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宗哲的人本血脈以戒律為救法,其實戒律只是面鏡子僅反映人的罪性,並不是救贖的補充,僅能叫人離開罪惡。只有基督才能救人,人不能憑行為得救。聖靈是把人向從心靈根處的罪性徹底改變過來,唯獨基督、因信稱義才是普世的絕對真理。陳 終 道

「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一17)

本節經文把神賜律法與恩典的兩大步驟之先後說得很清楚。摩西所領受的時代使命是將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選作世人樣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則由主耶穌親自顯明。這「律法」和「恩典」不是兩個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啟示的兩大步驟。


一、律法與恩典的混淆


對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嚴重的錯誤,不是極端的律法主義,或極端的無律法主義;而是前半恩典後半律法的「加拉太主義」。極端律法主義,主張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為)才可以得救,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觀念。這種觀念卻跟福音的原理相衝突,因為聖經明明告訴我們:「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

無律法主義認為人既然憑恩得救,就可以隨意放縱情慾了,他們把神的恩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完全誤會靠恩典得救的真理。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識而沒有蒙恩的經歷的人所犯的錯誤。使徒時,代沒生命的假師傅常落在這種錯誤裏。

但在這方面最難分辨的錯誤,卻是以為未得救先是憑恩典;得救以後是靠行律法。這也就是加拉太教會所犯的錯誤。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稱義,他們已經知道得救是憑恩典;但在他們得救以後,受了猶太律法主義的影響,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為保持「得救」.這樣的得救雖然是憑恩典,卻是只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憑恩典,此後就要靠守律法維持「得救」了。其實這就是最嚴重的錯誤。

最像「對」的錯,就是最可怕的錯;最像「真」的假,就是最高度的假。


二、加拉太人的困惑


當時加拉太信徒最主要的疑問是:難道神律法的約可以廢掉麼?難道基督徒可以犯律法麼?這不也是今日基督徒和傳道人的困惑麼?對這些疑難,保羅在加拉太書有很清楚的辯明(參拙作羅馬書及加拉太書講義)。憑恩典和靠律法而行善,是完全不同的原則。人若憑恩典得救而行善,他的行善是為愛基督的緣故;若是靠守律法得救而行善,是怕刑罰而行善。保羅嚴厲的責備加拉太人,順從了別的福音。甚至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9)。注意:加拉太人的錯誤,並不是拒絕了因信稱義的福音,而是以為得救以後要再加上行為。但聖經卻認為這是嚴重的錯誤。


三、律法分三部分嗎?


那些主張基督徒得救後要守律法的,都把舊約律法很嚴格地分作三部分,就是:誡命、律例、典章。所謂誡命就是指十誡;律例是關乎宗教方面的祭禮、節期、獻祭的規矩、敬拜的各種儀式等;典章包括以色列人社會中公共生活道德的規條。在當時實際應用上,是有這三方面的不同。但聖經對這三樣有沒有作那麼嚴格的分別?我們可以從宣佈律法的摩西和其他聖經人物看出,在他們的觀念中,並沒有把誡命、律例、典章作那麼清楚的輕、重、久、暫的分別。


四“宣佈律法的摩西怎樣看律法?


最初經手宣佈律法的摩西自己,就是把舊約的律法看作一個整體的。雖然「十誡」由於另寫在一塊石版上稱為法版,有代表全律法的意味,卻跟律例、典章一樣是整個舊約的「約言」(內容),它們的輕重久暫與舊約的整個「約」是分不開的。


1.舊約的設立

在舊約設立的時候,按出埃及記廿四章所記,摩西將神所吩咐的命令典章都說給百姓聽,又把它寫在「約書」上,然後獻祭灑血在「約書」和百姓身上,於是舊「約」宣告成立。但注意這時十誡還未寫在石版上,血(立約的主要根據)也不是灑在石版上,而是灑在約書上,而約書所寫的主要內容該是出埃及記廿一至廿三章的典章和律例。雖然這樣,舊約已告成立,因為摩西是把舊「約」看作一個整體。隨後才上山,由神把十誡寫在石版上,又宣佈各種獻祭律例,並領導百姓建造會幕。


2.誡命、律例、典章

摩西自己在提到誡命、律例、典章的時候,常把它們通稱為「律法」或互相通用,不分輕重久暫。例如:

