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個罪,聖經已經講得很清楚,今天教會要為這事討論那麼多,就是一個變態的現象。就像有一天我們要討論「謀殺是不是罪?」表示這社會有問題了。我們也相信在末世,這種是非顛倒的現象會越來越多的。
陳終道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一:27)
神既然造男造女,男女異性成為配偶是神創造的旨意(創二:18)。不但對人是這樣,對所有動物也都是這樣(創六:19)──挪亞進方舟時,動物是一公一母進入方舟的。同性成為“配偶”不但反自然,也侮辱了男女神聖的婚姻之配合。
現今有些人認為各個人有權選擇他自己的“性取向”,人人可以選擇他是否喜歡跟異性發生性關係或跟同性發生關係,應順其自然,尊重各人的性傾向。究竟同性相戀是否自然,還是強詞的掩飾?聖經認為兩性相合是最自然的。反之,就是逆性而行。試分點論述如下:
一.聖經怎樣看同性戀?
聖經明說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創一:27),又使男女結合成為夫婦,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當然男女結合是最自然的“取向”了。聖經明文以同性交合是神所憎惡的罪,又是逆性而行的惡慾。如: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利一八:22-23)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這些經文不但指出同性戀是可恥的罪,也警告這等人要“在身上受這妄為應得的報應”。這種罪是神特別憎惡的,且將同性戀跟與獸淫合看作同類的事。
二.教會研討同性戀有何目的?
所有的研討都表示那是還沒有結論的問題。若已經有結論的問題,仍要拿來討論,除非作為一種教導的方式,否則就是要翻案的意思。那種“討論”等於審核神的話。聖經既已經那麼清楚的告訴我們,而教會的傳道人和信徒,要重新討論神所已經定罪的,那是意味着教會要利用人間的哲理,與世俗的潮流,設法推翻至高神的判決,要用人的見解否定真理的權威!誠然討論可以成為一種教導的方法,但在這人文主義的觀念不斷侵蝕人的思想的現代社會中,任何討論,已經先存否定神已明明定準的結論,而故意容許各種人間的道理誤導在真道上膚淺的人,又助長那些貪愛世俗的人憑“多數”的聲音埋沒真理,使人迷失,被誤導而不自覺。彼拉多要定主耶穌死罪之前,先問當時猶太群眾的意見,結果“他們便極力的喊着說,把祂釘十字架”(太二七:22-25),於是“他們的聲音就得了勝”(路三:23)。
今日的傳道人和基督徒應小心的思想,我們有甚麼權力可以審判至高神所已判定為罪的事?是誰給我們這種權柄?若“研討”的結果,多數人認為聖經錯了,那結果會是甚麼?最好的結果不過是會有一部份“信徒”附從同性戀者;另一部份反對;又有一部份採取中立態度。“觀點與角度 ”又再成為一切爭論的標準,至高神的旨意,只可以在被人看為更高的人權之下,由審判主退居待判的犯人的地位上了!難道這就是今日教會走出教會框框,承當社會責任嗎?不少查經小組用研討方式時,忽略了尋找明白真理的態度,而不知不覺的把自己當作不學自明的聖經審核者,結果未因研經受益,反而招損,常是“沒有結論”甚或不歡而散!
人權與民主,已漸被反基督者用做敵擋聖經真理的兵器了!
三.男女之性傳統是生理自然形成
不少哲學家,醫學家,政治家,心理學家,聰明人…等會創設新名詞,使許多人不知不覺被誤導。等到你發覺那是誤導人的用語時,已經有不少人接受了他們的謬論。“性取向”正是現代最令人迷失的用詞。他們說各個人應有權自己選擇他所喜歡的“性取向”,且說這是基本人權;我們不該受傳統觀念約束,先有了一個成見,認為同性戀是反常的;應該順其自然,各人選擇他自己所要的。這話聽來似乎有理,其實似是而非!
男女之結合必與男女兩性有關,男女兩性的生理器官不同,性情有別,是神創造的自然現象。所謂傳統觀念,是生理自然形成的,不是人為而蓄意構成的。反之,蓄意宣傳同性相戀相交,正是反自然的人為產品。
並非只有人類纔有男女兩性。所有牛馬貓狗,獅熊虎豹,禽鳥昆蟲,無論家畜或野獸,都有雌雄二性。異性相交是全人類公認的“自然”現象。若有人要設法使雄狗與雄狗交合,雌狗與雌狗交合,那必然是反常,反自然。
究竟同性相戀相交是否正常,自然,或反常,不自然,只須向你自己家中的貓兒狗兒學習。牠們雖沒有研究過心理學,人類學,政治學,哲學,更不明白甚麼是選民心理學…,卻能夠毫不偏袒而誠實的告訴你,怎樣纔是最自然的“性取向”!人類在物質文明大躍進中,卻在道德文化上大倒退了!
