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我要講家暴了。
家暴問題,是我到今天,都一直沒有公開發表意見的領域。
事實上,這個議題,也是我個人認為,在聖經中關於可否離婚的議題裡,最難回答的問題。
事實上,假使我們要去搜尋關於家暴是否可以離婚的問題,我們幾乎都會發現,神學家對於這議題,幾乎都保持沈默。
我們要找出關於可否離婚的教導,不難;
但要找出家暴可否離婚的教導,很難。
不管是網路、講道、書籍、甚至是基督教倫理的書,都很難找到這議題的教導。
連神學家都不敢講了,我是什麼東西,哪有什麼資格出來教導人家?
但是,私下實在被問到太多次了。
所以,我將自己一些看法提出來分享,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我們首先要有個觀念:
1.暴力一定是犯罪,一定是錯誤,而且上帝非常憤怒 (和殘障不同:家暴是犯罪,殘障不是犯罪)
2.不合聖經的離婚也是犯罪,上帝也憤怒
問題出在哪裡?
出在二者同時出現時,怎麼辦?
我換個方式再詳細講一次:
各式各樣殘障、疾病的問題,像:無法生育、性無能、精神疾病,這和家暴,有天壤之別的差異性。
前面這些,我們輕易就能用聖經來判斷出正確錯誤;
但家暴,卻沒那麼簡單可以用聖經說出正確錯誤。
殘障(疾病),和家暴,有什麼差異性?
起碼有兩種:
1. 罪的有無
殘障與疾病並不是罪,家暴是罪。
2. 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殘障與疾病並不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但家暴卻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因此,我們可以輕易就發現,家暴離婚的問題,比殘障疾病複雜多了,二者不能等同視之。
殘障疾病離婚,並『沒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但家暴離婚,卻是『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這就像『說謊與救人』的倫理衝突一樣,不是那麼簡單可以做出回答的:
萬一你被敵人抓到,對方要你說實話,供出自己軍隊機密,你該如何做?
你一說謊,可以救很多人,但你卻觸犯說謊的罪。
你一講出實話,很多人就會因為你的誠實而死,你確實沒有觸犯說謊罪,但你是不是已經觸犯殺人罪了呢?
說謊罪與殺人罪,如何取捨與決定?
離婚當然是罪,但是讓受害者因家暴而受到身體傷害或死亡,一樣是罪。
但很不幸的,且讓我提醒一下:
聖經提到譴責離婚是罪的經文,和聖經嚴厲譴責身體傷害或殺人罪的經文比起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假使還不夠清醒的話,且讓我再提另一個重砲:
請問,離婚觸犯十誡哪一條?
可是,家暴是一種暴力,聖經裡將暴力列為殺人罪領域,是明確觸犯十誡『不可殺人』的禁令的。
離婚罪和殺人罪,哪種的罪比較嚴重?
原諒我這樣說:
對於家暴離婚的議題,太輕易就說出答案的,常常反而是沒有認真思考這問題在聖經的複雜性的。
複雜的倫理議題,通常不是那麼容易就能讓我們說出答案的,
常常需要比較複雜的講解與狀況釐清,而且常常有複雜的限制條件的。
但是,話又講回來,很多複雜的議題,答案其實還是很簡單的,如果我們只是要問可以不可以的話。
對於家暴離婚,我有三個觀念的分享:
1. 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2. 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3. 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答案簡單吧?
家暴可不可以離婚?
不可以!
但是,這種簡單的答案,有時未必能讓我們滿足。
所以,我會做更詳細的進一步說明。
一、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說出這種話,我的內心很沈重,
但到目前為止,即使我再如何查考聖經,還是只能得出這種結論。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2:16)
這裡很清楚講出『離婚』(休妻的事)和『家暴』(以強暴待妻的人),二者都是上帝所憤怒厭惡的。
但很不幸的,聖經並沒進一步講清楚,萬一休妻和強暴待妻二者同時出現時,可不可以。
事實上,我們只能根據聖經說: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再講一次,請認真看清楚: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不相信聖經新舊約寫作當時就沒有任何家暴現象。
但是,在涉及離婚的教導時,聖經就是沒將家暴列入上帝同意的條件來。
事實上,我這樣的聖經結論,也正是ICCP信仰宣言的結論:
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其實,當我讀到本條文的這些用語時,我更確定了自己的看法是正確的,可以提出來公開教導的了:
1.『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這句話,特別是裡面講的『不超過兩個』這描述。
2.『我們否認除了那些、、、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特別注意『我們否認除了、、之外』、『可以合乎聖經地』、『任何理由』這些描述。
這裡很清楚表明除了『姦淫』與『不信者遺棄』這兩個理由,其他理由都不能離婚。
雖然這條文沒講到家暴,但是,這條文已經確認聖經只同意那兩種理由可以離婚,其他理由(包括家暴),都不可以離婚。
因此,任何教會、任何輔導,只要在進行家暴問題解決時,將『離婚』選項放進來,就一定是錯誤!
任何人不得使用愛心、包容、無法忍耐、避免傷害、、、、來做為家暴可以離婚的理由。
這是我們第一個必需記住的概念。
但是,我在前面有講過,殺人罪比離婚罪更嚴重啊,不是嗎?
為了避免被殺、為了保護可能被殺的人,所以觸犯較小的離婚罪,不行嗎?
這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講,請稍待片刻。
在此,我們依然要記住:
家暴離婚,是犯罪,是聖經不同意的離婚理由,
關於這一點,沒有商榷的餘地,聖經就是這樣斬釘截鐵。
但是,且慢!
假使我只講到這裡,我絕對失職!
因為,這種只提出『禁止』,卻沒提出『解決』的教導,是嚴重不足的。
上帝不只是提出十誡來禁止人或規定人該如何做,還派出主耶穌來進行拯救,這才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上帝。
因此,這就帶出我要講的第二個觀念了。
二、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講這部分,我更痛心,因為幾乎少有教會有善盡這種本分。
假使我們一邊講不可因家暴而離婚,但卻沒有提供各種『實質』援助,
那我們就觸犯聖經說的: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5-16)
我一直很想鼓吹教會要對受家暴的受害者,盡一切努力,提供安置、保護、經濟、法律的援助。
但是,當很多教會連『濟貧』的觀念都沒有時,我真的不知如何鼓吹起。
因為,連幫助貧困都不願,更何況是難度更高的幫助家暴婦女孩子?
其實,雖然家暴不能離婚,但教會是可以做到實質幫助的。
當然,不可能單靠教會裡一、二個人的力量,
但集合『全教會』的力量,絕對做得到。
教會能做到什麼幫助?
