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個例子
接下來,我要用兩個例子,來給大家思考。
1.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新娘生病,變成植物人,雙方尚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婚姻是否無效?
2.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洞房時,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非常憤怒,拒絕做愛,並且認為新娘欺騙,訴諸此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事實上確實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可以嗎?可以因此就說婚姻無效嗎?
二、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以性行為有無來判定?
婚姻的成立,是始於性行為的完成?
假使已經舉行公開儀式,而且雙方都已經在眾人見證之下完成,雙方都是神智清醒的人,這樣的話,只因為未有後來的性行為,婚姻就可以宣稱自始無效?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在結婚之後,根本沒有性行為,但婚姻依然有效。
換言之,企圖用『無性』(不管是性無能、性冷感、植物人、、、)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是站不住腳的!
三、聖經裡,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聖經裡有直接經文,講到『無性婚姻,自始無效』的嗎?
沒有!
可是,反過來講,聖經裡有直接經文,講到『無性婚姻,自始有效』的嗎?
也沒有!
事實上,讓我們回到更原始的問題:
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對此,聖經有直接經文嗎?
很不幸的,也沒有!
事實上,聖經很有趣,
對於『離婚』,有明確規定;
但對於『婚姻成立』,卻沒有明確論述。
四、聖經對婚姻以『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我們只能從間接的經文,不管是論述性,還是記敘性,都可以認真拿來思考。
但是解出來的觀念,一定要符合聖經整體的總原則。
而聖經原則很清楚:
一旦結婚,一生一世,不可分離。
所謂的不可分離、不可分開,不是說夫妻不能分隔兩地,而是說不得離婚、不得訴諸婚姻無效。
我再講一次,聖經對於婚姻的總原則是:
以『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除非我們找到明確的證據,支持可以離婚,否則的話,我們就不能說那些理由可以離婚。
也同樣的,除非我們找到明確的證據,支持可以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否則的話,我們就不能說那些理由可以使人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因為,不管是『離婚』也好,宣稱『婚姻自始無效』也好,都屬於一種『分離二者』的做法,而這是背離聖經對婚姻『不可分離』的總原則的。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
五、聖經裡,婚姻輕易就可以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聖經對於何時婚約成立,沒有明確定義。
但是,事實上,在『不可分離』的這總原則下,我們會很驚訝發現:
在聖經裡,婚姻很容易就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反而離婚就很難,上帝常常不承認。
聖經裡對於娶妻,沒有太多描述,常常就是直接講他們娶了妻子,上帝承認這段婚姻。
因此,我們也不容易找到關於婚姻成立的直接與間接經文。
勉強我只能找一些來給大家參考一下,而且僅使用創世記經文,畢竟那是上帝啟示最早的部分,是人類最遠古的部分。
六、一些創世記裡婚姻成立的例子
一、亞當夏娃
『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2-24)
以亞當和夏娃而言,他們的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我們根本不知道!
他們有性嗎?是的!
但他們的婚姻成立是始於性嗎?聖經可沒這樣說,我們不要過度推論!
我們只知道,他們的婚姻,是他們二人和上帝都承認的。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然表示性是他們夫妻關係中的一部份,
但問題是,反過來的話,我們能不能說夫妻萬一沒有性,彼此就不算一體呢?
夫妻婚後假使分隔兩地,那就不是一體囉?
夫妻婚後假使妻子成為植物人,二人沒有性,那彼此就不是一體囉?
很多人年老體衰之後,夫妻已經無法有性生活,那麼,他們就不是一體囉?
看見了嗎?
經文不能偏離聖經整體總原則來解,而是必須照『正意』來解的。
否則我們也沒和耶穌做愛,而且也絕對不能做愛,聖經也說我們基督徒和基督是一體,不是嗎?
我們也沒和教會其他人做愛,而且也絕對不能做愛,聖經也說所有弟兄姊妹是一體,不是嗎?
性,只是夫妻成為一體的一部份,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份,但卻不是全部,
也不能反過來說夫妻沒有性,彼此就沒有一體。
二、亞伯拉罕與夏甲
『於是亞伯蘭的妻子撒萊將使女埃及人夏甲給了丈夫為妾;那時亞伯蘭在迦南已經住了十年。亞伯蘭與夏甲同房,夏甲就懷了孕』(創16:3-4)
『gave her to her husband Abram to be his wife』(KJV)
『把她(夏甲)給了她(撒萊)的丈夫亞伯蘭為妻』(原文直譯)
這段經文裡,中文和合本聖經譯做『妾』,英文KJV與希伯來原文都稱做『妻』。
那麼,亞伯拉罕和夏甲的婚姻,始於何時?
我們一樣不知道。
他們的婚姻始於『同房』嗎?
恐怕不是!
同房只是『結婚之後』所進行的一項步驟,而不是『結婚始於同房』。
當然,堅持他們的婚姻是始於同房,我也沒有意見。
三、以撒與利百加
『天將晚,以撒出來在田間默想,舉目一看,見來了些駱駝。利百加舉目看見以撒,就急忙下了駱駝,問那僕人說:「這田間走來迎接我們的是誰?」僕人說:「是我的主人。」利百加就拿帕子蒙上臉。僕人就將所辦的一切事都告訴以撒。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創24:63-67)
以撒和利百加的婚姻,始於何時?
他們是否有舉行什麼儀式?
我們都不得而知,因為聖經沒講。
但大致上,依據這段經文,我們大概可以知道,很可能當天他們初見面,就入洞房,成為夫妻了。
不過,這可不是兩個人同意就算,而是雙方家長也都同意,也就是有證人的。
另外,請注意,在這裡,以撒與利百加可能入洞房就成為夫妻(當然也可能先舉行過儀式,或是沒有先舉行過儀式),
而新約的約瑟和馬利亞則是舉行過儀式,但沒有洞房,就成為夫妻。
看見了嗎?
在上帝的眼中,婚姻要成立,是很容易的哦!
四、雅各與利亞、拉結
『雅各對拉班說:「日期已經滿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給我,我好與她同房。」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她同房。、、、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亞,就對拉班說:「你向我做的是甚麼事呢?我服事你,不是為拉結麼?你為甚麼欺哄我呢?」拉班說:「大女兒還沒有給人,先把小女兒給人,在我們這地方沒有這規矩。你為這個滿了七日,我就把那個也給你,你再為她服事我七年。」雅各就如此行。滿了利亞的七日,拉班便將女兒拉結給雅各為妻』(創29:21-28)
這裡,明確講出有婚宴了。
這和我們一般人的習慣一樣。
婚姻始於何時?
始於雅各與利亞同房,婚姻才成立嗎?
當然不是!因為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也不是始於同房。
他們婚姻是『始於儀式』,不是『始於同房』。
當然,性行為也可以是一種婚姻成立的方式(如:以撒和利百加),
但卻不能反過來說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
拉結部分,有沒有儀式,沒有多講,我們也不得而知。
五、示劍與底拿
『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那地的主希未人、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示劍的心繫戀雅各的女兒底拿,喜愛這女子,甜言蜜語地安慰她。示劍對他父親哈抹說:「求你為我聘這女子為妻。」』(創34:1-4)
這是一段較冷門的經文,講的是雅各的女兒底拿。
請注意,女生和男生發生性行為了,可是,這不表示他們就成為『夫妻』。
底拿和示劍發生性行為,可是,示劍依然必須進行娶妻儀式,婚姻才能算是成立。
如果男女發生性行為,就自動成為夫妻的話,那妓女喇合要算是誰的妻子啊?
妓女每天接客,生張熟魏,與之發生性行為的男人不計其數,這些男人就是她的丈夫嗎?
可是,聖經裡有明確講喇合的丈夫是誰的哦!
她的丈夫叫撒門。
此記錄在主耶穌的家譜裡。
『撒門從喇合氏生波阿斯』(太1:5)
請注意:
婚姻的成立,當然可以是透過同房(性行為),
但是,我們不能說有性行為就是夫妻,
也不能說沒有性行為就不算是夫妻。
六、他瑪和猶大
『猶大看見她,以為是妓女,因為她蒙著臉。猶大就轉到她那裡去,說:「來吧!讓我與你同寢。」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兒婦、、、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說:「你的兒婦她瑪作了妓女,且因行淫有了身孕。」猶大說:「拉出她來,把她燒了!」她瑪被拉出來的時候便打發人去見他公公,對他說:「這些東西是誰的,我就是從誰懷的孕。請你認一認,這印和帶子並杖都是誰的?」猶大承認說:「她比我更有義,因為我沒有將她給我的兒子示拉。」從此猶大不再與她同寢了』(創38)
他瑪與公公發生性行為,而且懷孕。
但是,這卻不表示他們就是夫妻。
聖經裡,從來沒有用夫妻關係來看待他們二者。
七、創世記這些婚姻例子的結論
從以上好幾處經文來看,結論來說,單單要用『性行為的有無』來做為婚姻成立不成立的標準,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
我們無法輕易就說有性行為就是夫妻,
但也無法輕易就說無性行為就不算是夫妻。
八、瑪拉基書的經文
其他例子我們不再列舉。
接下來,我們要看一段很重要的經文: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瑪2:13-16)
這經文裡,講的是關於離婚。
但是,裡面有很多觀念,是值得注意的。
1. 上帝做見證
2. 盟約
3. 不可詭詐待妻子
4. 要謹守己心
婚姻,是一種盟約,是上帝承認的。
因此,我們不能隨便宣稱盟約可以廢棄,或是宣稱盟約無效。
當我們想要離婚,但因為離不成,所以轉用訴諸婚姻無效來要求分開二人時,這就是一種詭詐的表現,我們要很謹慎。
對聖經的解讀,我們必須保持乾淨,要照聖經總原則來解,按正意來解,不能按私意來解。
當我們企圖用詭詐的方式,來巧妙解釋經文時,要很小心,因為這是上帝嚴厲警告的。
九、聖經裡,婚姻到底始於何時?
