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可因為家暴而離婚,所以,妻兒必須被活活打死嗎?
2. 神一開始就預定了要妻子為祂死於婚姻的家暴中來做見證?
3. 我們要先順服神,再順服人(丈夫,教會,掌權者…),如果人與聖經的教導衝突,絕對要順服神。但是耶穌卻因為誣告,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然而,誣告是不符聖經教導的,想請問您,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情況?
4. 如果一對同性戀人,其中一位去變性的話,他們的婚姻就是神所祝福的了嗎?
5. 如果同性戀者他們沒有性行為,只是相愛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嗎?
6. 即便是神所積極引導的婚配,也不是從此之後幸福快樂的日子呀(以何西阿為例)
7. 請問關於基督徒不能變性的經文是出自哪邊呢?
8. 我找過一些關於性向的論文與書籍、、、
(以上是同一發問者和我的回信,多封信件的問題整理)(隱私均去除,內容有改寫)
1. 關於家暴的議題,您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關於依照聖經的教導,我們不應該因為受到家暴離婚。
也就是說,神希望我們不要離開一位會施暴的家人。
即使發生像之前新聞報導中的,嬰兒被父親活活打死,
沒多久,該位父親再度打死另一位新生兒,
所以那些幾個月大的嬰兒,也是為神背起十字架嗎?
答:
你搞錯了!請注意,為主背十字架,不表示不能找援助、不能逃避危險。
受到家暴,有生命危險,當然要努力找援助、避開危險。
但是,萬一已經想盡辦法、盡了一切本分與努力,但還是逃不了危險了呢?
這就是為主殉道,背十字架。
羅馬帝國的信徒,被迫害時,他們一樣努力逃難、尋找生路。
但有時不管如何逃,還是逃不了時,他們就是用殉道來寫信仰。
另外,關於嬰兒被家暴父打死,
請問,母親要不要認真避免嬰兒被打死?要不要認真保護嬰兒?
另外,這嬰兒應不應被進行安置保護措施?
已經死了一個,難道不該採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
至於死掉的嬰兒,上帝接納他們的靈魂,
因為他們自己無能力逃難,而且只有原罪沒有本罪。
可是,沒善盡保護責任的照顧人,罪就大了。
事實上,你講的嬰兒被打死,我認為母親恐怕根本沒認真善盡本分、其他相關照顧人根本沒認真善盡本分。
另外,嬰兒沒有背十字架的問題,
因為他們沒有行為能力,也沒有意志來決定背不背十字架。
所以,沒有人在用嬰兒背十字架這類描述的。
2.關於婚姻,承上,如果我們的婚姻是神所匹配的(不是自己亂嫁娶的),
雖然不見得一帆風順,但是我們更能依著神而更加親近神與彼此,
但是如果又遇到家暴的問題,甚至妻子被打死,
我們可以說,這是神一開始就預定了要妻子為祂死於婚姻的家暴中來做見證,
是要見證神所匹配的婚姻與拯救嗎?還是見證別的?捨己嗎?愛人嗎?
(通常在家暴中,嚴重到會被打死的受害人,對於施暴者只有恐懼等負面情緒而已)
答:
你錯了!因為你誤解『神所配合』的這句經文了。
不管是不是你自己亂找對象,反正一旦結婚,你們就是神所配合的,人都不可以分開了。
差別只是假使婚姻幸福,通常這是出於上帝積極『計畫引導』的配合;
你自己亂找,結果婚姻不幸,這通常是出於上帝消極的『許可任憑』的配合。
至於見證,你又錯了,不要隨便就想什麼見證。
我們一般人的習慣,會認為見證是屬於『幸福、美好、今世成功興旺』東西。
問題是,聖經裡各種事例,除了『幸福、美好、今世成功興旺』的那種以外,也有『不幸、苦難,但使人依然堅守信仰』,當然也有『行惡、被罰使後人引以為鑑』的那種。
我們只能說『所有一切大小事,都有上帝美意』,但不需動輒說什麼見證不見證。
3.聖經上說,我們要先順服神,再順服人(丈夫,教會,掌權者…),
如果人與聖經的教導衝突,絕對要順服神。
但是耶穌卻因為誣告,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
然而,誣告是不符聖經教導的,
想請問您,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情況?
