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基督徒,聖經就是我們一切行事為人唯一的依據與準則。
因此,不管人家如何說、社會如何做、法律如何規定,
基督徒只能回到聖經來,看聖經怎麼說。
我在說什麼?
我在說的是:
基督徒遇到問題,先不用去想人家怎麼說、社會習慣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
第一步要先想的,就是…………………聖經怎麼說!


關於各式各樣因為配偶的問題可否離婚,
扣除聖經同意的『配偶淫亂』,以及『不信的配偶要離去或遺棄』這兩個理由外,
還有許許多多各式各樣的理由。
常見的,有配偶無法生育、對方性無能或性冷感、各式各樣的隱疾、精神疾病、家暴。
我先將前面那些歸成一類,將家暴分出來另外講,因為家暴比較複雜。




無法生育、性無能、各種隱疾、精神疾病,這些理由,可以離婚嗎?


我們在聖經裡,有讀過任何經文,支持上述這些理由可以離婚的嗎?


事實上,上述這些狀況,大致可以視為『殘障』。
我們覺得,殘障是犯罪嗎?
家暴是犯罪、淫亂是犯罪、遺棄是犯罪,但有這些疾患是犯罪嗎?
家暴者是犯罪者、淫亂者是犯罪者、遺棄者是犯罪者,但殘障者是犯罪者?


無法生育、性無能、精神疾病、、、,
其實,還可以講出更多各式各樣講都講不完的狀況。
我們乾脆以後全部用基因檢測,只要有任何疾病基因,就許可離婚,不是更好?
那麼,任何車禍受傷成植物人,基督徒也都可以離婚,乾脆遺棄好了,不是嗎?
反正也無法履行夫妻義務,而且終生無法康復,不是嗎?


我們覺得,聖經整體的觀念,認為如何?


事實上,企圖用『任何疾病』、『任何殘障』來成為離婚的條件,本身就是嚴重違反聖經的!
不管『先天』與『後天』,如果各種疾病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那我可以保證:
連『常常感冒』都可以變成離婚條件了,只因為對方難以忍受。
這豈不是回到主耶穌駁斥的那種法利賽人質問的『人不論什麼情形都可以離婚』的問題了嗎?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太19:3)
「耶穌回答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19)


看見了嗎?
法利賽人問:『不論什麼原因』,都可以離婚嗎?
主耶穌說:除了淫亂以外,都不准離婚。


當時的人,對於離婚,有兩派說法,一派很嚴,一派很鬆。
很鬆的這一派,認為連妻子煮菜不好吃,都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
但主耶穌駁斥這種論點,採用嚴格那派的主張,
也就是只限於淫亂(保羅再加上上不信者要離去這種情形),其他各種理由都不准!


很多人會講:
當事人走不下去,忍受不了了。
但請原諒我這樣說:
煮菜不好吃,能不能忍受呢?
你覺得可以,有人覺得不行,那這樣,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嗎?
你可以忍受配偶臭襪子亂丟,有人無法忍受,那這樣,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嗎?


我看過報紙上一個妻子的投書哭訴:
她是基督徒姊妹,她的丈夫,是教會的青年,而且非常活躍。
沒想到,新婚之夜後,她丈夫竟然對她破口大罵,宣稱這位妻子欺騙他。
為什麼,知道嗎?
因為結婚之後,丈夫嫌棄妻子胸部太小。


請問,假使這丈夫用妻子胸部太小,導致他性生活不美滿來當理由,
那麼,他這基督徒丈夫可不可以離婚?


假使離婚的成立條件,只是因為『當事人無法忍受』,
那麼,這樣的話,基督徒還有什麼特別標準、特殊性可言,遑論什麼叫分別為聖?
若是如此,凡事都不過是訴諸『個人體驗』、『個人標準』而已,一切都變成『相對』的,而非絕對必需遵守的了。
那麼,基督徒和一般人,又有什麼不同呢?
聖經和一般社會教導,又有什麼不一樣呢?
何必讀聖經呢?何必辛苦當基督徒呢?何必持守信仰呢?
又累、又辛苦、又倒楣、規定又一大堆,
去聽聽各種社會講座就好了,甚至連聽也不用聽,自己想怎樣就可以了,不是嗎?


