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我要講家暴了。
家暴問題,是我到今天,都一直沒有公開發表意見的領域。
事實上,這個議題,也是我個人認為,在聖經中關於可否離婚的議題裡,最難回答的問題。
事實上,假使我們要去搜尋關於家暴是否可以離婚的問題,我們幾乎都會發現,神學家對於這議題,幾乎都保持沈默。
我們要找出關於可否離婚的教導,不難;
但要找出家暴可否離婚的教導,很難。
不管是網路、講道、書籍、甚至是基督教倫理的書,都很難找到這議題的教導。
連神學家都不敢講了,我是什麼東西,哪有什麼資格出來教導人家?


但是,私下實在被問到太多次了。
所以,我將自己一些看法提出來分享,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我們首先要有個觀念:
1.暴力一定是犯罪,一定是錯誤,而且上帝非常憤怒 (和殘障不同:家暴是犯罪,殘障不是犯罪)
2.不合聖經的離婚也是犯罪,上帝也憤怒


問題出在哪裡?
出在二者同時出現時,怎麼辦?


我換個方式再詳細講一次:
各式各樣殘障、疾病的問題,像:無法生育、性無能、精神疾病,這和家暴,有天壤之別的差異性。
前面這些,我們輕易就能用聖經來判斷出正確錯誤;
但家暴,卻沒那麼簡單可以用聖經說出正確錯誤。


殘障(疾病),和家暴,有什麼差異性?
起碼有兩種:
1. 罪的有無
殘障與疾病並不是罪,家暴是罪。
2. 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殘障與疾病並不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但家暴卻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因此,我們可以輕易就發現,家暴離婚的問題,比殘障疾病複雜多了,二者不能等同視之。


殘障疾病離婚,並『沒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但家暴離婚,卻是『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這就像『說謊與救人』的倫理衝突一樣,不是那麼簡單可以做出回答的:
萬一你被敵人抓到,對方要你說實話,供出自己軍隊機密,你該如何做?
你一說謊,可以救很多人,但你卻觸犯說謊的罪。
你一講出實話,很多人就會因為你的誠實而死,你確實沒有觸犯說謊罪,但你是不是已經觸犯殺人罪了呢?
說謊罪與殺人罪,如何取捨與決定?


離婚當然是罪,但是讓受害者因家暴而受到身體傷害或死亡,一樣是罪。
但很不幸的,且讓我提醒一下:
聖經提到譴責離婚是罪的經文,和聖經嚴厲譴責身體傷害或殺人罪的經文比起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假使還不夠清醒的話,且讓我再提另一個重砲:
請問,離婚觸犯十誡哪一條?
可是,家暴是一種暴力,聖經裡將暴力列為殺人罪領域,是明確觸犯十誡『不可殺人』的禁令的。


離婚罪和殺人罪,哪種的罪比較嚴重?


原諒我這樣說:
對於家暴離婚的議題,太輕易就說出答案的,常常反而是沒有認真思考這問題在聖經的複雜性的。
複雜的倫理議題,通常不是那麼容易就能讓我們說出答案的,
常常需要比較複雜的講解與狀況釐清,而且常常有複雜的限制條件的。


但是,話又講回來,很多複雜的議題,答案其實還是很簡單的,如果我們只是要問可以不可以的話。


對於家暴離婚,我有三個觀念的分享:
1. 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2. 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3. 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答案簡單吧?
家暴可不可以離婚?
不可以!


但是,這種簡單的答案,有時未必能讓我們滿足。
所以,我會做更詳細的進一步說明。


一、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說出這種話,我的內心很沈重,
但到目前為止,即使我再如何查考聖經,還是只能得出這種結論。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2:16)
這裡很清楚講出『離婚』(休妻的事)和『家暴』(以強暴待妻的人),二者都是上帝所憤怒厭惡的。
但很不幸的,聖經並沒進一步講清楚,萬一休妻和強暴待妻二者同時出現時,可不可以。
事實上,我們只能根據聖經說: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再講一次,請認真看清楚: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不相信聖經新舊約寫作當時就沒有任何家暴現象。
但是,在涉及離婚的教導時,聖經就是沒將家暴列入上帝同意的條件來。