我一直覺得,我一定漏掉了某個環節,所以才會卡住。
答:
問題是,順服神就表示你不會被冤枉而死?
你順服神,不表示別人也會順服神,不是嗎?
你順服神,可是別人不順服神,要來害你,你當然可以盡量逃避,
但有時,就是逃不了,這就是『為義受逼迫』,懂嗎?
你只能『要求自己』,但無法『控制別人』的!
順服神不順服人,是用在對『你自己的要求』,不是『別人也會照辦』。
4.關於夫妻一定是二性所構成的部分,我知道教會對於同性戀是不能允許的。
所以如果一對未婚的同性戀人,其中一位去變性的話,
他們的婚姻就是神所祝福,教會所樂見的了嗎?
答:
你有很多問題,是因為一直以為婚姻一定是上帝『積極主動計畫引導』的,所以你當然會有很多誤解、想不通之處。
只要你知道上帝的預定,除了『積極的』計畫引導,還有『消極的』許可任憑那種,你很多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說,婚姻當然不是全部都是出於上帝祝福才成立的,好比說:
大衛與拔示巴的婚姻,上帝只是許可任憑,可不是祝福!
所以,不要動輒想祝福。
另外,同性戀者去變性,並沒有真正改變他的性別。
這當然不能結婚!
5.關於同性戀的問題,聖經上明確指出厭惡他們的性行為,
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性行為,只是相愛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嗎?
(暫時假設他們也沒有對肉體的慾望)
答:
當然不行!
ICCP信仰宣言明確確認聖經不僅定罪同性戀的『行為』,也定罪同性戀的『思想』的!
所以,同性戀者彼此相愛但無性行為,一樣不行!一樣是犯罪!
ICCP信仰宣言,是全世界許多國家的福音派神學家,針對當今福音派教會裡,這些已經大量混亂,令人無所適從的二十二個議題,做出清楚的教導。
在這些信仰宣言裡,告訴大家當今許多在教會中不合聖經的錯誤教導有哪些,並告訴大家正確的又是什麼。
這宣言也教導大家二千年來歷世歷代教會在這些議題上所持守的信仰。
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的講解與說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4330617.html
6. 但即便是神所積極引導的婚配,也不是從此之後幸福快樂的日子呀(以何西阿為例) 。家暴也一樣啊。
答:
請回答我:
家暴丈夫的家暴,是上帝積極計畫引導,還是消極許可任憑的?
何西阿妻子的姦淫,是上帝積極計畫引導她去犯姦淫,還是消極許可她去犯姦淫的?
7.關於基督徒不能變性的經文是出自哪邊呢?
答:
你問錯了!
你要回答基督徒可以變性的經文出自哪裡,請找出來給我看。
聖經哪裡同意性別可以改變的?
你的思考路線,是『只要聖經沒直接說,我通通都可做』;
正確的思考路線,是『除非聖經直接或間接有說,否則我不能隨便去做』。
唯獨聖經,不是你那種思路,而是我講的這種。
否則,聖經也沒直接講媽祖、關公,基督徒也可以去拜嗎?
8.我讀過一些關於性向的論文與書籍,沒有見過具有公信力的論文研究是支持同性戀的性向是可以改變的 。
答:
請問,『聖經』還是『研究』,才是絕對真理?
基督徒研究同性戀,是該努力去聖經找答案,還是該努力去世俗學問找答案?