起碼有三點: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2. 動用法律、警察、社工、、這些保護機制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教會懲戒,並不是只限於『懲罰』,事實上,聖經裡教會懲戒,是很廣義的,不單單是懲罰而已,連一切『輔導』都算在裡面的。
因此,教會除了要幫助受害方以外,也必須幫助加害方進行矯治。
家暴問題,不可以只針對受害者進行教育與打氣而已,還必需針對暴力者進行教育與輔導。
然而,這類的輔導,必需很小心,特別是針對施暴者部分,更是要非常有智慧,還要注意安全。
當然,單獨進行輔導並非不行,但因為安全問題,有時,教會由二人或是多人集體,安全性會高很多。
當然,我們願意輔導,暴力者未必願意接受我們輔導。
這時,假使加害方本身『是基督徒』,卻又拒絕教會介入輔導時,教會就必需做出公開懲處,如:禁止陪餐、禁止聖工、甚至開除會籍,以示教會對此事的看重。
假使加害方本身『不是基督徒』,教會也必須盡量嘗試去使此人受輔導。
在進行私下輔導的同時,也必需隨時留意,是否必需啟動下面第2第3兩種機制。
假使加害者是基督徒,可以盡量先嘗試看對方是否願意接受教會輔導矯治,不願順服時,或是沒有真實認罪悔改跡象時,才來啟動下面機制。
假使加害者不是基督徒,根本不理會教會時,則盡早啟動下面兩種機制。
2. 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
教會絕對可以協助受害者,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將這樣的丈夫送給法律機制來懲處,並保護全家人身安全。
事實上,教會在這部分,真的是令我難以想像的「無能」與「無知」。
教會面對許多實際的問題,要不就是認為離婚可以,要不就是認為不可離婚但又提不出什麼解決方法。
認為離婚可以的,是違背聖經教導,放棄教會對於真理的教導與堅持的本分;
認為離婚不可以的,好一些,起碼知道真理是什麼,但卻過於被動與無知,更甚至和聖經譴責的對赤身露體的人說你們平平安安的去,然後不給他們衣服穿,一樣的令人不可思議。
至於有些教會只知訴諸禱告,或是強調禱告的神奇大能,然後束手無策,沒有任何實質的處置,這種行為,根本就是消極,沒有善盡應盡的本分的表現。
現今法律、警察、社工制度,對於家暴問題,有相當程度的保護措施與資源。
教會不是每件事都只能自己做,都不能使用這種政府資源;
教會不是每種問題都只能自己解決,不能動用政府的配劍來懲罰不義。
因此,教會必需在面對家暴問題時,
一方面必需堅守不能離婚的聖經立場,
另一方面必需認真去瞭解當今政府在這方面提供的援助有哪些。
該將暴力者訴諸法律,就該協助受害者訴諸法律!
受害婦女兒童沒有錢請律師,教會自己就該嘗試出錢找律師來幫忙!
受害婦女不知道自己能從政府得到什麼樣的保護與幫助,教會就該努力告知婦女這些資訊,並且主動幫忙協助接觸有關單位!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訴諸法律,有時,未必就能獲得立即的幫助。
有時,警察、社工、法官,沒辦法那麼快提供援助、做出判決。
這時,教會該努力幫助受害者,避免在那個家庭裡繼續受到家暴威脅。
假使教會只是告訴當事人平平安安回家去,我敢保證:
她們只會繼續被打,甚至打得更凶而已!
這和雅各書譴責的對赤身露體者講出平平安安回家去,卻不給他們衣服穿的罪惡,又有何兩樣?
教會沒有能力提供中途援助嗎?
短期、中期、長期,教會是否有認真思考?
不敢講中期、長期,畢竟這難度很高,
但最最起碼,連一個短期的中途援助都沒辦法嗎?
短短幾天提供一個避難所,暫時讓受害者有地方住來逃難,找不到嗎?
牧師的家?長執的家?會友的家?那怕是去租個安全的旅館,以供受害者避難,難道都沒有?
讓受害者有一個簡單的地方住、有飯可以吃,假使更好的話,甚至有工作可以做來養活自己和孩子,連這樣都沒辦法嗎?
沒有人願意做?
也沒有人願意奉獻金錢?
沒有會友有能力聘請受害者來工作、沒有會友有能力協助找工作?
假使真的沒有辦法,那教會真的沒有人有能力去想辦法找找看社會上有沒有中途機構,可以提供援助的嗎?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不是絕對真理,都只是相對領域的東西;
所提出的範例,也都不表示必需照樣做,或是只能這樣做。
但是,起碼這樣的講解,應該可以讓我們很清楚發現:
該做的、能做的、可以思考的,還很多,並非除了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以外,就一無可做。
假使我們只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但卻無法提供更多幫助,這樣真的太過消極,不是很理想。
也當然,這些幫助,都不是那麼簡單,都有很多問題與難處必需克服。
但問題是:
我不是講『個人』提供協助,而是強調『全教會』一起來努力提供協助。
單靠個人,當然不太可能;
但是,已經訴諸全教會,卻沒任何人願意做不同的分擔,我也會很難以置信。
一間真正屬神的教會,不可能當會友赤身露體、無飯可吃時,
卻只告訴他平平安安去,然後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出錢出力給他們衣服穿、食物吃的。
假使教會真的只出張嘴,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提供實際援助,哪怕是奉獻一點點金錢的人都沒有的話,
那麼,原諒我這樣說:
這間教會,要全體求主赦免、認罪悔改,
因為,那表示這間教會是沒有行為的死人!
三、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前面我們提過,離婚是罪,殺人傷害也是罪。
兩種罪發生衝突時,怎麼辦?
在基督教倫理上,面對兩難時,有好幾種理論是大家採用的。
有些理論,根本就不合聖經,那不用考慮。
但有些理論,是大致合乎聖經的,我們可以參考。
在此,我要先提醒一個很常被新派神學使用的不合聖經的理論,就是『處境論』。
這種理論認為只要有『愛』,什麼都可以,一切規定都不能和『愛人』抵觸(嚴格來說,他們講的愛人,僅限定於『愛當事人』),
只要搬出愛,不管什麼情況,反正沒有絕對標準可言,全部都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不管如何做都沒有罪。
這種理論是胡說八道,基督徒不得效法!
因為在這種理論下,反正同性戀是可以、離婚是可以、墮胎是可以,只要為了愛當事人,什麼都可以。
事實上,這種理論,根本就不承認聖經是絕對真理,反而認為一切都是相對的。
去除上面講的這類不合聖經的以外,大致合乎聖經的,有三種理論,
這三種都屬於絕對論,也就是承認聖經是具有絕對權威的:
1.無條件絕對論
說謊救人是絕對不可以。
如:被敵人抓到,嚴刑逼供,要你講出老弱婦孺所在,你可以不講,但只要講,就只能誠實,不能說謊來救人。
所以,在家暴離婚上,就是即使家暴,甚至致死,也不可以離婚。
2.有抵觸絕對論(萬一發生衝突時,選最小的罪)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罪,然後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你寧可觸犯說謊的罪,來避免觸犯殺人沒愛心的罪;
你真的受到很大生命危險時,可以離婚來保護自己及孩子的生命。
這都是不得已的情形,但一樣都是犯罪,都要求主赦免。
3.等級絕對論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傷害那一種,而且沒有犯罪。
你選擇說謊來保護其他人,一點都沒有罪;
你為了救孩子的生命避免被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我們今天沒辦法詳細講解三種理論,以上講法與舉例也都過於簡略,
但我們要有一個概念:
這三種理論,都有其必需面對的困難點。
可是,說真的,就『理論』而言,我認同『無條件絕對論』的理論。
因為,在這三種理論裡面,就純理論的角度來講,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但是,我接下來講的,就很重要了:
在『實行』上,有時真的面對兩種衝突的困境時,對於採取『選最小的罪』的人,我也不敢譴責。
因為,有罪的人間,有時,真的很難做到無條件絕對論的要求。
這時,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最小的罪去做,然後認罪悔改,求主赦免。
因此,因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婦女,我沒有譴責,即使我認為這是犯罪(請注意,我還是認為有罪)。
這些婦女,只要做到兩點即可:
1.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2.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
請注意:
對於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基督徒,我沒有譴責,這就是我的立場!
但是,這絕不是說我贊同家暴就可以離婚,更不是說家暴離婚就沒有罪。
假使有人不認同,我沒有意見,大家可以去譴責家暴離婚者。
但我的立場很清楚:
我不敢譴責,因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這樣的困境時,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絕不是猶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來臨時,自己會不會是三次不認主的彼得。
看見彼得的軟弱,我不敢有任何譴責與嘲笑,只敢低頭對主說:
主啊!可憐我這個罪人!