四.同性戀的受苦者
由同性戀而引起的愛滋病(不治之症),使許多無辜的人受累。應用愛心幫助受害者是理所當然的。但藉此而顛倒是非黑白,利用無辜受害者應得支援之理由,宣揚同性戀之道理,又歸咎於別人不尊重人權。那是巧妙的誤導,倒行逆施,炫耀人慾之橫流。自然的男女兩性相愛,無須人為的宣傳,自古以來自然如此。惟有反自然的“性取向”纔需要人為的大力鼓吹,甚至對天真兒童灌輸。“性取向”教育,其實就是同性戀教育,顯然是少數人要將自己的觀念誤導年幼的孩童。這種行為,比歷史上任何惡毒的“洗腦”更反人性,終必助長這可怕的狂潮,而成為人類的災禍了!
五.性解放與物慾
現代人的性自由與性解放,深受四十至五十年代金賽博士(AlfredKimsey)的影響。他先後在一九四八年出版“男人性行為”,與一九五三年出版了“女人性行為”兩本調查報告書,使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對男女關係的觀念大受影響。那些原本主張性開放的心理學家,雖知道金賽的調查報告並不正確,仍採用為支持他們的主張。這五十年來,男女婚姻破裂日增,男女兩性關係更趨向放任,不能自約。在西方社會中,十五歲的少女未有性經驗,可能被同學譏諷為沒有魅力。正如聖經所說:“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那時,人要專顧自己,…不能自約…任意妄為…”(提後三:1-5)。
另一方面,現代極端物質化的觀念,也深受物質科技進步的影響。以往以為是道德,品行,精神心理方面的問題,現在也變成身體上腦電波,神經系統反應所引起的問題了。換言之所謂道德或情緒方面的問題,也是人體中的器官與細胞所產生的生物,化學,物理的反應與“信息”傳達的問題而已!所以人的慾念激動,貪求無厭,也都不過是各種人體的生化作用的原故。這樣人根本沒有所謂犯罪或道德的責任存在。這不但完全否定了靈魂的存在,也否定人對自己罪行應負的責任。人不過是極端複雜的生物,化學的有機體而已!至於怎麼會有這麼複雜的有機體生存世上,那是 “大自然”的事。這種純物質的學問與智慧,加上“性”的過分開放,摧毀了以夫婦專誠相愛為基礎的家庭根基,使許多穩固的家庭破碎。不少人有三四次離婚經驗,而他們的兒女可能有第四,五個父親,他們無法明白“家”是甚麼?於是人們又訓練大批心理學家,輔導那些被愛與慾傷害了的心靈,安置許多失去父母的兒童和少年…這正被聖經所說世人“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羅一:22)而言中事實上人若肯自約節制,他身體上的各種生化反應和激動,會因而消退而受控制,這樣的人可以不做慾望的奴隸而作慾望的主人了!他們可以享受更完美安詳的人生。
六.極端個人主義與人權
極端的個人主義,使人愈來愈自私,“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竟已成為現代人的人生觀!所謂人權只是“我”的人權,並不理會別人的人權,讚成婦女墮胎,正是根據這種人權的解釋:胎兒是我的,所以我有權決定取捨。就像我的頭髮,要剪就剪,要留就留。但胎兒不是頭髮,是另一個生命。他為甚麼沒有權生存?這觀念跟奴隸時代的主人一樣,奴隸是我的,我要殺就殺。甚至有說胎兒還不是人,那豈不是比奴隸還不如,所以我可以隨意決定他的生死?