(1)申命記四章:全章屢次勸勉以色列人要「聽從遵行」他所教訓他們的「律例典章」(四1,5,8,14....),又要他們「傳給子子孫孫,....又教訓兒女這樣行」(四9)。但在講論這些律例典章中,又提起一、二條「十誡」中的誡命(四16,25),並沒有把典章;律例哏誡命嚴格分開。

(2)申命記五章一至二節:「....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而五章下文所提竟全是十誡中的話,並沒提到甚麼律例、典章的內容。可見摩西是把誡命、律例、典章,看作整個舊「約」的內容,所以在講起來的時候,互相通用。

(3)申命記六章一至二節:「這是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教訓你們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們在所要過去為業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的子子孫孫一生敬畏耶和華你的神,謹守祂的一切律例誡命....。」注意摩西要以色列人的子子孫孫都要謹守遵行的是「一切」律例、誡命、典章,不只是十誡。

(4)其他相似的教訓:此外,申命記中還有許多相似的教訓,要以色人遵守「一切」律例、誡命、典章或整個律法書上的話:申七11/12,八11,十13,十一32,十二1,....廿八58,廿九21等,而從來沒有任何暗示其中的某些部分是要永遠遵守的,其餘的卻會廢棄。摩西本人總是把「律法」看作一個整體的。

換言之,今日人若認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就得守「全律法」(雅二9/10),不能一廂情願,選幾條自己認為可行的律法守守便可以得救。事實上那為我們守了全律法的,只有一個人,就是耶穌基督(太五17)。


五、合神心意的大衛怎樣看律法?


大衛是一個敬畏神的君王,是以色列人引以為榮的一個好王。在他所寫的詩篇中,就常把律例、典章、誡命....都看作是神的話,不作久暫輕重的分別。其中詩篇一一九篇更是屢次把誡命、律例、法度、典章、訓詞混雜運用。全都認為凡是神的吩咐他都要遵守,並不單獨把「誡命」從律例、典章中分出來。而詩一一九篇一一二節說:「我的心專向你的律例(Statutes),永遠遵行,一直到底。」大衛為甚麼不提「誡命」,竟說是神的「律例」要永遠遵行到底?可見大衛觀念中對「誡命」或「律例」沒有輕重久暫的觀念,而是看作一個整體,犯了一條就是犯了眾條。


六、成全律法的基督怎樣看律法?


我們再從新約看耶穌對「誡命」的觀念。有一個律法師來問耶穌,誡命中那一條是最大的。耶穌就回答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請注意:耶穌所引證的這兩條最大的誡命,是引用申命記六章五節和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兩節聖經,而這兩處經節都不在十誡範圍之內。可是主耶穌卻說這兩條是一切誡命中最大的,而且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的山上寶訓裏所引用的一些舊約的話,也顯示祂把「律法」看作一個整體。例如,祂引用了十誡的話說:「不可殺人....」(太五21),又說:「不可姦淫」(27節),而下文三十三節卻引用了十誡以外,記載在摩西律法典章上的話說:「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三十八節又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這「以眼還眼」是引自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二十四節(參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主耶穌卻在馬太福音第五章裏把這些十誡、律例、典章相提並論,放在同一地位上來講論。可見主耶穌也是把「律法」看作整體的,沒有把誡命、律例、典章分別輕重。

十誡雖然可以作為舊約律法的綱要,但它和其他律法一樣,是為叫人知罪而設,不是為給人靠著得救的。

十誡全都是消極地說「不可....」,難道我們的神就是整天說「不可」的神?但律法的功用就是藉著「不可....」使人知罪,卻絕不是要我們憑守住了許多「不可」,來得神的喜悅。


七、精通舊約的保羅怎樣看律法?


讓我們再看保羅對律法的看法。使徒保羅所寫的的新約書信,是救恩最清楚的辯證。請留心看加拉太書三章十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注意保羅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所謂律法書上一切所記,當然不只包括十誡,也包括其他神的吩咐。如果我們得救,可以不常守別的律例,而只要守十誡的話,保羅的引證就該說凡不常照十誡一切所說的去行的,這人必受咒詛。但保羅乃是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如果得救只跟十誡有關,跟其他律法就沒有關係,保羅在辯證律法與稱義的關係時,必定引證十誡。可是使徒保羅所引證的,竟是在十誡以外的律法記載。如上文所引的經文是申命記二十七章二十六節,利未記十八章五節,這些經文都在十誡以外,可見保羅也是把舊約律法看為整體的(參羅十三8/10,林前九8,十四21,加三18/19....)。


八、雅各怎樣看律法?


