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分類非常簡化,並不是非常精準,
但是,可以幫助我們做一些簡單的思考。


一、和『信耶穌』『直接有關』
(如:禁止信耶穌、要求拜偶像、禁止禮拜、、、、)
這部份比較單純,聖經規定清楚,我們今天不討論。

 


二、和『信耶穌』『無直接相關』
(如:多數政治議題)
1.不順服政府,公開積極反對(如:革命、示威、抗議、、、。美國黑人民權運動)

2.不順服政府,暗中積極反對(如:納粹德國時,不公開反對政府,但私下窩藏猶太人)

3.不順服政府,消極反對(如:納粹德國時,不幫助猶太人,但也不去檢舉猶太人、不去做任何對猶太人不利的行為)

4.順服政府,積極順服(如:納粹德國時,身為警察,積極抓猶太人)

5.順服政府,消極順服(如:納粹德國時,身為警察,消極抓猶太人)

6.順服政府,逆來順受(如:門諾會主張和平,寧可犧牲生命也反對暴力)

7.完全不過問政治,離世獨居(如:阿米胥人(Amish))


這裡面比較麻煩的是第4點『順服政府,積極順服』那種,
因為這種狀況,很容易出大問題。
由於政府不是無罪無誤的神,而是有罪有誤的人,
所以,一旦我們對政府的順服,變成『照單全收』,而且『積極順服』時,
一旦政府犯錯,我們也會變成在政府的惡行上有份。
二次大戰時的納粹德國、軍國日本,那種積極順服政府的行為,
我想,應該沒太多信仰良好的基督徒會認同。


除了『順服政府,積極順服』這種比較不合宜以外,
其他各種狀況,我們基本上都必須予以尊重,不要太快去定罪任一種型態,
更不應隨便隨政府起舞。
畢竟,相對領域的東西,基督徒有權依照個人領受去決定採取哪種方式。
可是,一旦變成『順服政府,積極順服』這種模式時,
我們恐怕就不能說大家也要尊重此種模式了。
因為,這種模式非常危險,而且歷史已經證明錯誤連連了。


有個故事,值得我們省思:
有位東德士兵射殺一個東德人民,這人翻越柏林圍牆,企圖投奔西德。
後來德國統一後進行審判時,
士兵辯護的理由是---------「我是士兵,必須服從,盡忠職守,
所以射殺逃脫者無罪。」
法官判罪的理由是--------「你是士兵,必須服從,所以不能不射殺;
可是,你可以射不準,這是你自己可以決定的,所以你有罪。」


小小羊


*本文不開放不認同者回應,不認同者不須來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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