事實上,我這樣的聖經結論,也正是ICCP信仰宣言的結論:
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其實,當我讀到本條文的這些用語時,我更確定了自己的看法是正確的,可以提出來公開教導的了:
1.『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這句話,特別是裡面講的『不超過兩個』這描述。
2.『我們否認除了那些、、、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特別注意『我們否認除了、、之外』、『可以合乎聖經地』、『任何理由』這些描述。


這裡很清楚表明除了『姦淫』與『不信者遺棄』這兩個理由,其他理由都不能離婚。
雖然這條文沒講到家暴,但是,這條文已經確認聖經只同意那兩種理由可以離婚,其他理由(包括家暴),都不可以離婚。


因此,任何教會、任何輔導,只要在進行家暴問題解決時,將『離婚』選項放進來,就一定是錯誤!
任何人不得使用愛心、包容、無法忍耐、避免傷害、、、、來做為家暴可以離婚的理由。
這是我們第一個必需記住的概念。


但是,我在前面有講過,殺人罪比離婚罪更嚴重啊,不是嗎?
為了避免被殺、為了保護可能被殺的人,所以觸犯較小的離婚罪,不行嗎?
這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講,請稍待片刻。
在此,我們依然要記住:
家暴離婚,是犯罪,是聖經不同意的離婚理由,
關於這一點,沒有商榷的餘地,聖經就是這樣斬釘截鐵。


但是,且慢!
假使我只講到這裡,我絕對失職!
因為,這種只提出『禁止』,卻沒提出『解決』的教導,是嚴重不足的。
上帝不只是提出十誡來禁止人或規定人該如何做,還派出主耶穌來進行拯救,這才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上帝。


因此,這就帶出我要講的第二個觀念了。




二、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講這部分,我更痛心,因為幾乎少有教會有善盡這種本分。
假使我們一邊講不可因家暴而離婚,但卻沒有提供各種『實質』援助,
那我們就觸犯聖經說的: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5-16)


我一直很想鼓吹教會要對受家暴的受害者,盡一切努力,提供安置、保護、經濟、法律的援助。
但是,當很多教會連『濟貧』的觀念都沒有時,我真的不知如何鼓吹起。
因為,連幫助貧困都不願,更何況是難度更高的幫助家暴婦女孩子?


其實,雖然家暴不能離婚,但教會是可以做到實質幫助的。
當然,不可能單靠教會裡一、二個人的力量,
但集合『全教會』的力量,絕對做得到。


教會能做到什麼幫助?
起碼有三點: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2. 動用法律、警察、社工、、這些保護機制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教會懲戒,並不是只限於『懲罰』,事實上,聖經裡教會懲戒,是很廣義的,不單單是懲罰而已,連一切『輔導』都算在裡面的。
因此,教會除了要幫助受害方以外,也必須幫助加害方進行矯治。
家暴問題,不可以只針對受害者進行教育與打氣而已,還必需針對暴力者進行教育與輔導。
然而,這類的輔導,必需很小心,特別是針對施暴者部分,更是要非常有智慧,還要注意安全。
當然,單獨進行輔導並非不行,但因為安全問題,有時,教會由二人或是多人集體,安全性會高很多。


當然,我們願意輔導,暴力者未必願意接受我們輔導。
這時,假使加害方本身『是基督徒』,卻又拒絕教會介入輔導時,教會就必需做出公開懲處,如:禁止陪餐、禁止聖工、甚至開除會籍,以示教會對此事的看重。
假使加害方本身『不是基督徒』,教會也必須盡量嘗試去使此人受輔導。
在進行私下輔導的同時,也必需隨時留意,是否必需啟動下面第2第3兩種機制。
假使加害者是基督徒,可以盡量先嘗試看對方是否願意接受教會輔導矯治,不願順服時,或是沒有真實認罪悔改跡象時,才來啟動下面機制。
假使加害者不是基督徒,根本不理會教會時,則盡早啟動下面兩種機制。




2. 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
教會絕對可以協助受害者,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將這樣的丈夫送給法律機制來懲處,並保護全家人身安全。
事實上,教會在這部分,真的是令我難以想像的「無能」與「無知」。
教會面對許多實際的問題,要不就是認為離婚可以,要不就是認為不可離婚但又提不出什麼解決方法。
認為離婚可以的,是違背聖經教導,放棄教會對於真理的教導與堅持的本分;
認為離婚不可以的,好一些,起碼知道真理是什麼,但卻過於被動與無知,更甚至和聖經譴責的對赤身露體的人說你們平平安安的去,然後不給他們衣服穿,一樣的令人不可思議。
至於有些教會只知訴諸禱告,或是強調禱告的神奇大能,然後束手無策,沒有任何實質的處置,這種行為,根本就是消極,沒有善盡應盡的本分的表現。


