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廢死的人,會用大量論述來說『處死犯人是不對的,是不尊重生命的』。
但有趣的是,許多主張廢死的人,也同時是認同墮胎的人。


大家不覺得奇怪嗎?
犯罪的犯人,『生命權』是何等神聖、不可侵犯;
沒罪的胎兒,『生命權』是不存在、不須尊重的。


主張廢死的基督徒,幾乎都會說『聖經說不可殺人』,
所以,犯罪的犯人是『人』,所以不可以殺;
可是,沒罪的胎兒不是『人』,所以可以殺。


假使真的那麼看重生命權,
看重到連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大壞蛋都認為不該處死,
那麼,為何連罪都沒有犯的胎兒,卻可以任意被處死?


當主張廢死的人,口聲聲說『愛人』,所以不准處死殺人放火的死刑犯;
可是他們卻從來不用『愛』這個字,來討論胎兒問題。
我們有沒有發現,事情有點奇怪了?


我們來看這兩種對比:
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壞人不可殺
VS
沒犯過罪的胎兒可以殺


對生命權看重到這種程度:少數十惡不赦的壞人不可殺(我們不講政治犯、輕罪,只講謀殺案之類重罪)
VS
對生命權否認到這種程度:大量沒犯過罪的胎兒可以殺(我們不講嚴重畸形胎兒這種爭議狀況)


十惡不赦的大壞人是人
VS
沒犯過罪的胎兒不是人


處死十惡不赦的大壞人叫殺人
VS
處死沒犯過罪的胎兒不是殺人


只要你是出生後的人,不管多麼殺人放火強姦搶劫,都是不該死的人
VS
只要你是胎兒,不管你沒犯過任何罪、多無辜,都不是人


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犯人是人,必須被尊重
VS
沒犯過罪的胎兒不是人,不須被尊重


對於重罪的犯罪者的生命權,看重到這麼重要的程度
VS
對於沒犯過罪的胎兒生命權,貶低到這麼低的程度


對於強姦殺人犯,要用愛心去愛,不能處死
VS
對於沒犯過罪的胎兒,不需要去愛,可以處死


這是不是矛盾?
這是真正口口聲聲愛心、包容、原諒的愛心者?
我不知道,大家自己想。


註:
墮胎是複雜議題。在此不做過多探討。
但是,主張墮胎者,常常都從『媽媽的權利』這種論點出發,
但卻刻意漠視『胎兒的生命權』,甚至否定胎兒是人。
假使因為軟弱而墮胎,求主憐憫,自己知道那是犯罪,認罪悔改便是。
就像同性戀者假使犯出同性戀性行為的罪,求主憐憫,自己知道那是犯罪,認罪悔改便是。
但把大量的罪都進行除罪化,有罪當成無罪,甚至鼓勵,那就嚴重,而且問題大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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