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遇到牧師、長老、執事、團契會長、小組長、、、之類教會權柄者或是走入偏差、或是傳講假道、或是姦淫貪污、、、、各式各樣犯罪的情形時,這時,假使我們是權柄較低的信徒,該怎麼處理?有兩個很重要的基本觀念,是我們必須要有的:
一、必須順服權柄,但是注意限制
涉及權柄的問題時,我們一定要先有這個很重要的觀念:
1. 必須順服權柄
2. 可是,當權柄者已經違反聖經時,我們就必須順服神而不是順服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
『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二、確定沒有誤解對方意思?
很多人以為對方有錯,結果,搞了老半天原來根本就是誤解對方講道、講話、文章意思,
誤解人家意思,當然會帶來錯誤的判斷。
其實,要避免這種情形,有時只需問一下別人,看其他人對同一篇講道、同一段話的理解是什麼。
雖然說這不是絕對正確,因為有時很多人都會搞錯,但起碼也是一種很具參考價值的方法,可以避免自己誤解人家意思。
三、真的違反聖經嗎?會不會是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問題?
再來,認為權柄者所行違反聖經時,我們必須很小心,要先確認真的有違反聖經嗎?
很多時候,我們以為對方有違反聖經,其實沒有。
特別是相對領域的範疇時,這種更是常見。
絕對真理,我們人人都必須遵守;
相對領域,我們人人要彼此尊重。
絕對真理有哪些?
一般而言,好比像是教義領域,如哪種神學路線,這就比較屬於絕對真理。
另外,像是品德部分,如姦淫、貪污之類,這也是絕對真理領域。
相對領域有哪些?
好比像是禮拜天要不要舉行愛餐、愛餐經費要多少、主日學要如何管理、教主日學的風格要嚴肅還是活潑、、、,這類非關教義,也無關品德的事務,就比較屬於這類。
這些,只是簡單講述,
實際狀況,有時更複雜,更難判斷。
但為了方便講解,我們今天將問題簡化:
1. 假定權柄者觸犯的是絕對真理,而非相對領域
2. 假定我們只是平信徒
那麼,面對權柄者違反聖經時,我們該如何做呢?
在此,我不講禱告啦、饒恕啦、包容啦、愛心啦這類空泛的話。
這些都沒有問題,也都是大家應該做的。
但因為這種東西太過空泛,而且教會生活不是單靠這些東西,然後都不需實質行動,就能解決問題。
所以,我下面講的,是針對實質行動部分而講的。
當我們遇見教會權柄者違反聖經時,實際行動上,我們該怎麼做呢?
一、 先區分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
1. 公領域:
教義問題、教會路線、教導問題、、、,這類的,就是屬於公領域。
如:同性戀是否有罪?是否可以離婚?是否接受三位一體?主耶穌是否童貞女所生?
如:走傳統福音派,還是走靈恩?反成功神學,還是走成功神學?使用傳統的聖詩,還是走敬拜讚美?
2. 私領域:
這主要就是道德品行類問題了。
好比說:貪污、姦淫、離婚、、、、。
為什麼要區分這兩種?
因為這會涉及我們要多少『證據』的問題。
雖然,不管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很多處理原則都相同,
但在一些細節上,還是有些不太一樣的地方,像證據就是其中一項。
等我們看了下面另一項要注意的部分之後,我再綜合來講。
二、 要進行勸告而已,還是打算進行懲處了?
