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遇到牧師、長老、執事、團契會長、小組長、、、之類教會權柄者或是走入偏差、或是傳講假道、或是姦淫貪污、、、、各式各樣犯罪的情形時,這時,假使我們是權柄較低的信徒,該怎麼處理?有兩個很重要的基本觀念,是我們必須要有的:
一、必須順服權柄,但是注意限制
涉及權柄的問題時,我們一定要先有這個很重要的觀念:
1. 必須順服權柄
2. 可是,當權柄者已經違反聖經時,我們就必須順服神而不是順服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
『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二、確定沒有誤解對方意思?
很多人以為對方有錯,結果,搞了老半天原來根本就是誤解對方講道、講話、文章意思,
誤解人家意思,當然會帶來錯誤的判斷。
其實,要避免這種情形,有時只需問一下別人,看其他人對同一篇講道、同一段話的理解是什麼。
雖然說這不是絕對正確,因為有時很多人都會搞錯,但起碼也是一種很具參考價值的方法,可以避免自己誤解人家意思。
三、真的違反聖經嗎?會不會是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問題?
再來,認為權柄者所行違反聖經時,我們必須很小心,要先確認真的有違反聖經嗎?
很多時候,我們以為對方有違反聖經,其實沒有。
特別是相對領域的範疇時,這種更是常見。
絕對真理,我們人人都必須遵守;
相對領域,我們人人要彼此尊重。
絕對真理有哪些?
一般而言,好比像是教義領域,如哪種神學路線,這就比較屬於絕對真理。
另外,像是品德部分,如姦淫、貪污之類,這也是絕對真理領域。
相對領域有哪些?
好比像是禮拜天要不要舉行愛餐、愛餐經費要多少、主日學要如何管理、教主日學的風格要嚴肅還是活潑、、、,這類非關教義,也無關品德的事務,就比較屬於這類。
這些,只是簡單講述,
實際狀況,有時更複雜,更難判斷。
但為了方便講解,我們今天將問題簡化:
1. 假定權柄者觸犯的是絕對真理,而非相對領域
2. 假定我們只是平信徒
那麼,面對權柄者違反聖經時,我們該如何做呢?
在此,我不講禱告啦、饒恕啦、包容啦、愛心啦這類空泛的話。
這些都沒有問題,也都是大家應該做的。
但因為這種東西太過空泛,而且教會生活不是單靠這些東西,然後都不需實質行動,就能解決問題。
所以,我下面講的,是針對實質行動部分而講的。
當我們遇見教會權柄者違反聖經時,實際行動上,我們該怎麼做呢?
一、 先區分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
1. 公領域:
教義問題、教會路線、教導問題、、、,這類的,就是屬於公領域。
如:同性戀是否有罪?是否可以離婚?是否接受三位一體?主耶穌是否童貞女所生?
如:走傳統福音派,還是走靈恩?反成功神學,還是走成功神學?使用傳統的聖詩,還是走敬拜讚美?
2. 私領域:
這主要就是道德品行類問題了。
好比說:貪污、姦淫、離婚、、、、。
為什麼要區分這兩種?
因為這會涉及我們要多少『證據』的問題。
雖然,不管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很多處理原則都相同,
但在一些細節上,還是有些不太一樣的地方,像證據就是其中一項。
等我們看了下面另一項要注意的部分之後,我再綜合來講。
二、 要進行勸告而已,還是打算進行懲處了?
雖然,不管是『勸告』還是『懲處』,都屬於『教會懲戒』的領域,
但二者其實還是有相當程度的差距。
原則上來講(請注意,是原則,不是絕對,要因人因事而異):
1. 公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低,私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2. 進行勸告的證據要求比較低,進行懲處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涉及公領域的部分,如果只是要進行瞭解而已,還沒打算訴諸懲處,
那麼,只要有傳言,不用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必須解釋,不得迴避,更不得拿出下位者必須順服權柄來當自己不解釋的護身符。
可是,假使一開始就打算要訴諸懲處,那就不一樣了。
這時,就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才行。
所謂的明確證據,就是要有非常清楚有效的證據,像法律等級的人證物證這樣的證據才行。
私領域也一樣。
假使只是要瞭解,或是打算勸告,還沒打算訴諸懲處,那麼,只要有聽到貪錢、姦淫之類傳言,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有義務必須解釋,不得迴避了。
可是,假使是要訴諸懲處,像是要進行解聘、停止聖工服事、或各種處分時,那就不能單憑貪污、姦淫的傳言,而是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
我舉個公領域的例子:
假使我們覺得牧師打算改變教會原本傳統聖詩的路線,改走敬拜讚美路線。
我們有疑慮,但並沒打算立即送交懲戒,這時,只要有疑慮,不須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牧師提出解釋與說明,牧師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打算對牧師進行解聘、制止、或各種處分時,那我們就必須提出明確牧師要改變教會路線的證據才行。
再舉個私領域的例子:
傳言長老有外遇,犯了姦淫罪。
這時,假使我們只是要瞭解狀況,或是只打算勸告而已,那麼,只需有傳言,我們就可以要求長老必須提出解釋,長老也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是打算進行懲戒,要禁止長老職分、禁止分送聖餐、禁止講台服事、、,那麼,我們就必須有很明確的人證、物證之類才行。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19-20)
請注意,這經文告訴我們:
1. 假使你是要『控告』,這時,就必須有兩三個『見證』才行。
換成現今的方式來講,也就是說,假使你要對長老進行民事、刑事之類等級的指控,雖然不是去法院而是在教會進行,但就是要訴諸懲處型態時,你就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而且不得只有單一證據,而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據才得以對長老提出控訴。
雖然這裡是講長老,但應用上不限於長老,而是任何權柄者大致都可以適用這經文。
當然,由於長老在教會裡的權柄程度極高,其他非長老職的執事、會長、小組長權柄程度沒那麼高,假使不那麼嚴格照控告長老的標準來進行,也不是不對,
但畢竟是涉及『懲處』,而不是不涉及懲處的瞭解、勸告之類,
所以,這種非同小可的事,盡量謹慎嚴格為宜,以免誤傷無辜的權柄者,得罪上帝。
2. 確定犯罪的人,不管是長老牧師,還是平信徒,一旦屢勸不聽,私下勸告無效時,就必須進行公開的責備,使眾人懼怕。
這不是說一犯罪被確認,就必須公開責備,而是必須配合其他經文來抓住整體的聖經原則。
等一下要講的經文,就是要講更詳細的處理與懲處步驟。
3. 這經文是有限制的,不得無限制使用的,更不能拿來當護身符抗拒用的。
好比說:
保羅在公開場合裡,看見彼得犯罪,不和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反而跑去和猶太信徒吃飯,保羅當眾就責備彼得,根本不用什麼兩三個見證。
好比說:
保羅不在哥林多,但面對傳言中哥林多教會裡犯亂倫的信徒,根本就不要求他們提出什麼兩三個證據,直接就下命令要教會進行懲處,將這信徒開除會籍,趕出教會。
遇到那種動輒使用權柄來拒絕解釋、拒絕平信徒要求的權柄者,
大家要小心!
