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牧師教導說,基督徒男女朋友交往前,雙方要跟自己的牧者說,由牧者遮蓋,也於交往前先拜會雙方家長再交往,不要偷偷自己交往。這樣的教導是否正確?
2.假使已經是有點年紀,家裡有兒女,後來因合聖經理由離婚,之後要再以結婚為前提的交往的話,您有什麼建議呢?

答:
對於交往前要先告訴牧師一事,我倒是要反問一個問題:
請問,這樣的做法,有聖經依據嗎?
我們在聖經裡,看得到有這些規定嗎?


身為基督徒,我們要很小心,不要將『人的意思』,當成『神的規定』。
我不是說事先告訴牧師、事先告訴雙方父母、、、這都不好,
我要表達的是,這些東西,都不是聖經規定,是人自己想出來的東西。


上帝的規定,是『絕對真理』,絕對真理,所有人都必須遵守。
人的規定,是『相對領域』,相對領域,個人依自己信心領受即可。
千萬不可以將人的規定,視為神的真理來遵守。


我承認,在這時代裡,男女交往,很容易犯下很多犯罪行為,好比:性、金錢、、。
能有些旁人的輔助,並不是壞事。
但是,這並不是聖經規定,所以,本來就不一定要遵守。


我從小就教導自己孩子,他們假使有喜歡的男生或女生,請先告訴爸爸媽媽一聲,我們幫他們看一下。
但是,我很清楚這樣的教導不是絕對真理、沒有聖經依據,純粹是一種社會觀察、依理性來做出的還算合理的做法、以及我們自己的期望而已。
教導者自己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教的東西,哪些是絕對真理、哪些不是。


至於以結婚為前提下的交往,該如何做?
這沒有一定,我也無法給什麼規定。
很多事情,真的是個人領受,沒有絕對標準可言。


假使硬要我分享的話,我只能說,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家人』的事。
因此,讓雙方家庭知道,也與雙方家人接觸,並不是壞事。
至於『家庭』的範圍要多大?
很難講。
至少,自己的孩子,是必須先考慮在其中的。
(但請注意,這只是必需『考慮』兒女意見,不是『絕對』要照兒女意見)
假使孩子不喜歡,那麼,雖然身為父母,不需因為孩子拒絕就不接受對方,但是,孩子的接受度,確實是必須很考慮的。
假使孩子不喜歡,硬要結婚的話,日後的紛爭與痛苦會不少。
但相反的,假使孩子接受度高,那未來幸福的機會當然比較大。
但是,話又講回來,假使孩子未成年,父母對孩子是有義務與本分的。
這時,孩子的接受度,當然要盡量放在考慮裡。
可是,當孩子已經大了,讀大學了,這時,父母對孩子的本分已經減少,此時,孩子的意見,父母只需參考,孩子意見的影響力已經變小。


至於當事人的兄弟姊妹、父母部分,要看當事人與這些人有多親近了。
越親近的話,他們對交往對象的接受度,對於未來婚姻中的紛擾影響會越大,越需認真考量這些人的接受度。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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