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妻四妾、童養媳、休妻的離婚法、、、、歷史出現過的文化,絕不等於就是上帝所喜悅的,相反,卻是上帝極其憎惡的。凡事必須要以聖經去檢驗!
一些極權國家的法律容許民間看「被強姦的少女」為污穢對其施加暴虐。越接近特殊啓示下的西方國家,越向著保護弱勢女性的文明觀念,不會這樣荒謬。聖經是世界的明燈。
婚姻一旦確立,必須以上帝的眼光即聖經的原則去看待婚姻。甲與乙訂立合約甲以妻子作代價賣妻賠其欠乙債,這份合約不會被文明國家法庭受理及承認,是非法的,它也已經違反人權法。基督徒處事千萬不要違反聖經。
陳終道牧師
問: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馬太5章32節的話是什麼意思呢?請詳細解釋。
答:聖經中關乎這方面的教訓約有三組重要的記載:
(1)(申24:1至4;參賽50:1;耶3:8)舊約時代摩西曾許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許可離婚),但必須給她休書,使她在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嫁人。(即許可離婚後再結婚。)但這並非神原來的旨意,是摩西因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這樣許可他們 --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 19:8)神創造人的初時,設立婚姻的制度,絕不為人預留可以離婚之條件的。離婚,完全是人類犯罪之後的產物。摩西見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而隨意休妻;與其讓許多婦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於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鄭重其事,必須給予被休的婦人休書,經合法的手續,才可以休妻。並使被休的妻子證明本身是潔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權利。(申24:1~4)。
(2)太5:32,19:3至9(參可10:2~12;路16:18) -- 按這兩處經文的記載,主耶穌的意思約可歸納為:
甲、向當時的法利賽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說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結合之後不可離婚 --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 所以摩西的辦法,只是對不肯遵從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種"退而求其次"的辦法而已!(但這辦法在舊約時代是被認許的(參賽50:1;耶3:8;太19:8)他們不可以為照著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覺是已經履行了律法,自以為滿足。
乙、說明休妻的唯一正確理由,就是:因為妻子犯了姦淫 --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5:32,19:9)換言之,離婚的正確理由只是因為對方犯姦淫,否則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穌不是說若夫婦之一方犯了姦淫,就必須離婚,乃是說因這緣故而離婚或離婚以後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與另娶是兩件事)
丙、針對當時那些藉口給休書就隨便休妻的人發出警告:說明隨便休妻,不但違反摩西許可他們寫休書就可以休妻的原意,並且:
a.對自己 -- 使自己陷於犯姦淫的罪中。因為這樣行,實際上是輕慢了神設立婚姻制度之神聖。
b.對被休的妻子 -- 使她無辜地蒙受淫婦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婦了"的"叫"字,原文poiew是"產生"、"作成"、"使之變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姦淫才是休妻的正當理由,則並非為犯姦淫而休妻的,實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種不合理的情形下陷於與淫婦相同的地位上了。
c.對於娶那被休之妻的人 -- 使那人也犯了姦淫的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婦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應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則娶這被休的婦人,當然也是犯姦淫了。
(3)林前7:10至15 -- 使徒保羅教導哥林多人如何與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處時,有關夫妻離異的問題,其意見是:
甲、"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7:10,11)換言之,不可離婚。按當時哥林多教會有人信主之後,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對),他們不知是否應離婚,保羅在此針對他們的疑難,給他們明確的答案,不可離婚。
乙、"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 7:15)(注意本節之"離去"原文xwrizetw與10、11的"離棄"同字,照10~11的用法,明顯是指離婚而說的。)這節的意思,照筆者個人的領會就是說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對方信了主而堅持離異,或以放棄信仰為條件而要求離異,在信徒無法抵受的情形下,可以讓他離去。但離婚後信徒不應再婚(參林前7:11)。
綜合以上三處聖經的記載,試按對以上真理之應用方面,作如下之結論:
1.基督徒應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無論怎樣情形下,離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在丈夫或妻子確有犯姦淫的事實,家庭環境又無法抵受時,若離婚不算犯罪。
3.為信仰的緣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對方用強硬手段離棄,例如雖然信徒方面反對離婚,對方卻利用種種藉口和詭計,從法律方面獲得勝訴而離異;(地上政府對離婚之法律各異)這種情形下離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 7:15)。
4.信徒若因對方犯姦淫(不是自己犯姦淫),而經合法手續離婚,以後若再嫁娶不算犯罪。(注意太19:9主所說的"休妻"與"另娶",原文是在兩個不同的短句中,是兩件事。)
若不是因對方犯姦淫,而是因對方用種種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續離婚的,就不應再嫁娶(林前 7:8),因為這種離婚,雖然按地上的決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卻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形下被離棄的一方,就是被無辜地陷於與"淫婦"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離婚後,對方已經另外嫁娶,則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為這項離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則對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姦淫,對方既犯姦淫,這離異就不論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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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極權國家的法律容許民間看「被強姦的少女」為污穢對其施加暴虐。越接近特殊啓示下的西方國家,越向著保護弱勢女性的文明觀念,不會這樣荒謬。聖經是世界的明燈。