你知道我心裡真的願意,但我不敢保證自己肉體絕對都不會軟弱,求主幫助我。
不過,我必須提醒大家:
選最小的罪的理論,有一個很致命的缺點,是我到目前一直無法合理解通的。
按照這種理論,那麼,主耶穌一定『犯過小罪』,因為聖經明講,主耶穌和我們一樣,受過各種苦難與試探。
那麼,祂一定面臨過這種兩罪同時存在的困境,
然後祂一定選擇最小的罪,
可是這就表示祂有犯過罪。
看見恐怖之處了嗎?
主耶穌怎麼可能犯過罪呢?
這種理論,為什麼比不上無條件絕對論?
就是因為『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而『犯最小的罪』這種理論卻沒辦法解通一些聖經檢驗。
因此,請不要隨便用這種理論,來處理各種信仰問題。
至於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罪就大了,因為和家暴無法相比。
家暴涉及『嚴重身體傷害與致死的可能』,那屬於十誡殺人的大罪領域。
為了保護自己、為了保護孩子生命安全而離婚,是小罪。
但是,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那就嚴重了。
求上帝幫助我們,賜下力量給我們,讓我們不僅深知真理,也能行出真理。
阿們。
小小羊
以下提供一些家暴協助資料:
1.內政部家暴與性侵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提供各種資源資料。
2.各縣市政府、民間單位家暴與性侵資源表
http://dspc.moi.gov.tw/public/Data/952715175271.doc
3.各地家暴防治中心電話
http://www.tw-angel.com.tw/welfare01.html
4.警政署刑警局婦幼專區
http://www.cib.gov.tw/women/index.aspx
5.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真的什麼都不會時,這個專線最簡單)
關於基督教倫理的一些進一步講解與說明:
1.六種常見的倫理觀點:以說謊救人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61075.html
2.六種倫理的進一步說明與批判(前三種)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75503.html
3.基督教倫理:無條件絕對論:以說謊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592783.html
家暴問題,是我到今天,都一直沒有公開發表意見的領域。
事實上,這個議題,也是我個人認為,在聖經中關於可否離婚的議題裡,最難回答的問題。
事實上,假使我們要去搜尋關於家暴是否可以離婚的問題,我們幾乎都會發現,神學家對於這議題,幾乎都保持沈默。
我們要找出關於可否離婚的教導,不難;
但要找出家暴可否離婚的教導,很難。
不管是網路、講道、書籍、甚至是基督教倫理的書,都很難找到這議題的教導。
連神學家都不敢講了,我是什麼東西,哪有什麼資格出來教導人家?
但是,私下實在被問到太多次了。
所以,我將自己一些看法提出來分享,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我們首先要有個觀念:
1.暴力一定是犯罪,一定是錯誤,而且上帝非常憤怒 (和殘障不同:家暴是犯罪,殘障不是犯罪)
2.不合聖經的離婚也是犯罪,上帝也憤怒
問題出在哪裡?
出在二者同時出現時,怎麼辦?
我換個方式再詳細講一次:
各式各樣殘障、疾病的問題,像:無法生育、性無能、精神疾病,這和家暴,有天壤之別的差異性。
前面這些,我們輕易就能用聖經來判斷出正確錯誤;
但家暴,卻沒那麼簡單可以用聖經說出正確錯誤。
殘障(疾病),和家暴,有什麼差異性?
起碼有兩種:
1. 罪的有無
殘障與疾病並不是罪,家暴是罪。
2. 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殘障與疾病並不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但家暴卻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因此,我們可以輕易就發現,家暴離婚的問題,比殘障疾病複雜多了,二者不能等同視之。
殘障疾病離婚,並『沒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但家暴離婚,卻是『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這就像『說謊與救人』的倫理衝突一樣,不是那麼簡單可以做出回答的:
萬一你被敵人抓到,對方要你說實話,供出自己軍隊機密,你該如何做?
你一說謊,可以救很多人,但你卻觸犯說謊的罪。
你一講出實話,很多人就會因為你的誠實而死,你確實沒有觸犯說謊罪,但你是不是已經觸犯殺人罪了呢?
說謊罪與殺人罪,如何取捨與決定?
離婚當然是罪,但是讓受害者因家暴而受到身體傷害或死亡,一樣是罪。
但很不幸的,且讓我提醒一下:
聖經提到譴責離婚是罪的經文,和聖經嚴厲譴責身體傷害或殺人罪的經文比起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假使還不夠清醒的話,且讓我再提另一個重砲:
請問,離婚觸犯十誡哪一條?
可是,家暴是一種暴力,聖經裡將暴力列為殺人罪領域,是明確觸犯十誡『不可殺人』的禁令的。
離婚罪和殺人罪,哪種的罪比較嚴重?
原諒我這樣說:
對於家暴離婚的議題,太輕易就說出答案的,常常反而是沒有認真思考這問題在聖經的複雜性的。
複雜的倫理議題,通常不是那麼容易就能讓我們說出答案的,
常常需要比較複雜的講解與狀況釐清,而且常常有複雜的限制條件的。
但是,話又講回來,很多複雜的議題,答案其實還是很簡單的,如果我們只是要問可以不可以的話。
對於家暴離婚,我有三個觀念的分享:
1. 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2. 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3. 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答案簡單吧?
家暴可不可以離婚?
不可以!
但是,這種簡單的答案,有時未必能讓我們滿足。
所以,我會做更詳細的進一步說明。
一、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說出這種話,我的內心很沈重,
但到目前為止,即使我再如何查考聖經,還是只能得出這種結論。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2:16)
這裡很清楚講出『離婚』(休妻的事)和『家暴』(以強暴待妻的人),二者都是上帝所憤怒厭惡的。
但很不幸的,聖經並沒進一步講清楚,萬一休妻和強暴待妻二者同時出現時,可不可以。
事實上,我們只能根據聖經說: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再講一次,請認真看清楚: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不相信聖經新舊約寫作當時就沒有任何家暴現象。
但是,在涉及離婚的教導時,聖經就是沒將家暴列入上帝同意的條件來。
事實上,我這樣的聖經結論,也正是ICCP信仰宣言的結論:
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其實,當我讀到本條文的這些用語時,我更確定了自己的看法是正確的,可以提出來公開教導的了:
1.『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這句話,特別是裡面講的『不超過兩個』這描述。
2.『我們否認除了那些、、、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特別注意『我們否認除了、、之外』、『可以合乎聖經地』、『任何理由』這些描述。
這裡很清楚表明除了『姦淫』與『不信者遺棄』這兩個理由,其他理由都不能離婚。
雖然這條文沒講到家暴,但是,這條文已經確認聖經只同意那兩種理由可以離婚,其他理由(包括家暴),都不可以離婚。
因此,任何教會、任何輔導,只要在進行家暴問題解決時,將『離婚』選項放進來,就一定是錯誤!
任何人不得使用愛心、包容、無法忍耐、避免傷害、、、、來做為家暴可以離婚的理由。
這是我們第一個必需記住的概念。
但是,我在前面有講過,殺人罪比離婚罪更嚴重啊,不是嗎?
為了避免被殺、為了保護可能被殺的人,所以觸犯較小的離婚罪,不行嗎?
這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講,請稍待片刻。
在此,我們依然要記住:
家暴離婚,是犯罪,是聖經不同意的離婚理由,
關於這一點,沒有商榷的餘地,聖經就是這樣斬釘截鐵。
但是,且慢!