另外,不管性傾向能否改變,犯罪就是犯罪。
你不能說我天生性慾大,所以我就可以和很多女人亂來,不算為有罪;
你不能說我天生就比較衝動暴力,所以我就可以打人,不算為有罪。
聖經可不管你天生慾望如何,你只要去觸犯規定,就通通都有罪。
姊妹!原諒我說一句話:
你有鑽漏洞的傾向,這很不好。
其實,你真正要表達的,就是:
1.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2.同性戀變性是可以結婚的
3.同性戀是無罪的
我很不喜歡鑽漏洞的人。
你從以前的多次信件與問題裡,這種鑽漏洞的傾向很嚴重。
假使你還是喜歡往漏洞鑽,那請另請高明,我沒本事服事。
我只服事一種人:
願意真心認識聖經、順服上帝的人。
否則的話,不想順服上帝、喜歡找各種理由的人,永遠有講不完的理由。
請將『預定論與自由意志』分類夾中的文章,認真的、一篇一篇的,詳細讀懂,
掌握住聖經真正要帶我們理解的意思,而不是用人的腦袋胡思亂想的意思。
你的很多問題,都是很標準使用人類墮落理性所想出來的問題,
而不是真正回歸上帝真理之後,用被潔淨的理性所思考的問題。
『從以賽亞的呼召,示範墮落理性與正確理性的差異 』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2225337.html
請注意這篇文章裡所呈現出來的聽到同樣上帝的話,但兩種不同的思考方式。
就邏輯而言,兩種思考,豈不都是非常合理?
但聖經嚴厲警告『不得使用』墮落理性來理解上帝的話,
必需使用正確理性來理解上帝的話。
你的情形,其實就是:
上帝已經說『善惡樹的果子不可以吃』,
但你還一直在那裡問:
為什麼這樣規定?
為什麼不可以吃?
什麼情形可以吃?、、、、
目前,請先不用問問題,認真讀懂這些再說。
否則的話,我講得再多,你一樣無法理解,一樣會繼續繞。
除非你先學會『神本』(從上帝要我們思考的角度去思考),而非『人本』(用人類本性的角度去思考),
否則的話,你對聖經許多問題與回答,絕對無法理解與接受的。
小小羊
2. 神一開始就預定了要妻子為祂死於婚姻的家暴中來做見證?
3. 我們要先順服神,再順服人(丈夫,教會,掌權者…),如果人與聖經的教導衝突,絕對要順服神。但是耶穌卻因為誣告,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然而,誣告是不符聖經教導的,想請問您,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情況?
4. 如果一對同性戀人,其中一位去變性的話,他們的婚姻就是神所祝福的了嗎?
5. 如果同性戀者他們沒有性行為,只是相愛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嗎?
6. 即便是神所積極引導的婚配,也不是從此之後幸福快樂的日子呀(以何西阿為例)
7. 請問關於基督徒不能變性的經文是出自哪邊呢?
8. 我找過一些關於性向的論文與書籍、、、
(以上是同一發問者和我的回信,多封信件的問題整理)(隱私均去除,內容有改寫)
1. 關於家暴的議題,您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關於依照聖經的教導,我們不應該因為受到家暴離婚。
也就是說,神希望我們不要離開一位會施暴的家人。
即使發生像之前新聞報導中的,嬰兒被父親活活打死,
沒多久,該位父親再度打死另一位新生兒,
所以那些幾個月大的嬰兒,也是為神背起十字架嗎?
答:
你搞錯了!請注意,為主背十字架,不表示不能找援助、不能逃避危險。
受到家暴,有生命危險,當然要努力找援助、避開危險。
但是,萬一已經想盡辦法、盡了一切本分與努力,但還是逃不了危險了呢?
這就是為主殉道,背十字架。
羅馬帝國的信徒,被迫害時,他們一樣努力逃難、尋找生路。
但有時不管如何逃,還是逃不了時,他們就是用殉道來寫信仰。
另外,關於嬰兒被家暴父打死,
請問,母親要不要認真避免嬰兒被打死?要不要認真保護嬰兒?
另外,這嬰兒應不應被進行安置保護措施?