那麼,關於婚姻何時成立,我們能從聖經裡,大致得出一個大概的輪廓嗎?
可以!
但是,只是『大致』(請注意,是大致,因為我無法做出精確定義)。
我們幾乎沒辦法講出精準的結婚成立的條件,因為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找到理由來宣稱婚姻自始就不成立,正如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找到離婚的理由一樣。
但是,上帝在一切結婚的夫妻間作證,祂深知人心最隱密處,沒有任何詭詐可以逃離祂的眼睛。
因此,假使要勉強描述所謂婚姻的成立的話,大致而言,聖經裡婚姻成立是這樣:
『大致』就是照一般當時當地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而且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經結婚儀式,婚姻就成立。此時,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時承認這婚姻成立;地上離婚成立,天上可未必承認這離婚成立。
而結婚儀式,各地習慣不同,但大致就是有幾個證人的情形下,結婚就算成立,不是等到登記之後才成立。
請用這個觀念去檢查我上面講的那些聖經例子,大家可以發現,應該全部都適用才對。
那麼,假使國家法律違反上帝法律呢?
那當然是要照道德性更高的上帝法律而定,不能以較低標準的國家法律為標準。
這不是說我們就不用遵守國家法律,而是說我們基督徒的標準要高於國家,不能低於國家。
所以,一般來說,像基督徒在教堂完成婚禮,哪怕見證者只有少數幾人,婚姻一樣成立了。
之後,就算是當天新娘發生意外事件,變成植物人,彼此無法發生性行為,婚姻一樣是有效的,並非無效的。
同時,我們也不能用婚禮之後的『不滿意』,然後開始想辦法要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小小羊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大綱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3787.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6821.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二)三個聖經故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98575.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三)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15433.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28051.html
接下來,我要用兩個例子,來給大家思考。
1.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新娘生病,變成植物人,雙方尚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婚姻是否無效?
2.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洞房時,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非常憤怒,拒絕做愛,並且認為新娘欺騙,訴諸此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事實上確實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可以嗎?可以因此就說婚姻無效嗎?
二、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以性行為有無來判定?
婚姻的成立,是始於性行為的完成?
假使已經舉行公開儀式,而且雙方都已經在眾人見證之下完成,雙方都是神智清醒的人,這樣的話,只因為未有後來的性行為,婚姻就可以宣稱自始無效?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在結婚之後,根本沒有性行為,但婚姻依然有效。
換言之,企圖用『無性』(不管是性無能、性冷感、植物人、、、)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是站不住腳的!
三、聖經裡,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聖經裡有直接經文,講到『無性婚姻,自始無效』的嗎?
沒有!
可是,反過來講,聖經裡有直接經文,講到『無性婚姻,自始有效』的嗎?
也沒有!
事實上,讓我們回到更原始的問題:
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對此,聖經有直接經文嗎?
很不幸的,也沒有!
事實上,聖經很有趣,
對於『離婚』,有明確規定;
但對於『婚姻成立』,卻沒有明確論述。
四、聖經對婚姻以『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我們只能從間接的經文,不管是論述性,還是記敘性,都可以認真拿來思考。
但是解出來的觀念,一定要符合聖經整體的總原則。
而聖經原則很清楚:
一旦結婚,一生一世,不可分離。
所謂的不可分離、不可分開,不是說夫妻不能分隔兩地,而是說不得離婚、不得訴諸婚姻無效。
我再講一次,聖經對於婚姻的總原則是:
以『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除非我們找到明確的證據,支持可以離婚,否則的話,我們就不能說那些理由可以離婚。
也同樣的,除非我們找到明確的證據,支持可以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否則的話,我們就不能說那些理由可以使人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因為,不管是『離婚』也好,宣稱『婚姻自始無效』也好,都屬於一種『分離二者』的做法,而這是背離聖經對婚姻『不可分離』的總原則的。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
五、聖經裡,婚姻輕易就可以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聖經對於何時婚約成立,沒有明確定義。
但是,事實上,在『不可分離』的這總原則下,我們會很驚訝發現:
在聖經裡,婚姻很容易就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反而離婚就很難,上帝常常不承認。
聖經裡對於娶妻,沒有太多描述,常常就是直接講他們娶了妻子,上帝承認這段婚姻。
因此,我們也不容易找到關於婚姻成立的直接與間接經文。
勉強我只能找一些來給大家參考一下,而且僅使用創世記經文,畢竟那是上帝啟示最早的部分,是人類最遠古的部分。
六、一些創世記裡婚姻成立的例子
一、亞當夏娃
『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2-24)
以亞當和夏娃而言,他們的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我們根本不知道!
他們有性嗎?是的!
但他們的婚姻成立是始於性嗎?聖經可沒這樣說,我們不要過度推論!
我們只知道,他們的婚姻,是他們二人和上帝都承認的。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然表示性是他們夫妻關係中的一部份,
但問題是,反過來的話,我們能不能說夫妻萬一沒有性,彼此就不算一體呢?
夫妻婚後假使分隔兩地,那就不是一體囉?
夫妻婚後假使妻子成為植物人,二人沒有性,那彼此就不是一體囉?
很多人年老體衰之後,夫妻已經無法有性生活,那麼,他們就不是一體囉?
看見了嗎?
經文不能偏離聖經整體總原則來解,而是必須照『正意』來解的。
否則我們也沒和耶穌做愛,而且也絕對不能做愛,聖經也說我們基督徒和基督是一體,不是嗎?
我們也沒和教會其他人做愛,而且也絕對不能做愛,聖經也說所有弟兄姊妹是一體,不是嗎?
性,只是夫妻成為一體的一部份,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份,但卻不是全部,
也不能反過來說夫妻沒有性,彼此就沒有一體。
二、亞伯拉罕與夏甲
『於是亞伯蘭的妻子撒萊將使女埃及人夏甲給了丈夫為妾;那時亞伯蘭在迦南已經住了十年。亞伯蘭與夏甲同房,夏甲就懷了孕』(創16:3-4)
『gave her to her husband Abram to be his wife』(KJV)
『把她(夏甲)給了她(撒萊)的丈夫亞伯蘭為妻』(原文直譯)
這段經文裡,中文和合本聖經譯做『妾』,英文KJV與希伯來原文都稱做『妻』。
那麼,亞伯拉罕和夏甲的婚姻,始於何時?
我們一樣不知道。
他們的婚姻始於『同房』嗎?
恐怕不是!
同房只是『結婚之後』所進行的一項步驟,而不是『結婚始於同房』。
當然,堅持他們的婚姻是始於同房,我也沒有意見。
三、以撒與利百加
『天將晚,以撒出來在田間默想,舉目一看,見來了些駱駝。利百加舉目看見以撒,就急忙下了駱駝,問那僕人說:「這田間走來迎接我們的是誰?」僕人說:「是我的主人。」利百加就拿帕子蒙上臉。僕人就將所辦的一切事都告訴以撒。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創24:63-67)
以撒和利百加的婚姻,始於何時?
他們是否有舉行什麼儀式?
我們都不得而知,因為聖經沒講。
但大致上,依據這段經文,我們大概可以知道,很可能當天他們初見面,就入洞房,成為夫妻了。
不過,這可不是兩個人同意就算,而是雙方家長也都同意,也就是有證人的。
另外,請注意,在這裡,以撒與利百加可能入洞房就成為夫妻(當然也可能先舉行過儀式,或是沒有先舉行過儀式),
而新約的約瑟和馬利亞則是舉行過儀式,但沒有洞房,就成為夫妻。
看見了嗎?
在上帝的眼中,婚姻要成立,是很容易的哦!
四、雅各與利亞、拉結
『雅各對拉班說:「日期已經滿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給我,我好與她同房。」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她同房。、、、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亞,就對拉班說:「你向我做的是甚麼事呢?我服事你,不是為拉結麼?你為甚麼欺哄我呢?」拉班說:「大女兒還沒有給人,先把小女兒給人,在我們這地方沒有這規矩。你為這個滿了七日,我就把那個也給你,你再為她服事我七年。」雅各就如此行。滿了利亞的七日,拉班便將女兒拉結給雅各為妻』(創29:21-28)
這裡,明確講出有婚宴了。
這和我們一般人的習慣一樣。
婚姻始於何時?
始於雅各與利亞同房,婚姻才成立嗎?
當然不是!因為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也不是始於同房。
他們婚姻是『始於儀式』,不是『始於同房』。
當然,性行為也可以是一種婚姻成立的方式(如:以撒和利百加),
但卻不能反過來說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
拉結部分,有沒有儀式,沒有多講,我們也不得而知。
五、示劍與底拿
『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那地的主希未人、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示劍的心繫戀雅各的女兒底拿,喜愛這女子,甜言蜜語地安慰她。示劍對他父親哈抹說:「求你為我聘這女子為妻。」』(創34:1-4)
這是一段較冷門的經文,講的是雅各的女兒底拿。
請注意,女生和男生發生性行為了,可是,這不表示他們就成為『夫妻』。
底拿和示劍發生性行為,可是,示劍依然必須進行娶妻儀式,婚姻才能算是成立。
如果男女發生性行為,就自動成為夫妻的話,那妓女喇合要算是誰的妻子啊?