雖然,不管是『勸告』還是『懲處』,都屬於『教會懲戒』的領域,
但二者其實還是有相當程度的差距。
原則上來講(請注意,是原則,不是絕對,要因人因事而異):
1. 公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低,私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2. 進行勸告的證據要求比較低,進行懲處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涉及公領域的部分,如果只是要進行瞭解而已,還沒打算訴諸懲處,
那麼,只要有傳言,不用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必須解釋,不得迴避,更不得拿出下位者必須順服權柄來當自己不解釋的護身符。
可是,假使一開始就打算要訴諸懲處,那就不一樣了。
這時,就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才行。
所謂的明確證據,就是要有非常清楚有效的證據,像法律等級的人證物證這樣的證據才行。
私領域也一樣。
假使只是要瞭解,或是打算勸告,還沒打算訴諸懲處,那麼,只要有聽到貪錢、姦淫之類傳言,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有義務必須解釋,不得迴避了。
可是,假使是要訴諸懲處,像是要進行解聘、停止聖工服事、或各種處分時,那就不能單憑貪污、姦淫的傳言,而是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
我舉個公領域的例子:
假使我們覺得牧師打算改變教會原本傳統聖詩的路線,改走敬拜讚美路線。
我們有疑慮,但並沒打算立即送交懲戒,這時,只要有疑慮,不須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牧師提出解釋與說明,牧師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打算對牧師進行解聘、制止、或各種處分時,那我們就必須提出明確牧師要改變教會路線的證據才行。
再舉個私領域的例子:
傳言長老有外遇,犯了姦淫罪。
這時,假使我們只是要瞭解狀況,或是只打算勸告而已,那麼,只需有傳言,我們就可以要求長老必須提出解釋,長老也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是打算進行懲戒,要禁止長老職分、禁止分送聖餐、禁止講台服事、、,那麼,我們就必須有很明確的人證、物證之類才行。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19-20)
請注意,這經文告訴我們:
1. 假使你是要『控告』,這時,就必須有兩三個『見證』才行。
換成現今的方式來講,也就是說,假使你要對長老進行民事、刑事之類等級的指控,雖然不是去法院而是在教會進行,但就是要訴諸懲處型態時,你就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而且不得只有單一證據,而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據才得以對長老提出控訴。
雖然這裡是講長老,但應用上不限於長老,而是任何權柄者大致都可以適用這經文。
當然,由於長老在教會裡的權柄程度極高,其他非長老職的執事、會長、小組長權柄程度沒那麼高,假使不那麼嚴格照控告長老的標準來進行,也不是不對,
但畢竟是涉及『懲處』,而不是不涉及懲處的瞭解、勸告之類,
所以,這種非同小可的事,盡量謹慎嚴格為宜,以免誤傷無辜的權柄者,得罪上帝。
2. 確定犯罪的人,不管是長老牧師,還是平信徒,一旦屢勸不聽,私下勸告無效時,就必須進行公開的責備,使眾人懼怕。
這不是說一犯罪被確認,就必須公開責備,而是必須配合其他經文來抓住整體的聖經原則。
等一下要講的經文,就是要講更詳細的處理與懲處步驟。
3. 這經文是有限制的,不得無限制使用的,更不能拿來當護身符抗拒用的。
好比說:
保羅在公開場合裡,看見彼得犯罪,不和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反而跑去和猶太信徒吃飯,保羅當眾就責備彼得,根本不用什麼兩三個見證。
好比說:
保羅不在哥林多,但面對傳言中哥林多教會裡犯亂倫的信徒,根本就不要求他們提出什麼兩三個證據,直接就下命令要教會進行懲處,將這信徒開除會籍,趕出教會。
遇到那種動輒使用權柄來拒絕解釋、拒絕平信徒要求的權柄者,
大家要小心!
因為這種人常常就是最不敬畏上帝!自高自大!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人!
讓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平信徒詢問牧師要走什麼路線,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嗎?
光明正大的事,有什麼好閃躲的?
平信徒詢問長老有沒有犯姦淫,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
姦淫是大罪,沒有犯就光明正大講,有犯就要認罪悔改,有什麼好閃躲的?
拼命閃躲,甚至搬出一大堆『順服權柄』的經文來迴避詢問,這是什麼樣敬畏上帝的態度呢?
接下來,開始要講程序步驟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驟,是我們面對教會各種問題時,必須謹記在心的程序步驟。
這程序步驟,大約是這樣:
1. 第一步………私下,單獨
2. 第二步………私下,一群人
3. 第三步………公開,送交教會權柄單位(如:長老群的小會、長執會、執事會、會員大會、、、)
這是一個大致的程序步驟,實際執行時,不是那麼死,而是抓住經文精義即可。
經文精義大致是這樣:
1. 先私下,後公開
2. 先勸誡,再懲戒
3. 先少數人,再多數人
所以,假使我們對牧師有意見,可以先私下單獨找牧師談。
但是,不是每種情形都可以私下一對一。
好比說:
假使牧師是女的,我是男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同樣的,假使牧師是男的,我是女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這時,牧師夫婦、我們夫婦一起私下談,我不認為就違反這段馬太經文的精義。
當然,正式的會議時,配偶是不得參加的,除非配偶本身就是權柄者。
但在私下階段,目的只是要瞭解、頂多只是要勸告,根本不涉及處分懲戒,這時,夫妻一起,或是另找一人陪伴,可以避免很多因性別不同產生的危險與閒言閒語。
重點很簡單:
先私下、盡量先少數人,只要抓住這原則即可。
另外,兩三個人,並不是表示說只能有兩個人、頂多三個人,五六個人就不可以、一群人就不可以。
原理精義是一樣的,就是盡量少數人,但人數也不是死的。
什麼樣才叫多?