已經死了一個,難道不該採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
至於死掉的嬰兒,上帝接納他們的靈魂,
因為他們自己無能力逃難,而且只有原罪沒有本罪。
可是,沒善盡保護責任的照顧人,罪就大了。
事實上,你講的嬰兒被打死,我認為母親恐怕根本沒認真善盡本分、其他相關照顧人根本沒認真善盡本分。
另外,嬰兒沒有背十字架的問題,
因為他們沒有行為能力,也沒有意志來決定背不背十字架。
所以,沒有人在用嬰兒背十字架這類描述的。
2.關於婚姻,承上,如果我們的婚姻是神所匹配的(不是自己亂嫁娶的),
雖然不見得一帆風順,但是我們更能依著神而更加親近神與彼此,
但是如果又遇到家暴的問題,甚至妻子被打死,
我們可以說,這是神一開始就預定了要妻子為祂死於婚姻的家暴中來做見證,
是要見證神所匹配的婚姻與拯救嗎?還是見證別的?捨己嗎?愛人嗎?
(通常在家暴中,嚴重到會被打死的受害人,對於施暴者只有恐懼等負面情緒而已)
答:
你錯了!因為你誤解『神所配合』的這句經文了。
不管是不是你自己亂找對象,反正一旦結婚,你們就是神所配合的,人都不可以分開了。
差別只是假使婚姻幸福,通常這是出於上帝積極『計畫引導』的配合;
你自己亂找,結果婚姻不幸,這通常是出於上帝消極的『許可任憑』的配合。
至於見證,你又錯了,不要隨便就想什麼見證。
我們一般人的習慣,會認為見證是屬於『幸福、美好、今世成功興旺』東西。
問題是,聖經裡各種事例,除了『幸福、美好、今世成功興旺』的那種以外,也有『不幸、苦難,但使人依然堅守信仰』,當然也有『行惡、被罰使後人引以為鑑』的那種。
我們只能說『所有一切大小事,都有上帝美意』,但不需動輒說什麼見證不見證。
3.聖經上說,我們要先順服神,再順服人(丈夫,教會,掌權者…),
如果人與聖經的教導衝突,絕對要順服神。
但是耶穌卻因為誣告,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
然而,誣告是不符聖經教導的,
想請問您,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情況?
我一直覺得,我一定漏掉了某個環節,所以才會卡住。
答:
問題是,順服神就表示你不會被冤枉而死?
你順服神,不表示別人也會順服神,不是嗎?
你順服神,可是別人不順服神,要來害你,你當然可以盡量逃避,
但有時,就是逃不了,這就是『為義受逼迫』,懂嗎?
你只能『要求自己』,但無法『控制別人』的!
順服神不順服人,是用在對『你自己的要求』,不是『別人也會照辦』。
4.關於夫妻一定是二性所構成的部分,我知道教會對於同性戀是不能允許的。
所以如果一對未婚的同性戀人,其中一位去變性的話,
他們的婚姻就是神所祝福,教會所樂見的了嗎?
答:
你有很多問題,是因為一直以為婚姻一定是上帝『積極主動計畫引導』的,所以你當然會有很多誤解、想不通之處。
只要你知道上帝的預定,除了『積極的』計畫引導,還有『消極的』許可任憑那種,你很多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說,婚姻當然不是全部都是出於上帝祝福才成立的,好比說:
大衛與拔示巴的婚姻,上帝只是許可任憑,可不是祝福!
所以,不要動輒想祝福。
另外,同性戀者去變性,並沒有真正改變他的性別。
這當然不能結婚!
5.關於同性戀的問題,聖經上明確指出厭惡他們的性行為,
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性行為,只是相愛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嗎?
(暫時假設他們也沒有對肉體的慾望)
答:
當然不行!
ICCP信仰宣言明確確認聖經不僅定罪同性戀的『行為』,也定罪同性戀的『思想』的!
所以,同性戀者彼此相愛但無性行為,一樣不行!一樣是犯罪!
