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將『饒恕』與『刑罰』,『罪人』與『罪』,『慈愛』與『公義』混淆不清,
結果,當然是亂成一團。
基督徒假使觸犯殺人罪,被國家法律處死刑,當然一樣要赴刑啊!
基督徒並沒有豁免權,相反的,基督徒反而要用更好的表現與更高的標準來活在世界上。
別人可以做的,基督徒就是不能做!
別可以犯的,基督徒就是不能犯!
因為,我們是分別為聖的一群!


分—別—為—聖!
這幾個字,還有基督徒記得嗎?
還有人將這幾個字刻在心中嗎?


基督徒不可以殺人犯法,
但是,萬一軟弱跌倒了,犯罪了,
我們不僅需要認罪悔改,還必需用懺悔的心坦然接受懲罰。
我不是說找律師辯護就不可以、爭取存活就不行,
但是,身為基督徒,犯罪後,準備接受懲罰,是基督徒本來就該有的心理準備。


我們已經被那種『廉價的恩典』洗腦太徹底了:
主耶穌已經代替我們被上帝懲罰,所以我們信了耶穌,一切罪都被洗淨,所以以後犯罪都不用被懲罰了。


為什麼基督徒信主之後,反而行為和不信者一樣爛,甚至更爛?


真理太遙遠!恩典太平凡!審判太仁慈!福音太廉價!基督太普通!


這就是我們信仰的內容!
也難怪基督徒會那麼爛!


犯罪就要被處罰,這有什麼奇特的嗎?
這不是一種很基本、很簡單的聖經真理嗎?
更甚至,連不信者也都知道這樣的道理,基督徒怎麼反而會有一種相反的豁免觀呢?
因為我信主耶穌,所以我犯罪就不會被處罰?


我們今天來看一個死刑犯的故事。
這人已經被槍決,但我深信,他的靈魂已經在天堂。


湯銘雄,有過殺人前科,而且多次被提報管訓。
有天酒醉心情不好,就放把火燒了神話世界這間KTV店,因為他那天被一群人猛毆了一頓,他認為是這間KTV的店員幹的。
這把火,燒死了十六條人命。
湯銘雄後來被判處死刑。


這些死者中,其中一位原住民男性,才剛新婚三個月。
這男性的姊姊,叫杜明花,是位基督徒。
她寫信給湯銘雄,表達對他的饒恕,並向他傳福音。
後來,湯銘雄真的悔改信主了。
信主之後,他做了一些事:
1. 寫信向所有受害者家屬道歉。一直到行刑前的最後遺言裡,一樣再次對受害者家屬道歉。
2. 捐出一切可用的器官。並且,從死前好幾個月開始,就不斷鍛鍊自己身體,要使器官處於最好的狀態,能捐給其他人用。行刑前,他不願喝最後一杯酒,因為他怕酒精會影響肝臟,而他要捐出健康的肝。


這個人在赴刑場的時候,他是帶著笑容一一對員警握手致謝,然後走向生命的結束。


詳細的故事,大家可以參閱:
湯銘雄 死囚回家
http://tw.myblog.yahoo.com/jw!R85w3cmBHxl8XAY6GL8PMw--/article?mid=8564


湯銘雄不是身為基督徒之後才犯下殺人罪,
而是犯下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之後,才變成基督徒。
但是,這個死囚基督徒的故事,會令我們這些活著的基督徒汗顏!
因為,我們這些沒犯殺人罪的人,活得一點都不像個基督徒!
而他這個犯下殺人罪被槍斃的人,卻活出了聖經所講基督徒的生命!


這個湯銘雄與杜明花的故事,表現出很多真實基督徒的正確行為與觀念:


一、 從心裡饒恕犯罪者
身為受害者家屬,心中的憤怒與傷痛,這不用我們多講。
白冰冰女士對於愛女的死,至今依然對謀殺者耿耿於懷,言談中依然充滿強烈的恨意,這是一個很標準的例子。
對此,我沒有譴責。
但是,在同樣是受難者家屬的杜明花身上,我們看見基督徒面對同樣的事情,卻會有不一樣的心態與做法。
杜明花是真心從心裡饒恕這個兇手,並且寫信告訴他她們願意饒恕他,還對他傳福音。
我再講一次:
1. 從心裡饒恕對方(這是聖經規定)
2. 傳福音給對方(假使可以)
這真的很難!很難!很難的!
但是,真的有基督徒就是這樣做,而且做到了。