妓女每天接客,生張熟魏,與之發生性行為的男人不計其數,這些男人就是她的丈夫嗎?
可是,聖經裡有明確講喇合的丈夫是誰的哦!
她的丈夫叫撒門。
此記錄在主耶穌的家譜裡。
『撒門從喇合氏生波阿斯』(太1:5)
請注意:
婚姻的成立,當然可以是透過同房(性行為),
但是,我們不能說有性行為就是夫妻,
也不能說沒有性行為就不算是夫妻。
六、他瑪和猶大
『猶大看見她,以為是妓女,因為她蒙著臉。猶大就轉到她那裡去,說:「來吧!讓我與你同寢。」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兒婦、、、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說:「你的兒婦她瑪作了妓女,且因行淫有了身孕。」猶大說:「拉出她來,把她燒了!」她瑪被拉出來的時候便打發人去見他公公,對他說:「這些東西是誰的,我就是從誰懷的孕。請你認一認,這印和帶子並杖都是誰的?」猶大承認說:「她比我更有義,因為我沒有將她給我的兒子示拉。」從此猶大不再與她同寢了』(創38)
他瑪與公公發生性行為,而且懷孕。
但是,這卻不表示他們就是夫妻。
聖經裡,從來沒有用夫妻關係來看待他們二者。
七、創世記這些婚姻例子的結論
從以上好幾處經文來看,結論來說,單單要用『性行為的有無』來做為婚姻成立不成立的標準,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
我們無法輕易就說有性行為就是夫妻,
但也無法輕易就說無性行為就不算是夫妻。
八、瑪拉基書的經文
其他例子我們不再列舉。
接下來,我們要看一段很重要的經文: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瑪2:13-16)
這經文裡,講的是關於離婚。
但是,裡面有很多觀念,是值得注意的。
1. 上帝做見證
2. 盟約
3. 不可詭詐待妻子
4. 要謹守己心
婚姻,是一種盟約,是上帝承認的。
因此,我們不能隨便宣稱盟約可以廢棄,或是宣稱盟約無效。
當我們想要離婚,但因為離不成,所以轉用訴諸婚姻無效來要求分開二人時,這就是一種詭詐的表現,我們要很謹慎。
對聖經的解讀,我們必須保持乾淨,要照聖經總原則來解,按正意來解,不能按私意來解。
當我們企圖用詭詐的方式,來巧妙解釋經文時,要很小心,因為這是上帝嚴厲警告的。
九、聖經裡,婚姻到底始於何時?
那麼,關於婚姻何時成立,我們能從聖經裡,大致得出一個大概的輪廓嗎?
可以!
但是,只是『大致』(請注意,是大致,因為我無法做出精確定義)。
我們幾乎沒辦法講出精準的結婚成立的條件,因為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找到理由來宣稱婚姻自始就不成立,正如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找到離婚的理由一樣。
但是,上帝在一切結婚的夫妻間作證,祂深知人心最隱密處,沒有任何詭詐可以逃離祂的眼睛。
因此,假使要勉強描述所謂婚姻的成立的話,大致而言,聖經裡婚姻成立是這樣:
『大致』就是照一般當時當地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而且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經結婚儀式,婚姻就成立。此時,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時承認這婚姻成立;地上離婚成立,天上可未必承認這離婚成立。
而結婚儀式,各地習慣不同,但大致就是有幾個證人的情形下,結婚就算成立,不是等到登記之後才成立。
請用這個觀念去檢查我上面講的那些聖經例子,大家可以發現,應該全部都適用才對。
那麼,假使國家法律違反上帝法律呢?
那當然是要照道德性更高的上帝法律而定,不能以較低標準的國家法律為標準。
這不是說我們就不用遵守國家法律,而是說我們基督徒的標準要高於國家,不能低於國家。
所以,一般來說,像基督徒在教堂完成婚禮,哪怕見證者只有少數幾人,婚姻一樣成立了。
之後,就算是當天新娘發生意外事件,變成植物人,彼此無法發生性行為,婚姻一樣是有效的,並非無效的。
同時,我們也不能用婚禮之後的『不滿意』,然後開始想辦法要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小小羊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大綱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3787.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6821.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二)三個聖經故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98575.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三)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15433.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28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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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回應了 這一篇的回應,是因應您的第二篇「三個聖經故事」的內容 關於您使用的馬利亞與約瑟的例子 來說明無性婚姻的有效與否 我想,跟網友欲探討的無性婚姻是有些程度上的落差的 因為,馬利亞與約瑟是猶太人 依據猶太人的習俗,訂婚到結婚是「不可以」有性行為 那是禮儀上的規範 而非雙方中有一方因為身體,或是其他因素而無法行房的「無性行為」 我想,這兩者是有不同的 用這個例子來說明無性生活的婚姻是否有效 我個人認為是有些不足與不恰當之處 網友別誤會 我絕對不是反對小小羊對此議題的主張 小小羊了解,這裡一些記得我的網友也了解 我是絕對贊成且主張該以聖經的觀點來解釋生活中的實例 我這樣的回應 僅是就舉例的適當與否提出討論
sorry 我有個問題 關於上一篇講到處女的問題,在ㄧ班教會的教導是不要婚前性行為 盡力保守自己的身仔,而且許多的見證 代表著不要婚前性行為是件美好的事情!併有真愛值得等待這種基督教講座!甚至與神立約不要性行為,直到婚前!!!看了小小羊的回應,似乎認為是不是有性行為可說是無關緊要,這樣我們要如何教導現在的青少年? 現在的教會教導真的就是傾向要找基督徒並且是無性行為,這跟我所知道的相差甚遠,其中的原因是...避免性病,你怎麼知道娶(嫁)這人他有過'的性行為慧不會導致性病?因為性病大多都有潛伏期, ㄧ開始不知道!我沒有其他不尊重的意思,只是有疑問
楓姊妹您好, 版主寫這篇文章的源起,是當初在教導離婚議題時,有一些弟兄姊妹曾這樣認為: 聖經裡婚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圓房才算,如果倆人沒有發生性關係,婚姻就不成立,當然可以各自走人。 他們爰引的理由是, 創世紀2:21-25 當亞當跟夏娃"結婚"的時候,聖經記載了兩個男女之間的動作。一,亞當以口宣示;二、兩人合為一體。當夫妻沒有性行為,我認為這就沒有完成神所定義的婚姻。 剛好您的講法, 「依據猶太人的習俗,訂婚到結婚是不可以有性行為」, 應該是更證明版主所引的例子是正確的。 做這樣的解釋,不知有無釋疑? 上帝祝福您