強烈的個人主義,一向是西方的文化,可惜中國人搞西化,多半先學壞的,好的可能完全不理。華人基督徒應以自己生為中華民族感到光榮,因為我們已經有五千多年優秀的文化歷史,有很緊密的家族觀念。五千年的文化經過歷史一再重複的吸取了教訓,自有其精華留存的價值。把舊式封建的專制而不合理的家庭思想予以清瀘,去蕪存青,我們的文化仍有許多優點。物質文明的進步,並不意味着是精神文明也當然進步。中國人以有學問的人必然有高尚人格道德,因中國人的教育,德育與智育兼顧;但西方的教育,人格德行可能與他的高級學位或專業知識全然無關,不應盲目跟着走。
從鴉片戰爭以後,中國人的自信心盡失,崇外,從外,媚外,懼外的心理意識日深,因而在崇拜西方科學的先進之中,不知不覺以為他們的個人主義,放任縱慾的“文化”也當作先進的人生哲理。極端的個人主義與人權,仍需經歷史的攷驗,就像一種新發明藥物,還需相當時日的試用,才可以真正確定它正面醫療功效是否勝過它負面的副作用。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權,使最親密的夫婦關係都變得只求自己慾的滿足,所謂愛情只不過是慾的包裝而已!在結合之初,早已各自爭取有利的經濟權益,一旦有了新歡,反目無情,吃虧的一方,被看作愚蒙的弱者而已!這種人生觀,使人心靈更覺空虛,更缺乏安全感!增加許多缺乏父母的愛顧的問題少年,社會更不安,這種自由放任的人生觀何以見得是“先進”?
從前聽見瞎子跟着瞎子走,兩個人一同掉在坑裏的笑話,現代人比古人在這方面“先進”得多了,因為現代有不少睜着眼睛的人竟跟着瞎子走,而且比領他們的瞎子還先一步掉進坑裏呢!
七.轉向真自由吧
主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隸…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八:34,36)。世人以為放縱私慾是自由,主耶穌卻認為放縱肉慾是受罪的捆綁,不是享受,是痛苦。物慾追求,像個“無底坑”永遠填不滿。為着滿足肉慾,人們要不斷尋找新的刺激,新玩意,結果把幸福變成痛苦。基督徒應明辨黑白,在這潮水向低流的世代中,趕緊按照聖經真理,建立基督徒獨有的美滿婚姻家庭,纔可以使黑暗中的人轉向光明,使在罪中被捆綁的人得以自由。凡要脫離罪的捆鎖的,可到耶穌這裏來,祂能使接受救恩的人得着真自由,真解放。
“食色性也”誠然是神按祂的創造所賦與人的自然規律。但在撒但權下的人──“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徒二六:18,約壹五:19),對肉慾已失去自我約束的能力。原本正常的慾已變成反常的私慾。原本人是慾的主人,但現今人做了慾的奴僕。世人需要一位使他作為新造的人的 救主──耶穌基督,惟有在基督裏可以成為新造的人,因為祂是生命之主。祂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今日人類真正的需要不是不斷去滿足那填不滿的慾壑,而是虛心求生命之主,給我們勝過邪情惡慾的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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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終道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一:27)
神既然造男造女,男女異性成為配偶是神創造的旨意(創二:18)。不但對人是這樣,對所有動物也都是這樣(創六:19)──挪亞進方舟時,動物是一公一母進入方舟的。同性成為“配偶”不但反自然,也侮辱了男女神聖的婚姻之配合。
現今有些人認為各個人有權選擇他自己的“性取向”,人人可以選擇他是否喜歡跟異性發生性關係或跟同性發生關係,應順其自然,尊重各人的性傾向。究竟同性相戀是否自然,還是強詞的掩飾?聖經認為兩性相合是最自然的。反之,就是逆性而行。試分點論述如下:
一.聖經怎樣看同性戀?
聖經明說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創一:27),又使男女結合成為夫婦,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當然男女結合是最自然的“取向”了。聖經明文以同性交合是神所憎惡的罪,又是逆性而行的惡慾。如: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利一八:22-23)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這些經文不但指出同性戀是可恥的罪,也警告這等人要“在身上受這妄為應得的報應”。這種罪是神特別憎惡的,且將同性戀跟與獸淫合看作同類的事。
二.教會研討同性戀有何目的?