假使我只講到這裡,我絕對失職!
因為,這種只提出『禁止』,卻沒提出『解決』的教導,是嚴重不足的。
上帝不只是提出十誡來禁止人或規定人該如何做,還派出主耶穌來進行拯救,這才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上帝。
因此,這就帶出我要講的第二個觀念了。
二、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講這部分,我更痛心,因為幾乎少有教會有善盡這種本分。
假使我們一邊講不可因家暴而離婚,但卻沒有提供各種『實質』援助,
那我們就觸犯聖經說的: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5-16)
我一直很想鼓吹教會要對受家暴的受害者,盡一切努力,提供安置、保護、經濟、法律的援助。
但是,當很多教會連『濟貧』的觀念都沒有時,我真的不知如何鼓吹起。
因為,連幫助貧困都不願,更何況是難度更高的幫助家暴婦女孩子?
其實,雖然家暴不能離婚,但教會是可以做到實質幫助的。
當然,不可能單靠教會裡一、二個人的力量,
但集合『全教會』的力量,絕對做得到。
教會能做到什麼幫助?
起碼有三點: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2. 動用法律、警察、社工、、這些保護機制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教會懲戒,並不是只限於『懲罰』,事實上,聖經裡教會懲戒,是很廣義的,不單單是懲罰而已,連一切『輔導』都算在裡面的。
因此,教會除了要幫助受害方以外,也必須幫助加害方進行矯治。
家暴問題,不可以只針對受害者進行教育與打氣而已,還必需針對暴力者進行教育與輔導。
然而,這類的輔導,必需很小心,特別是針對施暴者部分,更是要非常有智慧,還要注意安全。
當然,單獨進行輔導並非不行,但因為安全問題,有時,教會由二人或是多人集體,安全性會高很多。
當然,我們願意輔導,暴力者未必願意接受我們輔導。
這時,假使加害方本身『是基督徒』,卻又拒絕教會介入輔導時,教會就必需做出公開懲處,如:禁止陪餐、禁止聖工、甚至開除會籍,以示教會對此事的看重。
假使加害方本身『不是基督徒』,教會也必須盡量嘗試去使此人受輔導。
在進行私下輔導的同時,也必需隨時留意,是否必需啟動下面第2第3兩種機制。
假使加害者是基督徒,可以盡量先嘗試看對方是否願意接受教會輔導矯治,不願順服時,或是沒有真實認罪悔改跡象時,才來啟動下面機制。
假使加害者不是基督徒,根本不理會教會時,則盡早啟動下面兩種機制。
2. 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
教會絕對可以協助受害者,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將這樣的丈夫送給法律機制來懲處,並保護全家人身安全。
事實上,教會在這部分,真的是令我難以想像的「無能」與「無知」。
教會面對許多實際的問題,要不就是認為離婚可以,要不就是認為不可離婚但又提不出什麼解決方法。
認為離婚可以的,是違背聖經教導,放棄教會對於真理的教導與堅持的本分;
認為離婚不可以的,好一些,起碼知道真理是什麼,但卻過於被動與無知,更甚至和聖經譴責的對赤身露體的人說你們平平安安的去,然後不給他們衣服穿,一樣的令人不可思議。
至於有些教會只知訴諸禱告,或是強調禱告的神奇大能,然後束手無策,沒有任何實質的處置,這種行為,根本就是消極,沒有善盡應盡的本分的表現。
現今法律、警察、社工制度,對於家暴問題,有相當程度的保護措施與資源。
教會不是每件事都只能自己做,都不能使用這種政府資源;
教會不是每種問題都只能自己解決,不能動用政府的配劍來懲罰不義。
因此,教會必需在面對家暴問題時,
一方面必需堅守不能離婚的聖經立場,
另一方面必需認真去瞭解當今政府在這方面提供的援助有哪些。
該將暴力者訴諸法律,就該協助受害者訴諸法律!
受害婦女兒童沒有錢請律師,教會自己就該嘗試出錢找律師來幫忙!
受害婦女不知道自己能從政府得到什麼樣的保護與幫助,教會就該努力告知婦女這些資訊,並且主動幫忙協助接觸有關單位!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訴諸法律,有時,未必就能獲得立即的幫助。
有時,警察、社工、法官,沒辦法那麼快提供援助、做出判決。
這時,教會該努力幫助受害者,避免在那個家庭裡繼續受到家暴威脅。
假使教會只是告訴當事人平平安安回家去,我敢保證:
她們只會繼續被打,甚至打得更凶而已!
這和雅各書譴責的對赤身露體者講出平平安安回家去,卻不給他們衣服穿的罪惡,又有何兩樣?
教會沒有能力提供中途援助嗎?
短期、中期、長期,教會是否有認真思考?
不敢講中期、長期,畢竟這難度很高,
但最最起碼,連一個短期的中途援助都沒辦法嗎?
短短幾天提供一個避難所,暫時讓受害者有地方住來逃難,找不到嗎?
牧師的家?長執的家?會友的家?那怕是去租個安全的旅館,以供受害者避難,難道都沒有?
讓受害者有一個簡單的地方住、有飯可以吃,假使更好的話,甚至有工作可以做來養活自己和孩子,連這樣都沒辦法嗎?
沒有人願意做?
也沒有人願意奉獻金錢?
沒有會友有能力聘請受害者來工作、沒有會友有能力協助找工作?
假使真的沒有辦法,那教會真的沒有人有能力去想辦法找找看社會上有沒有中途機構,可以提供援助的嗎?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不是絕對真理,都只是相對領域的東西;
所提出的範例,也都不表示必需照樣做,或是只能這樣做。
但是,起碼這樣的講解,應該可以讓我們很清楚發現:
該做的、能做的、可以思考的,還很多,並非除了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以外,就一無可做。
假使我們只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但卻無法提供更多幫助,這樣真的太過消極,不是很理想。
也當然,這些幫助,都不是那麼簡單,都有很多問題與難處必需克服。
但問題是:
我不是講『個人』提供協助,而是強調『全教會』一起來努力提供協助。
單靠個人,當然不太可能;
但是,已經訴諸全教會,卻沒任何人願意做不同的分擔,我也會很難以置信。
一間真正屬神的教會,不可能當會友赤身露體、無飯可吃時,
卻只告訴他平平安安去,然後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出錢出力給他們衣服穿、食物吃的。
假使教會真的只出張嘴,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提供實際援助,哪怕是奉獻一點點金錢的人都沒有的話,
那麼,原諒我這樣說:
這間教會,要全體求主赦免、認罪悔改,
因為,那表示這間教會是沒有行為的死人!
三、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前面我們提過,離婚是罪,殺人傷害也是罪。
兩種罪發生衝突時,怎麼辦?
在基督教倫理上,面對兩難時,有好幾種理論是大家採用的。
有些理論,根本就不合聖經,那不用考慮。
但有些理論,是大致合乎聖經的,我們可以參考。
在此,我要先提醒一個很常被新派神學使用的不合聖經的理論,就是『處境論』。
這種理論認為只要有『愛』,什麼都可以,一切規定都不能和『愛人』抵觸(嚴格來說,他們講的愛人,僅限定於『愛當事人』),
只要搬出愛,不管什麼情況,反正沒有絕對標準可言,全部都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不管如何做都沒有罪。
這種理論是胡說八道,基督徒不得效法!
