃花崗那些簡直就是自殺的革命烈士、、、。


這就好比什麼?
不合聖經離婚,一定是犯罪!
可是,對於任何家暴離婚者,我不敢有任何譴責。
假使有任何人要來問我家暴離婚是不是犯罪,
再問我一百遍,我的回答依然不變---------家暴離婚是犯罪。
假使有任何人要我譴責家暴離婚,
再要求一百遍,我的回答也一樣-----------我不敢有任何譴責。


假使有人在受到極大悲苦而自殺的人的喪禮上,要嚴厲批判自殺行為,
請便!
我!絕不是這種人!


有位屬靈前輩講過他們國家發生過的一件悲劇,詳細內容我忘記,大意是:
有幾個很乖巧善良的中學基督徒女生,在種族衝突中,被異教徒強姦。
後來,這幾個女孩子,受不了羞憤,自殺了。
這位牧師,對這幾位女孩子的自殺,沒有任何嚴厲的譴責,而是充滿悲憫。
我!也一樣!
假使要我譴責,我會嚴厲譴責那些強姦者,因為那些人才是真正的劊子手,才是真正的惡徒。
要我義正辭嚴去譴責這些受苦的自殺者,我做不到!
講句不客氣的-------我才不敢以神之名來幹這麼冷血的事!


因此,當有人格高尚者在努力過各種方式,依然無法改變政府違反多數民意的政策,後來採取絕食、自焚的抗議手段時,
這絕對是不合聖經的犯罪,
但是,我絕不敢有任何譴責,而是充滿悲傷。


絕食、自焚,和革命不同:
基督徒可以革命,
但基督徒不能絕食、自焚。
基督徒自殺,一定是犯罪!
去絕食、自焚抗議,一定是犯罪!
基督徒不能效法這種行為!
但是,我不能也不敢譴責!
正如我不能也不敢譴責家暴離婚、譴責保國衛民的自殺、譴責黃花崗的烈士一樣。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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