因為這種人常常就是最不敬畏上帝!自高自大!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人!
讓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平信徒詢問牧師要走什麼路線,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嗎?
光明正大的事,有什麼好閃躲的?
平信徒詢問長老有沒有犯姦淫,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
姦淫是大罪,沒有犯就光明正大講,有犯就要認罪悔改,有什麼好閃躲的?
拼命閃躲,甚至搬出一大堆『順服權柄』的經文來迴避詢問,這是什麼樣敬畏上帝的態度呢?
接下來,開始要講程序步驟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驟,是我們面對教會各種問題時,必須謹記在心的程序步驟。
這程序步驟,大約是這樣:
1. 第一步………私下,單獨
2. 第二步………私下,一群人
3. 第三步………公開,送交教會權柄單位(如:長老群的小會、長執會、執事會、會員大會、、、)
這是一個大致的程序步驟,實際執行時,不是那麼死,而是抓住經文精義即可。
經文精義大致是這樣:
1. 先私下,後公開
2. 先勸誡,再懲戒
3. 先少數人,再多數人
所以,假使我們對牧師有意見,可以先私下單獨找牧師談。
但是,不是每種情形都可以私下一對一。
好比說:
假使牧師是女的,我是男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同樣的,假使牧師是男的,我是女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這時,牧師夫婦、我們夫婦一起私下談,我不認為就違反這段馬太經文的精義。
當然,正式的會議時,配偶是不得參加的,除非配偶本身就是權柄者。
但在私下階段,目的只是要瞭解、頂多只是要勸告,根本不涉及處分懲戒,這時,夫妻一起,或是另找一人陪伴,可以避免很多因性別不同產生的危險與閒言閒語。
重點很簡單:
先私下、盡量先少數人,只要抓住這原則即可。
另外,兩三個人,並不是表示說只能有兩個人、頂多三個人,五六個人就不可以、一群人就不可以。
原理精義是一樣的,就是盡量少數人,但人數也不是死的。
什麼樣才叫多?
這種根本無法量化!
我舉個例子:
假使教會只有五十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少數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可是假使教會是一千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很多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所以,抓住精義便是,不須拘泥細節。
在經文第三步驟的送交教會權柄單位部分,一開始就送最高權柄單位嗎?不能慢慢一層一層往上送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可以的話,盡量慢慢一層一層送上去即可。
好比說:
長老本身也是主日學老師,這時,先呈報主日學教師會議處理,而不是直接呈報更高層級的長執會、小會,並非不妥。
但是,反過來講,假使已經經過前兩個私下的步驟,來到第三步驟時,直接就送教會最高權柄單位,不可以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是以懲戒為目的時,慢慢的呈報,有時反而容易引起很多弊端,甚至曠日廢時,拖延教會對犯罪者的處理,使罪惡蔓延。
但不管如何,只要有經過先私下、先少數人的階段,之後才送交權柄單位,這樣都是合宜的。
而即使送交權柄單位,也未必表示就必須進行懲處,不能在這階段進行瞭解、勸告。
好比說牧師有偏差,這時私下去找牧師,但牧師卻相應不理、或是拒不提出解釋,
這時送交權柄單位,由權柄單位出面來請牧師提出解釋,而非要求權柄單位做出處分,並非不當。
同時,即使是進行處分,也盡量避免一下子就做出很嚴厲的開除之類懲戒。
盡量以勸誡為主,然後開始處分,而處分也盡量從輕的開始(像:禁止講台聖工服事),假使對方依然拒不悔改,才使用較重的懲處(像:開除、拔除職分)。
另外,即使進行懲處,也不表示就必須很不給犯罪者留顏面。
當然,越嚴重的罪、越抗拒不悔改,就越是需要訴諸越多人知道的懲戒,在眾人面前進行責備。
但一般而言,會到這種程度的,已經很少見,多半還沒到會員大會的懲戒程度,在小會或長執會階段就已經完成懲戒,未必需要在會友面前進行責備了。
以上,大致講述了一些觀念與程序步驟。
以下,要講一些相關的問題。
一、 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的牧師
基本上,要看教會體制是什麼制度。
教會體制基本上有三種:
1. 長老制
2. 主教制
3. 會眾制
長老制的教會,牧師並無獨大的權柄,牧師位階只是長老職,權柄屬於全體長老。
這時,假使牧師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我們可以送交長老群的小會來處理。
但是,當小會已經無力處理,或是小會已經不公正,或是小會已經被牧師掌控時,
怎麼辦呢?