所有的研討都表示那是還沒有結論的問題。若已經有結論的問題,仍要拿來討論,除非作為一種教導的方式,否則就是要翻案的意思。那種“討論”等於審核神的話。聖經既已經那麼清楚的告訴我們,而教會的傳道人和信徒,要重新討論神所已經定罪的,那是意味着教會要利用人間的哲理,與世俗的潮流,設法推翻至高神的判決,要用人的見解否定真理的權威!誠然討論可以成為一種教導的方法,但在這人文主義的觀念不斷侵蝕人的思想的現代社會中,任何討論,已經先存否定神已明明定準的結論,而故意容許各種人間的道理誤導在真道上膚淺的人,又助長那些貪愛世俗的人憑“多數”的聲音埋沒真理,使人迷失,被誤導而不自覺。彼拉多要定主耶穌死罪之前,先問當時猶太群眾的意見,結果“他們便極力的喊着說,把祂釘十字架”(太二七:22-25),於是“他們的聲音就得了勝”(路三:23)。
今日的傳道人和基督徒應小心的思想,我們有甚麼權力可以審判至高神所已判定為罪的事?是誰給我們這種權柄?若“研討”的結果,多數人認為聖經錯了,那結果會是甚麼?最好的結果不過是會有一部份“信徒”附從同性戀者;另一部份反對;又有一部份採取中立態度。“觀點與角度 ”又再成為一切爭論的標準,至高神的旨意,只可以在被人看為更高的人權之下,由審判主退居待判的犯人的地位上了!難道這就是今日教會走出教會框框,承當社會責任嗎?不少查經小組用研討方式時,忽略了尋找明白真理的態度,而不知不覺的把自己當作不學自明的聖經審核者,結果未因研經受益,反而招損,常是“沒有結論”甚或不歡而散!
人權與民主,已漸被反基督者用做敵擋聖經真理的兵器了!
三.男女之性傳統是生理自然形成
不少哲學家,醫學家,政治家,心理學家,聰明人…等會創設新名詞,使許多人不知不覺被誤導。等到你發覺那是誤導人的用語時,已經有不少人接受了他們的謬論。“性取向”正是現代最令人迷失的用詞。他們說各個人應有權自己選擇他所喜歡的“性取向”,且說這是基本人權;我們不該受傳統觀念約束,先有了一個成見,認為同性戀是反常的;應該順其自然,各人選擇他自己所要的。這話聽來似乎有理,其實似是而非!
男女之結合必與男女兩性有關,男女兩性的生理器官不同,性情有別,是神創造的自然現象。所謂傳統觀念,是生理自然形成的,不是人為而蓄意構成的。反之,蓄意宣傳同性相戀相交,正是反自然的人為產品。
並非只有人類纔有男女兩性。所有牛馬貓狗,獅熊虎豹,禽鳥昆蟲,無論家畜或野獸,都有雌雄二性。異性相交是全人類公認的“自然”現象。若有人要設法使雄狗與雄狗交合,雌狗與雌狗交合,那必然是反常,反自然。
究竟同性相戀相交是否正常,自然,或反常,不自然,只須向你自己家中的貓兒狗兒學習。牠們雖沒有研究過心理學,人類學,政治學,哲學,更不明白甚麼是選民心理學…,卻能夠毫不偏袒而誠實的告訴你,怎樣纔是最自然的“性取向”!人類在物質文明大躍進中,卻在道德文化上大倒退了!
四.同性戀的受苦者
由同性戀而引起的愛滋病(不治之症),使許多無辜的人受累。應用愛心幫助受害者是理所當然的。但藉此而顛倒是非黑白,利用無辜受害者應得支援之理由,宣揚同性戀之道理,又歸咎於別人不尊重人權。那是巧妙的誤導,倒行逆施,炫耀人慾之橫流。自然的男女兩性相愛,無須人為的宣傳,自古以來自然如此。惟有反自然的“性取向”纔需要人為的大力鼓吹,甚至對天真兒童灌輸。“性取向”教育,其實就是同性戀教育,顯然是少數人要將自己的觀念誤導年幼的孩童。這種行為,比歷史上任何惡毒的“洗腦”更反人性,終必助長這可怕的狂潮,而成為人類的災禍了!