綜合回應一下。 1.看了小小羊的回應,似乎認為是不是有性行為可說是無關緊要 答: 我們這園地文章超過一千篇,有任何一篇文章或回應,有可能讓人得出這種結論或傾向嗎? 假使有人找得出來,請告訴我! 我已經講多少次了? 『嚴以律己、嚴以律罪、寬以待其他罪人』 一個在大量文章裡,大量譴責罪行的人,可能會講出任何『婚前有沒有性行為無關緊要』的觀念嗎? 請注意,探討『罪』和探討『罪人』,那可不一樣喔! 當那些主張非處女他會有疙瘩、非處女他會心裡不爽、他自己是處男所以對方必須是處女、要如何在婚前判斷對方是處女、婚後假使被騙要如何、、、, 當這種論點出來時,請問,這些人是在處理『罪』的問題,還是在處理『人』的問題? 是針對『非處女是不是罪』,還是在針對『我不要非處女的罪人』? 看懂這種差別了嗎? 看懂我為什麼如此憤怒了嗎? 1.一個妓女,她的妓女行為,是不是罪? 2.一個妓女,她到教會做禮拜,坐在我旁邊,我覺得很不舒服、很厭惡此人,一想到她和多少男人在床上的畫面,我就很噁心,髒死了!這種人有什麼資格坐我旁邊?我可不可以因此換位子? 看懂這兩種狀況的差異了沒? 我這幾篇文章與回應在講的是什麼? 我在講的是『對罪人』要憐憫! 不是在講『對罪』要寬容! 我在講的是基督徒弟兄不得跟隨未信者的劣行,不要有那種惡劣貶低女性的『處女情結』,而不是要大家不要守貞! 社會上多少未信者的處女情結,是惡劣到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的? 我講過了,男人本性,都想娶處女,但要睡盡天下女人,但這是和動物沒兩樣的水準! 當基督徒覺得自己是處男,所以瞧不起非處女、厭惡非處女,而非厭惡品德不佳者, 這樣的情形,要如何對得起主耶穌? 主耶穌自己乾淨無誤,但終日與那些娼妓和稅吏一起,祂愛他們,是他們的朋友,甚至為他們捨命。 但是,這可不表示主耶穌就沾染娼妓和稅吏的罪、也不表示主耶穌就認為他們不用悔改離棄罪行,但是,主耶穌對於任何一個認罪悔改的罪人,可有棄絕過? 但我們今天竟然可以用自己是處男自高自大,然後嫌棄任何看似比我們低等的罪人? 更何況,我都講好幾次了,真的是罪人嗎? 你如何驗證是不是處女啊? 婚前,你只要眼睛夠亮,對方的『品德』,是可以得知的,但你如何去檢查對方是不是『處女』呢? 叫女生雙腿張開,給你檢查一下嗎? 叫她和你上床,讓你檢查一下嗎? 氣死了! 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恨罪愛罪人』,有那麼難懂嗎? 更何況我一直講,是不是罪人都還很難講呢! 我不是氣小果子,而是氣處女情結的弟兄們! 假使你們這樣的心態上帝會悅納,願上帝祝福你們! 另外,現在一堆教會教導的守貞,是真正合聖經的守貞嗎? 還是和未信者一樣,是出於功利主義、拼命利己、以自私為目的的守貞? 聖經裡的守貞,是這類避免因此罹患性病、娶到非處女心中有疙瘩、、、這類的低級觀念的嗎? 守貞若不是出於『對上帝的敬畏』、『對對方的愛』, 而是出於『利己』、『榮耀自己』,這種守貞,算是什麼? 妓女喇合,即使後來悔改從良,她也沒資格嫁基督徒。 誰知道她有沒有罹患性病啊? 誰知道她會不會因此不能生小孩啊? 以後基督徒最好做盡基因檢查、做盡所有醫學檢查、還最好像豬狗有血統證明、報表履歷,確認對方基因完美,身體一切美好,保證以後不會罹患老人癡呆、罹患癌症、不會中風、會生出小孩、、、、, 否則,隨便一個理由,都可以用來拒絕對方,不是嗎? 但是,且讓我反問一句: 你自己的基因,又有多完美? 什麼時候,我們忘記自己是重罪,沒資格蒙恩的罪人; 什麼時候,我們忘記主耶穌是何等憐憫與饒恕我們的重罪; 什麼時候,我們忘記主耶穌千交代、萬叮嚀我們必須照樣去憐憫其他罪人; 什麼時候,婚姻是稱斤論兩、斤斤計較、東算西算、、、,而不是尊主為大,看重品德; 那麼,我必須說: 你信的和我信的,是不一樣的。 2.馬利亞與約瑟的例子 來說明無性婚姻的有效與否 我想,跟網友欲探討的無性婚姻是有些程度上的落差的 答: 不對! 這可不是單純禮儀規範的問題而已。 就是因為之前在我們園地裡,有網友企圖論述因為性無能、無性,然後婚姻就『自始無效』,因為他們的論述裡,已經用聖經來說『只要夫妻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所以,我當然可以用各式各樣的聖經例子,來駁斥這種荒謬的論述。 我再強調一次,可怕的不是說無性婚姻『之後』可以離婚,而是這些人訴諸無性婚姻『自始』無效,而且用『性行為的有無』做為婚姻成立與否的條件,認為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 因此,我當然就可以用『即使沒有性行為,婚姻依然有效』的例證來駁斥。 猶太人的婚姻裡,在結婚的第二階段,才能開始進行性行為。 但第一階段,是不能有性行為的。 但以這些網友的論述,猶太人第一階段的婚姻,就是自始無效的婚姻。 我用這些例子,就是要讓大家看見: 性當然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卻不得用『無性』就說婚姻『自始無效』, 不管你是結婚後一段時間沒有性、還是生病之後沒有性,全部都一樣,都是胡扯! 這種假借各種名義來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路線,比訴諸離婚更可惡! 當人為了解決無法離婚的問題,就將腦袋動到婚姻自始無效裡來,這是非常恐怖與可怕的。 但令我非常震驚的是,竟然真有基督徒就是這樣鑽聖經漏洞、開始企圖扭曲聖經意思的。
小小羊平安 妓女喇合,即使後來悔改從良,她也沒資格嫁基督徒。 請問這句話是錯? 因為信主的弟兄姊妹離婚之後是可以再嫁娶主內的弟兄姊妹. 現在教會牧長職事已經漸漸不再堅持夫妻不能離婚.因為看見許多的實例.我看見有牧師弟兄姊妹離婚之後再婚反而生命與生活更榮 神益人. 反觀我自己的父母都是信主40年的基督徒.父親堅持不離婚.結果很慘.我母親的精神疾病現在更嚴重.又拒絕看醫生.現實狀況讓人懷疑夫妻不能離婚不是絕對. 目前台灣一天平均是 156 對夫妻離婚. 我們若堅持力勸夫妻絕對不能因為意見不合離婚.結果導致夫妻家人自殺殘殺.責任不在我們. 人自己負責. 神掌權? 謝謝您耐心愛心的教導!.
給JessIe: 1.妓女喇合,即使後來悔改從良,她也沒資格嫁基督徒。 答: 看不懂這句話是反諷嗎? 多讀一下前後文吧? 意思應該很清楚的,不是嗎? 妓女喇合,當然有資格嫁基督徒!而且嫁了基督徒!她還是主耶穌的祖先呢! 2.可以離婚 答: 你是都不讀我們園地文章,還是讀都讀不懂的嗎? 想離婚,永遠可以找到理由,不用來問我,不用來我們園地講。 想堅守婚姻、想真正遵守上帝的道的,歡迎大家來。 不想遵守上帝的道,請放心,永遠可以有一大堆理由講的啦! 要聽那種道!到處都有!不用來這裡浪費時間啦! 黃國倫離婚再婚,就是所謂「榮耀上帝」的見證啦! 只是,願意遵守上帝命令的人,一看就知道這算哪門子見證啊? 羞辱主名罷了! 不願意遵守上帝命令的,請遵黃國倫的腳蹤行吧?免得到時受不了自殺了! 拜託幫幫忙,讀一下吧? 我手寫得酸死了,還不認真讀,別說對不對得起上帝,起碼對不起我,不是嗎?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的講解與說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192251.html 不用再問我可不可以離婚了,因為答案都是不行!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274149.html 當配偶無法生育、性無能、各種隱疾、精神疾病、家暴時,基督徒可否離婚?(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240661.html 因為怕勸人家自殺,所以同意人家離婚,請便! 因為怕小孩生下來以後發生意外變植物人,後來會使夫妻受不了而自殺,所以同意墮胎,請便! 因為怕太太當植物人很痛苦,所以用藥物使之安樂死,請便! 因為怕體能不佳的嬰兒長大後喪失競爭力,會受不了痛苦而自殺,所以嬰兒時開始進行篩選,不合者殺死,請便! 不過,不用來我們這裡講! 因為,我們這裡教導的,是堅守聖經、背起十架的信仰。 想找理由,永遠可以有理由! 人心若不想遵守上帝的道,我講再多都沒用! 自己面對上帝便是!
小小羊平安 現在離婚再婚的議題真的是深入每一個家庭.越來越多. 教會牧長弟兄姊妹面對離婚與再婚的處理方式都是保持沉默.結果造成大家只能背後或私下在小組團契吱吱嗚嗚. 甚至有主內妹姊妹消極作法就是等候先生趕快外遇淫亂. 這樣就可以離婚了?.
JessIe姊妹您好, 「妓女喇合,即使後來悔改從良,她也沒資格嫁基督徒。」 這句話的意思是質疑小果子所屬的教會所教導的避免婚前性行為的理由而論的。 從她的論述文中看來,她的教會認為: 不要有婚前性行為的理由是為了避免得到被傳染到性病。 這,是不是也算是一種自利行為? 那我們又算什麼東西,質疑人家可能得性病? 基督徒不要有婚前性行為是為了要愛主,為了要愛自己的配偶,才努力保持性的忠貞, 而不是怕被傳染, 怕被傳染這種動機看似基於良好的衛生習慣, 實則依然是「恨罪人」的一種變形表現罷了! 你看,那個妓女多髒啊!不要說跟她性交會得傳染病,搞不好,她全身都有傳染病呢! 我們不跟男生發生婚前性關係,難道是因為我們怕被男生傳染得菜花嗎? 如果是,難道婚後就不會被傳染嗎? 看見荒謬處嗎?.
婚姻問題,可以用『等待丈夫外遇』,然後訴諸離婚,可以這樣的嗎? 聖經很多很基本的原則,難道都數諸高閣、不予理會? 我給你看的ICCP信仰宣言關於離婚部分的文章,讀完了嗎? 否則,這句怎會不知道呢? 『第十六條 我們確認男人和女人被上帝命令要悔改婚姻的罪,並基於聖經的立場饒恕婚姻的伴侶,並與他們和好。』 『講解: 離婚從來就不是上帝設立婚姻的本意,上帝未曾吩咐人離婚, 但要人對於婚姻中一切不幸,要認罪悔改、努力修正、饒恕對方、和配偶和好。 也就是說,婚姻中一切的問題,都必需努力去修正,不能因為婚姻有問題,就用離婚來解決, 也不能宣稱實在無法忍受、個性實在不合,所以就可以離婚。 除了聖經准許的離婚情形以外,所有的夫妻,都不能離婚!只能努力解決問題! 解決不了? 繼續解決!再想辦法解決!禱告求上帝幫助!尋求其他資源!就是不能離婚!』 努力解決啦!不是消極、不是期望對方犯罪,而是積極努力去解決啦! 至於教會亂七八糟的教導與行為,這裡已經罵一大堆了。 重點不在教會亂教亂做,重點是在於我們自己是否努力建立起正確觀念、努力去告訴別人正確觀念!