這時,就可以送交中會,請中會處理。
中會之後,還有大會,總會。
依照步驟,層層上去,請求處理。
主教制的教會,牧師權柄當然很大,長老權柄低於牧師。
當然,依然還是可以送交長老群、長執會、執事會之類要求處理。
但是,這種主教制的教會,由於牧師權柄很大,這些單位未必有能力處理。
事實上,中世紀天主教的腐敗,主教制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這也是為何加爾文在改教運動時,會將教會體制改成長老制的原因。
沒有任何節制的主教制,是最容易發生腐敗、濫用權柄情事的。
但是,感謝主,不管是天主教,還是走主教制的基督教教會,都發現這種可怕的弊端,所以會設有層層節制。
以天主教而言,神父之上,就會有主教、樞機主教、、、層層節制與管控。
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使有這些節制與管控,主教制教會權柄者發生弊端的機會,還是比長老制的高太多了。
天主教層出不窮的神父性侵男童事件,就是最佳例子。
會眾制的權柄,是屬於全體會眾。
所以,教會的權柄單位,是會員大會。
但問題是,這是理論,而不是實際。
當今社會,有可能動輒大小事大家都召開會員大會來表決嗎?又不是活在幾百年前工作單純、大家晚上沒事幹、天天晚上可以去教會做禮拜的古老年代。
結果,採行會眾制的教會,幾乎都會走向長老制或是主教制,畢竟這兩種制度比較實際可行。
假使是偏向長老制的會眾制教會,權柄單位會在執事會或長執會手中。
這時,就可以送交執事會或長執會處理。
但假使是偏向主教制的會眾制教會,那就慘了!
因為會眾制教會沒有中會、總會這種上級層層節制的觀念,平信徒無法向上級單位申報請求處理,
結果牧師獨大,上面又沒有上級單位,這時假使牧師發生弊端,教會很容易無力處理,會釀成大禍。
這種情形,比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更可怕、更嚴重。
因為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人家上面還有上級單位;
可是會眾制的教會一旦變成主教制,上面已經沒有上級單位了。
浸信會,就是會眾制。
結果很多重大性侵信徒、貪污的事件,不少就是浸信會體系的。
當然,事後浸信會聯會常會說這間教會、這牧師不屬於浸信會。
但畢竟這些牧師過去確實曾在浸信會受教育,或是曾在浸信會教會,或是走浸信會體制,不是嗎?
我不是說浸信會不好,請不要誤解。
我說的是浸信會的教會體制,一旦處理不慎,很容易造成牧師走向獨裁獨大,無人可節制。
我也不是說長老制、主教制的教會就不會發生弊端,
事實上,有罪的人間沒有無罪完美的制度,只是比較級而已。
長老制雖然比較不會有牧師發生重大弊端的情事,但不是絕對沒有,而且必須付出效率不佳、執行緩慢的缺點做為代價的。
但不管是什麼體制,我們就是必須瞭解自己教會體制,然後看教會體制而行。
換言之,遇到訴諸權柄、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牧師時,信徒看見牧師有問題,該如何處理?
只能看教會體制,來決定處理程序了。
二、 不要期望教會有太多人會以聖經為判斷原則
理論上,教會是信徒群體,當然要以聖經為依歸。
但實際上,大家心知肚明,那是不容易的事。
真的會認真用聖經來當行事為人原則的,其實不會太多。
所以,對於教會各權柄單位能否認真照聖經來行事,不要報太大的期望。
但是,這是否表示因為教會很多人不會照聖經來做事,所以我們也可以不照聖經來做事?
當然不是!
人家不照聖經,是人家的事!
我們不要在別人惡行上有分!
我們必須照聖經原則來做!
下一篇文章,我們要來講離開教會與否的問題。
小小羊
一、必須順服權柄,但是注意限制
涉及權柄的問題時,我們一定要先有這個很重要的觀念:
1. 必須順服權柄
2. 可是,當權柄者已經違反聖經時,我們就必須順服神而不是順服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
『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二、確定沒有誤解對方意思?
很多人以為對方有錯,結果,搞了老半天原來根本就是誤解對方講道、講話、文章意思,
誤解人家意思,當然會帶來錯誤的判斷。
其實,要避免這種情形,有時只需問一下別人,看其他人對同一篇講道、同一段話的理解是什麼。
雖然說這不是絕對正確,因為有時很多人都會搞錯,但起碼也是一種很具參考價值的方法,可以避免自己誤解人家意思。
三、真的違反聖經嗎?會不會是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問題?
再來,認為權柄者所行違反聖經時,我們必須很小心,要先確認真的有違反聖經嗎?
很多時候,我們以為對方有違反聖經,其實沒有。
特別是相對領域的範疇時,這種更是常見。
絕對真理,我們人人都必須遵守;
相對領域,我們人人要彼此尊重。
絕對真理有哪些?
一般而言,好比像是教義領域,如哪種神學路線,這就比較屬於絕對真理。
另外,像是品德部分,如姦淫、貪污之類,這也是絕對真理領域。
相對領域有哪些?
好比像是禮拜天要不要舉行愛餐、愛餐經費要多少、主日學要如何管理、教主日學的風格要嚴肅還是活潑、、、,這類非關教義,也無關品德的事務,就比較屬於這類。
這些,只是簡單講述,
實際狀況,有時更複雜,更難判斷。
但為了方便講解,我們今天將問題簡化:
1. 假定權柄者觸犯的是絕對真理,而非相對領域
2. 假定我們只是平信徒
那麼,面對權柄者違反聖經時,我們該如何做呢?