因為在這種理論下,反正同性戀是可以、離婚是可以、墮胎是可以,只要為了愛當事人,什麼都可以。
事實上,這種理論,根本就不承認聖經是絕對真理,反而認為一切都是相對的。
去除上面講的這類不合聖經的以外,大致合乎聖經的,有三種理論,
這三種都屬於絕對論,也就是承認聖經是具有絕對權威的:
1.無條件絕對論
說謊救人是絕對不可以。
如:被敵人抓到,嚴刑逼供,要你講出老弱婦孺所在,你可以不講,但只要講,就只能誠實,不能說謊來救人。
所以,在家暴離婚上,就是即使家暴,甚至致死,也不可以離婚。
2.有抵觸絕對論(萬一發生衝突時,選最小的罪)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罪,然後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你寧可觸犯說謊的罪,來避免觸犯殺人沒愛心的罪;
你真的受到很大生命危險時,可以離婚來保護自己及孩子的生命。
這都是不得已的情形,但一樣都是犯罪,都要求主赦免。
3.等級絕對論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傷害那一種,而且沒有犯罪。
你選擇說謊來保護其他人,一點都沒有罪;
你為了救孩子的生命避免被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我們今天沒辦法詳細講解三種理論,以上講法與舉例也都過於簡略,
但我們要有一個概念:
這三種理論,都有其必需面對的困難點。
可是,說真的,就『理論』而言,我認同『無條件絕對論』的理論。
因為,在這三種理論裡面,就純理論的角度來講,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但是,我接下來講的,就很重要了:
在『實行』上,有時真的面對兩種衝突的困境時,對於採取『選最小的罪』的人,我也不敢譴責。
因為,有罪的人間,有時,真的很難做到無條件絕對論的要求。
這時,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最小的罪去做,然後認罪悔改,求主赦免。
因此,因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婦女,我沒有譴責,即使我認為這是犯罪(請注意,我還是認為有罪)。
這些婦女,只要做到兩點即可:
1.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2.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
請注意:
對於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基督徒,我沒有譴責,這就是我的立場!
但是,這絕不是說我贊同家暴就可以離婚,更不是說家暴離婚就沒有罪。
假使有人不認同,我沒有意見,大家可以去譴責家暴離婚者。
但我的立場很清楚:
我不敢譴責,因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這樣的困境時,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絕不是猶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來臨時,自己會不會是三次不認主的彼得。
看見彼得的軟弱,我不敢有任何譴責與嘲笑,只敢低頭對主說:
主啊!可憐我這個罪人!
你知道我心裡真的願意,但我不敢保證自己肉體絕對都不會軟弱,求主幫助我。
不過,我必須提醒大家:
選最小的罪的理論,有一個很致命的缺點,是我到目前一直無法合理解通的。
按照這種理論,那麼,主耶穌一定『犯過小罪』,因為聖經明講,主耶穌和我們一樣,受過各種苦難與試探。
那麼,祂一定面臨過這種兩罪同時存在的困境,
然後祂一定選擇最小的罪,
可是這就表示祂有犯過罪。
看見恐怖之處了嗎?
主耶穌怎麼可能犯過罪呢?
這種理論,為什麼比不上無條件絕對論?
就是因為『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而『犯最小的罪』這種理論卻沒辦法解通一些聖經檢驗。
因此,請不要隨便用這種理論,來處理各種信仰問題。
至於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罪就大了,因為和家暴無法相比。
家暴涉及『嚴重身體傷害與致死的可能』,那屬於十誡殺人的大罪領域。
為了保護自己、為了保護孩子生命安全而離婚,是小罪。
但是,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那就嚴重了。
求上帝幫助我們,賜下力量給我們,讓我們不僅深知真理,也能行出真理。
阿們。
小小羊
以下提供一些家暴協助資料:
1.內政部家暴與性侵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提供各種資源資料。
2.各縣市政府、民間單位家暴與性侵資源表
http://dspc.moi.gov.tw/public/Data/952715175271.doc
3.各地家暴防治中心電話
http://www.tw-angel.com.tw/welfare01.html
4.警政署刑警局婦幼專區
http://www.cib.gov.tw/women/index.aspx
5.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真的什麼都不會時,這個專線最簡單)
關於基督教倫理的一些進一步講解與說明:
1.六種常見的倫理觀點:以說謊救人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61075.html
2.六種倫理的進一步說明與批判(前三種)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75503.html
3.基督教倫理:無條件絕對論:以說謊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59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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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贊成小小羊說的---不要亂結婚!! 雖然我有一個與我相愛的妻子,這要感謝主的恩待,真的有一個相愛的對象,除了神的恩待我不知該如何解釋能有此恩典? 哪麼已經結婚的呢? 神的旨意是甚麼?為什麼神讓你有這樣的結婚對象? 從整本聖經神的啟示中,應該可以找到答案吧! 再次感謝小小羊的努力,更感謝主的帶領,一切榮耀歸給主!
---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家暴施暴者,多半非單純暴力待配偶,常有伴隨著淫亂,只是配偶尚未發現。因著這隱性的可能事實,譴責或許錯待了離婚者。 耶穌說除淫亂緣故,其餘不可離婚,實是莫大智慧。若再多說,以人心的詭詐,不知可延伸出多少可離婚的理由。所造成的難題,更甚於現在所討論的。
要趕緊出來說明一下: 『隱性的可能事實』,是不能做為離婚成立的條件的! 不管家暴施暴者是否有伴隨淫亂問題, 『家暴』本身,是不能做為基督徒合法的離婚條件的。 『家暴』合併『淫亂』,當然可以離婚, 但是,可以的理由,不是因為『家暴』,而是因為『淫亂』。 而這當然要有『明確證據』,不是訴諸『隱性可能』就能這樣離婚的。 我再強調一次: 基督徒不得使用『隱性可能』來做為離婚成立的條件。 比如說: 我丈夫『可能』有外遇,所以我可以離婚,這是不行的。 要離婚,就必需『確定』,確定丈夫確實有外遇才可以。 其他duncan網友所分享的,我欣然同意。 人心的詭詐,那種不符上帝律法的心,是非常可怕而且恐怖的。
我也同意 "其他duncan網友所分享的,我欣然同意。 人心的詭詐,那種不符上帝律法的心,是非常可怕而且恐怖的。" 牧者輔導家庭婚姻案例特別艱辛, 卻不能為省事而用法利賽人式的將重軛加在受難之人身上, 沒有配套措施再多的訓誡都像是缺少了那麼一點憐憫之心.