ICCP信仰宣言,是全世界許多國家的福音派神學家,針對當今福音派教會裡,這些已經大量混亂,令人無所適從的二十二個議題,做出清楚的教導。
在這些信仰宣言裡,告訴大家當今許多在教會中不合聖經的錯誤教導有哪些,並告訴大家正確的又是什麼。
這宣言也教導大家二千年來歷世歷代教會在這些議題上所持守的信仰。
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的講解與說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4330617.html
6. 但即便是神所積極引導的婚配,也不是從此之後幸福快樂的日子呀(以何西阿為例) 。家暴也一樣啊。
答:
請回答我:
家暴丈夫的家暴,是上帝積極計畫引導,還是消極許可任憑的?
何西阿妻子的姦淫,是上帝積極計畫引導她去犯姦淫,還是消極許可她去犯姦淫的?
7.關於基督徒不能變性的經文是出自哪邊呢?
答:
你問錯了!
你要回答基督徒可以變性的經文出自哪裡,請找出來給我看。
聖經哪裡同意性別可以改變的?
你的思考路線,是『只要聖經沒直接說,我通通都可做』;
正確的思考路線,是『除非聖經直接或間接有說,否則我不能隨便去做』。
唯獨聖經,不是你那種思路,而是我講的這種。
否則,聖經也沒直接講媽祖、關公,基督徒也可以去拜嗎?
8.我讀過一些關於性向的論文與書籍,沒有見過具有公信力的論文研究是支持同性戀的性向是可以改變的 。
答:
請問,『聖經』還是『研究』,才是絕對真理?
基督徒研究同性戀,是該努力去聖經找答案,還是該努力去世俗學問找答案?
另外,不管性傾向能否改變,犯罪就是犯罪。
你不能說我天生性慾大,所以我就可以和很多女人亂來,不算為有罪;
你不能說我天生就比較衝動暴力,所以我就可以打人,不算為有罪。
聖經可不管你天生慾望如何,你只要去觸犯規定,就通通都有罪。
姊妹!原諒我說一句話:
你有鑽漏洞的傾向,這很不好。
其實,你真正要表達的,就是:
1.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2.同性戀變性是可以結婚的
3.同性戀是無罪的
我很不喜歡鑽漏洞的人。
你從以前的多次信件與問題裡,這種鑽漏洞的傾向很嚴重。
假使你還是喜歡往漏洞鑽,那請另請高明,我沒本事服事。
我只服事一種人:
願意真心認識聖經、順服上帝的人。
否則的話,不想順服上帝、喜歡找各種理由的人,永遠有講不完的理由。
請將『預定論與自由意志』分類夾中的文章,認真的、一篇一篇的,詳細讀懂,
掌握住聖經真正要帶我們理解的意思,而不是用人的腦袋胡思亂想的意思。
你的很多問題,都是很標準使用人類墮落理性所想出來的問題,
而不是真正回歸上帝真理之後,用被潔淨的理性所思考的問題。
『從以賽亞的呼召,示範墮落理性與正確理性的差異 』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2225337.html
請注意這篇文章裡所呈現出來的聽到同樣上帝的話,但兩種不同的思考方式。
就邏輯而言,兩種思考,豈不都是非常合理?
但聖經嚴厲警告『不得使用』墮落理性來理解上帝的話,
必需使用正確理性來理解上帝的話。
你的情形,其實就是:
上帝已經說『善惡樹的果子不可以吃』,
但你還一直在那裡問:
為什麼這樣規定?
為什麼不可以吃?
什麼情形可以吃?、、、、
目前,請先不用問問題,認真讀懂這些再說。
否則的話,我講得再多,你一樣無法理解,一樣會繼續繞。
除非你先學會『神本』(從上帝要我們思考的角度去思考),而非『人本』(用人類本性的角度去思考),
否則的話,你對聖經許多問題與回答,絕對無法理解與接受的。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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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學會『神本』(從上帝要我們思考的角度去思考),而非『人本』(用人類本性的角度去思考),是的!這句話對我教導孩子有很大的幫助! 因為我常常要想辦法說道理回答我那很愛問各種問題的孩子,今天讀了小小羊這篇文章,受益良多!