這種根本無法量化!
我舉個例子:
假使教會只有五十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少數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可是假使教會是一千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很多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所以,抓住精義便是,不須拘泥細節。
在經文第三步驟的送交教會權柄單位部分,一開始就送最高權柄單位嗎?不能慢慢一層一層往上送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可以的話,盡量慢慢一層一層送上去即可。
好比說:
長老本身也是主日學老師,這時,先呈報主日學教師會議處理,而不是直接呈報更高層級的長執會、小會,並非不妥。
但是,反過來講,假使已經經過前兩個私下的步驟,來到第三步驟時,直接就送教會最高權柄單位,不可以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是以懲戒為目的時,慢慢的呈報,有時反而容易引起很多弊端,甚至曠日廢時,拖延教會對犯罪者的處理,使罪惡蔓延。
但不管如何,只要有經過先私下、先少數人的階段,之後才送交權柄單位,這樣都是合宜的。
而即使送交權柄單位,也未必表示就必須進行懲處,不能在這階段進行瞭解、勸告。
好比說牧師有偏差,這時私下去找牧師,但牧師卻相應不理、或是拒不提出解釋,
這時送交權柄單位,由權柄單位出面來請牧師提出解釋,而非要求權柄單位做出處分,並非不當。
同時,即使是進行處分,也盡量避免一下子就做出很嚴厲的開除之類懲戒。
盡量以勸誡為主,然後開始處分,而處分也盡量從輕的開始(像:禁止講台聖工服事),假使對方依然拒不悔改,才使用較重的懲處(像:開除、拔除職分)。
另外,即使進行懲處,也不表示就必須很不給犯罪者留顏面。
當然,越嚴重的罪、越抗拒不悔改,就越是需要訴諸越多人知道的懲戒,在眾人面前進行責備。
但一般而言,會到這種程度的,已經很少見,多半還沒到會員大會的懲戒程度,在小會或長執會階段就已經完成懲戒,未必需要在會友面前進行責備了。
以上,大致講述了一些觀念與程序步驟。
以下,要講一些相關的問題。
一、 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的牧師
基本上,要看教會體制是什麼制度。
教會體制基本上有三種:
1. 長老制
2. 主教制
3. 會眾制
長老制的教會,牧師並無獨大的權柄,牧師位階只是長老職,權柄屬於全體長老。
這時,假使牧師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我們可以送交長老群的小會來處理。
但是,當小會已經無力處理,或是小會已經不公正,或是小會已經被牧師掌控時,
怎麼辦呢?
這時,就可以送交中會,請中會處理。
中會之後,還有大會,總會。
依照步驟,層層上去,請求處理。
主教制的教會,牧師權柄當然很大,長老權柄低於牧師。
當然,依然還是可以送交長老群、長執會、執事會之類要求處理。
但是,這種主教制的教會,由於牧師權柄很大,這些單位未必有能力處理。
事實上,中世紀天主教的腐敗,主教制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這也是為何加爾文在改教運動時,會將教會體制改成長老制的原因。
沒有任何節制的主教制,是最容易發生腐敗、濫用權柄情事的。
但是,感謝主,不管是天主教,還是走主教制的基督教教會,都發現這種可怕的弊端,所以會設有層層節制。
以天主教而言,神父之上,就會有主教、樞機主教、、、層層節制與管控。
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使有這些節制與管控,主教制教會權柄者發生弊端的機會,還是比長老制的高太多了。
天主教層出不窮的神父性侵男童事件,就是最佳例子。
會眾制的權柄,是屬於全體會眾。
所以,教會的權柄單位,是會員大會。
但問題是,這是理論,而不是實際。
當今社會,有可能動輒大小事大家都召開會員大會來表決嗎?又不是活在幾百年前工作單純、大家晚上沒事幹、天天晚上可以去教會做禮拜的古老年代。
結果,採行會眾制的教會,幾乎都會走向長老制或是主教制,畢竟這兩種制度比較實際可行。
假使是偏向長老制的會眾制教會,權柄單位會在執事會或長執會手中。
這時,就可以送交執事會或長執會處理。
但假使是偏向主教制的會眾制教會,那就慘了!