雅各對舊約律法的看法也是這樣。雅各書二章八至十一節:「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雅各也像主耶穌那樣引用「愛人如己」這句律法。雅各更突出的一句話是二章九節:「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不可按外貌待人」記載在申命記一章十七節,這是摩西勸勉以色列的審判官在審判人時,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分貴賤(另參申十六19),雅各卻引用在勸告信徒不要重富輕貧方面,可見雅各觀念中的「律法」不限於十誡,因為十誡中,並沒有「不可按外貌待人」的誡命,但雅各明說按外貌待人就是犯律法,是被定罪的。而且雅各還緊接著在第十節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條。」

所以無論是舊約的摩西、大衛,或是新約中的主耶穌、使徒保羅或雅各,他們對舊約律法的觀念,都沒有把十誡、律例、典章,作久暫輕重的分別,而是把它們看為一個整體。誰要是遵守律法的話,必須遵守「全律法」,不是守律法的某一部分。所以,當我們明白神對於想要守律法稱義的人的要求,並不是只守十誡(這是我們私自把它縮小了的範圍),我們就自然知道自己是不能憑守律法稱義的。那些以為人是可以守律法的,總是竭力把律法縮小到只守十誡的範圍內,這樣的把律法的要求減低,不是聖經的本意。


九、誰可以守律法得救?


若有人想靠自己行善得救,他就像舊約聖經中的猶太人想根據守律法得救那樣,終必失敗。這樣的人必須先明白,怎樣才算是守律法?請看幾處經文:

羅一28/32──「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啟二十一8──「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

雅四17──「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加三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注意,羅馬書一章二十八節至三十二節有很多的罪,都不在十誡裏提到;但聖經明說這是神判為當死的罪。啟示錄二十一章八節,也有好些是十誡中所未提到的罪,例如「說謊話的」,他們的分是燒著的硫磺火湖裏。十誡中有提作假見證的,卻沒有提說謊話的。此外,「不信的、膽怯的、可憎的」都沒有列在十誡裏。神所要求我們的,是守每一條的律法,並非只守石版上所寫的那十條誡命。雅各書已講得夠清楚:「人若知道善而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這就是神對我們守律法的要求。如果我們要守律法而稱義,就當從出生直到離開世界,連一次都沒有犯過罪,而且所知道的善,也全都行了,沒有一樣不行。這樣的人就可以靠律法稱義(但世上並沒有這樣的人)。所以加拉太書第三章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你不但要去行,而且要常行;不但要常行,還要照所記的「一切之事」常行。如果不是這樣「常行」,便要被咒詛;如果不是經常守住律法的每一條,就得滅亡。


十、神為甚麼賜律法?


既然神知道人不能守律法,為甚麼神仍然要把律法賜下?請看以下幾處聖經: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五20──「律法本是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裏,恩典就更顯多了。」

羅十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

加三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1.律法是叫人知罪

我們留心思想這幾處經文,就會曉得神賜律法的功用是甚麼。神賜律法,是要叫人知罪,並非叫人靠著得救的。律法就是一個標準,顯明我們在神面前不及格。它像一把尺,度量我們的高度,但這把尺不能使我們長高或變矮;又像一面鏡子,能照出我們的本相,卻不能使我們變美或變醜。有時我們去照X光,X光能把我們隱藏的病顯明出來,是否有毒瘤、肺病、或心臟病。但X光並不治療我們的病,只能顯明我們的疾病,讓我們知道身體上有甚麼危險的病症。這也就是律法的功用。律法不醫治人的罪,只顯明人的罪病。不單如此,律法也顯明人無法靠自己勝過罪,無法脫離罪,必須在自己以外尋求一位救主。所以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二十四節說:「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

律法使我們在神聖潔的標準下陷於絕望,不但是無法勝過罪,也無法逃避神公義的審判。所以我們必須在自己以外尋求一位救主;在律法以外尋求恩典。本來我們都有貪心藏在裏面,若不是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們就不知何謂貪心。不是說沒有律法之前「貪心」不是罪,沒有律法以前,我們已經貪心了,貪心在神前已經是罪了,只是若沒有律法說「不可貪心」,在人的良心上就沒有罪的感覺,所以需要有律法使人知罪。