看見當標準成為『個人感覺』來決定時,那麼,『上帝標準』就被拋到腦後去了嗎?
而且,這種訴諸個人無法忍受就可以離婚的標準,會變成指控上帝是說謊者,因為祂保證: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1)


請注意,我不是說知道就能做到,
畢竟,人是很軟弱的,依然會跌倒犯罪的。
但是,態度很重要:
不要將個人的軟弱,變成一種合理的標準。
跌倒是一回事,
跌倒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又是另一回事,
我們千萬不能走後面這種路。


以下,我們再稍微講一下個別的狀況。


1. 無法生育
無法生育,就該就醫治療。
當然,禱告是一定要的,但就醫也是很重要的,因為那是人應盡的本分。
假使不管如何就醫、如何禱告,就是一直無法生育,
那麼,就必須接受上帝的決定,
因為,人能否生出小孩,是由上帝決定的。
人只能盡本分,但無法決定上帝如何行使主權。
『叫你不生育的是神,我豈能代替他作主呢?』(創30:2)


聖經裡,多得是很難生育或無法生育的例子。
假使可以因為無法生育而離婚,那亞伯拉罕該早早就和撒拉離婚,
要不,他娶小老婆夏甲來生出小孩一定是對的,
但上帝竟然認為亞伯拉罕因為大老婆不能生,所以娶小老婆來生小孩是錯誤的。


中國聖賢說出的『孝順』,是這樣講的: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這種觀念下,男人只要因為妻子無法生育,就可以娶N個小老婆來生育,而且這叫「孝順」。
問題是,假使你是為人妻子者,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更何況,不能生育,就醫學而言,未必是妻子的問題,還有不少是因為丈夫的問題(如精蟲稀少),導致無法生育。
古代醫學不發達,根本無法辨認是因為男方問題還是女方問題所以無法生育。
結果,有多少沒有問題的妻子,只因為丈夫有問題,就因此必需忍受丈夫三妻四妾?
和聖經比起來,一樣是講孝順,可是聖經卻是說『在主裡孝順父母』(弗6:1),不合聖經的規定,不用順服父母;
又說『夫妻關係高於父母關係』,是夫妻一體,不是父母子女是一體。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因此,和中國傳統文化比起來,哪種規定,才是真正超越一切世俗傳統文化的?哪種才是真正保障夫妻,特別是弱勢妻子的?


說真的,假使不能生育就可以離婚,而且還被大搖大擺認為這是大孝,是合宜且正確的表現,
那麼,沒有任何一個妻子可以活在平安裡了,
因為,還沒結婚,你哪知自己能不能生出小孩啊?
萬一不能生,你丈夫另娶小老婆是天經地義,你還必需順從,否則會被冠上不孝的罪名,悲上加悲,可憐至極!
感謝上帝賜下聖經,啟示出真正屬天的真理,讓我們能在真理中活得平安、獲得真正的自由。




2. 性無能或性冷感
很少有時代,像這時代一樣,這麼強調性關係的。
我不是說性關係不重要,更不是說無性最聖潔。
我要講的是:
看看報章雜誌,竟然一大堆人大辣辣強調性關係不和諧就可以離婚,而且還主張婚前一定要盡量先試試看合不合,如果不合就不要結婚。
瘋了嗎?