給單車族: 請小心你的觀念。 當『愛人』提升到『愛神』之上或同等地位時,常常就是我們犯罪的開始。 任何憐憫與愛心,都必需在『愛神第一』的條件下,才能成立。 否則,只是虛假的憐憫與愛心罷了。 更原諒我這樣說: 我這篇文章裡,除了講出明確的聖經訓誡之外,難道沒有看見我各種伴隨憐憫的實際具體做法的描述? 我要很嚴厲再講一次: 任何憐憫與作為,只要違反愛神第一的原則,就是錯誤。 只要有任何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請不需來我們園地發言。 聖經規定就是規定, 做不到是一回事,因為很難做到,就乾脆扭曲規定、降低規定,那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軟弱而做不到,求主赦免便是。 因為軟弱做不到,就乾脆說聖經沒這樣規定,那罪就大了。
節錄一些ICCP資料給牧者輔導員: ICCP主題十四,基督徒的公民責任 第十八條:「我們確認」當上帝的律法和人的律法發生衝突時,所有人都有道德上的義務去遵守上帝的律法,而不是人的律法。 「我們否認」任何藉著順從人的律法就可以免掉對上帝律法的道德義務。 主題十九,關於合乎聖經的輔導法 第三條:「我們確認」合乎聖經的輔導方法在根本上與其他輔導方法不同,並且優於任何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我們確認」所有人都有無限自我欺騙的可能。 「我們否認」任何人都有無誤地知道他自己的心的可能。 第十五條:「我們否認」任何試圖要引導一個人去改善、修正、或重建生活而沒有根據聖經為基礎與耶穌基督認同的過程,在基督徒輔導中有一個地位。 第十九條:「我們否認」有任何輔導方法不以合乎聖經的原則作開始,會在其對被輔導者得到真實且持久的答案上,不在其能力上有比基本上的缺失為小的。 第二十條:「我們否認」任何不是源自合乎聖經的前題假設的理論或技巧是忠於人性或人的需要的真實情況。 因為任何人都有無限自我欺騙的可能,也因此牧者在輔導受暴婦女時,往往只片面聽從單方面的陳述,而無法全面了解兩造實際情形,惟一旦案件呈到法院裡來,其實往往豬羊變色的,如果因為看見人家可憐,好心地違反真理告知可以離婚,嗣後人家後悔,我們自己不僅在世人面前丟臉,在上帝面前更是抬不起頭來。 就家暴婦女而言,身為牧者的我們要做的是,協助向家暴中心報案,甚至可協助申請保護令,但,不得協助離婚。
謝謝小小羊的教導!使我們更認識真理!^^ 但我有一個問題: 判斷家暴加害人有無犯淫亂罪,一定要找到證據是沒錯的! 但是判斷其犯淫亂罪,一定要到"外遇"這樣嚴重的程度嗎? 還是他只要"於婚後",只要有"一次"以上, 上過酒店、嫖過妓、犯過援交罪和玩過一夜情之類的, 並且有證據證明他嫖過 (比如說無故患上如菜花、梅毒之類的性病或有證人可以證明), 這樣就算是犯了淫亂罪, 就可以執此之故而有正當的聖經根據為理由能跟他無罪離婚呢?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主題十六)第十五條 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 上酒店未必就有性犯罪,嫖妓、援交、一夜情這類有性行為的都符合本條,可以離婚。 但是,請注意我的提醒: 淫亂『可以』離婚,但卻『未必一定』要離婚。 盡量以不離婚為原則,因為這是上帝設立婚姻的目的。 非不得已,假使因對方有婚外性行為而離婚,不算有罪。 但是,假使可以,盡量饒恕、盡量努力維持。
因為在教會所服事的角色的關係,有很多時會和牧者處理家暴或是年輕夫妻墮胎的問題,, 墮胎的問題沒有任何的灰色地帶,就是不贊成, 但家暴的問題就是有太多的灰色地帶,對於牧者或長執來說我們無法,也開不了口對受傷害的姐妹說,"我不贊成離婚但妳離婚我不會有任何譴責" 在輔導婚姻的過程中我一直認為"家暴"是果,那因的部份卻是我們所忽略的,談"家暴"我個人認為不能單就以"家暴"去談論,而是要把家暴那個"因"找出來,如果把那個"因"找出來我覺得家暴的問題是可以不用惡性循環的 :受家暴姐妹-知會牧師長執介入輔導-加害人認罪悔改-牧師長執為加害人,被害人禱告-隔沒多久又發生家暴,然後又在一次循環! 請各位兄姐及小小羊弟兄不吝指教
『萬一因為家暴而離婚,我們沒有譴責』這種話,是不能『在事前』說的。 因為在受暴者,考慮離婚時說出這種話,那變成一種變相鼓勵。 『話合其時,何等美好』(箴15:23) 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時機,就該講不同的合宜的話。 我們這篇文章,是屬於『教導』性質,不是『安慰』性質。 正因為是教導性質,所以文章是用理性來講述的,不考慮安慰的部分。 這種文章,並無法直接拿來安慰人用,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就拿這種文章來使用在安慰的情況裡。 醫師學習肝癌的各種死亡率、手術方式、、、,都是冷靜理性的,不涉及感情與安慰的。 連在學習時都要涉及安慰,那沒有一種學問學得起來了。 學問與知識,常常是冰冷的。 很理性、有時很殘酷,但就是要這樣認真學習。 但學起來之後,要如何應用出來,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同樣是肝癌,這位病人也許需要手術,那位病人也許需要化療, 這位病人需要積極治療,那位病人需要不太積極的治療, 這位病人可以告知嚴重性,那位病人可能要很含蓄告知。 這些,都是實際應用,而且都涉及感情與安慰,無法像學習階段或理性學問那樣冷冰冰。 醫師治療病人時,假使凡事都直接照教科書,什麼都講,這是很不可思議的。 醫師治療病人時,當然要說實話,但卻不是什麼實話都必需主動講。 至於處理家暴的因與果部分,ken弟兄講得很好。 但因為我們文章主題是針對『可不可以離婚』在講解,所以就不多提『如何輔導』這部分了。 我們文章裡只能提供一些概念,讓大家知道除了告知當事人『不可因家暴而離婚』之外,還有很多可以做的事。 這些可以做的事,就要大家努力、善用智慧與愛心,盡力去做了。 輔導是一個大課題,如鹿姊妹已經摘錄一些ICCP信仰宣言關於這部分的教導。 有機會的話,我看能不能寫出一篇文章,針對ICCP的輔導議題的條文,做出專文講解。 因為現今許多教會、機構裡的輔導者,很多東西與觀念,已經偏離聖經,或是誤解聖經了。 輔導者(牧師、傳道、長執、小組長、老師、信徒、、、)本身是必需受再教育與再訓練的。
謝謝小小羊! 我想再問清楚一點...(我前面說得太急,沒表達清楚,請見諒...) 就是: 家暴加害者平常或因工作緣故(ex:和客戶上酒店喝花酒)、 或因娛樂型休閒型態、或因習性,會在外面亂搞(也就是有婚外性行為), 這點是家暴受害人可以忍受的,並不會因此覺得受不了而想離婚。 但是,家暴加害人的暴力相向,對於受害人來說,是時日越長越發嚴重, 越難以忍受,並有危害生命安全的疑慮了, 這時,受害人會很想脫離加害人的魔爪, 也就是,受害人想離婚,但主要原因不是因為受不了對方在外亂搞, 而是受不了對方長期的無論是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而我的問題就在於,聖經沒說可因受到家暴而離婚, 但這受害人想離婚的主因是家暴,但這聖經並不允, 則,這時可否以對方有犯婚外淫亂罪為緣由(但這不是受害人想離的原因), 認為受害人與之離婚是有聖經根據而無罪的呢? 順便想回一下ken,您好! 我自己本身是家暴家庭長大的,親身體驗過的,非常非常嚴重。 家暴遠不如沒體驗過的人想像中的那麼簡單。 所以我不認為找到因就可以解決問題, 而且"因"絕對沒那麼簡單到可以全部準確被人找著 (原因常常是很複雜的,可能牽涉到整個家族的情況,或是社會環境變遷)。 與其找因,倒不如從一開始就遠離這樣會暴力相向的人。 這種習慣暴力相向的人,除非真的信耶穌, 否則那種暴力相向的習性,就像慣性犯罪者一樣, 只會一再地進出監獄,永無停止犯罪的希望。 家暴的原因有時與藥物成癮和精神疾病很有關係, ex:長期酗酒→精神分裂症,但這可能還是表面的原因哦! 因為,為什麼他會酗酒?原因是什麼?像這樣一直探討、追究下去, 實在是沒完沒了的。這就像小小羊所提的,憂鬱症者只有信耶穌才能好一樣, 根本的原因就是只有那麼一個:人有罪,需要耶穌基督的十架救恩。 所以進行矯治那些什麼的,只能把情況壓下來, 真正能使情況改善的,只有努力傳福音, 但問題是:他是神揀選的人嗎?這是沒有任何一人能夠知道的。 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幫助他在情況嚴重時先離開加害人是ok的, 直到加害人那邊真的悔改、信耶穌,情況穩定了、改善了,才再給加害人機會。 因為我自己是恐懼過的,所以我持這樣的想法... 我並不信任加害人除了信耶穌之外有任何其它可以改善情況的辦法...