2.律法是外添的

保羅在羅馬書五章二十節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為甚麼說律法是外添的?因為是加插進來的一個東西。神的本意是要人靠著祂的恩典得救,不得靠律法得救。但是沒有律法,人就不知罪。人不知罪,就不覺得需要贖罪和救主。神還沒藉摩西宣佈律法以先,早就應許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創廿二18)。在摩西以前,許多信心偉人像以諾、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他們都是因信在神面前蒙神悅納的。神應許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十六節解明所指的「後裔」,不是指所有的後裔,乃單指「那一位子孫」,就是耶穌基督。

神早在律法以前,摩西還沒有出生以先,就應許亞伯拉罕在他的後裔中有一位救主。「萬國」就是所有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因「這一位子孫」得福。所以福音臨到萬邦,不是忽然改變的一件事,而是早在神預定的旨意中,要實現的救贖計劃。可是在神還沒有叫祂的兒子降世以前,其間需要有一個「律法時期」,神藉摩西宣佈律法,把以色列人當作萬人的例證,要證明人不能靠守律法稱義。人類除了尋求神的恩典以外,沒有別的自救之道。

以色列人被選出來,是要作為所有人的「典型」,證明這些受神特別訓練的人,尚且不能守神的律法,其餘沒有受過訓練的人,更不能憑自己的善行而得救了。所以人必須信靠基督的恩典,那是唯一的救法。而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中,然後把我們眾人引到基督面前,這就是神賜律法的目的。所以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十4)。

所以律法不是多餘的,也不是我們靠得救的門徑,律法有它的功用。猶太人的錯誤,就是誤用了律法,把律法當作得救的門徑,反而拒絕了那由律法所要介紹出來的耶穌基督。今日的基督徒若還跟著猶太人的錯誤而行,就比猶太人更愚昧!


十一、憑恩典得救可以隨意犯罪麼?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8節──「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請注意憑恩典得救是「在律法以外」的得救,在律法以外才有恩典可講。保羅說「他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律法」得救,必須在律法以外想辦法。所謂憑恩典得救,絕不是先恩典,後律法,也絕不是用恩典幫助我們守律法。得救和律法是全然無關的事情,乃是完全出於神的作為。既然這樣,基督徒豈不是可以隨便犯罪嗎?在保羅的書信中,不論是羅馬書或是加拉太書,對這問題都有很清楚的回答。基督徒既然不用守律法,是憑甚麼原則生活行事呢?從保羅和別的新約書信中,我們可以簡單地歸納以下的幾點原則:


1.生命的「律」

基督徒既領受了新的生命,就當根據新的生命而生活。羅馬書第五章保羅把基督和亞當作一個比較,說明了亞當不如基督;過犯不如恩賜;律法比不上恩典。然後,他自己發出了一個問題:「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他又自己回答了:「斷乎不可。」為甚麼不可?下文第六章他說: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羅六3/4)。為甚麼我們不可以隨便犯罪?因為我們是已死的人,已經與基督同復活,已經歸入基督了,一舉一動就當有新生的樣式。我們絕不是因為有滅亡的懼怕擺在面前,而不得不做些好事;是因為我們有了基督的生命,應該順從新生命的要求,活出基督的樣式來。


2,愛的「律」

基督徒雖然沒有字句的律法,卻有以「愛」為總原則的「律法」寫在我們心版上。十誡只告訴我們甚麼是「不可」作的,「愛」的律法卻告訴我們甚麼是「可」作且該作的。

羅十三8/10──「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加五13/14──「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這幾節聖經很清楚說明「愛」就是我們包括了一切的「律法」。所有的律法的本意,不過是叫人不要加害於人。愛不但消極地不加害於人,倒要加益處於人。基督徒不是按字句守律法,卻用「愛」作為總原則來作我們看不見的律法。因此,我們所作的一切事,若是合乎「愛」的原則,便可以做;不然,就不可做。我們不是抄襲猶太人在安息日的規例而守主日:猶太人在安息日不走遠路,於是我們在主日也不走遠路。實際上走遠路或走近路跟愛心毫無關係,完全是字句儀文的事。我們所當留意的,是要看是否合乎愛心的原則。如果有弟兄正急需我的幫助、安慰....,無論路途是近是遠,是主日還是閒日,都是應該走的。所以我們的根據是「愛」的律,不是字句的律。這種「愛」的律,比字句的律更嚴密週到。因新約的律法,不是寫在石版上,是寫在信徒的心版上。