五.性解放與物慾
現代人的性自由與性解放,深受四十至五十年代金賽博士(AlfredKimsey)的影響。他先後在一九四八年出版“男人性行為”,與一九五三年出版了“女人性行為”兩本調查報告書,使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對男女關係的觀念大受影響。那些原本主張性開放的心理學家,雖知道金賽的調查報告並不正確,仍採用為支持他們的主張。這五十年來,男女婚姻破裂日增,男女兩性關係更趨向放任,不能自約。在西方社會中,十五歲的少女未有性經驗,可能被同學譏諷為沒有魅力。正如聖經所說:“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那時,人要專顧自己,…不能自約…任意妄為…”(提後三:1-5)。
另一方面,現代極端物質化的觀念,也深受物質科技進步的影響。以往以為是道德,品行,精神心理方面的問題,現在也變成身體上腦電波,神經系統反應所引起的問題了。換言之所謂道德或情緒方面的問題,也是人體中的器官與細胞所產生的生物,化學,物理的反應與“信息”傳達的問題而已!所以人的慾念激動,貪求無厭,也都不過是各種人體的生化作用的原故。這樣人根本沒有所謂犯罪或道德的責任存在。這不但完全否定了靈魂的存在,也否定人對自己罪行應負的責任。人不過是極端複雜的生物,化學的有機體而已!至於怎麼會有這麼複雜的有機體生存世上,那是 “大自然”的事。這種純物質的學問與智慧,加上“性”的過分開放,摧毀了以夫婦專誠相愛為基礎的家庭根基,使許多穩固的家庭破碎。不少人有三四次離婚經驗,而他們的兒女可能有第四,五個父親,他們無法明白“家”是甚麼?於是人們又訓練大批心理學家,輔導那些被愛與慾傷害了的心靈,安置許多失去父母的兒童和少年…這正被聖經所說世人“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羅一:22)而言中事實上人若肯自約節制,他身體上的各種生化反應和激動,會因而消退而受控制,這樣的人可以不做慾望的奴隸而作慾望的主人了!他們可以享受更完美安詳的人生。
六.極端個人主義與人權
極端的個人主義,使人愈來愈自私,“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竟已成為現代人的人生觀!所謂人權只是“我”的人權,並不理會別人的人權,讚成婦女墮胎,正是根據這種人權的解釋:胎兒是我的,所以我有權決定取捨。就像我的頭髮,要剪就剪,要留就留。但胎兒不是頭髮,是另一個生命。他為甚麼沒有權生存?這觀念跟奴隸時代的主人一樣,奴隸是我的,我要殺就殺。甚至有說胎兒還不是人,那豈不是比奴隸還不如,所以我可以隨意決定他的生死?
強烈的個人主義,一向是西方的文化,可惜中國人搞西化,多半先學壞的,好的可能完全不理。華人基督徒應以自己生為中華民族感到光榮,因為我們已經有五千多年優秀的文化歷史,有很緊密的家族觀念。五千年的文化經過歷史一再重複的吸取了教訓,自有其精華留存的價值。把舊式封建的專制而不合理的家庭思想予以清瀘,去蕪存青,我們的文化仍有許多優點。物質文明的進步,並不意味着是精神文明也當然進步。中國人以有學問的人必然有高尚人格道德,因中國人的教育,德育與智育兼顧;但西方的教育,人格德行可能與他的高級學位或專業知識全然無關,不應盲目跟着走。
從鴉片戰爭以後,中國人的自信心盡失,崇外,從外,媚外,懼外的心理意識日深,因而在崇拜西方科學的先進之中,不知不覺以為他們的個人主義,放任縱慾的“文化”也當作先進的人生哲理。極端的個人主義與人權,仍需經歷史的攷驗,就像一種新發明藥物,還需相當時日的試用,才可以真正確定它正面醫療功效是否勝過它負面的副作用。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權,使最親密的夫婦關係都變得只求自己慾的滿足,所謂愛情只不過是慾的包裝而已!在結合之初,早已各自爭取有利的經濟權益,一旦有了新歡,反目無情,吃虧的一方,被看作愚蒙的弱者而已!這種人生觀,使人心靈更覺空虛,更缺乏安全感!增加許多缺乏父母的愛顧的問題少年,社會更不安,這種自由放任的人生觀何以見得是“先進”?
從前聽見瞎子跟着瞎子走,兩個人一同掉在坑裏的笑話,現代人比古人在這方面“先進”得多了,因為現代有不少睜着眼睛的人竟跟着瞎子走,而且比領他們的瞎子還先一步掉進坑裏呢!
