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利未記21:16~23談到上帝禁止任何身體有殘缺的利未人獻祭,
其中包括瞎眼的、瘸腿的、五官不正的、畸形的、手腳殘廢的、駝背的、矮小的、
眼睛有毛病的、有皮膚病的,或閹人。
在23節中更言明,因為這些人身體有殘缺,
若是接近聖所,將玷污(褻瀆)聖所中的聖物。
 
 
這些殘缺是罪嗎?
有皮膚病的(會傳染,需隔離)、閹人(後天的)比較可以理解,
但瞎眼的、瘸腿的、五官不正的、畸形的、手腳殘廢的、駝背的、矮小的......,
很多是先天的、無法選擇的。
我知道傳統認為這樣的人就是上代沒積德、報應,
但,當然基督的信仰不是這樣的。
且在現代社會,這些人不都是更需要我們付出愛心的弱勢嗎?
不能接近聖所就算了,竟然還說他們會玷污、褻瀆了聖所?
況且,在約翰福音中,對於生來瞎眼的人,耶穌不是說:
「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 神的作為來。」
 
 
我一直謹記聖經無誤、不矛盾的原則,嘗試這樣解經:
 "利未人"和"一般人"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上帝主權指定聖潔的利未人才可以接近聖所,聖潔也有"沒有殘缺"的意思,
所以獻祭的利未人、祭物都要沒有殘缺,
這些人有殘缺,不得獻祭,
他們雖然不能成聖,但仍屬於利未人,得享基本權利,所以他們可以吃祭物。
 
 
老實說,感覺就是卡卡的,我絲毫沒有要和上帝強嘴的意思,
只是在想,如果外邦人以這個來挑戰我,我該如何回應?
期盼您能再給我一些亮光。
(隱私有去除,內容有改寫)
 
 
 
 
答:
其實,這是一個聖經難題,
和上帝命令要屠殺迦南七族大人小孩一樣,屬於難題。
 
 
我不敢說自己講的有多對,但我自己是這樣理解這段經文的:
 
1. 舊約律法基本上可分成道德律、禮儀律、民事律
道德律:如不可殺人、不可姦淫、、、、
禮儀律:各種獻祭規定
民事律:如對待婢女、牛撞死人、、、
 
 
這種分法,當然不是百分之百理想,但可以給我們一些方向。
 
 
大致上而言,新約時代對於舊約律法,是『成全』。
成全的意思,有兩大類:
1.廢止 (如:各種獻祭都被廢止,因為主耶穌已經成全了)
2.用更高的道德標準來解釋 (如:不可姦淫不能只停留在外在行為,還必須擴及內心也都算)
 
 
 
 
2. 本段有殘疾的祭司不得獻祭,屬於儀禮類經文
這類經文,依照新約精義,屬於被新約時代廢止者。
所以,新約時代,不得擅自使用外表瑕疵,做為禁止聖工之解釋。
 
 
 
 
3. 為何舊約儀禮律裡面,這樣規定?
主要是因為舊約儀禮律,幾乎都是在進行『豫表』。
這是很重要的觀念!
除非我們有『豫表』的觀念,否則,很容易像猶太人一樣,
不看重豫表,反而只專注在字義與規則上。
 
 
聖經裡,
獻祭者與被獻的祭物,不得有任何瑕疵---------
獻祭者必須無外表瑕疵,被獻的牛羊也不得有外表瑕疵,必須用最好的來獻。
 
 
這樣的儀禮律規定,讓我們聯想到什麼豫表?
 
 
就是新約的『耶穌基督』!--------
一個完美無瑕疵的獻祭者,也是完美無瑕疵的祭物。
主耶穌是獻祭者,也是祭物;
是大祭司,也是被獻的羔羊;
是無殘疾的獻祭者,也是無殘疾的祭物。
 
 
 
 
4. 這是不是表示上帝輕視殘障者?
不是!
聖經裡,我們很清楚可以看見上帝對殘障者的憐憫與慈悲,
所以當然不會輕視殘障者,也不會輕視女性。
因此,我們讀到任何乍看之下好像輕視殘障者、輕視女性的經文時,
要很小心解讀。
 
 
我先講一個例子來示範,我們可能就比較能抓住那種精髓。
舊約經文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乍看之下,這經文好像是『鼓勵報復』,不是嗎?
但聖經嚴禁報復,主張慈愛,
所以,假使我們解讀成鼓勵報復,一定是誤解聖經意思了。
 
 
那麼,以眼還眼的經文,舊約是什麼意思呢?
舊約意思會違反新約嗎?
不會!
其實,假使我們瞭解時代背景,就會清楚這經文根本就不是鼓勵報復。
舊約當時的時代背景是這樣的:
當時的各民族,是強烈『報復主義』的,而且大量採行『過度報復』,
也就是你傷我一隻眼,我就要傷你的眼睛、砍你的手腳、甚至殺死你這人。
在這種充滿『過度報復』的時代環境裡,
上帝規定『只准以眼還眼,不准超過』,
這是一種『限制報復』,而非『鼓勵報復』。
 
 
聖經的內容,是『漸進性啟示』的,不是一次就啟示全部完成的。
所以,在新約裡,我們可以看見強烈的『一夫一妻制』,這才是上帝真正心意。
但是,在舊約那時代,各民族都是『多妻制』。
因此,上帝並未嚴格禁止舊約偉人的多妻。
但是,那不表示上帝贊同多妻,
而是因為啟示是漸進式的,
所以,上帝先啟示重要的部分,
次要的部分就會暫時寬容,並提出一些保障措施,以保護小妾的權益。
很多舊約看似歧視女性的經文,其實根本不是『出於歧視』,而是『出於保障』。
當我們用正確的角度來解讀這些經文時,
就會看見上帝對女性的慈悲憐憫,而不是看成上帝對女性的輕視。
 
 
同樣的,這段殘障者不能當祭司的經文也類似。
除了我前面講的『豫表性』之外,
另一種可能,就是有『保障性』的意義。
我們可以看見,殘障者除了不能進行一些祭司部分的任務之外,
其他事工是可以進行的,因為他們一樣可以領取祭物,
並沒有被排除在祭物領取範圍之外。
或許,有些工作,並不合適殘障者進行,正如我們現今也一樣。
假使我們要殘障者和一般人一樣從事同樣的某些工作,
這反而是殘忍,不是嗎?
要小兒麻痺的患者,去當送貨員、搬運工,
這不是慈悲,而是殘忍。
 
 
再來,獻祭者不能有殘疾部分,還可以採取『靈意解釋』。
除了我前面講的『豫表耶穌基督』之外,
另一個意義就是『內心潔淨』-------
聖工從事者,特別是牧師之類神職人員,要保持自己潔淨,不得有任何瑕疵。
身為牧師,從事聖職,行為與德行,真的要努力保持潔淨啊!
 
 
 
 
綜合以上,簡單講,就是:
1.豫表:豫表耶穌基督的無瑕疵,是無瑕疵的祭司和祭物。
2.保障:對殘障者工作的保護,避免他們做超過身體所能負荷的工作。
3.潔淨:表示聖工人員要內心非常潔淨無瑕。
 
 
以上是我自己的解讀與想法,
小小分享,提供參考。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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