婚姻一旦確立,必須以上帝的眼光即聖經的原則去看待婚姻。甲與乙訂立合約甲以妻子作代價賣妻賠其欠乙債,這份合約不會被文明國家法庭受理及承認,是非法的,它也已經違反人權法。基督徒處事千萬不要違反聖經。
陳終道牧師
問: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馬太5章32節的話是什麼意思呢?請詳細解釋。
答:聖經中關乎這方面的教訓約有三組重要的記載:
(1)(申24:1至4;參賽50:1;耶3:8)舊約時代摩西曾許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許可離婚),但必須給她休書,使她在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嫁人。(即許可離婚後再結婚。)但這並非神原來的旨意,是摩西因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這樣許可他們 --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 19:8)神創造人的初時,設立婚姻的制度,絕不為人預留可以離婚之條件的。離婚,完全是人類犯罪之後的產物。摩西見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而隨意休妻;與其讓許多婦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於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鄭重其事,必須給予被休的婦人休書,經合法的手續,才可以休妻。並使被休的妻子證明本身是潔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權利。(申24:1~4)。
(2)太5:32,19:3至9(參可10:2~12;路16:18) -- 按這兩處經文的記載,主耶穌的意思約可歸納為:
甲、向當時的法利賽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說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結合之後不可離婚 --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 所以摩西的辦法,只是對不肯遵從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種"退而求其次"的辦法而已!(但這辦法在舊約時代是被認許的(參賽50:1;耶3:8;太19:8)他們不可以為照著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覺是已經履行了律法,自以為滿足。
乙、說明休妻的唯一正確理由,就是:因為妻子犯了姦淫 --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5:32,19:9)換言之,離婚的正確理由只是因為對方犯姦淫,否則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穌不是說若夫婦之一方犯了姦淫,就必須離婚,乃是說因這緣故而離婚或離婚以後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與另娶是兩件事)
丙、針對當時那些藉口給休書就隨便休妻的人發出警告:說明隨便休妻,不但違反摩西許可他們寫休書就可以休妻的原意,並且:
a.對自己 -- 使自己陷於犯姦淫的罪中。因為這樣行,實際上是輕慢了神設立婚姻制度之神聖。
b.對被休的妻子 -- 使她無辜地蒙受淫婦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婦了"的"叫"字,原文poiew是"產生"、"作成"、"使之變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姦淫才是休妻的正當理由,則並非為犯姦淫而休妻的,實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種不合理的情形下陷於與淫婦相同的地位上了。
c.對於娶那被休之妻的人 -- 使那人也犯了姦淫的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這婦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應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則娶這被休的婦人,當然也是犯姦淫了。
(3)林前7:10至15 -- 使徒保羅教導哥林多人如何與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處時,有關夫妻離異的問題,其意見是:
甲、"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7:10,11)換言之,不可離婚。按當時哥林多教會有人信主之後,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對),他們不知是否應離婚,保羅在此針對他們的疑難,給他們明確的答案,不可離婚。
乙、"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 7:15)(注意本節之"離去"原文xwrizetw與10、11的"離棄"同字,照10~11的用法,明顯是指離婚而說的。)這節的意思,照筆者個人的領會就是說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對方信了主而堅持離異,或以放棄信仰為條件而要求離異,在信徒無法抵受的情形下,可以讓他離去。但離婚後信徒不應再婚(參林前7:11)。
綜合以上三處聖經的記載,試按對以上真理之應用方面,作如下之結論:
1.基督徒應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無論怎樣情形下,離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在丈夫或妻子確有犯姦淫的事實,家庭環境又無法抵受時,若離婚不算犯罪。
3.為信仰的緣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對方用強硬手段離棄,例如雖然信徒方面反對離婚,對方卻利用種種藉口和詭計,從法律方面獲得勝訴而離異;(地上政府對離婚之法律各異)這種情形下離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 7:15)。
4.信徒若因對方犯姦淫(不是自己犯姦淫),而經合法手續離婚,以後若再嫁娶不算犯罪。(注意太19:9主所說的"休妻"與"另娶",原文是在兩個不同的短句中,是兩件事。)
若不是因對方犯姦淫,而是因對方用種種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續離婚的,就不應再嫁娶(林前 7:8),因為這種離婚,雖然按地上的決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卻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形下被離棄的一方,就是被無辜地陷於與"淫婦"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離婚後,對方已經另外嫁娶,則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為這項離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則對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姦淫,對方既犯姦淫,這離異就不論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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