無性婚姻_是很極端的狀況, 我不太同意 欺騙的情形, / 地雷 ? 現在的_公平交易法, 你的合約有陷阱,(或者要事前_告知,) 別人簽了, 也可以告你, (比如工程合約,厚厚的一本,) 一般購物也有 7天的鑑賞期, 可無條件退貨, .........
Peter弟兄您好, 你的問題與法律有關, 請見明日刊出之終結篇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前幾天看一個以大學生為主的縱藝節目 裡面的大學生就公然的說大學生交往後就可以有親蜜關係 很難想像會有這樣想法的人會正確的看待婚姻關係.
實在不需要對什麼牧師傳道人越來越能接受離婚這事多討論下去,我就有一個例子是當事人是基督徒想離婚,而且是在翻了整本聖經找不到理由離婚下,痛苦的禱告問上帝該怎麼對他的配偶談離婚這個問題,結果是怎麼樣,就是上帝允許他跟他配偶把話說白,然後神再重重的懲罰他,罰得不輕,馬上瘦了一圈。 不准離就是不准離!沒什麼因為可是的。沒吃過神給的皮鞭是嗎?痛死你,要你命的!.
對不起 教會牧師在不合聖經規定下離婚 然後又和教會一位主內姊妹結婚 現在牧養一間教會 1.牧師會受到 神的管教 2.我們弟兄姊妹應該接納包容牧師 但是不能效法學習牧師的行為.
親愛的Jessie平安, 牧師會受到神的管教,我們不得而知, 如果他是神的孩子,自然會受到管教; 如果不是,他可能再婚後,會像妳先前所述的實例:「我看見有牧師弟兄姊妹離婚之後再婚反而生命與生活更榮神益人」,這樣一路順到滑向地獄的。 不過,在妳還未見到他滑向地獄前(事實上也不可能見到), 妳只會見到他們的快樂,以及妳那始終離不了婚,而精神痛苦的母親。 這就是信仰! 一個一路支持妳跌倒了,再爬起,以成聖的信仰。 所以,不要羨慕別人的快樂,我們卻要羨慕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來11:16)。 今生無論痛苦也罷,快樂也罷,都要過去的,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常存(約一2:17)。.
教會牧師在不合聖經規定下離婚 然後又和教會一位主內姊妹結婚 現在牧養一間教會 1.牧師會受到 神的管教 2.我們弟兄姊妹應該接納包容牧師 但是不能效法學習牧師的行為 答: 第一點我要多說明一下。 『管教』,基本上是真正得救者,是真正上帝的小孩,上帝才會管教。 『刑罰』,是不管是不是上帝小孩,都可以發生。 這個牧師,是不是上帝小孩,我不知道。 第二點部分,我們要很小心,接納包容是接納認罪悔改的人,不是所有沒認罪悔改的人都接納。 愛罪人,不表示不用恨罪。 假使這牧師有為自己罪行認罪悔改,那才有接納可言。 否則,他沒資格站講台!沒資格當牧師! 未來將會發表的關於ICCP同性戀的議題,有些條文,我先提出,大家可以從條文觀念類推。 觀念很簡單: 繼續犯重大罪行、不認罪悔改的人, 這人不是真正的基督徒、不得領聖餐、沒資格當教會會友、沒資格進行教會聖工服事。 『第二條 我們否認如果一個人還繼續在任何同性戀的作法之中,他或她是真正歸向基督的人。』 『第六條 我們否認宣稱是耶穌基督信徒的同性戀者,以及委身去實行他們同性戀行為的同性戀者,應該被許可繼續作教會陪餐的會友』 『第七條 我們否認聖經提供任何救恩的盼望給一個不悔改、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 我們進一步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在跟隨耶穌基督,或者像這樣的人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基督徒。』 『第八條 我們否認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任何合乎聖經的理由去假定他們重生了,或者他們必不因著他們的罪被定罪,或者他們有任何理由期望跟上帝共度永恆』 『第十條 我們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可以擔任牧師、教師、或在基督的教會中保有任何服事的職份,或成為一個陪餐的會友。』 請大家不用問我這些條文,也不用進一步討論同性戀。 等我正式發表文章時,大家就可以發問。 在此只是用來告訴大家: 牧師犯離婚又再婚的罪,是很嚴重的,不是隨便就可以接納包容的。.
「我看見有牧師弟兄姊妹離婚之後再婚反而生命與生活更榮神益人」,這樣一路順到滑向地獄的。 藝人黃國倫再婚相關的文章裡, 小小羊也用過這樣的敘述。 這邊我有個問題。 我們都是罪人,沒有例外, 若是因為軟弱, 牧師弟兄姊妹離婚之後再婚, 但後來向主悔改與認罪, 之後的日子反而更順利、更好, 這樣的例子也是下地獄的象徵嗎? 我搞不太清楚, 為什麼離婚之後再婚反而生命與生活更榮神益人, 這樣就和沒得救、下地獄畫上等號? 主耶穌的寶血洗不了這種罪嗎? 還有就是, 心中起慾念、邪念和不合聖經的離婚再婚都是姦淫, 這兩種罪有大小之分嗎? 請教小小羊和如鹿姐妹,謝謝!!. 註記一下: 我不是贊同離婚, 完全沒有! 我很信服這園地與小小羊的教導, 只是一個疑問, 想弄懂它。
基本上聖經上的教導,確實是告訴我們,不管有無性的關悉,只要在上帝面前,經由牧者為其立誓約,婚姻就有效...但我想請問另一個有點複雜的問題,就是如果有弟兄或姊妹,喜歡上已經離婚過的弟兄或姊妹或是未信主離過婚的外邦人,這樣的婚姻是不是神所禁止的 ?! 有人可以舉出聖經上的教導嗎?我困惑了很久 補充一下,喜歡上已經離婚過的外邦人,本身是姊妹還是未婚的狀態 ~
1.若是因為軟弱, 牧師弟兄姊妹離婚之後再婚, 但後來向主悔改與認罪, 之後的日子反而更順利、更好, 這樣的例子也是下地獄的象徵嗎? 答: 重點在於有沒有真正認罪悔改! 請不要小看認罪悔改這件事,有沒有這一點,會差十萬八千里。 請注意,私下的罪,私下認罪悔改就可以, 但公開的罪,假使沒公開認罪悔改,那可不算是真正認罪悔改。 另外,真正的認罪悔改,不是只有『認罪』但『不改』,而是必須『改』才算。 大衛王一樣犯姦淫罪,但他後來有認罪悔改,後來雖有懲罰,但上帝竟然祝福他,讓上帝悅納的所羅門,是從他當初姦淫的對象拔示巴所生的。 但是,且讓我這樣講: 現今有多少犯公開罪行的犯罪者,是有進行公開的認罪悔改的啊? 黃國倫有嗎? 他有任何一句話,認為自己離婚有罪、再婚有罪的嗎? 多少演藝界所謂的基督徒,一邊犯罪,一邊講上帝的,噁心死了,羞辱主名到極點,還不知恥! 看懂了嗎? 我再講一次: 對那些真正認罪悔改的人,不管當初犯了多大的罪,我們都必須饒恕與接納,並為上帝給他們後來的恩典而感恩。 但是,對那些並沒真正認罪悔改的人,對他們的所謂「蒙福」,我們最好不要輕易以為那真是上帝祝福,盡量睜眼睛看他們的結局。 假使有被上帝管教,那反而表示他們可能真是上帝兒女; 假使犯大罪還越來越成功,那反而要很小心,因為可能他們根本就不是上帝兒女,上帝要讓他們一路滑進地獄去。 還有,『離婚』是一件罪,『再婚』是另一件。 不合聖經離婚,又不合聖經再婚,是犯兩件罪,是罪上加罪。 除非當事人犯罪時不知自己這樣的行為是犯罪,否則的話,明知故犯,罪再加一等。 2.心中起慾念、邪念和不合聖經的離婚再婚都是姦淫,這兩種罪有大小之分嗎? 答: 當然都是犯姦淫,但當然大小不同。 在上天堂部分,罪無大小,只要有罪,就不能上天堂。 在獎賞刑罰部分,罪有大小,獎賞刑罰不同。 ICCP信仰宣言『關於結婚、離婚、再婚』,有很清楚的講述啊!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192251.html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 『講解: 另外,關於姦淫,必須是屬於較狹義的定義,也就是外遇之類, 不能用廣義的定義,像心中犯姦淫之類,然後宣稱對方心中犯姦淫就要離婚。』 罪有大小,還是罪無大小?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7400179.html
願在基督裡得喜樂的人您好, 主耶穌的寶血什麼罪都洗得了。怎麼可能對一個真心悔改認罪的人卻不讓他得救呢? 問題是,講認罪悔改,這人是真悔改,還是假悔改,我們看得出來嗎? 對別人的得救,我們未必知道,但,絕對知道自己有無得救的。 今天一個人倘若違反聖經規定離婚了,已經犯了一次罪, 嗣後他又再婚,又犯了另一次罪, 試問,倘若他是真的認罪悔改,則第一次的離婚罪既已犯下,就根本不會有第二次的再婚罪,不是嗎? 他是真的悔改嗎? 還是在那裡自欺欺人欺上帝,先離婚,又再婚,然後,最後再來總結的認罪悔改。 這種認罪悔改誰不會? 我結一百次婚,悔改一百次,然後,我依然可以繼續再結。 「為什麼離婚之後再婚反而生命與生活更榮神益人,這樣就和沒得救畫上等號?」 誰說這樣就和沒得救畫上等號? 重點還是他真悔改了沒? 倘若真悔改,他雖然離婚之後再婚,基於上帝的憐憫,他依然可以活得榮神益人。 倘若假悔改呢?這種「榮神益人」恐怕成為反諷吧! 您如果有對版主之前對於黃國倫離婚案件之見解看清楚, 應該是會讀出他所譴責,不止是黃某不合聖經的離婚, 最最重要的是,他強調的是,黃先生其實自始至尾從不認罪悔改,甚且還在電視上公然表示對寇小姐的仰慕之情。