在此,我不講禱告啦、饒恕啦、包容啦、愛心啦這類空泛的話。
這些都沒有問題,也都是大家應該做的。
但因為這種東西太過空泛,而且教會生活不是單靠這些東西,然後都不需實質行動,就能解決問題。
所以,我下面講的,是針對實質行動部分而講的。
當我們遇見教會權柄者違反聖經時,實際行動上,我們該怎麼做呢?
一、 先區分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
1. 公領域:
教義問題、教會路線、教導問題、、、,這類的,就是屬於公領域。
如:同性戀是否有罪?是否可以離婚?是否接受三位一體?主耶穌是否童貞女所生?
如:走傳統福音派,還是走靈恩?反成功神學,還是走成功神學?使用傳統的聖詩,還是走敬拜讚美?
2. 私領域:
這主要就是道德品行類問題了。
好比說:貪污、姦淫、離婚、、、、。
為什麼要區分這兩種?
因為這會涉及我們要多少『證據』的問題。
雖然,不管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很多處理原則都相同,
但在一些細節上,還是有些不太一樣的地方,像證據就是其中一項。
等我們看了下面另一項要注意的部分之後,我再綜合來講。
二、 要進行勸告而已,還是打算進行懲處了?
雖然,不管是『勸告』還是『懲處』,都屬於『教會懲戒』的領域,
但二者其實還是有相當程度的差距。
原則上來講(請注意,是原則,不是絕對,要因人因事而異):
1. 公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低,私領域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2. 進行勸告的證據要求比較低,進行懲處的證據要求比較高。
涉及公領域的部分,如果只是要進行瞭解而已,還沒打算訴諸懲處,
那麼,只要有傳言,不用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必須解釋,不得迴避,更不得拿出下位者必須順服權柄來當自己不解釋的護身符。
可是,假使一開始就打算要訴諸懲處,那就不一樣了。
這時,就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才行。
所謂的明確證據,就是要有非常清楚有效的證據,像法律等級的人證物證這樣的證據才行。
私領域也一樣。
假使只是要瞭解,或是打算勸告,還沒打算訴諸懲處,那麼,只要有聽到貪錢、姦淫之類傳言,就可以要求權柄者提出解釋,而且權柄者也有義務必須解釋,不得迴避了。
可是,假使是要訴諸懲處,像是要進行解聘、停止聖工服事、或各種處分時,那就不能單憑貪污、姦淫的傳言,而是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
我舉個公領域的例子:
假使我們覺得牧師打算改變教會原本傳統聖詩的路線,改走敬拜讚美路線。
我們有疑慮,但並沒打算立即送交懲戒,這時,只要有疑慮,不須什麼證據,就可以要求牧師提出解釋與說明,牧師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打算對牧師進行解聘、制止、或各種處分時,那我們就必須提出明確牧師要改變教會路線的證據才行。
再舉個私領域的例子:
傳言長老有外遇,犯了姦淫罪。
這時,假使我們只是要瞭解狀況,或是只打算勸告而已,那麼,只需有傳言,我們就可以要求長老必須提出解釋,長老也不得拒絕。
但假使我們是打算進行懲戒,要禁止長老職分、禁止分送聖餐、禁止講台服事、、,那麼,我們就必須有很明確的人證、物證之類才行。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19-20)
請注意,這經文告訴我們:
1. 假使你是要『控告』,這時,就必須有兩三個『見證』才行。
換成現今的方式來講,也就是說,假使你要對長老進行民事、刑事之類等級的指控,雖然不是去法院而是在教會進行,但就是要訴諸懲處型態時,你就必須有明確的人證、物證才行,而且不得只有單一證據,而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據才得以對長老提出控訴。
雖然這裡是講長老,但應用上不限於長老,而是任何權柄者大致都可以適用這經文。
當然,由於長老在教會裡的權柄程度極高,其他非長老職的執事、會長、小組長權柄程度沒那麼高,假使不那麼嚴格照控告長老的標準來進行,也不是不對,
但畢竟是涉及『懲處』,而不是不涉及懲處的瞭解、勸告之類,
所以,這種非同小可的事,盡量謹慎嚴格為宜,以免誤傷無辜的權柄者,得罪上帝。
2. 確定犯罪的人,不管是長老牧師,還是平信徒,一旦屢勸不聽,私下勸告無效時,就必須進行公開的責備,使眾人懼怕。
這不是說一犯罪被確認,就必須公開責備,而是必須配合其他經文來抓住整體的聖經原則。
等一下要講的經文,就是要講更詳細的處理與懲處步驟。
3. 這經文是有限制的,不得無限制使用的,更不能拿來當護身符抗拒用的。
好比說:
保羅在公開場合裡,看見彼得犯罪,不和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反而跑去和猶太信徒吃飯,保羅當眾就責備彼得,根本不用什麼兩三個見證。
好比說:
保羅不在哥林多,但面對傳言中哥林多教會裡犯亂倫的信徒,根本就不要求他們提出什麼兩三個證據,直接就下命令要教會進行懲處,將這信徒開除會籍,趕出教會。
遇到那種動輒使用權柄來拒絕解釋、拒絕平信徒要求的權柄者,
大家要小心!
因為這種人常常就是最不敬畏上帝!自高自大!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人!
讓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平信徒詢問牧師要走什麼路線,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嗎?
光明正大的事,有什麼好閃躲的?
平信徒詢問長老有沒有犯姦淫,這問題有什麼不能回答的?
姦淫是大罪,沒有犯就光明正大講,有犯就要認罪悔改,有什麼好閃躲的?
拼命閃躲,甚至搬出一大堆『順服權柄』的經文來迴避詢問,這是什麼樣敬畏上帝的態度呢?