因為會眾制教會沒有中會、總會這種上級層層節制的觀念,平信徒無法向上級單位申報請求處理,
結果牧師獨大,上面又沒有上級單位,這時假使牧師發生弊端,教會很容易無力處理,會釀成大禍。
這種情形,比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更可怕、更嚴重。
因為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人家上面還有上級單位;
可是會眾制的教會一旦變成主教制,上面已經沒有上級單位了。
浸信會,就是會眾制。
結果很多重大性侵信徒、貪污的事件,不少就是浸信會體系的。
當然,事後浸信會聯會常會說這間教會、這牧師不屬於浸信會。
但畢竟這些牧師過去確實曾在浸信會受教育,或是曾在浸信會教會,或是走浸信會體制,不是嗎?
我不是說浸信會不好,請不要誤解。
我說的是浸信會的教會體制,一旦處理不慎,很容易造成牧師走向獨裁獨大,無人可節制。
我也不是說長老制、主教制的教會就不會發生弊端,
事實上,有罪的人間沒有無罪完美的制度,只是比較級而已。
長老制雖然比較不會有牧師發生重大弊端的情事,但不是絕對沒有,而且必須付出效率不佳、執行緩慢的缺點做為代價的。
但不管是什麼體制,我們就是必須瞭解自己教會體制,然後看教會體制而行。
換言之,遇到訴諸權柄、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牧師時,信徒看見牧師有問題,該如何處理?
只能看教會體制,來決定處理程序了。
二、 不要期望教會有太多人會以聖經為判斷原則
理論上,教會是信徒群體,當然要以聖經為依歸。
但實際上,大家心知肚明,那是不容易的事。
真的會認真用聖經來當行事為人原則的,其實不會太多。
所以,對於教會各權柄單位能否認真照聖經來行事,不要報太大的期望。
但是,這是否表示因為教會很多人不會照聖經來做事,所以我們也可以不照聖經來做事?
當然不是!
人家不照聖經,是人家的事!
我們不要在別人惡行上有分!
我們必須照聖經原則來做!
下一篇文章,我們要來講離開教會與否的問題。
小小羊
一、必須順服權柄,但是注意限制
涉及權柄的問題時,我們一定要先有這個很重要的觀念:
1. 必須順服權柄
2. 可是,當權柄者已經違反聖經時,我們就必須順服神而不是順服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
『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二、確定沒有誤解對方意思?
很多人以為對方有錯,結果,搞了老半天原來根本就是誤解對方講道、講話、文章意思,
誤解人家意思,當然會帶來錯誤的判斷。
其實,要避免這種情形,有時只需問一下別人,看其他人對同一篇講道、同一段話的理解是什麼。
雖然說這不是絕對正確,因為有時很多人都會搞錯,但起碼也是一種很具參考價值的方法,可以避免自己誤解人家意思。
三、真的違反聖經嗎?會不會是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問題?
再來,認為權柄者所行違反聖經時,我們必須很小心,要先確認真的有違反聖經嗎?
很多時候,我們以為對方有違反聖經,其實沒有。
特別是相對領域的範疇時,這種更是常見。
絕對真理,我們人人都必須遵守;
相對領域,我們人人要彼此尊重。
絕對真理有哪些?
一般而言,好比像是教義領域,如哪種神學路線,這就比較屬於絕對真理。
另外,像是品德部分,如姦淫、貪污之類,這也是絕對真理領域。
相對領域有哪些?
好比像是禮拜天要不要舉行愛餐、愛餐經費要多少、主日學要如何管理、教主日學的風格要嚴肅還是活潑、、、,這類非關教義,也無關品德的事務,就比較屬於這類。
這些,只是簡單講述,
實際狀況,有時更複雜,更難判斷。
但為了方便講解,我們今天將問題簡化:
1. 假定權柄者觸犯的是絕對真理,而非相對領域
2. 假定我們只是平信徒
那麼,面對權柄者違反聖經時,我們該如何做呢?
