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廢死的人,常會搬出聖經裡的兩個事例,來做為他們廢死的依據:
1.該隱
2.大衛王
那麼,我們這些主張死刑的基督徒,該如何來面對這個問題呢?
該隱犯了謀殺罪,殺害親弟弟,但上帝沒把他處死。
大衛姦淫人妻,並謀殺人家丈夫,上帝也沒把他處死。
這豈不表示應該要廢除死刑嗎?
主張死刑的弟兄姊妹,怎麼辦呢?
這兩個事例,確實是聖經事例,而且上帝確實沒處死。
那麼,這兩個事例,可以推翻我們前面大量從聖經得來的支持死刑的論述嗎?
我們要很小心一件事,就是----------建立教義,要用『全本』聖經來建立,不能只靠幾句經文或事例來建立。
另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個別經文,要用『全本』聖經來解,不能割裂來解。
新派神學的特點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割裂全本聖經』。
他們習慣把聖經不斷割裂-------各卷彼此無關、各段彼此無關、各經節彼此無關。
他們的聖經,是支離破碎、彼此矛盾的。
因此,他們只採用他們喜歡的,但拒絕他們不喜歡的。
我們卻不同,我們相信全本聖經是和諧一致的、毫無矛盾的。
因此,各經卷彼此之間絕不矛盾、各段彼此之間絕不矛盾、各經節彼此之間絕不矛盾。
那麼,廢死者拿出的該隱與大衛的問題,
我們如何駁斥呢?
1. 不一定處死 vs 一定不處死
從該隱和大衛的事例而言,面對全本聖經,
我們只能得出『不一定』處死的結論,
不可能得出『一定不』處死的結論。
這是很基本的邏輯問題而已。
不一定處死,是------------不一定每個犯死罪的人都要判死刑。
一定不處死,是------------所有犯死罪的人,都不能判死刑。
這兩者差十萬八千里。
2. 論述性經文 vs記敘性經文
要建立教義,要盡量用論述性經文,而非記敘性經文。
這是很基本的解經常識。
要用記敘性經文來建立教義,並非絕對不行,
但是非常困難。
很不幸的,該隱和大衛的例子,就是記敘性經文,而非論述性經文。
企圖用這兩個記敘性經文,就想建立起廢死的教義,是行不通的。
因為,還有大量論述性經文、記敘性經文,都顯示出死刑是應該的。
3. 清楚經文 vs 難解經文
正統的解經,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用清楚經文來解不清楚經文』,
而不是顛倒過來,用『不清楚經文來解清楚經文』。
由於該隱和大衛的事例,聖經並未講述沒處死的原因,
這時,我們就不能用這種不清楚經文來解釋其他清楚經文;
也不能用這種不清楚經文來建構教義,漠視其他清楚經文。
4. 特例 vs 常態
什麼是特例?
很少見,那是特例。
假使很普遍,那叫常態。
問題是,該隱和大衛的例子,是聖經裡少見的特例,還是常見的常態?
當然是特例!
既然是特例,就表示這不是普遍情形,而是少見情形。
結果,把特例當成常態,這是非常嚴重錯誤。
在聖經裡,明明死刑是常態,沒處死才是特例;
怎麼能反過來認為死刑是特例,不處死才是常態呢?
5. 法外開恩 (恩典憐憫)vs 法內定規(例行法規)
該隱和大衛沒被處死的情形,是法外開恩,還是例行法規?
聖經裡清楚的例行法規,講得很清楚,是『支持死刑』;
而不處死的情形,很明顯是『法外開恩』。
放到國家法律來,就是死刑是法律規定,
不處死才是例外的開恩狀態。
我們不是反對特殊狀況下的法外開恩,
我們反對的是把法外開恩變成法律定規,
這差十萬八千里了。
以上的綜合觀念,我可以用一個例子來做示範,就是『十架上的強盜沒受洗』。
這個強盜確定得救了,但他沒受洗。
聖經裡大量清楚的經文都表示--------基督徒要受洗。
可是,這個強盜沒受洗啊?
那麼,要如何解釋這狀況呢?
正確的解釋是:
這是個記敘性的經文,是一種特例,我們要用其他清楚經文解釋這特例經文,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不一定』受洗的結論;
但是不能反過來,說這事例是一種常態,用這不清楚經文來解釋其他清楚經文,用這經文來建立教義,並得出『一定不』受洗的結論。
這其實只是很基本、很簡單的正統解經觀念而已,
但新派神學就是要扭曲整個解經,硬要扯該隱和大衛這兩個特例經文,
然後漠視其他大量清楚的論述性和記敘性的經文。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我們千萬不要被他們的唬爛嚇倒。
接下來,我們要思考為何上帝沒處死該隱和大衛王的問題了。
基本上,這屬於難解經文,我們不易有完整、公認的答案。
不過,有些說法,可以參考。
但要提醒的是,這些都是推測,不表示真理,
而因為聖經沒明講,所以我們也不須過度探究:
1.該隱部分
當時屬於創世記早期,人口非常稀少。
這時,假使要執行死刑,那麼,誰來執行?