1.喜歡上已經離婚過的外邦人 答: 基督徒可以和外邦人結婚嗎? 當然不行啊!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經文,沒背過嗎? ICCP信仰宣言『關於結婚、離婚、再婚』,我千拜託萬拜託大家,請認真讀好不好? 很多問題,這篇文章都講過了啊! 為什麼不認真做功課呢?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講解: 這條會令很多傳統教會信徒跌破眼鏡! 事實上,現今繼續堅持並教導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教會已經越來越少! 在現實的考慮下,很多適婚而找不到婚配對象的教會弟兄與姊妹,紛紛在現實下投降,往非基督徒群體尋找結婚對象,進入婚配。 但是,芝加哥宣言在歸納聖經總原則之後,繼續重申: 上帝在這時代,依然要求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上帝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進行婚配。 請注意,是『禁止』!』 2.喜歡上已經離婚過的人 答: 重點在於他當初是出於什麼理由離婚的? 除了『配偶姦淫』與『不信的配偶遺棄』二個理由外,所有理由的離婚,通通都不合聖經,上帝全部視為無效離婚! 這部份,ICCP關於結婚、離婚、再婚那篇文章,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啊! 請自己認真讀!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講解: 關於離婚,有越來越多基督徒在聖經同意的條件下,擅自加上越來越多許可離婚的條件。 但本條重申,即使在這時代,整本聖經的精義一樣只同意兩種情形可以離婚: 1. 另一方姦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遺棄已信者 除此之外,不管有什麼狀況與理由,都不符合聖經裡同意離婚的條件。 換言之,任何人不得用這兩條以外的任何理由,做為離婚的條件,不管你有再大的痛苦、法律再如何同意,就是不准! 非基督徒不願遵守這麼嚴格的離婚規定,這是必然,因為他們不認識真理; 基督徒因為是上帝的兒女,必需努力認真奉行上帝命令,包括離婚的規定。』 假使這離過婚的人,是因為配偶姦淫而離婚,那沒有關係。 假使是不合聖經離婚,那就問題大了。 他知道自己不合聖經的離婚,是犯罪,而且有認罪悔改嗎? 他的前妻已經再婚了嗎? 否則,在上帝眼中,你和這種離婚者談戀愛,就是犯外遇!就是第三者! 3.喜歡上不合聖經離婚的外邦人 答: 罪加一等! 觸犯姦淫,又觸犯不可與不信者同負一軛的禁令。.
如果有弟兄或姊妹,喜歡上已經離婚過的弟兄或姊妹或是未信主離過婚的外邦人,這樣的婚姻是不是神所禁止的 ?! 有人可以舉出聖經上的教導嗎? 這個問題,就在昨天版主已回答了。 「盡量找未婚,或是合聖經離婚的對象交往。 請不要找不合聖經離婚的對象交往。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32) 你若娶這離婚的婦女,就是犯姦淫! 你若嫁這離婚的男士,就是犯姦淫! 除非他們當初是合聖經離婚。」 至於可否與未信主而離過婚的女子交往? 基本上,這個問題與「基督徒可以找非基督徒結婚嗎」這個問題是一樣的。 答案詳見 基督徒可以找非基督徒結婚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55319.html
謝謝如鹿姊妹的回應 所以,以馬利亞與約瑟做為例子 是說明「聖經裡婚姻的成立,不是必須男女雙方圓房才算」 如果是基於這樣的理由 那麼,這個例子是很恰當的 但,因為我讀到上一篇的內容 小小羊說明 「任何主張只要夫妻無性,婚姻就自始無效的; 任何主張夫妻只要隱瞞,婚姻就自始無效的, 都必須用自己的理論解通這三個例子。」 第一個主張,是可用這個故事作為反駁 但,第二個主張,就跟這個故事不太一樣了 因為,馬利亞的狀況,並沒有「隱瞞」 甚至小小羊後來對我的回應裡 「因為之前在我們園地裡,有網友企圖論述因為性無能、無性,然後婚姻就『自始無效』,因為他們的論述裡,已經用聖經來說『只要夫妻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所以,我當然可以用各式各樣的聖經例子,來駁斥這種荒謬的論述。」 當中所提到的「性無能」 跟這個例子又差距更大了 約瑟或馬利亞,哪一個是「性無能」? 從後面兩人生的孩子數量看來,都不會有這樣的論述成立 因此,我要表達的是 如果是要以馬利亞與約瑟的例子來說明 婚姻的「成立」,並非「始於」兩人性行為的有無 那麼,我覺得這個例子舉得很適切 也表達了神對婚姻的觀點 但,若是說,要用這個例子來說明 當一方隱瞞,或是性無能時,婚姻仍然有效 那麼,我會覺得奇怪 因為,發問的人重點應該在於「隱瞞」、「性無能」 也就是因為身體上的有限而「無法有」的性行為 而非馬利亞與約瑟因為猶太人對婚姻禮儀的規範而「不會有」的性行為 所以我才說,這兩者,是有落差的 雖然,最後的結果都要說明 婚姻的成立與否,並非始於性行為的有無 但,舉的例子是否說明想要處理的情形 我想,是可以再斟酌的
給楓: 你有沒有注意到,我的回應裡,講的這句話: 『他們的論述裡,已經用聖經來說『只要夫妻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 沒錯! 他們是從性無能出發,但論述重點很簡單,就是『只要無性,婚姻無效』。 所以,我會引用聖經證明: 即使無性,婚姻一樣有效。 假使連雙方性能力正常的沒有性行為的約瑟與馬利亞,婚姻都有效,這樣的話,企圖用更屬於疾病領域的性無能與性冷感來企圖訴諸婚姻自始無效,豈不更無理? 婚姻誓詞: 不論貧賤與富貴,不論『疾病與健康』! 不是嗎? 另外,你有沒有注意到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開頭第一句話是什麼? 『一開始就無性的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約瑟與馬利亞,不就是這樣一開始就有一段很長的時間無性?可是他們的婚姻是『自始』無效嗎? 另外,看見第一篇文章第一大段的四個例子了沒? 『3.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抱怨新娘隱瞞,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4.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娘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我已經舉出好幾種『無性』的狀況了!可不是只侷限於性無能和性冷感而已哦! 至於這系列的第二篇文章,看見結尾了嗎? 『任何人拿出其他聖經經文來認為無性婚姻自始無效的,請同時解通這三個故事經文。』 我可不是只侷限於性無能、性冷感哦! 我最後講的,已經提到不管大家拿出什麼理由來說『無性』,都必須解通這些例子。 並且,我可不是說只需解通『任一』,而是必須『同時』解通全部! 不管你是性無能、性冷感、隱瞞、植物人、嫌棄胸部太小、、、,管你什麼理由,都必須『同時』解通這三者。 連我的題目,都不是只限於性無能和性冷感,而是『無性』,看見了嗎? 我舉的例子裡,也不是只侷限於性無能、性冷感,不是嗎? 坦白說,假使只是要駁斥性無能性冷感可以離婚、可以訴諸婚姻無效,那還不簡單? 我只需搬出『不論疾病與健康』一句婚姻誓詞,就夠了!哪有須要這麼長篇大論啊? 正因為有人從各式各樣的理由,來描述『只要無性,婚姻無效』的概念,所以我當然要,而且絕對可以用各式各樣的聖經故事來駁斥。 至於隱瞞,那是另一個重點。 但是,我可不是局限於[無性]和[隱瞞]必須同時成立,而是任一情形,不管是單一情形,還是混和情形,全部都必須解通我講的例子與經文。 另外,由於這是一系列的文章,綜觀整體前後文、大量的舉例,應該不會誤解才對。 好比說,第三篇第二主題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在結婚之後,根本沒有性行為,但婚姻依然有效。 換言之,企圖用『無性』(不管是性無能、性冷感、植物人、、、)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是站不住腳的!] 意思應該很清楚才對啊,不是嗎? 懂了嗎?