在此,我不講禱告啦、饒恕啦、包容啦、愛心啦這類空泛的話。
這些都沒有問題,也都是大家應該做的。
但因為這種東西太過空泛,而且教會生活不是單靠這些東西,然後都不需實質行動,就能解決問題。
所以,我下面講的,是針對實質行動部分而講的。
當我們遇見教會權柄者違反聖經時,實際行動上,我們該怎麼做呢?
一、 先區分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
1. 公領域:
教義問題、教會路線、教導問題、、、,這類的,就是屬於公領域。
如:同性戀是否有罪?是否可以離婚?是否接受三位一體?主耶穌是否童貞女所生?
如:走傳統福音派,還是走靈恩?反成功神學,還是走成功神學?使用傳統的聖詩,還是走敬拜讚美?
2. 私領域:
這主要就是道德品行類問題了。
好比說:貪污、姦淫、離婚、、、、。
為什麼要區分這兩種?
因為這會涉及我們要多少『證據』的問題。
雖然,不管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很多處理原則都相同,
但在一些細節上,還是有些不太一樣的地方,像證據就是其中一項。
等我們看了下面另一項要注意的部分之後,我再綜合來講。
二、 要進行勸告而已,還是打算進行懲處了?
雖然,不管是『勸告』還是『懲處』,都屬於『教會懲戒』的領域,
但二者其實還是有相當程度的差距。
原則上來講(請注意,是原則,不是絕對,要因人因事而異):
1. 公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低,私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2. 進行勸告的證據要求比較低,進行懲處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涉及公領域的部分,如果只是要進行瞭解而已,還沒打算訴諸懲處,
那麼,只要有傳言,不用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必須解釋,不得迴避,更不得拿出下位者必須順服權柄來當自己不解釋的護身符。
可是,假使一開始就打算要訴諸懲處,那就不一樣了。
這時,就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才行。
所謂的明確證據,就是要有非常清楚有效的證據,像法律等級的人證物證這樣的證據才行。
私領域也一樣。
假使只是要瞭解,或是打算勸告,還沒打算訴諸懲處,那麼,只要有聽到貪錢、姦淫之類傳言,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有義務必須解釋,不得迴避了。
可是,假使是要訴諸懲處,像是要進行解聘、停止聖工服事、或各種處分時,那就不能單憑貪污、姦淫的傳言,而是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
我舉個公領域的例子:
假使我們覺得牧師打算改變教會原本傳統聖詩的路線,改走敬拜讚美路線。
我們有疑慮,但並沒打算立即送交懲戒,這時,只要有疑慮,不須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牧師提出解釋與說明,牧師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打算對牧師進行解聘、制止、或各種處分時,那我們就必須提出明確牧師要改變教會路線的證據才行。
再舉個私領域的例子:
傳言長老有外遇,犯了姦淫罪。
這時,假使我們只是要瞭解狀況,或是只打算勸告而已,那麼,只需有傳言,我們就可以要求長老必須提出解釋,長老也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是打算進行懲戒,要禁止長老職分、禁止分送聖餐、禁止講台服事、、,那麼,我們就必須有很明確的人證、物證之類才行。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19-20)
請注意,這經文告訴我們:
1. 假使你是要『控告』,這時,就必須有兩三個『見證』才行。
換成現今的方式來講,也就是說,假使你要對長老進行民事、刑事之類等級的指控,雖然不是去法院而是在教會進行,但就是要訴諸懲處型態時,你就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而且不得只有單一證據,而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據才得以對長老提出控訴。
雖然這裡是講長老,但應用上不限於長老,而是任何權柄者大致都可以適用這經文。
當然,由於長老在教會裡的權柄程度極高,其他非長老職的執事、會長、小組長權柄程度沒那麼高,假使不那麼嚴格照控告長老的標準來進行,也不是不對,
但畢竟是涉及『懲處』,而不是不涉及懲處的瞭解、勸告之類,
所以,這種非同小可的事,盡量謹慎嚴格為宜,以免誤傷無辜的權柄者,得罪上帝。
2. 確定犯罪的人,不管是長老牧師,還是平信徒,一旦屢勸不聽,私下勸告無效時,就必須進行公開的責備,使眾人懼怕。
這不是說一犯罪被確認,就必須公開責備,而是必須配合其他經文來抓住整體的聖經原則。
等一下要講的經文,就是要講更詳細的處理與懲處步驟。
3. 這經文是有限制的,不得無限制使用的,更不能拿來當護身符抗拒用的。
好比說:
保羅在公開場合裡,看見彼得犯罪,不和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反而跑去和猶太信徒吃飯,保羅當眾就責備彼得,根本不用什麼兩三個見證。
好比說:
保羅不在哥林多,但面對傳言中哥林多教會裡犯亂倫的信徒,根本就不要求他們提出什麼兩三個證據,直接就下命令要教會進行懲處,將這信徒開除會籍,趕出教會。
遇到那種動輒使用權柄來拒絕解釋、拒絕平信徒要求的權柄者,
大家要小心!