接下來,開始要講程序步驟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驟,是我們面對教會各種問題時,必須謹記在心的程序步驟。
這程序步驟,大約是這樣:
1. 第一步………私下,單獨
2. 第二步………私下,一群人
3. 第三步………公開,送交教會權柄單位(如:長老群的小會、長執會、執事會、會員大會、、、)
這是一個大致的程序步驟,實際執行時,不是那麼死,而是抓住經文精義即可。
經文精義大致是這樣:
1. 先私下,後公開
2. 先勸誡,再懲戒
3. 先少數人,再多數人
所以,假使我們對牧師有意見,可以先私下單獨找牧師談。
但是,不是每種情形都可以私下一對一。
好比說:
假使牧師是女的,我是男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同樣的,假使牧師是男的,我是女的,性別不同,就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對一談事情。
這時,牧師夫婦、我們夫婦一起私下談,我不認為就違反這段馬太經文的精義。
當然,正式的會議時,配偶是不得參加的,除非配偶本身就是權柄者。
但在私下階段,目的只是要瞭解、頂多只是要勸告,根本不涉及處分懲戒,這時,夫妻一起,或是另找一人陪伴,可以避免很多因性別不同產生的危險與閒言閒語。
重點很簡單:
先私下、盡量先少數人,只要抓住這原則即可。
另外,兩三個人,並不是表示說只能有兩個人、頂多三個人,五六個人就不可以、一群人就不可以。
原理精義是一樣的,就是盡量少數人,但人數也不是死的。
什麼樣才叫多?
這種根本無法量化!
我舉個例子:
假使教會只有五十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少數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可是假使教會是一千人,去私下見權柄者的有十個,說真的,要說這樣是很多人,恐怕真的說不過去。
所以,抓住精義便是,不須拘泥細節。
在經文第三步驟的送交教會權柄單位部分,一開始就送最高權柄單位嗎?不能慢慢一層一層往上送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可以的話,盡量慢慢一層一層送上去即可。
好比說:
長老本身也是主日學老師,這時,先呈報主日學教師會議處理,而不是直接呈報更高層級的長執會、小會,並非不妥。
但是,反過來講,假使已經經過前兩個私下的步驟,來到第三步驟時,直接就送教會最高權柄單位,不可以嗎?
當然可以!
事實上,假使是以懲戒為目的時,慢慢的呈報,有時反而容易引起很多弊端,甚至曠日廢時,拖延教會對犯罪者的處理,使罪惡蔓延。
但不管如何,只要有經過先私下、先少數人的階段,之後才送交權柄單位,這樣都是合宜的。
而即使送交權柄單位,也未必表示就必須進行懲處,不能在這階段進行瞭解、勸告。
好比說牧師有偏差,這時私下去找牧師,但牧師卻相應不理、或是拒不提出解釋,
這時送交權柄單位,由權柄單位出面來請牧師提出解釋,而非要求權柄單位做出處分,並非不當。
同時,即使是進行處分,也盡量避免一下子就做出很嚴厲的開除之類懲戒。
盡量以勸誡為主,然後開始處分,而處分也盡量從輕的開始(像:禁止講台聖工服事),假使對方依然拒不悔改,才使用較重的懲處(像:開除、拔除職分)。
另外,即使進行懲處,也不表示就必須很不給犯罪者留顏面。
當然,越嚴重的罪、越抗拒不悔改,就越是需要訴諸越多人知道的懲戒,在眾人面前進行責備。
但一般而言,會到這種程度的,已經很少見,多半還沒到會員大會的懲戒程度,在小會或長執會階段就已經完成懲戒,未必需要在會友面前進行責備了。
以上,大致講述了一些觀念與程序步驟。
以下,要講一些相關的問題。
一、 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的牧師
基本上,要看教會體制是什麼制度。
教會體制基本上有三種:
1. 長老制
2. 主教制
3. 會眾制
長老制的教會,牧師並無獨大的權柄,牧師位階只是長老職,權柄屬於全體長老。
這時,假使牧師訴諸權柄來神功護體,我們可以送交長老群的小會來處理。
但是,當小會已經無力處理,或是小會已經不公正,或是小會已經被牧師掌控時,
怎麼辦呢?
這時,就可以送交中會,請中會處理。
中會之後,還有大會,總會。
依照步驟,層層上去,請求處理。
主教制的教會,牧師權柄當然很大,長老權柄低於牧師。
當然,依然還是可以送交長老群、長執會、執事會之類要求處理。
但是,這種主教制的教會,由於牧師權柄很大,這些單位未必有能力處理。
事實上,中世紀天主教的腐敗,主教制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這也是為何加爾文在改教運動時,會將教會體制改成長老制的原因。
沒有任何節制的主教制,是最容易發生腐敗、濫用權柄情事的。
但是,感謝主,不管是天主教,還是走主教制的基督教教會,都發現這種可怕的弊端,所以會設有層層節制。
以天主教而言,神父之上,就會有主教、樞機主教、、、層層節制與管控。
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使有這些節制與管控,主教制教會權柄者發生弊端的機會,還是比長老制的高太多了。
天主教層出不窮的神父性侵男童事件,就是最佳例子。
會眾制的權柄,是屬於全體會眾。
所以,教會的權柄單位,是會員大會。
但問題是,這是理論,而不是實際。
當今社會,有可能動輒大小事大家都召開會員大會來表決嗎?又不是活在幾百年前工作單純、大家晚上沒事幹、天天晚上可以去教會做禮拜的古老年代。
結果,採行會眾制的教會,幾乎都會走向長老制或是主教制,畢竟這兩種制度比較實際可行。
假使是偏向長老制的會眾制教會,權柄單位會在執事會或長執會手中。
這時,就可以送交執事會或長執會處理。
但假使是偏向主教制的會眾制教會,那就慘了!