現今法律、警察、社工制度,對於家暴問題,有相當程度的保護措施與資源。
教會不是每件事都只能自己做,都不能使用這種政府資源;
教會不是每種問題都只能自己解決,不能動用政府的配劍來懲罰不義。
因此,教會必需在面對家暴問題時,
一方面必需堅守不能離婚的聖經立場,
另一方面必需認真去瞭解當今政府在這方面提供的援助有哪些。
該將暴力者訴諸法律,就該協助受害者訴諸法律!
受害婦女兒童沒有錢請律師,教會自己就該嘗試出錢找律師來幫忙!
受害婦女不知道自己能從政府得到什麼樣的保護與幫助,教會就該努力告知婦女這些資訊,並且主動幫忙協助接觸有關單位!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訴諸法律,有時,未必就能獲得立即的幫助。
有時,警察、社工、法官,沒辦法那麼快提供援助、做出判決。
這時,教會該努力幫助受害者,避免在那個家庭裡繼續受到家暴威脅。


假使教會只是告訴當事人平平安安回家去,我敢保證:
她們只會繼續被打,甚至打得更凶而已!
這和雅各書譴責的對赤身露體者講出平平安安回家去,卻不給他們衣服穿的罪惡,又有何兩樣?
教會沒有能力提供中途援助嗎?
短期、中期、長期,教會是否有認真思考?
不敢講中期、長期,畢竟這難度很高,
但最最起碼,連一個短期的中途援助都沒辦法嗎?
短短幾天提供一個避難所,暫時讓受害者有地方住來逃難,找不到嗎?
牧師的家?長執的家?會友的家?那怕是去租個安全的旅館,以供受害者避難,難道都沒有?
讓受害者有一個簡單的地方住、有飯可以吃,假使更好的話,甚至有工作可以做來養活自己和孩子,連這樣都沒辦法嗎?
沒有人願意做?
也沒有人願意奉獻金錢?
沒有會友有能力聘請受害者來工作、沒有會友有能力協助找工作?
假使真的沒有辦法,那教會真的沒有人有能力去想辦法找找看社會上有沒有中途機構,可以提供援助的嗎?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不是絕對真理,都只是相對領域的東西;
所提出的範例,也都不表示必需照樣做,或是只能這樣做。
但是,起碼這樣的講解,應該可以讓我們很清楚發現:
該做的、能做的、可以思考的,還很多,並非除了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以外,就一無可做。
假使我們只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但卻無法提供更多幫助,這樣真的太過消極,不是很理想。


也當然,這些幫助,都不是那麼簡單,都有很多問題與難處必需克服。
但問題是:
我不是講『個人』提供協助,而是強調『全教會』一起來努力提供協助。
單靠個人,當然不太可能;
但是,已經訴諸全教會,卻沒任何人願意做不同的分擔,我也會很難以置信。
一間真正屬神的教會,不可能當會友赤身露體、無飯可吃時,
卻只告訴他平平安安去,然後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出錢出力給他們衣服穿、食物吃的。
假使教會真的只出張嘴,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提供實際援助,哪怕是奉獻一點點金錢的人都沒有的話,
那麼,原諒我這樣說:
這間教會,要全體求主赦免、認罪悔改,
因為,那表示這間教會是沒有行為的死人!




三、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前面我們提過,離婚是罪,殺人傷害也是罪。
兩種罪發生衝突時,怎麼辦?
在基督教倫理上,面對兩難時,有好幾種理論是大家採用的。
有些理論,根本就不合聖經,那不用考慮。
但有些理論,是大致合乎聖經的,我們可以參考。
在此,我要先提醒一個很常被新派神學使用的不合聖經的理論,就是『處境論』。
這種理論認為只要有『愛』,什麼都可以,一切規定都不能和『愛人』抵觸(嚴格來說,他們講的愛人,僅限定於『愛當事人』),
只要搬出愛,不管什麼情況,反正沒有絕對標準可言,全部都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不管如何做都沒有罪。
這種理論是胡說八道,基督徒不得效法!
因為在這種理論下,反正同性戀是可以、離婚是可以、墮胎是可以,只要為了愛當事人,什麼都可以。
事實上,這種理論,根本就不承認聖經是絕對真理,反而認為一切都是相對的。