給韻安: 我們面對上帝律法,要很小心謹慎,不能詭詐。 任何人一旦企圖去上帝律法中鑽漏洞,上帝深知我們內心深處一切隱密事。 只要我們想鑽漏洞,我們一定可以找到無窮無盡的理由來鑽。而這絕對是上帝不喜悅的。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申24:1) 主耶穌時期的猶太拉比,有些人主張,這裡所說的『不合理的事』,完全由丈夫決定,丈夫嫌你便醜、嫌你煮菜不好吃、哪天妻子惹他心情不好,這全部都屬於『不合理的事』,全部都可以離婚,反正這經文說『不合理的事,丈夫不喜悅她』就可以離婚,不是嗎? 我們能說這些拉比就這經文而言,有講錯嗎? 他們要這樣解釋,不可以嗎? 假使單靠這經文,確實不無道理。 但一旦我們將『全本聖經』拿進來一起解讀時,就會發現這種解經是很詭詐的、是不合全本聖經的。 全本聖經對婚姻的原則是很清楚的: 主張一生一世、反對離婚。 因此,當我解讀這些相關經文時,也都必需用這樣的總原則來解。 否則的話,人心的詭詐,絕對會讓我們找出無窮無盡的理由來行惡,而且還搬出聖經來護身。 事實上,新約時,那些法利賽人一樣拿這經文來問耶穌,而主耶穌的回答也是很清楚的,也就是『不得從寬解釋,必需從嚴解釋這經文『不合理的事』』。 現在回到你的問題來。 妻子面對丈夫有兩種罪惡: 1.丈夫會應酬召妓之類(姦淫罪) 2.丈夫有家暴(暴力罪) 問題是,妻子對第一種姦淫罪可以忍受,但對第二種暴力罪無法忍受。 偏偏,第一種罪才可和聖經理由離婚,第二種罪不能。 這時,妻子可以轉而用第一種理由,來合聖經離婚嗎? 你覺得,這妻子在上帝面前,站得住腳嗎? 她能宣稱自己誠實、內心沒有詭詐,來行使這離婚理由嗎? 事實上,別忘了,『一生一世、不可離婚』,絕對是一切婚姻問題的解經總原則。 在這原則下,雖然淫亂『可以』離婚,但可不是說『一定要』離婚。 這位妻子自己很清楚,她是可以原諒丈夫這些應酬相關性行為的,既然如此,因為家暴不能離,就回來找這條離,這真的很不好。 不管是這妻子也好,還是旁邊的人也好,都不得使用這種理由來離的!切記! 原諒我這樣說: 當哪天這妻子無法忍受丈夫的應酬性行為,而且經過努力還無效時,她才有資格訴諸配偶淫亂所以可以離婚的經文。 否則的話,我們很容易變成自欺、欺人、欺上帝。 欺騙上帝、用詭詐的心來解讀上帝聖言是大罪,不可不慎。
看到大家在討論這問題, 我想是否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 先說幾個例子, 也許大家會稍明白我想表達的, 以下是康來昌牧師的某一篇講道 http://word.fhl.net/cgi-bin/rogbook.cgi?user=word&proc=read&bid=3&msgno=376 此網頁有 mp3, word 檔, 請大家看此 word 檔, 查詢 "教會姊妹的鄰居", 跳到此位置後看上下文, 請大家注意此姊妹 生命的改變, 她說: 主在我身上的恩典很豐富, 但是請問用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會很豐富 ?? 再說一例, 也是聽錄音帶來的, 一個女傳道人(華人) 在美國小地方 聚會, 有時候會有一個西方女子來聚會, 她來聚會時此傳道人可感受 道其氣質不同, 安靜坐在那裏, 卻有一種生命的表露, 但是她總是來去匆匆, 不固定聚會, 也沒留下電話. 後來知道原來此姊妹 遭受家暴, 有時候來聚會鼻青眼腫. 傳道人就問她,.... 她沒辦電話, 因為丈夫會說你有錢辦電話為何不給我錢喝酒, 傳道人說報警阿, 美國這種法令很完善的, 一報警, 馬上就會處理的, 但是這姊妹說: 不是我需要他, 是他需要我. 所以看此二例, 已經跳脫法律規定, 聖經的可以不可以, 而是生命活出 的境界. 當然我不是家暴受害者, 無法感受到那種身心壓力, 講這種角度是否 如同只會說: 妳平平安安的去吧. 但是保羅,彼得時代婦女地位會比 現在好 ?? 有家暴法 ?? 保羅說: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 (林前7: 16), 彼得說: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 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 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他們不是只是名嘴, 可是有實際牧養群羊的經驗, 難道他們教會的人 都是家庭幸福美滿. 難道他們只會說這種無法 "苦民所苦" 的話. 現在政治人物若說無法苦民所苦的話, 大家馬上批他. 保羅,彼得 若只是說風涼話, 大家還要讀聖經嗎 ?? 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作:聖靈)是叫人活(林後3:6) 所以要以比 "可以不可以" 更超越的角度來看才行, 否則無法說得通. 當然一但有這種事情發生, 絕對是需要教會全體抗戰, 至少知道內情 的人是要"苦民所苦", 當作是發生在自己身上, 要拼命禱告, 求主 為祂自己的話, 顯出榮耀. 這不容易, 而且是長期抗戰, 但是我想路在這裡.