三羊的觀察很正確,這兩篇文章,確實有點不太一樣。 請注意發表時間: 1.基督徒可以找非基督徒結婚嗎? 發表時間: 2006-03-14 論點: 比較包容。信與不信不是不能結婚,但最好不要。 2.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的講解與說明 發表時間: 2010-04-15 論點: 比較嚴格。信與不信不能結婚。 這些年來,我的觀念已經越來越轉向ICCP的嚴格禁止。 ICCP有很強烈的嚴格傾向,很像走清教徒路線的歸正神學主義者。 隨著末世越近,世界與教會越來越墮落,我也覺得基督徒越來越須分別為聖。 但即使是我在2006年的那篇,依然不是主張不用管已信未信、也不是認為和未信者結婚可以列為首選。 唐牧師也類似。 裡面對經文的一些解釋,現今依然可以參考。 現在假使有人真的軟弱,就是要和未信者結婚,那我只能求主祝福恩待。 這幾年來,隨著對聖經更熟悉,我越承認ICCP的嚴格是正確的,越承認ICCP對全本聖經的掌握與解讀更精準。 所以,我假使有和ICCP不同之處,請回歸ICCP的教導。 什麼是歸正神學? 就是不將任何人講的當絕對無誤的,而是不斷查考聖經、回歸聖經真理。 我也不例外! 有一篇舊文章也類似,我有修正看法過。 我已經在2006年12月13日 15:54 的回應修正我之前的看法: 發問(後悔):再婚後,可以再離婚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893938.html 但[基督徒可以找非基督徒結婚嗎?]和[ICCP]這兩篇,差異較小,可算是較小的修正。 另外,我剛剛已經去基督徒可以找非基督徒結婚嗎一文的後面,進行補充說明了,以免大家誤解。.
不好意思 我知道這聽起來有點蠢 但是我有些不明白的是 1。為什麼大家會說"無性"就可以離婚呢?聖經裡應該沒有說過沒有性行為可以成為離婚的條件吧? 2。如果是以婚約不成立為理由,那麼又是怎麼知道不能履行性行為(或者性生活不美滿??)可以當作婚姻無效的理由?約瑟在正式迎娶馬利亞前(甚至兩人尚未同房)神已經承認他們的婚姻了(稱馬利亞為妻子)。假使後來兩人宊然因某種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了,難道可以說他們的婚約其実打從一開始便不成立嗎? (是嗎?) 3。如果是因為欺騙的原因(雖然我很不明白為什麼要欺騙,大家都是主裡的人啊,況且結婚後就不會發現嗎。。。)聖經裡也從來沒有說欺騙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不是嗎? (或者婚約不成立??這是誰說的?這些理論到底是從哪裡冒出來的。。。) 4。性病,處女。就像前面弟兄姐妹分享的,結婚前沒有病不代表結婚後也一樣沒有,處女也是一樣的道理,婚前貞潔不代表婚後就會貞潔,比起這些品性比較重要吧(有的人是非自願因素下破了身,有的則是犯了罪,但若真是神所為我們預備的伴侶,並且對方已真心悔改,同是在主耶穌寶血遮蓋下的罪人的我們,有什麼理由理直氣壯地不能接納他(她)?) 雖說守貞潔和誠實我們是絕對必須要守的,可是主是叫我們好好聽祂的話,不是叫我們去不原諒或岐視弟兄姐妹(當中有你的未來另一半),所以我相信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守本分,等待主給的另一半,倘若之後婚姻還有問題,就向主求救。 (He is able to save)) 最後,還好奇的,大家煩惱這煩惱那,難道就不能信靠主多一點嗎?祂是我們的神啊。
給小毛: 唉! 假使弟兄姊妹,能用乾淨的心,按正意來解經,按神喜悅來遵守上帝的道, 那麼,幾乎不太可能出現各種奇奇怪怪的觀念與問題出來。 你所講的,思路大致是正確的。 在正確的思路下,我們幾乎都會發現,很多問題根本就不該存在,或者即使有問題也輕易就知道答案。 但正因為教會裡有各式各樣奇奇怪怪不合聖經、卻偽裝成合聖經的情形與言論,所以我們只好出來教導正確觀念,以幫助許多無所適從的弟兄姊妹。 有些,是內心不乾淨,想出各種巧計,企圖扭曲上帝意思,以便遂行私慾,將黑說成白、將惡說成善。 另一些,是出於想幫助人的心,但卻變成烏撒扶約櫃,用錯誤的道理來輔導人、幫助人。 這種動機是好,但做法錯了。 我們沒辦法保證能幫助每個發出奇怪問題與論點的弟兄姐妹回歸正路,而哪些讀者會因為讀到這些,就悔改歸正、堅守信仰,我們也不得而知。 願上帝幫助祂的小羊,明白真理,也堅守真理。
三羊弟兄的問題也是我之前覺得困惑的地方,謝謝你提出這個問題,讓我的困惑得到解答。 就我個人而言,我需要直接了當的答案:信與不信的是不能結婚的。否則我想我這個軟弱的人,將來可能會禁不起試探而找非信徒交往,然後找一推理由來包容自己的行為、合理化自己的決定。 人的觀念影響著我們所做的決定,像ICCP這樣基於聖經、明確地告訴我們,基督徒的行為何者為對、何者為錯,是我非常需要的知識,我相信會使我一生受用無窮。
無意間在這個網頁http://blog.roodo.com/victt/archives/11990637.html看到外邦人在討論黃國倫與寇乃馨外遇、離棄元配再婚,又敢在媒體喜孜孜的『見證』上帝是如何幫助他們的婚姻的事,下面回應中就有人這麼質疑〜 『奇怪,寇乃馨的親叔叔不是一個牧師嗎?叫寇紹恩, 還是是寇紹什麼的…如果寇牧師不表態,恐怕以後他在台上再怎麼說大道理, 大家聽了都會打折扣吧!以後誰敢去他家開的教會,萬一有人的丈夫再跟他們教會的女人裹在一起,牧師都不吭氣,那不是倒大楣了嗎? 什麼玩意兒嘛!』 『坦白講,對平日滿口上帝的宗教界不出來對這件事發表意見,很是疑惑,尤其兩人還常在電視或報紙上說上帝怎樣幫助他們的婚姻,譬如經過禱告就保守他們去耶路薩冷辦事一切順利,真令人疑惑…』 我真的覺得教會界若不清楚表明立場,這樣的的事不只是讓弟兄姐妹誤以為這就是信仰中可容許的價值觀,還連帶讓基督之名在外邦人中被羞辱,寇牧師又是三天兩頭就出現在GoodTV的牧師,既然有這樣多的機會面對社會大眾,卻連一次都不願對此清楚表明立場,個人對此非常不以為然,這位牧師也常參予一些明星『見證』佈道會,不久前就在一個這種佈道會鏡頭中看到排排站一個個婚姻都不怎麼合聖經教導的明星亮在鏡頭前,我不知道這種『見證』是要見證人的光環?還是神自己? 現在很多教會都蠻愛辦明星名人見證佈道的,彷彿有世俗的成功才能見證神一樣,找人作見證似乎因其世俗成功的理由大過此人是否生命更能活出聖經的教導,無怪乎這個版面竟有人會說出『現在教會牧長職事已經漸漸不再堅持夫妻不能離婚.因為看見許多的實例.我看見有牧師弟兄姊妹離婚之後再婚反而生命與生活更榮 神益人.反觀…』這樣的話來,華人教會病態已久、積重難返…活在這些教會下的我們,經常煎熬度日…不禁要問〜我們到底還要忍耐這種不肖牧師、不孝信徒到何時呢?