七.轉向真自由吧
主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隸…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八:34,36)。世人以為放縱私慾是自由,主耶穌卻認為放縱肉慾是受罪的捆綁,不是享受,是痛苦。物慾追求,像個“無底坑”永遠填不滿。為着滿足肉慾,人們要不斷尋找新的刺激,新玩意,結果把幸福變成痛苦。基督徒應明辨黑白,在這潮水向低流的世代中,趕緊按照聖經真理,建立基督徒獨有的美滿婚姻家庭,纔可以使黑暗中的人轉向光明,使在罪中被捆綁的人得以自由。凡要脫離罪的捆鎖的,可到耶穌這裏來,祂能使接受救恩的人得着真自由,真解放。
“食色性也”誠然是神按祂的創造所賦與人的自然規律。但在撒但權下的人──“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徒二六:18,約壹五:19),對肉慾已失去自我約束的能力。原本正常的慾已變成反常的私慾。原本人是慾的主人,但現今人做了慾的奴僕。世人需要一位使他作為新造的人的 救主──耶穌基督,惟有在基督裏可以成為新造的人,因為祂是生命之主。祂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今日人類真正的需要不是不斷去滿足那填不滿的慾壑,而是虛心求生命之主,給我們勝過邪情惡慾的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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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身感受到同性戀的危機~正一步步侵入到我們的生活與下一代 真實改變的人太少~要花的時間也太久了~ 若遇上有同性戀問題的人~自己和教會能在這方面有多大的能耐支撐下去? 更令人感到失望的是~一些支持同性戀的勢力竟然出自某些基督徒與教派~ 把人權擴大高舉到超越真理的地步
最近這幾天,園地中在討論同性戀的問題,有一些感想。首先,我想先弄清楚定義:什麼是同性戀?是指1.同性間的愛慕心理?還是2.同性間的性行為?我先假設是後者來進行討論。 我認為同性性行為並不是什麼特別的罪,因為它只是十誡中"不可姦淫"的其中一種表現而已。若從正面論述,被允許的性行為,僅能發生在異性夫妻之間而已。除此之外,都是有問題的。但這也是被認為是非常保守的說法。 為什麼今天會討論同性性行為的事情?我覺得的是歷史進程的結果,也就是所謂"保守思想"逐漸鬆脫的一環。怎麼說呢?現在我們討論同性性行為是否合理正確,可是在以前的主流問題卻不是這個,而是"是否可以有婚前性行為"。但如今有誰在討論婚前性行為?現在的廣告宣傳是:要記得做好防護措施,拒當小媽媽。彷彿這種事情現在已經是"流行行為",凡是反對的人都應該進博物館去當活化石讓人參觀。因此,婚前性行為已經不是什麼主流衝突了,因為衝突幾乎結束了。現在的衝突在於"同性性行為",因為這件事目前引起的爭議較大。我看,假以時日,等這件事情又告一段落了,接下來大概是討論"幾歲以下的性行為可以除罪化",因為目前對於未成年的性行為尚有法律處罰。又或者是"人獸之間是否可以有性行為",因為這也是人的"自然傾向"的一種。所有的討論,目的都在於把"不可姦淫"這個條文弄得寬鬆一點。 現今這個時代,正在朝著一個方向前進,就是"沒有神的絕對自由"。這個立論基礎是一切辯論的基礎。「你想做什麼都可以,你是自由的,你愛幹嘛就幹嘛。反正又沒有礙到別人,沒有人可以管你。所有的標準都是權威壓迫,你要打破一切權威,解開你身上的一切禮教束縛。因為這些不是你本性中的東西,而是被邪惡的政府、傳統所灌輸洗腦而來的。你要想起來你的自由,你是你行為的唯一標準,你就是神!」 但不幸的是,耶穌的教導卻是更為嚴格的。"不可姦淫"不只是性行為而已,連"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5:28)"。這是與潮流完全相反的方向。
另外,我還想提一件事,就是「人都是罪人」,異性戀者並非就比同性戀者更高貴聖潔。因為有外遇的、包二奶的,絕大多數都是異性戀者。但這也是犯了"不可姦淫"的誡命。我反對異性戀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行為。難道你想要拿石頭砸同性戀者嗎?但我更反對"因此就認為同性性行為是正常"的想法。 我們都是罪人,要哀衿而勿喜阿....
我只知道一件事情, 神說了就算! 千古不變!懂吧? 我從不接受說:聖經是兩千年以上的產物,應該隨時代而改變! 沒這回事兒! 基督教歧視同性戀? 我覺得有問題!本來就錯的事情,怎麼能說成歧視?