去除上面講的這類不合聖經的以外,大致合乎聖經的,有三種理論,
這三種都屬於絕對論,也就是承認聖經是具有絕對權威的:


1.無條件絕對論
說謊救人是絕對不可以。
如:被敵人抓到,嚴刑逼供,要你講出老弱婦孺所在,你可以不講,但只要講,就只能誠實,不能說謊來救人。
所以,在家暴離婚上,就是即使家暴,甚至致死,也不可以離婚。


2.有抵觸絕對論(萬一發生衝突時,選最小的罪)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罪,然後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你寧可觸犯說謊的罪,來避免觸犯殺人沒愛心的罪;
你真的受到很大生命危險時,可以離婚來保護自己及孩子的生命。
這都是不得已的情形,但一樣都是犯罪,都要求主赦免。


3.等級絕對論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傷害那一種,而且沒有犯罪。
你選擇說謊來保護其他人,一點都沒有罪;
你為了救孩子的生命避免被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我們今天沒辦法詳細講解三種理論,以上講法與舉例也都過於簡略,
但我們要有一個概念:
這三種理論,都有其必需面對的困難點。
可是,說真的,就『理論』而言,我認同『無條件絕對論』的理論。
因為,在這三種理論裡面,就純理論的角度來講,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但是,我接下來講的,就很重要了:
在『實行』上,有時真的面對兩種衝突的困境時,對於採取『選最小的罪』的人,我也不敢譴責。


因為,有罪的人間,有時,真的很難做到無條件絕對論的要求。
這時,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最小的罪去做,然後認罪悔改,求主赦免。


因此,因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婦女,我沒有譴責,即使我認為這是犯罪(請注意,我還是認為有罪)。
這些婦女,只要做到兩點即可:
1.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2.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


請注意:
對於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基督徒,我沒有譴責,這就是我的立場!
但是,這絕不是說我贊同家暴就可以離婚,更不是說家暴離婚就沒有罪。
假使有人不認同,我沒有意見,大家可以去譴責家暴離婚者。
但我的立場很清楚:
我不敢譴責,因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這樣的困境時,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絕不是猶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來臨時,自己會不會是三次不認主的彼得。
看見彼得的軟弱,我不敢有任何譴責與嘲笑,只敢低頭對主說:
主啊!可憐我這個罪人!
你知道我心裡真的願意,但我不敢保證自己肉體絕對都不會軟弱,求主幫助我。


不過,我必須提醒大家:
選最小的罪的理論,有一個很致命的缺點,是我到目前一直無法合理解通的。
按照這種理論,那麼,主耶穌一定『犯過小罪』,因為聖經明講,主耶穌和我們一樣,受過各種苦難與試探。
那麼,祂一定面臨過這種兩罪同時存在的困境,
然後祂一定選擇最小的罪,
可是這就表示祂有犯過罪。
看見恐怖之處了嗎?
主耶穌怎麼可能犯過罪呢?
這種理論,為什麼比不上無條件絕對論?
就是因為『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而『犯最小的罪』這種理論卻沒辦法解通一些聖經檢驗。
因此,請不要隨便用這種理論,來處理各種信仰問題。


至於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罪就大了,因為和家暴無法相比。
家暴涉及『嚴重身體傷害與致死的可能』,那屬於十誡殺人的大罪領域。
為了保護自己、為了保護孩子生命安全而離婚,是小罪。
但是,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那就嚴重了。




求上帝幫助我們,賜下力量給我們,讓我們不僅深知真理,也能行出真理。
阿們。




小小羊


以下提供一些家暴協助資料:


1.內政部家暴與性侵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提供各種資源資料。


2.各縣市政府、民間單位家暴與性侵資源表
http://dspc.moi.gov.tw/public/Data/952715175271.doc


3.各地家暴防治中心電話
http://www.tw-angel.com.tw/welfare01.html


4.警政署刑警局婦幼專區
http://www.cib.gov.tw/women/index.aspx


5.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真的什麼都不會時,這個專線最簡單)




關於基督教倫理的一些進一步講解與說明:
1.六種常見的倫理觀點:以說謊救人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61075.html


2.六種倫理的進一步說明與批判(前三種)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75503.html


3.基督教倫理:無條件絕對論:以說謊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59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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