感謝TCC網友的分享。 但是,我想,這是一種更高的境界,也就是: 她們本身本來就不願意離婚。 這很好,我沒有意見。 事實上,假使當事人本來就願意被打,也沒有任何離婚企圖,也不要人家插手, 那麼,我們旁人本來就很難做些什麼。 對這些人,需要去教她們不可離婚的規定嗎? 連教都不用教,不是嗎? 需要去幫她們打電話找警察、尋求法律援助嗎? 不用吧,不是嗎? 我們這篇文章的標題是什麼? 『、、、可否離婚』, 不是嗎? 這個標題,是什麼意思呢? 是針對那種不願意離婚、不需要人家插手的情形嗎? 恐怕不是吧? 我們文章所針對的,是那種受不了家暴,想要離婚的情形。 對這些人,說真的,假使要對他們說這些『不願意離婚,不需要人家插手』的例子,可能不是很合宜。 當然,我不是說不可以,因為信仰本來就可以互相激勵。 但是,起碼我自己覺得: 我文章所針對的那些受不了家暴想離婚的人,假使她們現在的靈性是五十分, 結果我們拿出一百分的例子,然後告訴她們這些不及格的人要這樣做,你看人家靈性有一百分啊,、、、。 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過份的要求? 起碼我自己的習慣會是: 你現在五十分,沒關係,我們努力,我們會幫你,讓你先考到六十分。 我自己是不會拿那種高不可攀的例子,然後拿來要不及格的人學習的啦! 起這是我的原則與態度,大家參考便是。 對於『聖經規定』,我會很誠實,告知可以或不可以,因為這無從打折,對錯一番兩瞪眼。 但『靈性部分』,很抱歉,我不唱高調,也不要求信徒要拼命學那些高不可攀的人的靈性。 照自己的情況,一步一腳印,努力去做即可。 龜兔賽跑,不用去管兔子多厲害,烏龜只要盡本分、好好努力,這樣就可以了,上帝就悅納了。 對於想離婚的人,我們要做的,是先讓她們知道『不可離婚』,要先在這一點上努力撐下來。 然後,我們弟兄姊妹願意陪她一起撐,給她各種需要的支援,讓她比較容易撐過去。 之後,才是讓她學習『愛丈夫』、『傳福音給丈夫』。 對一個連不可離婚這一關都快撐不過去,考試都快考不及格的人,或是已經不及格,而且快到零分的人,要求她們做到難度高上好幾倍的九十分、一百分愛丈夫、傳福音,我真的覺得不知如何講。 事實上,我還有另一篇文章,近日會登出。 講的就是酒鬼的妻子。 有時,事實真相,未必是我們想得那樣崇高。
謝謝小小羊! 所以...在我問的那個例子裡的受害人, 如果是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就不可算為無罪, 即便加害人有淫亂罪,受害人自己仍是要承擔離婚罪的, 並且受害人離婚後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因為淫亂不是他想離婚的原因)。 其實...我真的不是刻意要去鑽漏洞的, 而是真的親身經歷過這一塊(這個領域),特別特別地軟弱, 就會想為受害人的軟弱找個合理化的理由... 但是,經過您的一番分析,我真的只能說... 神的話是一把兩面的利刃,連骨節和骨髓都能分開, 人一絲一毫的惡念,都別想逃過神的心思和判斷,只有流淚臣服的份... 「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 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 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來4:12) 在您文中,提到,在基督教倫理上,面對兩難時, 只有三種理論,是大致合乎聖經的, 但其中又只有『無條件絕對論』,才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那麼,當受害人選擇『無條件絕對論』去行, 或輔導者輔導受害人『無條件絕對論』才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而受害人也真的照著去行,結果導致受害人的身心最後受到很嚴重的傷害 (ex:瘋掉(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終生殘廢或死亡)時,該怎麼辦呢? 這在三種大致合聖經的理論裡,是最合聖經的, 而當我們選擇以最合聖經的路來行, 卻導致了在世人眼中看來是非常愚笨的選擇又非常悲慘的結果, 我很難想像這是一個好見證而能夠傳福音... 並且也很難想像會有多少難以想像的負面聲音(難聽的閒言閒語)是要去承受的, 只因為結了一個不好的配偶,之後才要回頭按聖經而行, 其困難度是增大了好多好多倍... 結論大概只能是,結婚前真的要三思再三思... 因為娶了或嫁了品行極為不良的配偶, 結果很難是好的、很難是一般人能夠承擔的... 除非是不信耶穌的人, 因為他們不會覺得聖經說的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是值得去在乎的, 但是對於結了之後才信耶穌的受害人來說,真的就很兩難... 真的要求主保守賜智慧,弟兄姊妹除了為他們禱告, 更是要在行動、行為上,竭力地幫助、扶持他們...(這也要很有智慧)
我提供一點意見。 有一個原則我想我們還是需要注意的,為了求取普遍適用的理論而將各人的情況分類,這在自然科學上例如礦物元素的化合反應,醫療藥劑的臨床實驗,可以精確控制變因獲得一致的結果,因為神造萬物是按著祂所定的規律,使萬物受造各從其類。 但是人類已經是同一類,同中雖有異,異中仍有同。將特殊或極端的境遇歸類到一個使人看不見異中之同的景況,很容易造成悲觀的心態。結婚之後才知道誰是可信靠的,夫妻兩方都曾經追尋過彼此之間的相同點,也發現了相異之處。在時間上從現在的立場看過去和未來,所有發生的事件之結果,可能出於一個因,也可能出於多個因。我們不能說聖經真理的總原則導致了罪惡被姑息,只能說在神的至高的聖潔公義的律令之下,人因為罪而敵視彼此的差異,或因為自義而為著相同之處驕傲。 以弗所書的教導顯然超越了受造者的己意,強調夫妻之間的男女各自的位份,在男與女的同中之異開啟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使夫妻不再因為同而往自義的道路前進,也不因為異而互為仇敵。我相信這就是神創造偉大的智慧,孰為善孰為惡,誰決定善與惡,在人對自己的認識之上,這一位神是人應當認識的。 我信上帝,這個「我信」不應該是我的功勞,我信的是誰,我知道我信的是誰,這才是信仰價值的核心。假如我們一直強調我信而某人不信,人就變成是信仰的中心,神成為人可以自由選擇的客體。神不只是我信的一個對象,神也是我為什麼可以信之因的本體,是使我知道我為什麼不能信之神。神不是人的罪之因,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婚姻輔導偏離甚至往反方向前進,肯定不能為人類的婚姻找到出路。 真的很奇妙,今天我在網路上找到一個mp3檔案的目錄,一整列全部是走歸正神學路線的牧師講道,我隨便點選其中一個檔案下載,就聽見以弗所書的信息。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以弗所書 5:25 基督是教會的頭,智慧與真理的本體,永恆的神從昨日、今日直到永遠,未曾改變祂的良善與信實。基督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得救的人相信惟獨基督能拯救,這是以神為本的信仰。 一個基督徒穩定去參加聚會,十一奉獻也沒有少,為什麼人生的路程不是照著自己的理想行進,又被懷疑是不是真的信神?法利賽人的禱告與那個稅吏的禱告明顯有別,主耶穌說那呼求神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的稅吏,「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路加 18)主耶穌設這個比喻是要教訓那些仗著自己是義人,藐視別人的人。 一個謙卑的神的忠僕如約翰加爾文,不以己意強解聖經,知道要憑著清潔的良心傳純正的福音,五百年後對教會作出偉大的貢獻。以弗所書論到夫妻的經文有平衡的真理教導,但是仍然強調丈夫與妻子被神賦予的相異的任務,這是在觀點主義(凡事皆為人的觀點與角度)與不可知神論流行的今日,很多人口說我信真理,實際上是說我信我知道的真理,一個有別於訴求人的良心最終的判斷,承認人不能知也不能信,是那叫人信的使人有真知。這是我們在訴求於智慧之前必須要明白的聖經真理,這最初的一步走錯了,後面就很難甚至是不能走回正路。 馬丁路德沒有精確地分辨出這兩者之間最細微的差異,改革宗與信義宗在這一部份是有分別的。
那麼,當受害人選擇『無條件絕對論』去行, 或輔導者輔導受害人『無條件絕對論』才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而受害人也真的照著去行,結果導致受害人的身心最後受到很嚴重的傷害 (ex:瘋掉(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終生殘廢或死亡)時,該怎麼辦呢?、、、 答: 我們願意為這信仰殉道嗎? 看見了嗎? 又回到很基本的一句經文: 『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路9:23) 即使信了以後,會家破人亡、被獅子咬、被火燒,我們依然願意持守信仰嗎? 其實,很多的問題,都是出在我們信一個『無災無難』的基督教,聽一種『成功幸福』的道,傳一種『萬事如意』的福音。 問題是,真正的福音,本來就不是這種, 而是『捨己』、『背起十字架』。 難嗎?很難的啦! 許多人會跌倒的,甚至離神而去的。 但是,真正上帝的孩子,只會跌倒,像彼得三次不認主跌倒一樣,但絕不會真正離開神,像猶大一樣。 成聖之路,是很艱難的,求上帝幫助我們,賜下力量給我們,我們也必需很努力很努力。
【基督徒】弟兄的回應裡頭說到無意間找到一個很多歸正神學牧者的講道,所以想請問一下可否公佈網址 我也想進去看看
是從這個網站聽見的: http://www.spiritempoweredpreaching.com/sermon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