我想到的聖經中有兩處婚姻無效的例子 兩次都跟亞伯拉罕有關。(創12、20章)有牽扯到隱瞞、不過就算不隱瞞婚姻也無法成立。以這幾篇文章經文來看 隱瞞是敵不過約的理由。 另外想問一個問題,有點離題但跟一些討論有關,以斯帖是懷著什麼樣的心情嫁給亞哈隨魯王呢,她愛他嗎?王也是不信耶和華的,是神積極預定以斯帖成為王后? (當然這段經文背景跟現代是有差的不能直接套用) 如果扯太遠就算了
1.我想到的聖經中有兩處婚姻無效的例子 兩次都跟亞伯拉罕有關。(創12、20章)有牽扯到隱瞞、、、 答: 亞伯拉罕的例子,和我們討論的不同。 我們討論的隱瞞,是指『結婚時,男女雙方對彼此的隱瞞』,不是指這種『已婚後,夫妻一起對外人的隱瞞』。 亞伯拉罕的情形,一般都是被拿來做為基督徒可否說謊的議題來討論的,比較無法用此來探討婚姻有效無效部分。 2.有點離題但跟一些討論有關,以斯帖是懷著什麼樣的心情嫁給亞哈隨魯王呢,她愛他嗎?王也是不信耶和華的,是神積極預定以斯帖成為王后? 、、、 答: 確實很離題,所以我只簡單講。 一般而言,假使是離題的問題,盡量先寄到信箱來比較合適。 我們不能用現今的『先戀愛後結婚』的模式,來看待古代的結婚模式。 古代一大堆,當事人自己是沒有權柄,完全由父母、君王、、、決定的。 先結婚後戀愛,不表示婚後就沒有愛情; 先戀愛後結婚,不表示愛情就比較多。 單單離婚率,自由戀愛、自由結婚這麼普遍的現代,離婚率有多高啊? 當然,古代可能很難離婚、或是各種因素。 但不管如何,先戀愛後結婚,或先結婚後戀愛,都沒有對與不對。 以斯帖的時代,他們已經亡國。 她能決定自己婚姻嗎? 國王要定你了,你能不嫁嗎? 否則請告訴我,她該怎麼辦? 自殺? 至於以斯帖婚後,我們怎知她不愛國王? 以聖經原則而言,不管你是先戀愛再結婚,還是先結婚再戀愛,反正結婚之後,你就是要愛你的配偶就對了。 至於預定,當然是上帝預定,因為一切都是上帝預定。 但問題是,是積極或消極預定,我們常常是不得而知的。 以斯帖拯救猶太人,絕對是上帝積極預定。 以斯帖的婚姻,是哪種預定,我們不知道。 預定,並非對同一個基督徒,一切都是積極預定。 大衛王早早就信主了,上帝也預定他很多好事。 但是,他後來的犯姦淫,當然是消極預定。 約瑟當宰相,當然是上帝積極預定。 但他被賣去埃及,當然是上帝的消極預定,因為是他的哥哥行惡。 主耶穌上十字架,當然是上帝積極預定。 主耶穌被猶大賣,當然是消極預定,因為上帝沒叫猶大去賣。 有些,我們可以清楚分辨, 但也很多,我們根本無法分辨,就像以斯帖嫁國王的例子。 這時,聖經沈默,我們也保持沈默,不做過度推論。
我換一個角度來思考, 如果今天黃國倫先生的離婚,僅是他與太太私底下的事, 黃國倫先生與寇乃馨小姐的再婚,也是他們私底下的事, 而版主僅以黃先生及寇小姐是公眾人物,他們的離婚再婚來公開發表評論, 那我認為這種文章就是垃圾, 這個園地我也不屑來。 園地裡難道沒有離婚的基督徒嗎? 為什麼不批評自己園地的弟兄姊妹的離婚,反而去批評外面公眾人物的私事? 如果我是黃國倫,我會怎麼想? 你小小羊豈不是拿我來消費,以創造部落格的知名度? 如果我是外邦人,我會怎麼想? 你們基督教的,豈不是狗咬狗,黃某犯了離婚罪,小小羊犯了論斷罪。 我們憑甚麼論斷人家? 豈難道是因為黃國倫是公眾人物嗎? 身為公眾人物難道就是黃國倫的原罪嗎? 所以,黃國倫不能犯罪,不能作見證嗎? 事實上,黃國倫就是這麼認為的。 他不是說了一句:不要對我太殘忍。 他就是認為:大家都是罪人(包括小小羊),憑什麼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要追殺他。 世人固然以黃某遺棄病妻,認為他的行徑像陳世美,而認為有新聞可炒, 如果黃某原配是正常的,以現代觀念,像離婚這種小事,有什麼新聞性可言? 如果今天版主像世人一樣,譴責黃某貪愛而遺棄髮妻這事,那我認為他的信仰層次太低,實在乏善可陳,黃國倫這樣認為,也不是沒有道理。 那麼重點在哪裡? 重點在黃國倫對於他私下的離婚與再婚,完全沒有悔意,非但如此,反而,大剌剌地在媒體公開地示愛,公開地示愛不打緊,還搬出這是上帝的憐憫。 如果今天黃國倫的角色換成如鹿呢? 版主要不要批判? 當然要! 不是黃國倫是公眾人物,而是他的所為是公開的罪, 把一件可以不必公開的離婚罪,犯成公開地昭告天下罪,而且還自以為這不是罪, 這才是身為這園地版主應做的事, 如鹿不是公眾人物,但,倘若有一天,如鹿離婚,並且在報紙上昭告天下,我是基督徒,我婚姻不幸,與丈夫個性不合,所以,上帝憐憫我,讓我離婚,這真是上帝的恩典啊! 這種不認識神,羞辱主名的罪,才是我們園地要做的。 我離婚,干版主什麼事,他可以私底下罵我,但,可以公開拿出來批評我嗎? 如果他是這種人,哪怕他文筆多好,邏輯多強,我一樣不齒。
想請教一些問題,因為是發生在周遭,引起大家議論,希望能解惑 1.什麼樣才算是公開悔改? 2.如果A離婚又再婚,他的悔改應該如何表現,他是否須取得前妻的原諒 3.如果A離婚後與祂人犯姦淫,那他與元配天上的婚約仍在嗎?A若悔改是否仍需與元配復合? 4.若A離婚後與多人犯姦淫,但後來悔改了,元配也原諒他但不願復合,而A當時有戀愛對象他是否能再婚? 5.若B因犯姦淫而與元配離婚,幾時年後B信主了,但B生病快死了為了讓當年外遇對象名正言順,在元配不知情下與當年外遇對象結婚,是罪嗎?
1.什麼樣才算是公開悔改? 答: 這種東西,很難做出精確定義,但大家大致心裡也有一把尺,不是嗎? 比方說: 報章媒體都已經大幅報導你的離婚與再婚了,結果你說你悔改了,可是沒半家報章媒體有報導你的任何言論,這樣說得過去嗎? 以這種情形而言,起碼總要找到一家以上媒體有你悔改言論的相關報導吧? 你說你自己對上帝講,或是只對牧師講,這樣不行的啦! 比方說: 教會裡已經傳得沸沸揚揚了,連教會外的人都竊竊私語了,結果你說你悔改了,教會卻多數人都不知道,這樣說得過去嗎? 以這種情形而言,你總該在教會裡,不管是做禮拜、或是小組,總之是一大群人聚集的時候,公開表明你對自己罪行的認罪吧? 你說你自己對上帝講,或是只對牧師講,這樣不行的啦! 因為事情已經公開了,一堆人已經跌倒,而且倒地不起了! 2.如果A離婚又再婚,他的悔改應該如何表現,他是否須取得前妻的原諒 答: 離婚又再婚,然後才要來認罪悔改嗎? 這時,得罪的人可多了! 這人要對自己現任妻子認罪悔改,承認自己犯罪; 這人要對自己前任妻子認罪悔改,承認自己犯罪; 這人要公開認悔改,承認自己犯罪、、、。 至於對上帝認罪悔改,那更不用講,本來就要做的。 說真的,真心願意這樣認罪悔改的,恐怕很少吧? 並且,要記住哦: 認罪悔改是犯罪者應盡的本分,但人家可沒有饒恕你的義務! 事實上,即使你認罪悔改了,人家一樣可以對你吐口水,而且你不得有怨言的! 死刑犯湯銘雄,就是很好的範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319431.html 以下回答,參考便是,我不敢說自己講的一定就是正確合聖經,因為已經越來越複雜。 3.如果A離婚後與他人犯姦淫,那他與元配天上的婚約仍在嗎?A若悔改是否仍需與元配復合? 答: 請注意,『犯姦淫』和『結婚』,是有差距的。 另外也請注意,犯姦淫,不表示就一定要離婚。 當丈夫犯姦淫,婚姻中的妻子當然可以決定離婚,也可以決定不離婚。 因此,假使雙方是在不合聖經的情形下離婚,那麼,在天上,根本就不承認這離婚有效。 也就是說,對天上的上帝而言,你們依然被視為夫妻。 這時,離婚的丈夫犯姦淫,就看妻子是否願意原諒。 假使妻子願意接納,那天上依然承認這婚姻存在; 假使妻子不願接納,那天上就照妻子的決定視此婚姻結束。 假使這個離婚之後犯姦淫,但沒和人結婚的丈夫悔改了,而這位妻子也沒再婚,那麼,丈夫當然必須詢問妻子是否願意接納他。 4.若A離婚後與多人犯姦淫,但後來悔改了,元配也原諒他但不願復合,而A當時有戀愛對象,他是否能再婚? 答: 原配不願復合, 1.假使原配是因為這人與多人犯姦淫,所以不願復合,那麼,這就屬於因為配偶姦淫而離婚,婚姻關係天上失效了。 2.假使不是因為與多人犯姦淫問題,而是因為其他原因,那麼,這樣恐怕天上依然認為婚姻仍未失效哦! 犯姦淫而離婚的犯罪者,除非原配先行另外嫁人,否則,恐怕不宜與他人再婚吧? 5.若B因犯姦淫而與元配離婚,幾時年後B信主了,但B生病快死了為了讓當年外遇對象名正言順,在元配不知情下與當年外遇對象結婚,是罪嗎? 答: 因為犯姦淫而與原配離婚,這時,與原配的婚姻關係在地上與天上都已失效了。 唉! 其實,真的不要犯離婚罪啦! 大家應該可以發現,就像生病一樣,你讓病情越嚴重,才要來處理,一定越來越難處理。 犯罪也一樣,犯罪越多,就越難處理了。
虹姊妹您好, 我查考海德堡要理問答摘要解說第63問引用了多特會議的教會法規, 這份教會法規是多特會議在制定多特信經之後,繼續討論教會事務時修訂的。 其中第73條規定: 罪人為所犯隱密罪,暗中經過一人的勸勉,或在兩三個見證人面前而悔改,就不應當提到堂會前。 第74條規定: 如果有人為了犯隱密罪,經過兩三個人愛心的勸勉仍不聽勸,或「已犯下公開的罪」,此事就當報告給堂會。 第75條規定: 所有這樣罪的和好,即如犯公開的罪,或不聽從勸告(如有足夠的悔改證據),在堂會認為有益於各教會的條件下就該和好。 不論是否在特別的情形應公開表白,在鄉下或小市鎮只有一位牧師如堂會有不同意見時,應在兩個臨時近堂會內考慮之。 觀諸上開規定,連隱密罪的悔改,都需要二、三個見證人了說, 而公開罪的悔改,則應該要公開表白。 又,上述規定,倘若是在鄉下小教會,甚至還需要二個教會來考慮, 那麼所謂公開表白,應該是公開在教會裡表示懺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