每種產品,都要先拆開來試看看,假使不喜歡,那就可以退貨。
這樣的觀念,好像已經變成一種「理所當然」的觀念了。
問題是,你的終生伴侶,是一種『商品』,必需這樣被試用看看的?
那種尊貴神聖的『人』,已經被貶低成低賤可換的『物』了,我們還沒看見嗎?
那種尊貴神聖的『一切都是恩典,我要滿心感謝來領受』的『禮物』,已經被貶低成『我喜歡才收,不喜歡就退貨』的『商品』了,我們還不明白嗎?


當然,我不是說婚前都不需認真檢驗對方人品、信仰、、、、,但是,聖經裡那裡有讓我們看見檢驗未來伴侶『性』的部分的啊?
沒錯,很多都可以婚前檢驗,但是,『性』就是不可以!
那是被上帝定位成尊貴神聖的『禮物』,只有結婚之後才能打開的,就像聖誕禮物一樣的。


除非我們認為上帝比我們笨,否則的話,祂豈不知道性在婚姻上很重要嗎?祂豈不知道有很多人不和諧嗎?祂豈不知道人該追求性的滿足與享受嗎?
問題是,原諒我這樣說:
那些訴諸性不和諧,所以就可以離婚的,其實都是說謊者!
因為,夫妻之間不和諧的事多得很,豈止性一項而已?
為什麼其他部分的不和諧可以忍耐,這部分不能忍耐?
說鬼話嗎?
婚前那麼久無性生活都可以忍了,婚後無性生活就不能忍?
我不是說性不協調不需努力,因為,不管什麼事物不協調,夫妻都必需努力去解決克服。
我也不是說性無能或性冷感就不需就醫治療,因為,這部分狀況就醫是人應盡的本分。
但問題是:
假使無法醫好呢?那就可以離婚嗎?


性無能部分,有分成生理性與心理性。
生理性部分,不一定可以治療痊癒;
心理性部分,一定可以治療痊癒。
無法治癒的生理性性無能,可以視為一種殘障;
現在還沒治癒的心理性性無能,繼續努力治療便是。
但不管可不可以痊癒,不管是先天還是後天,反正全部都不可以離婚,因為聖經裡沒有因為性問題就可以離婚的教導。


事實上,性雖然很『重要』,但卻非婚姻關係的絕對不可或缺的『必要』。
生理正常而無性,當然不行;
但生理不正常而無性,並非不可。
原諒我這樣講:
對方是植物人的話,你就可以離婚嗎?
妻子罹患重病不能發生性行為、妻子變成植物人無法做愛,所以丈夫離婚另娶,丈夫去找其他人做愛,是可以的,天經地義的?
開玩笑嗎?
別說是植物人,難道夫妻都不會有分隔兩地的狀況?
出差、異地工作、戰亂、、、、。
難道只因為時間久,又彼此分隔,夫妻間沒辦法有性,所以就可以往外發展,去找婚外性、婚外情、或是離婚再嫁娶?


假使身為基督徒,夫妻分隔兩地,我們都必需持守忠貞了;
假使身為基督徒,當配偶變成植物人,我們都必需不離不棄了;
更何況只是性無能、性冷感?
難道,上帝所賜的配偶,在其他方面,不足以彌補你這部分的缺乏,不足以使你感謝上帝恩典?
溫柔、體貼、愛護、料理家務、養家、、、、。


如果性無能或性冷感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那我也可以保證:
沒有夫妻可以活在平安裡了,因為你哪知道今天出門不會被車撞,結果導致半身不遂,喪失性能力,然後你的丈夫或妻子要求和你離婚?




3. 精神疾病
當配偶有精神疾病,除了禱告以外,當然要就醫治療。
即使無法治癒,也不能離婚。
觀念和上面相同,就不再多說。
因為,聖經裡對於『疾病』、『殘障』,是絕對沒列在離婚條件裡的。
而且,合乎聖經整體觀念的婚姻誓詞,本來就強調即使生病,依然不離不棄。




不論貧賤與富貴,不論疾病與健康,彼此相守,至死分離。




下一篇,我們要來思考最為複雜困難的家暴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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