我們馬上會發現,假使要由『人類』來執行死刑,那麼,
執行者就會變成亞當夏娃(該隱的父母),或是其他該隱的兄弟姊妹。
坦白說,這種由『親人』執行死刑的情形,自古以來,一般國家,也都不常見。
而聖經裡,死刑的執行,也不是由家人執行,也禁止受害者家屬自己動手報私刑,
而是要由『國家』之類第三者來執行。
問題是,當時也沒國家或其他類似權柄組織,只有自己家人。
所以,上帝不由家屬來執行死刑,是可以理解的。
那麼,假使不由『人類』來執行死刑,那就必須由『上帝』自己來執行了
(或是由上帝命令天使來執行,但這一樣屬於上帝自己執行)。
但聖經裡,許多任務的執行,多半交由人類來動手執行,較少由上帝自己動手。
假使交由人類動手來執行死刑,馬上就回到上面說的『親屬執行親屬的死刑』的狀況,這不是聖經的規定。
但假使是由上帝自己動手,當然也可以,
但上帝為何沒處死該隱,我們不得而知,因為聖經沒講。
有可能為了當時稀少人口繁衍,所以上帝饒該隱一命,以便繁衍人類族群。
但再講一次,實際原因未明,我們也不須過度探究。
二、大衛犯姦淫罪和殺人罪,但沒處死刑
這部份和該隱問題類似,都面臨一個--------誰來執行--------的問題。
依據摩西律法,要向法庭提出控訴,並要有兩個見證人作證。
問題是,誰來控告大衛?誰當見證人?
事實上,自古至今,王權國家,當國王(皇上)是全國最高行政、立法、司法的掌權者時,幾乎都很難出現有人敢去控告國王、去當見證人、去判國王死刑的現象的。
換言之,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也就是『沒有人能執行』的問題。
因為,在那種王權時代,國王自己就是政府,無法處死自己。
所以,又回到該隱的狀況-------人類無法執行死刑,只能由上帝自己親自執行。
這時,上帝施展法外開恩,並非不可。
而且,我們要記住一個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的重點,就是--------
這時,已經是上帝自己親自審判並執行,不是由人類審判與執行。
當審判權與執行權由上帝親自執行時,由於上帝是完全無罪無誤的神,所以祂絕不會判錯。
而且上帝具有至高無上的權柄,此時,沒有任何人類可置一詞,通通只能接受,沒有理由,也沒資格質問。
但是,當上帝將審判權交給人類時,由於不是上帝親自審判與執行,
所以我們就必須依據聖經,也就是上帝的話,來進行判斷與決策。
再講一次這個觀念:
上帝是一切規定的創始者與啟示者,上帝若不啟示,我們就不知道。
我們只能依據上帝顯明的啟示,來遵守進行;
無法透過上帝隱藏的啟示,來遵守進行。
上帝自己可以選擇哪些東西對我們人類啟示,哪些封閉。
當上帝自己執行審判與執行時,祂把『審判權與執行權』收回自己身上,
並決定『封閉理由』,
因此,為何有些人上帝法外開恩、饒他一命(如:該隱、大衛);
有些人上帝卻非常嚴厲對待、連較多的悔改機會也不給(如:當場擊殺烏撒、當場擊殺亞拿尼亞、撒非拉);
我們不得而知,只能敬畏上帝主權。
但是,當上帝把審判權與執行權交給人類時,這時,我們就有義務依據上帝顯明的啟示,也就是聖經,來進行審判與執行了。
這時,聖經清楚的教導是要有死刑,我們就該這樣遵守。
但是,話又說回來,該隱與大衛的例子,也顯示出即使主張死刑,
也不是拼命擴大死刑範圍,而是必須盡量限縮死刑範圍,有時甚至必須考慮法外開恩。
事實上,這也是我們一貫的主張。
特別是某些爭議性極大的死刑案件,有時就可能以限縮死刑、法外開恩為宜。
這時的特例狀況,並非不合聖經。
可是,假使反過來主張『通通都不能死刑』,那就與聖經偏離太遠了。
小小羊
- Nov 04 Tue 2014 09:13
廢死刑?該隱和大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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