除非你先學會『神本』(從上帝要我們思考的角度去思考),而非『人本』(用人類本性的角度去思考) 小小羊這句話確實是聖經的精隨,可惜很難因為人本來就有墮落的理性思維,,,所以只能在加上小小羊以前教過的一句話....就是聖經的教導學了...知道了....但是果子卻是流血流淚操練出來的....上帝學校沒辦法瞞混過關.... 只能努力學....至於被家暴....的確不可離婚....但是分居可以吧....現行法律可是提供這項人權給我們用.... 聖經也沒禁止...別忘了主耶穌說你要靈巧如蛇馴良如鴿子
家暴可否離婚? 其實我是對基督徒能否離婚懷疑,之前一直抱持基督徒無論如何不能離婚的想法,後來讀了這段經文,大概知道作法了。 哥林多前書 7: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7: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 7:14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7:16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給楊吳嫚娘: 1.家暴可否離婚? 答: 當然不行! 你列出的經文,和家暴無關。 你列的經文,是聖經同意離婚的其中一個條件,叫『不信者要離去』(遺棄)。 2.基督徒可否離婚? 答: 當然可以! 而且不是只有你寫的那經文。 基督徒合聖經離婚,共計兩點: a.配偶淫亂 b.不信者要離去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3.合乎聖經條件,是否一定要離婚? 答: 不一定,看個人領受。 只是,這時離婚不是犯罪,但不想離婚當然也可以。 園地相關文章已多,請自行去『信仰與婚姻』分類夾閱讀。 在此我只附一篇文章: 不用再問我可不可以離婚了,因為答案都是不行!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274149.html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240661.html 也附這篇文章供弟兄姊妹看看 有完善的解釋唷 其實我家並不是在一個好的父母關係之下成長,從相敬如兵到相近如冰的長年過程, 都歷歷在目,所以印象會格外的深刻. 但最終父母還是一直堅持維持婚姻關係.但是這狀況還是不得不分開住. 還好也因為沒有離婚,在雙方較為冷靜時也會慢慢互相關心.當然這不是一年兩年. 而是十幾二十年的調適.其中當然有許多掙扎跟挫折. 父親在去世前幾年態度轉變的很好,甚至悔改信耶穌. 追尋一些保護和資源管道,未嘗不是一個好方法.這相當重要的 遵守聖經原則,也-"必定"-要保護好自己和家人.不是只有一味的忍耐被施虐. 因為每一次被施虐都是身心上莫大的傷痛和苦毒.特別是心靈. 如果母親不積極追求這些保護機制而且堅強的工作過活,極力設置一個停損點,並持守信仰,恐怕小妹現在不能好好坐在電腦桌前看原地文章了. 這是個人一點小小體會,若小小羊兄長覺得不妥請刪之.