因為這種人常常就是最不敬畏上帝!自高自大!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人!
讓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平信徒詢問牧師要走什麼路線,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嗎?
光明正大的事,有什麼好閃躲的?
平信徒詢問長老有沒有犯姦淫,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
姦淫是大罪,沒有犯就光明正大講,有犯就要認罪悔改,有什麼好閃躲的?
拼命閃躲,甚至搬出一大堆『順服權柄』的經文來迴避詢問,這是什麼樣敬畏上帝的態度呢?
接下來,開始要講程序步驟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驟,是我們面對教會各種問題時,必須謹記在心的程序步驟。
這程序步驟,大約是這樣:
1. 第一步………私下,單獨
2. 第二步………私下,一群人
3. 第三步………公開,送交教會權柄單位(如:長老群的小會、長執會、執事會、會員大會、、、)
這是一個大致的程序步驟,實際執行時,不是那麼死,而是抓住經文精義即可。
經文精義大致是這樣:
1. 先私下,後公開
2. 先勸誡,再懲戒
3. 先少數人,再多數人
所以,假使我們對牧師有意見,可以先私下單獨找牧師談。
但是,不是每種情形都可以私下一對一。
好比說:
假使牧師是女的,我是男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同樣的,假使牧師是男的,我是女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這時,牧師夫婦、我們夫婦一起私下談,我不認為就違反這段馬太經文的精義。
當然,正式的會議時,配偶是不得參加的,除非配偶本身就是權柄者。
但在私下階段,目的只是要瞭解、頂多只是要勸告,根本不涉及處分懲戒,這時,夫妻一起,或是另找一人陪伴,可以避免很多因性別不同產生的危險與閒言閒語。
重點很簡單:
先私下、盡量先少數人,只要抓住這原則即可。
另外,兩三個人,並不是表示說只能有兩個人、頂多三個人,五六個人就不可以、一群人就不可以。
原理精義是一樣的,就是盡量少數人,但人數也不是死的。
什麼樣才叫多?
這種根本無法量化!
我舉個例子:
假使教會只有五十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少數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可是假使教會是一千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很多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所以,抓住精義便是,不須拘泥細節。
在經文第三步驟的送交教會權柄單位部分,一開始就送最高權柄單位嗎?不能慢慢一層一層往上送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可以的話,盡量慢慢一層一層送上去即可。
好比說:
長老本身也是主日學老師,這時,先呈報主日學教師會議處理,而不是直接呈報更高層級的長執會、小會,並非不妥。
但是,反過來講,假使已經經過前兩個私下的步驟,來到第三步驟時,直接就送教會最高權柄單位,不可以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是以懲戒為目的時,慢慢的呈報,有時反而容易引起很多弊端,甚至曠日廢時,拖延教會對犯罪者的處理,使罪惡蔓延。
但不管如何,只要有經過先私下、先少數人的階段,之後才送交權柄單位,這樣都是合宜的。
而即使送交權柄單位,也未必表示就必須進行懲處,不能在這階段進行瞭解、勸告。
好比說牧師有偏差,這時私下去找牧師,但牧師卻相應不理、或是拒不提出解釋,
這時送交權柄單位,由權柄單位出面來請牧師提出解釋,而非要求權柄單位做出處分,並非不當。
同時,即使是進行處分,也盡量避免一下子就做出很嚴厲的開除之類懲戒。
盡量以勸誡為主,然後開始處分,而處分也盡量從輕的開始(像:禁止講台聖工服事),假使對方依然拒不悔改,才使用較重的懲處(像:開除、拔除職分)。
另外,即使進行懲處,也不表示就必須很不給犯罪者留顏面。
當然,越嚴重的罪、越抗拒不悔改,就越是需要訴諸越多人知道的懲戒,在眾人面前進行責備。
但一般而言,會到這種程度的,已經很少見,多半還沒到會員大會的懲戒程度,在小會或長執會階段就已經完成懲戒,未必需要在會友面前進行責備了。
以上,大致講述了一些觀念與程序步驟。
以下,要講一些相關的問題。
一、 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的牧師
基本上,要看教會體制是什麼制度。
教會體制基本上有三種:
1. 長老制
2. 主教制
3. 會眾制
長老制的教會,牧師並無獨大的權柄,牧師位階只是長老職,權柄屬於全體長老。
這時,假使牧師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我們可以送交長老群的小會來處理。
但是,當小會已經無力處理,或是小會已經不公正,或是小會已經被牧師掌控時,
怎麼辦呢?