因為會眾制教會沒有中會、總會這種上級層層節制的觀念,平信徒無法向上級單位申報請求處理,
結果牧師獨大,上面又沒有上級單位,這時假使牧師發生弊端,教會很容易無力處理,會釀成大禍。
這種情形,比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更可怕、更嚴重。
因為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人家上面還有上級單位;
可是會眾制的教會一旦變成主教制,上面已經沒有上級單位了。
浸信會,就是會眾制。
結果很多重大性侵信徒、貪污的事件,不少就是浸信會體系的。
當然,事後浸信會聯會常會說這間教會、這牧師不屬於浸信會。
但畢竟這些牧師過去確實曾在浸信會受教育,或是曾在浸信會教會,或是走浸信會體制,不是嗎?
我不是說浸信會不好,請不要誤解。
我說的是浸信會的教會體制,一旦處理不慎,很容易造成牧師走向獨裁獨大,無人可節制。
我也不是說長老制、主教制的教會就不會發生弊端,
事實上,有罪的人間沒有無罪完美的制度,只是比較級而已。
長老制雖然比較不會有牧師發生重大弊端的情事,但不是絕對沒有,而且必須付出效率不佳、執行緩慢的缺點做為代價的。
但不管是什麼體制,我們就是必須瞭解自己教會體制,然後看教會體制而行。
換言之,遇到訴諸權柄、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的牧師時,信徒看見牧師有問題,該如何處理?
只能看教會體制,來決定處理程序了。
二、 不要期望教會有太多人會以聖經為判斷原則
理論上,教會是信徒群體,當然要以聖經為依歸。
但實際上,大家心知肚明,那是不容易的事。
真的會認真用聖經來當行事為人原則的,其實不會太多。
所以,對於教會各權柄單位能否認真照聖經來行事,不要報太大的期望。
但是,這是否表示因為教會很多人不會照聖經來做事,所以我們也可以不照聖經來做事?
當然不是!
人家不照聖經,是人家的事!
我們不要在別人惡行上有分!
我們必須照聖經原則來做!
下一篇文章,我們要來講離開教會與否的問題。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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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小小羊條理分明的教導。最近牧者提出一個邀請,希望我能加入議事會議,我仍在猶豫自己的判斷與信仰夠不夠擔負這個工作。當然不是說讀了這個文章後,我議事的能力能大增,至少我除去了許多模糊與不安。
有一個問題想問 : 請問小小羊, 我前幾天回老家, 因為上帝說要守安息日所以不得以, 只能在附近的教會聚會, 而這教會是我第一個教會, 但正是逐漸偏向靈恩的淪陷處之一...。 而很不尋常的, 聚會期間他們有用一些奇怪的話禱告(方言?) 這是以前從來都沒有過的.... 似乎是最近才開始, 不知道他們是在哪邊學的... 牧師的講道也是有問題, 要我們追求超自然、異像...... 最後聚會結束時, 牧師禱告, 突然有人開始大哭, 之後就有人抽蓄、咳嗽、倒下...... 沒錯, 這正是許多靈恩派強調的聖靈充滿現象, 之前都是在園地裡看到這樣的敘述, 而那天是我第一次看到這情形, 嚇都嚇死了 Orz 真不知道是演的還是真的...反正很令我震驚、恐懼。 但牧師說,這是邪靈。 我想知道的是, 1. 趕鬼的時候會有此種詭異的現象嗎 ? 2. 我察覺到這間教會真的一直在變形,已經和我之前去的不一樣了。 我應該找裡面的弟兄姐妹談談、並把歸正的觀念告訴他們嗎? 我只是擔心,跟他們說那個現象不正常、聚會中不該說那些奇怪的話語,反而他們把我當成撒旦、魔鬼、異端,反倒要替我趕鬼了,甚至被排擠... 這是這星期才發生的, 請您給我個建議, 謝謝!! ps 我覺得這問題跟此主題好像有相關又好像沒有, 若在此問不恰當,請小小羊幫我移至留言區或刪除, 謝謝!
主內小小羊弟兄,您好。 請問在處理這個問題的過程中,需不需要考慮到提後5:1『不可嚴責老年人、只要勸他如同父親、、、』? 謝謝您的分析。
1.給願在基督裡得喜樂的人: 關於鬼附、趕鬼,這議題太過複雜,暫且不提。 日後若有機會,我再發表關於這方面的議題。 有篇文章,你可以先參考一下,或許可以給你一些答案: 心理精神反應:一個被嚴重低估的靈恩現象解釋法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7435123.html 至於要不要提醒他們歸正的問題,等我下一篇文章,就會涉及這部分。 2.給LibertyEyes 你講得很好,這確實是要考慮的部分。 不過,這屬於【講話的技巧與態度】,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議題。 我這篇文章已經很長,再加這部分下去,會變太長。 而且,這部分若要詳細講,又是一篇大文章,因為各種狀況很多,處理方式也不一樣,所以我暫時沒力氣再處理這部分了。 我這篇文章,只侷限在處理程序這領域及這部分相關問題而已。
重點不在於個宗派制度處理而是宗派家醜不外揚的心態... 真實事件: 1.一位長老教會牧師與幹事發生婚外情,教會長老在教會議處會議的結論是請牧師自動辭職,(沒經中會)這位牧師辭職以後到南部自行開拓教會,這事暴出來時已是牧師離開半年後,那這位牧師是否有繼續與其他姐妹發生婚外情就不的而知o 2.唐台生事件,第一次發生猥褻事件是在1986年唐台生在中壢聖潔會牧會時(後來見報與上電視是在第二次是在199x年),當年聖潔會處理的方式也只是簡單解聘並沒有對外公佈(到後來第二次暴發時聖潔會當時主席與其他牧師有出來開道歉記者會,中台神學院也註銷學`籍),後來唐台生自已在中壢開拓教會後持續在做所謂性輔導o 3.大里浸信會朱尚忠牧師被教友發現與已婚會友淫亂婚外情,教會執事也是簡單請朱尚忠辭職,並沒對外發佈,此事爆發也是在事件後快一年才由已離開大里浸信會的教友爆出! 不管是什麼制度下,教會往往碰到有權柄者犯罪時,通長是報著家醜不外揚的態度,息事寧人,長老會如此,浸信會如此,我相信個宗派都是如此..... (朱尚忠事件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到...)