想請教一個比較細的問題,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 而合聖經的離婚 1.配偶淫亂 2.不信者要離去 第1點比較沒問題,不論是提出協議或訴訟應該都可以。 第2點就有些疑問,因為從聖經經文看起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似乎應是由不信的那一方主動提出才可行?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被遺棄的一方是否能夠主動提出離婚協議或用法律規定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訴請裁判離婚呢?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正在學習與婚姻相關的法律,未來也可能從事相關工作, 絕對不是找碴。 感謝兄姐們釋疑。
從聖經經文看起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似乎應是由不信的那一方主動提出才可行?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被遺棄的一方是否能夠主動提出離婚協議或用法律規定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訴請裁判離婚呢? 答: 『不信者要離去』,韋斯敏斯特信條稱為『遺棄』, 講白話點,就是不信者不要你了,而且離開你了。 這時,我們可以分成兩大類狀況: 1.不信主的一方要離開你,且『主動提出離婚』-----這時,信主的一方式可以答應離婚的。通常這種情形,多半是有外遇,也就是姦淫罪那種,不信者要去和外遇對象結婚。 2.不信的一方不管你,也沒有提出離婚,但就是『主動離開你』了------這時, 信主的一方式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通常這種情形,也常和外遇有關,也就是不信者已經去和外遇對象同居,但因為要繼續利用你照顧家裡,所以不提出離婚。 不管是『不信者主動提出離婚』(你不答應,他就會離開你), 還是『不信者主動離開你』(不提出離婚,但他就是離開你), 這都符合聖經說的不信者要離去的情形,是可以離婚的。 所以,「被遺棄的一方是否能夠主動提出離婚協議或用法律規定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訴請裁判離婚呢?」, 我個人認為答案是可以! 因為這並非信主方主動提出,而是不信主方主動做出,信主方被動回應而已。 不過我要提醒的是,聖經以『不離婚』為原則。 因此,這種『不信者要離去』的情形,要盡量從嚴解釋,並且必須有遺棄(好比不養家、不給家裡生活費)這類嚴重罪行為宜。 好比說,我們不太能用不信的丈夫離家幾天不回家,就說不信者要離去,然後要求離婚。 有些婚姻會出現分居現象,而且不信者並未和別人外遇,並且有繼續養家,並且不信者並不想離婚, 這時,已信者是無法用不信者要離去這條規定來離婚的。
小小羊版主平安: 想請教一下,如果未來從事法律公職,可想而知在民事官司上一定會遇到不合聖經的離婚訴訟,況且地上國法律(我國民法婚姻相關條文)可離婚適用的要件(如不能人道、有重大疾病者)明顯低於聖經標準;那麼身為有權裁判者(如法官)但同時又身為持守聖經世界觀的信神者,在合乎地上國法律時"不得不"裁判其案可以離婚(否則就違背依法審理之原則),雖然個人持守方面上強烈反對不合聖經的離婚,但是在公職本分方面上又因為必須依法審理,而作出世俗中依循墮落理性路徑而生的判決。 因為個人正在法律學院求學,將來意欲通往司法公職的領域,但是想到日後可能會經手上述情況的案子,雖然知道地上國和上帝國的區別,但違背上帝的話總是令己感到相當不安(因為用聖經檢驗世上一切的已是本能反應)。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能夠比照尼西米在波斯帝國當酒政、約瑟、但以理當異教國家宰相等等眾先知的例子(個人在園地的版齡4年,之前不敢隨便發問攪擾學道環境,因此爬過園地與此相關之多數文章思考良久),可以平平安安的去呢? 版主先前的文章已點明: 例1."對於基督徒的工作,有很多領域,其實是『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引用版主語) 例2."『我曾說:你們是神。、、、、然而,你們要死』(詩82:6-7) 這裡的你們,指的就是審判官、司法人員。 當審判者在執行任務時,是像上帝一樣進行賞善罰惡,是非常神聖嚴肅的,必需盡一切努力做到公義的。"(引用版主語) 綜上以觀,所以像法官做出裁判會直接牽涉到旁人身家性命,看來似乎比一般職業的相對領域更敏感也更複雜,以經文觀之審判官者將來受神的審判想必很重,但在俗世職業本分中又受墮落理性地上法律的束縛,那麼該如何戰兢自處方能貼近神的訓誨呢? 先行感謝小小羊版主教導!