這時,就可以送交中會,請中會處理。
中會之後,還有大會,總會。
依照步驟,層層上去,請求處理。
主教制的教會,牧師權柄當然很大,長老權柄低於牧師。
當然,依然還是可以送交長老群、長執會、執事會之類要求處理。
但是,這種主教制的教會,由於牧師權柄很大,這些單位未必有能力處理。
事實上,中世紀天主教的腐敗,主教制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這也是為何加爾文在改教運動時,會將教會體制改成長老制的原因。
沒有任何節制的主教制,是最容易發生腐敗、濫用權柄情事的。
但是,感謝主,不管是天主教,還是走主教制的基督教教會,都發現這種可怕的弊端,所以會設有層層節制。
以天主教而言,神父之上,就會有主教、樞機主教、、、層層節制與管控。
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使有這些節制與管控,主教制教會權柄者發生弊端的機會,還是比長老制的高太多了。
天主教層出不窮的神父性侵男童事件,就是最佳例子。
會眾制的權柄,是屬於全體會眾。
所以,教會的權柄單位,是會員大會。
但問題是,這是理論,而不是實際。
當今社會,有可能動輒大小事大家都召開會員大會來表決嗎?又不是活在幾百年前工作單純、大家晚上沒事幹、天天晚上可以去教會做禮拜的古老年代。
結果,採行會眾制的教會,幾乎都會走向長老制或是主教制,畢竟這兩種制度比較實際可行。
假使是偏向長老制的會眾制教會,權柄單位會在執事會或長執會手中。
這時,就可以送交執事會或長執會處理。
但假使是偏向主教制的會眾制教會,那就慘了!
因為會眾制教會沒有中會、總會這種上級層層節制的觀念,平信徒無法向上級單位申報請求處理,
結果牧師獨大,上面又沒有上級單位,這時假使牧師發生弊端,教會很容易無力處理,會釀成大禍。
這種情形,比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更可怕、更嚴重。
因為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人家上面還有上級單位;
可是會眾制的教會一旦變成主教制,上面已經沒有上級單位了。
浸信會,就是會眾制。
結果很多重大性侵信徒、貪污的事件,不少就是浸信會體系的。
當然,事後浸信會聯會常會說這間教會、這牧師不屬於浸信會。
但畢竟這些牧師過去確實曾在浸信會受教育,或是曾在浸信會教會,或是走浸信會體制,不是嗎?
我不是說浸信會不好,請不要誤解。
我說的是浸信會的教會體制,一旦處理不慎,很容易造成牧師走向獨裁獨大,無人可節制。
我也不是說長老制、主教制的教會就不會發生弊端,
事實上,有罪的人間沒有無罪完美的制度,只是比較級而已。
長老制雖然比較不會有牧師發生重大弊端的情事,但不是絕對沒有,而且必須付出效率不佳、執行緩慢的缺點做為代價的。
但不管是什麼體制,我們就是必須瞭解自己教會體制,然後看教會體制而行。
換言之,遇到訴諸權柄、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牧師時,信徒看見牧師有問題,該如何處理?
只能看教會體制,來決定處理程序了。
二、 不要期望教會有太多人會以聖經為判斷原則
理論上,教會是信徒群體,當然要以聖經為依歸。
但實際上,大家心知肚明,那是不容易的事。
真的會認真用聖經來當行事為人原則的,其實不會太多。
所以,對於教會各權柄單位能否認真照聖經來行事,不要報太大的期望。
但是,這是否表示因為教會很多人不會照聖經來做事,所以我們也可以不照聖經來做事?
當然不是!
人家不照聖經,是人家的事!
我們不要在別人惡行上有分!
我們必須照聖經原則來做!
下一篇文章,我們要來講離開教會與否的問題。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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