小小羊您好, 您提供三種教會體制,但我仍無法歸類以前去的一個教會屬何種體制. 牧師禱告指定誰擔任同工,牧師和同工決定教會大小事務,但從不對會友報告,包括教會財務狀況,會友的責任就是十一奉獻. 向某些同工提出問題時,他們反彈很大,好像這是污辱他們人格;甚至有同工表示:你們不是同工,不需要知道這麼多,我也不必向你們說明,因為我們是上帝指派的. 依您之見,這是什麼體制的教會?
1.給MountofOlives: 這當然是主教制的教會! 而且,這很可能是沒有上級單位節制的獨立教會吧? 獨立教會不是錯,但大家要很小心,因為常常是弊端層出不窮、非常容易滋生弊端的。 2.關於提摩太講的 關鍵當然是在於制度!不是家醜不敢外揚! 當然,家醜不敢外揚,是另一個嚴重問題,但這卻不是我們這篇文章所要處理的問題。 文章開宗明義的前題部分,我就已經講得很清楚: 「當我們遇到牧師、長老、執事、團契會長、小組長、、、之類教會權柄者或是走入偏差、或是傳講假道、或是姦淫貪污、、、、各式各樣犯罪的情形時,這時,假使我們是權柄較低的信徒,該怎麼處理?」 換言之,我這篇文章在講的情形,就是萬一你發現牧師走靈恩了、長老貪污了,你只是平信徒,但你想解決問題,該如何依照聖經程序進行處理? 事實上,即使照聖經程序、照教會體制進行處理,是否就不會有家醜不外揚的問題? 當然有! 問題是,那是我們平信徒能負責的嗎?是我們平信徒能控制的嗎? 更原諒我這樣說: 教會高層決定家醜不外揚,因此發生大量重大弊端,我身為平信徒,有罪嗎? 他們權柄單位錯誤的決定、不當的處置,會使我變成有罪嗎? 身為平信徒,能勸誡的、能控告的,我們都已經做了, 其他的,像權柄單位要如何處理、如何裁決,已經不是我們能負責的,罪也與我們無關了。 再來,是不是家醜不外揚就一定錯?家醜外揚就一定對? 不見得吧?不是嗎? 已經進行懲處,但不對外公開宣揚此人罪行,這樣是否錯誤,要看情況而定。 事實上,大肆張揚,未必是正義,反而有時是沒愛心! 我舉個例子好了。 1.一位牧師發生一次召妓行為,雖然有認罪悔改,但後來依然被教會長老群解聘。 這位牧師後來去另一間教會應聘,請問,原教會是否該告訴新教會這牧師的罪行? 這位牧師的召妓,並非直接與會友發生姦淫,在教會裡各種表現也都很好,召妓次數只有一次。 雖然被解聘,但是否需要刊登在報紙上,公告周知,以示家醜該外揚? 是否該主動告知新教會那牧師犯過的罪行? 我不是說新教會來詢問哦!我說的是新教會沒詢問,原教會主動去告知哦! 是不是所有人犯的罪,不論輕重、不論青紅皂白、不論當事人悔改狀況,都該公告全教會週知、相關教會都週知、甚至全部主動召開記者會刊登報紙,這樣才叫正確? 我不是講『被動被人家知道』哦! 我講的是『主動讓人家知道』。 是不是該這樣才對? 是不是每個新會友進到教會來,我們都該主動告訴那個新會友每個舊會友的各種罪行,這樣才叫誠實、才叫不怕家醜外揚? 原諒我這樣說,假使一間教會是這樣的對任何罪行都認為必須公告周知才叫不怕家醜外揚,那我打死不敢進這教會去了! 我是什麼樣的罪人啊! 雖然我很謹慎、雖然我非常努力,但依然是罪人啊! 我非常期望自己能不跌倒,但是,我不敢保證自己今生都不會跌倒啊! 以我講的這牧師的例子而言,已經被很嚴厲懲處了(解聘),犯罪次數也是單一次,當事人也悔改認罪了,並且沒有直接做出傷害教會任何人的事,我覺得,是否該主動對新教會講,應該是有待考慮吧? 2.一位牧師在教會帶青少年團契時,與女學生發生姦淫,另外,這牧師在前一個教會,也曾發生過類似事情,也是和青少年團契成員發生姦淫事件而離職。 請問,這時,這牧師被我們教會解聘後,我們是否該主動對上級單位提出報告,請上級單位告知這牧師未來會去應聘的教會這種事?是否該主動對新教會告知這牧師的情形? 對此種慣犯型的罪行,我想,我們應該都會覺得,前一間教會,不該怕家醜外揚,而是該更積極讓相關單位知道這牧師的惡行或習慣吧? 即使這牧師宣稱自己已經認罪悔改,但大家依然該謹慎小心為宜,不是嗎? 即使新教會願意聘請他,也應該審慎考慮,最好不要讓他去帶青少年團契。 更甚至,中會總會該考慮告知教派中各教會,永久禁止聘用此牧師,甚至是從教派裡開除這牧師。 我用這兩個例子,都和姦淫罪有關。 但是,我們應該很容易發現,情節輕重差很多。 是否該家醜不外揚,這是很需要智慧的決定,不是隨便訴諸個人感覺、個人衝動、個人喜好就可以的。 我們要尊重權柄單位的處置與裁決,即使我們不認同! 