二、 愛罪人,不表示罪人就不再被懲罰
杜明花愛罪人,但是,湯銘雄的罪,就一筆勾消,不再有任何法律刑罰了嗎?
不是的!
湯銘雄一樣是死刑犯,一樣要赴死。


大衛王犯下姦淫與殺人罪,他懺悔認罪,上帝當然赦免他的罪。
但是,這不表示『罪的後果』就一筆勾消、無災無難。
事實上,大衛為了他當初犯下的罪,必需終生眼見上帝『刀劍必不離你的家』的刑罰後果。
『你既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撒下12:10)


摩西不過在米利巴水沒尊上帝為聖而已,就被上帝刑罰不得踏進迦南美地。
他當然認罪悔改,上帝也當然赦免饒恕。
但是,這個罪的後果,這個肉體的刑罰,並不會因此消失。
『因為你們在尋的曠野,加低斯的米利巴水,在以色列人中沒有尊我為聖,得罪了我。我所賜給以色列人的地,你可以遠遠地觀看,卻不得進去』(申32:51-52)


事實上,『靈魂的赦免』,從來就不表示『肉體的刑罰』可以免除。
當然,上帝保證只要認罪悔改,靈魂必定得赦免;
但是,上帝可沒保證只要認罪悔改,肉體也必定得赦免。
對於犯罪者,上帝對其肉體的刑罰,可輕可重,可免除也可不免除,完全由上帝主權決定。
犯罪者當然可以懇求上帝慈悲開恩,但必需接受上帝決定;
犯罪者當然可以懇求法律慈悲開恩,但一樣必需接受法律決定。
更重要的是:
沒有『理所當然』、沒有『理直氣壯』、沒有『天經地義』來要求上面給恩典的!
沒有這樣對上帝!
沒有這樣對法官!
沒有這樣對受難者及家屬的!
這也帶進我要講的第三點、第四點:




三、 對上帝認罪之外,也必需對相關人認罪
很多基督徒以為,我犯了罪,只需對上帝認罪悔改即可。
當然,對上帝的認罪悔改是最重要的,因為『愛神』永遠排在所有誡命中的第一位。
也確實,不是每種罪都必需對一切相關人認罪,否則的話,我們就算一天有三十六小時,認罪恐怕都認不完。
然而,真正對上帝懺悔認罪的人,也一定是個會對人懺悔認罪的人。
有些罪,就是一定要對相關人認罪,這樣才算真的認罪,特別是公開性的罪。
湯銘雄在認罪悔改信主之後,一一寫信對每個受難者家屬認罪,祈求饒恕,這是真正的悔改應有的表現。
那種以為只要自己私下對上帝認罪悔改,就表示真的認罪悔改了的觀念,是嚴重錯誤的。




四、 對相關人認罪,是犯罪者應盡的本分,但人家沒有饒恕你的義務
這年頭很奇怪,很多人以為,只要犯罪者認罪,受害者就有『義務』要饒恕。
這是什麼奇怪的想法啊?
犯罪者若抱持這種想法來認罪,還叫真的認罪嗎?
真正認罪者,必定對自己的罪行非常痛悔,一定很謙卑,絕對是這種表現:
『那稅吏遠遠的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18:13)
什麼叫『連舉目望天也不敢』?什麼叫『開恩可憐我』?
當一個人抱持那種『我認罪,所以你有義務、、、』的觀念時,他是那種真正舉目望天也不敢、真正發出開恩可憐的謙卑祈求的人嗎?


犯罪了,該對相關人認罪就該對人認罪,不能以為自己已經私下對上帝認罪,這樣事情就結束。
犯罪了,該對相關人認罪就該對相關人認罪,這是應盡的本分,假使沒有盡,就表示這只是虛假的認罪,屬於沒有行為的信。
人該盡本分就該盡本分,結果則是交由上帝掌管,我們無權僭越。
當然,有些東西上帝有保證,像祂保證只要我們認罪悔改,祂必定赦免我們靈魂的罪。
但是,雖然我們知道自己必蒙赦免,可是這不表示我們就可以用理直氣壯的態度來祈求上帝赦免,而是要抱持『連舉目望天也不敢』的謙卑痛悔、無地自容、羞愧到極點的心態來對上帝祈恩。
雖然,上帝保證靈魂必得赦免,但上帝可沒義務也必需免除我們肉體的刑罰與管教。
對於肉體的刑罰與管教部分,我們依然可以謙卑祈恩,
但一樣的,主權是上帝決定,上帝沒有義務。
在人的部分,類似的觀念一樣適用:
對人認罪,是我們應盡的本分,但人家沒有饒恕的義務。
人家願意饒恕,感謝主,他們願意赦免我了;
人家不願意饒恕,我心裡當然難過,但起碼我已經盡本分了。