To: Silent Bridge 您好 我同您是一樣的想法。不過可能是我回應時沒有寫清楚,所以讓您誤會了。 「歧視」這詞,我想可以從兩個方向來判讀。 首先是我上述的回應。我所謂"反對歧視",係指反對將同性戀「者」視為不潔淨的,避之唯恐不及。也反對譏誚他們。除了那些敢浮在台面上大剌剌鼓吹同性戀的那些"前衛人士"以外,據我所知,一般有同性愛慕心理傾向的人,尤其是男性,多是很低調的。因為很容易招來無謂的攻擊。例如:娘娘腔、人妖等等辱罵。我想我們也不是要加入這個"丟髒話石頭"的行列,對吧?!但我認為,「聖經明示同性戀是罪」,是已經相當清楚可見了。沒有什麼可辯駁討論的餘地。這是該堅守的立場。 這就是我第二個談「歧視」的角度,也就是不信者口中的「歧視」。一般非基督徒在不認識上帝、不承認聖經權威的前提下,自然會覺得「基督教歧視同性戀」。人家愛跟同性發生性行為,這是自由,干你們什麼事?而這一個「歧視」,我想才是Silent Bridge的回應所批判的部分。 我覺得這個問題(或衝突),最大的爭執點在於:相不相信聖經的權威性。 相信,自然就是聖經為準;不相信,那就是以人的自由為判準。 不過我還是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就是我想先弄清楚定義:什麼是同性戀?是指1.同性間的愛慕心理?還是2.同性間的性行為? 每個人使用「同性戀」這個詞,其所意指的內涵都有所差異。我想還是把定義給弄清楚,討論起來比較容易聚焦。
1. 同性戀乃是指發生在同性之間的戀情。戀情隨著時代與區域而改變本身的意義。戀情原是指男女彼此戀幕﹐想要長相廝守﹐建立家庭。慢慢地轉變成肉體上性慾上的戀慕﹐或者是形而上的情感戀慕。現在泛指同性間的性關係或婚姻。 2. 同性戀的負面影響。 2a. 社會上不再有下一代﹐否則就會有棄嬰、販賣人口的潛在問題。特別是男性必須要搶女性的孩子﹐為了下一代於是要允許「肉體出軌」﹐除非使用人工受精(這個目前還是很貴﹐而且還是有人道爭議)。 2b. 衛生上性行為滋生疾病﹐因為必須使用代替品﹐使用代替部位﹐於是造成下體的傷害和疾病。 3. 有些真理是千百年不變的。時代的潮流未必正確﹐而且時代潮流常常是短暫。當世界大戰時﹐大家都唱「從軍樂」﹐但是有誰真心喜歡死傷殘疾、顛沛流離。把酒笑談世事浮沉﹐卻又不能有所作為﹐那是南北朝的清流人生。但是聖經指出神愛世人﹐指出人類歷史的軌跡﹐指出聖靈激動人彼此相愛。
TO:DEAR 慕道友 您言重了,想先跟您澄清一下, 小弟的留言並非針對您,如有冒犯,請海涵! 小弟的意思只是說, 在聖經裡已經說穿了, 同性戀是罪,既然如此, 自然沒有所謂的「歧視」問題~ 我的意思大概同您所言, 對基督徒來說,罪就是罪,沒啥好辯駁! 未信者對於基督教或者基督徒這方面的解釋或看法, 很自然就變成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歧視」問題, 您說的好,「聖經的權威性」!小弟深表贊同! 前年開會友大會,提出聖經應該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 竟然是位傳道人,當時心裡聽了真的覺得很難過! 小弟自認信仰還淺薄,但起碼還不敢質疑聖經的權威與 神話語的權柄.... 只能多替他們禱告了.... 再提一次嘿,小弟真的沒有針對您的發言有啥意見喔! 只是對於當今社會對於「基督教對同性戀的看法」這件事情, 有點想法而已,如有冒犯,請海涵!
To: Dear Silent Bridge 您好 ^_^ 您誤會了,我並沒有被冒犯的感覺 ^_^ 上篇的回應,只是在您的回應的基礎上,再把事情講得清楚一點。我想只是算是您回應的續篇而已。 很抱歉讓您有這樣的誤會。我想這也許就是網路文章的缺點之一吧。就是看不到發言者的語氣、表情,所以容易造成誤判。 因此,有的時候我期盼我能把一些容易造成混淆的詞句,講得更清楚一點(也就是把定義下清楚)。這樣的好處是可以避免討論失焦,致使流於各說各話。 總而言之,我並沒有任何受冒犯的感覺。請您不要介意。^_^ 願我們在這裡,彼此都能在真道的學習上,同蒙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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