我不是說教會對很多『慣犯型』的牧師的家醜不外揚心態是正確的,請不要誤解。 事實上,這確實是很多教會處理問題的心態: 將問題牧師這燙手山芋丟出去,『以鄰為壑』即可,反正接下來與我們無關。 這種心態,非常要不得!因為是在害其他教會! 而其他教會,一樣是上帝的教會, 換言之,這種行為,是破壞上帝的教會,對上帝不敬畏。 牧師有嚴重人格精神問題,對會友有攻擊傾向,而且發生多次,但未報告上級單位; 牧師有嚴重姦淫罪的慣例,但新教會來詢問時,依然幫牧師說謊。 這些,都很嚴重不當! 做出這種裁決的、做出這種處置的權柄單位,是有罪的! 但是,這不是平信徒能干預的事。 假使新教會的成員來問我,我是平信徒,我會照實告知這種嚴重的慣犯的罪行。 但是,人家不來問我,我能怎樣? 在教會裡,我發現牧師犯姦淫罪,覺得這樣會害死教會,因此我熱心,依照聖經與程序,一步一步處理。 後來權柄單位最後的裁決如何,就不是我能決定的。 我只能照程序來盡本分而已。 家醜不外揚的心態,是否正確? 這是不一定的,是因人因事因狀況而異的,很難做出一個清楚的合聖經的規定出來。 但是,按照聖經步驟來處理,是不因人不因事不因狀況而異的,就是要照這樣的程序步驟來,這是聖經有清楚教導的。 我們千萬要小心,不要把絕對當相對,也不要反過來把相對當絕對。 很多教會把絕對真理當成相對領域,這是很嚴重的錯誤; 但是,話又說回來,為了矯正這種錯誤,就大量把相對領域當成絕對真理,這又是走入另外一種錯誤去,一樣嚴重不可取。
心裏想要作惡但是沒有能力行惡的,與那心裏想要行善卻實際作惡加害於人的,未來可能造成的影響與事先防範可及的效用是不同的。 這個差別幾乎人人都同意事實上是存在的,但是人類是更傾向以外在的道德行為規則判斷人心,更不容易以內在而普遍的道德律辨識人的動機。所以有「人面獸心」、「衣冠禽獸」這類的成語,形容那些迂腐的禮教有益於人類社會的程度是相當膚淺的,包藏禍心的結果又可能遺害千年。 常見的非此即彼、簡化對立的思考,很容易給獨裁者開方便之門,隨己意妄加誹謗之詞在敵對者的身上。例如:歐洲是後基督教世界,所以每一個唱傳統聖詩的教會都很可疑,需要被聖靈更新。愛講神學的傳道人都缺乏生命靈性的經歷,有生命見證的傳道人都不應該被知識限制。 這些流行在教會群體之間的謬誤觀念,當作不存在也不改正,這個教會長久之後很難再容的下願意深刻思考的人,提出聖經的問題要求當事人回答。以後可能逐漸發展出一種單向而淺薄的教會講台,有問題解答的形式,卻無深度理解的內容,最終無可避免地訴求人類最原始的條件反射式的生物性衝動。
對不起! 我誤解此文章內容
給提摩太: 沒關係的啦! 事實上,這種『家醜不外揚』的心態,在教會間非常普遍,而且已經造成很多嚴重問題。 有些情形,已經非常嚴重,但教會與高層依然三緘其口、刻意隱瞞,導致事情一發不可收拾。 天主教近年來陸續爆發的神父性侵男童事件,就是最明顯例子。 事實上,這些性侵的神父的罪行,很多監督的主教都知道,但處理方式都差不多,就是刻意隱瞞、否認事實、然後將神父調離原教會,換到另一間教會牧會而已。 結果,問題根本沒解決,這樣的神父到新教會之後,繼續對男童下手,因為他們根本克制不住。 長久累積下來,近年來才陸續爆發,天主教高層才不得不認真面對問題,除了道歉以外,還外加巨額賠償。 有些賠償金額之巨,甚至已經到了天主教教區必須變賣產業以賠償的程度。 這種家醜不外揚的心態,真的會害死很多無辜者,到最後,也會害死犯罪者,然後連教會、宗派自己也賠進去。 輕忽罪的情形一日不改,哪天罪就把一堆人都吞吃殆盡。
小小羊: 謝謝你的回覆. 那個教會的同工,自稱他們是神權教會!! 牧師就代表上帝,同工是上帝藉牧師的禱告所揀選的,所以一切牧師說了算,牧師和同工都不容置疑似的,我不敢說這是異端,但絕對是愚民! 最令我難過的是真理不敵錯誤的屬靈教導,例:追求屬靈恩賜(方言,異夢,異像...),教會的氣氛變成屬靈恩賜決定個人在教會份量,沒有屬靈恩賜的彰顯就不屬靈,更荒謬的有人私下自許自識為先知大祭司.凡此種種令我非常厭惡! 於是,我曾在見證中對教會的現象提出強烈質疑: 我認識敬拜的上帝好像和弟兄姊妹不同, 但我們都讀同一本聖經, 為什麼? 當然,不會有人回應! 我選擇該說的話,也不曾對我說的話後悔,雖然聽者渺渺! 傷心的是神的家,怎會淪落那等光景??!! 與拜偶像者何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