事實上,湯銘雄對所有受害者家屬的認罪與道歉,並不是全部都獲得正面回應的。
有不少家屬,就是拒絕他的認罪與道歉,拒絕饒恕他的。
但是,一個真實得救者,一個真正認罪悔改的人,並不會因為人家不饒恕他,就懷恨在心,或以為人家怎麼這樣。
該盡本分,就該努力盡本分,成果不是由我們自己決定。




五、 努力做出補償
一個真實得救者,在信耶穌之後,必定帶出真實行為的改變。
一個從來沒有真實行為改變的人,恐怕根本就不是真實得救者。
犯罪者真正從內心發出的認罪悔改,除了做出口頭的認罪悔改動作之外,必定還會有其他相關的補償行為。
以湯銘雄為例,他選擇捐出有用器官,就是一例。
對於受害者家屬,他大概沒有什麼可以做的補償之事了,除了寫信道歉之外。
要錢,他沒有錢;
要命,他也生不出那些死者,而且用自己的命去償了。
他能做的,大概就只剩捐出自己的器官給人用而已,而他就是這樣做了。
為了捐出這些器官,他努力鍛鍊身體,以便使自己的器官能處於良好狀態。
很多人的補償,常只是口惠而不實。
政府自己常常就有這樣的行為,嘴巴說說而已,其實根本沒有動作,或是百般阻攔。
但是,湯銘雄是很認真這樣做。




六、 願意接受肉體的懲罰,仰望上帝對靈魂的接納
一個真正認罪悔改的人,必定願意接受肉體的懲罰。
做錯事的人,被上帝管教刑罰,他心中絕無怨言。
沒錯,被處罰時,會痛、會哭,但是,絕無埋怨。
因為,他們深知,自己靈魂的罪已蒙赦免,他們在肉體的刑罰之後,將會進入天家,與主相聚。
正因為深知自己將與主相聚,所以他們並不會想盡辦法、用盡一切奧步去逃避死亡,反而願意接受死刑的懲罰。


湯銘雄在槍決前的表現,正是這種坦然接受犯罪的肉體刑罰,而仰望靈魂上天堂的寫照。


事實上,當今主張廢死的理論,幾乎都不會有『靈魂』的考慮的。
他們都是建基於一種無神、或是迴避靈魂的架構,
所以,一切只管『今生』,不提死後生命。
當基督徒也大量使用這些廢死者主張時,我們難道沒有發覺這種『只有今生』的架構?
正因為只有今生,所以他們當然拼命不要死,苟死不如歹活,否則死了就沒有了,或是死了就不知還有沒有靈魂,這樣怎麼能死呢?
正因為這是一種沒有盼望的架構,所以當然很容易主張出各式各樣廢除死刑的理論出來,千方百計要使殺人犯免除死刑。
事實上,這也正如聖經所說的,是一種『對死的恐懼』,而不是基督教信仰的『對死的平安』。
基督徒之所以能出死入生、能勇敢殉道,是因為我們知道人有靈魂,而我們死後將到天堂去。
所以,對於死,我們並不像其他人一樣。
我不是說人人都要努力求死,不是這意思。
基督徒當然要努力求生,因為那是人應盡的本分。
但是,有時求生而不可得時,我們並不會對肉體的死亡充滿無限的恐懼,好像其他未信者一樣。


當然,廢死者涵蓋各種宗教,並非全屬無神論;
也當然,廢死者很多都主張矯正受刑人,他們不認為自己的理論是一種『沒有盼望』的架構。
但問題依然沒變:
為什麼要拼命讓殺人犯活著?為什麼不能處死殺人犯?
假使這些主張者相信『死亡』並非結束,而是另一個階段的開始,他們還會這麼強烈主張廢死嗎?


也當然,很多基督徒會認為,去除那種死後靈魂的問題,是所有宗教能得到的最大公約數,也是我們能對社會上一般人講述的原因。
但問題是,假使聖經真理就是我們所相信的宇宙間的最高真理,
又假使我們公開承認自己是基督徒,或是用基督徒身份發表言論,
那麼,我們為何這麼恥於(或不敢於)表明聖經裡死後靈魂的信仰?
基督徒既然要發表言論,那麼,就該照聖經來發表,不用管其他人信不信、嘲笑不嘲笑。
肉體接受應受的懲罰,仰望上帝對靈魂的接納,這就是基督教的信仰!
至於那些至死不悔改的殺人犯,死後靈魂下地獄,天經地義,沒什麼好講!




所以,基督徒殺人該不該被赴死刑?
當然要!
我們要認罪悔改,對上帝認罪,也對家屬認罪,祈求寬恕,
並且接受法律制裁,迎接天上的生活。
這才是真實得救的基督徒,所會做出的表現與反應。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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