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同意、都贊許「公平」的可貴。事實上,我自己就很討厭那些破壞公平規則的人。不過,有些情況,它真的不是屬於罪、或觸犯這些概念的層次,願意介紹和解釋一下當中的原理:
私人或公司本身擁有的資源及財產;小明擁有他的房契、汽車、書本、玩具等,ABC Company Limited持有的管理隊伍、生產機械、代理權的合約、旗下產品開發的專利註冊等(持有該公司股權的董事局,如其中的小明,即持有ABC公司的權益)。
小明有絕對權利按董事局的規章,去分配、分發、調配、贈送一切經由ABC Company Limited董事局的開會同意下的條款給他願意的人和機構;即使「外人」感到這是愚蠢不智或有欠公平的決定。它的「不公平」不是犯罪的層次。
舉例,董事局的成員大多是佛教徒,在ABC Company Limited有限的資源下,有兩個機構(甲公司是佛教背景,乙公司是基督教背景)急需等著物資救助,小明優先把物資贈送給有佛教背景的甲公司機構,即使乙公司是比甲公司更早的時候已經申請,小明以至ABC的Board of Director(s) 仍不屬於犯罪。重點不是「公平」,而是ABC的Board of Director(s) 本身就有「不贈送」的權利。
非屬私人或公司本身擁有的資源及管理權益;小明受聘於ABC Company Limited 為總經理,他就沒有該公司的權益,他只是該公司的「僱員」,他必須遵照老闆的所授予的權限辦事。
舉例,小明和小光私下磋商,小光很「照顧」,只要小明用權力指令採購部一定要光顧小光的公司,小光就給小明「回佣」。
小明不但只犯罪,以英國及香港為例,他及小光還觸犯法律,會有判監的可能。
但是,如果小明已經獲得董事局同意,香港的I.C.A.C.就不會視他為犯法。事實上,他也不是犯罪,雖然很像對其他供應商「不公平」 ,重點仍然是
因為ABC Company Limited的Board of Director(s) 本身就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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