有人問說,主耶穌不是說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麼?是的,但問題是:是主耶穌成全,還是我們成全?不是你我去成全律法,乃是主耶穌成全了律法。我們的義能勝過法利賽人的義,並不是因我們比他們更熱心守律法,而是因我們承受了主耶穌的「義」。如果要憑守律法的義勝過法利賽人,今日我們還沒有一個人可以得救。起碼我們許多人沒有獻十分之一,更沒有一個禮拜禁食兩天。但就算學得像法利賽人那樣,也不過是滅亡之子罷了!因為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廿三章非常清楚的說明,這些法利賽人不過是毒蛇的種類,粉飾的墳墓,是站在天國的門口,自己不進去,卻阻攔別人進天國的人。他們顯然還不是天國裏的人。如果你我的義還比不上法利賽人,那就更不用說,當然是在天國以外了!但感謝主,我們並不是憑律法的義勝過法利賽人,乃是因我們有信基督而來的義(腓三9),所以我們能進天國。


3.聖靈的「律」

基督徒雖然不守舊約的律法,但我們必須依從生命聖靈的律而行事。羅馬書八章二節告訴我們,那賜生命聖靈的律,要從罪和死的律釋放我們。加拉太書五章二十二節至二十三節告訴我們,在聖靈的引導之下能結出各樣的果子──「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基督徒不遵守舊約的律法,意思並不是說我們的道德律比舊約的律更低,相反的,新約所要求於基督徒的道德標準,比舊約的更高。所有的品德,都不能憑外表裝假,要像「果子」從裏面生出來。


4.完全奉獻的人生

基督徒雖然不守舊約的律法,卻是過完全奉獻的生活。羅馬書十二章一至二節告訴我們,要「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所謂完全奉獻的生活,就是不為肚腹、金錢,不貪圖今世虛榮,卻為神的旨意,討神喜歡而活。這種人生觀,對屬世物質榮華方面,是消極的;對遵行神的旨意方面,卻是非常積極的。

我們不是在地獄刑罰的陰影之下而勉強行一些善,而是甘心樂意為神的大愛而活在世上,這就是救恩的目的。在摩西還沒有宣佈律法以先,神要求信心之父亞伯拉罕過的生活,就是一個完全奉獻的生活。神要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的事,不是遠遠的在摩西宣佈律法以前麼?亞伯拉罕信神,把他的兒子以撒獻上。其實神真正要的不是他的以撒,神所要的是他完全奉獻的生活。律法本是外添的,藉著各種的規模、祭禮、條文來教導人應該過奉獻的生活。基督徒在耶穌基督成功了救恩以後,就在基督裏天天獻上各樣的靈祭,成為屬靈的「祭司」,過分別為聖的生活,那就是我們無形的律法,這種生活卻不是在舊約律法之下的人所能過的。


十二、結論


某人有隨地吐痰的習慣,有時候他看見路旁有牌子寫著「禁止吐痰」,或寫「吐痰可能罰款五百元」,但他還是不知不覺地吐了痰。可是有一天,他到一位富有的朋友的家裏去,裏面的陳設高雅堂皇,地板光亮得像鏡子一般。他在等他的朋友出來的時候,覺得有痰要吐出來,但發現沒有可以讓他吐痰的地方,那客廳實在太清潔了,他的痰吐不下去,最後他拿出自己的手帕,把痰吐在手帕裏。

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不同。律法像一個牌子寫著「禁止吐痰」,但只要吐痰的人知道沒有人會捉到他的時候,他還是會隨地吐的。但神救贖的「恩典」,卻是把我們放在聖潔的地位上,像那人被帶到高貴整潔的客廳,自然的覺得不應該隨意吐痰。「恩典」是叫人從裏面自發的覺得不該犯罪,而不是在刑杖恐懼之下不犯罪。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基本分別。

所以基督徒雖不是憑守十誡得救,卻要有比十誡更嚴謹的道德要求(參太五27/28)。律法的字句無法涵蓋不同時代、地區的各種犯罪名目與方式,但生命、聖靈和愛神愛人的原則,卻適合於所有時代的人。

惟願我們都活在恩典之下,不是活在字句的律法之下,不以律法的字句,外表禮節的虔誠為滿足;要以內心誠實的敬拜,作為我們生活事奉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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