給Cahara: 其實,你已經抓住很多重要概念了。 我只簡單補充一些。 荷蘭首相凱波爾是虔誠的基督徒。 當他當首相時,很多人會擔心他不管三七二十一把聖經全盤搬到國家來套用, 但凱波爾回答,他不會那樣。 (我忘記在哪裡看過這樣的資訊,詳細內容我也忘了,但大致意思是這樣) 我們可以很粗略把聖經和國家法律做兩大分類: 1.絕對性的宗教信仰與事務 如:拜偶像者處死、要拆毀偶像(舊約律法) 2.非關宗教的原則與事務 如:偷人的牛要如何處罰、要有愛心、、、。 這種分類不是很精確且完整,但起碼可以給一些思考方向。 我們可以發現,基督徒在國家裡,不能把第一類的聖經規定套用到國家法律上來。 舉例而言,假使有基督徒去廟裡破壞偶像,這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不能因為對方說這是聖經有的規定而判無罪。 當然,這種第一類的狀況,我們一樣可以用反合性經文以及全本聖經精義,清楚知道民主國家基督徒去破壞人家廟宇就是不對, 但是,起碼這給我們一種思考方向,知道聖經應用到地上國,有很多要更深入思考之處,不是可以亂用濫用聖經。 另外,我們還可以加上另一種方向的分類: 1.國家法律違反聖經 2.國家法律符合聖經 3.國家法律,聖經沒講 4.、、、、 每種分類,都還可以有更多狀況與細分類。 在此,我沒辦法詳細論述,只簡單用一、二個例子來示範。 1.不能偏袒窮人 這是聖經規定,但和社會不加思索的習慣卻不太一樣。 聖經有很多要善待窮人、不能欺壓窮人的規定,這我們都很容易理解。 但是,聖經卻也出現『不可偏袒窮人』的警告,這我們常常忽略。 太多時候,司法官也可能出現『偏袒弱勢』的現象,輕易認為所謂「弱勢」就一定是正確的一方,但這是違反『公義公平』的。 像這種聖經原則,就會對基督徒法官、檢察官有很重要的提醒, 而起這種原則是可以具體應用在國家法律上的。 2.要儘速刑罰 這是聖經裡另一種提醒,要求速審速決。 『斷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滿心作惡』(傳8:11) 當然,速審速決不表示為求快就不管公平正義與程序。 但是,我們也都知道,不少時候,司法官是故意拖,透過各種程序一拖在拖。 那這種就不行。 這種速審速決的提醒,也是基督徒司法官可以具體落實在國家法律執行上的項目。 3.不可兩樣砝碼 這種情形,在涉及政黨顏色時,非常常見且嚴重。 同樣情形,只因政黨不同,就可以拼命判刑或拼命脫罪,而不是用一般原則來同等適用。 這也是很常見的聖經原則,而且可具體落實在司法官執行法律上的。 4.要判死刑 這是現今很爭議的部份,很多國家都廢除死刑,但起碼台灣尚未廢除。 既然台灣的法律依然存在死刑,基督徒司法官就必須照聖經原則,對嚴重暴行的謀殺犯判處死刑。 5.離婚條件 當然聖經有嚴格的離婚條件,但國家法律並非如此。 這時,我們就不能未經謹慎分辨就把聖經原則拿出來套用在國家法律上。 這時就是但以理、尼希米、約瑟的情形,像尼希米一邊幫國王在吧台調酒,讓他們荒淫無道,但他自己卻不沾染惡行一樣。 畢竟,不是每對離婚者都是基督徒,人家本來就不用理聖經。 不過,若是遇到雙方是基督徒,或許可以嘗試用聖經勸一下,但不能勉強。 因為,國家的法院,並非教會議會, 在國家法院審判者要遵守國家規定,在教會議會審判者要遵守聖經規定。 二者內容並不相同。 類似的就像國家法律保障各種宗教自由,司法官就不能判拜偶像的人有罪。 我們不能說這樣的判決,就是違反聖經。 以上簡單分享一些看法,提供參考。
非常非常感謝小小羊版主的悉心回覆! 唯願祈求神賜福予小小羊版主以及各位兄姐,在下於此流連學道常常閱讀文章近乎整日,全心感激永活的真神帶領我來到這個寶貴的園地,正確的道雖是古老,但滿有威嚴,可令人立時就拜倒降服在神的話之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