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
這個信仰宣言,共有22篇。
其中對於死刑的意見部分,主要是主題第二十二『關於人類生命的尊嚴』。
由於主題二十二現今尚無中譯版,所以我只能簡單進行大致的翻譯。
假使翻譯有誤,請大家幫忙指正。
基本上,關於死刑部分,這份信仰宣言提出的觀念,和我們園地過去針對死刑所講的觀念,是一樣的。
這又是一次令我們深感欣慰之處,讓我們看見這個園地的教導,和這種經過許多神學家努力研經,傳承二千年歷世歷代正統信仰所提出的觀念,是一致的。
這也證明上帝聖靈必保守歷世歷代願意忠於祂的話語的信徒,不管時間、地點、種族、國家、時代,都能透過聖經,得出相同的教義觀念。
另外,在此要先說明一下,每條條文所附上的經文,並不是全部的經文,而是只針對條文中的某些點的進一步說明經文而已。
假使要提出全部經文,太過困難,因為經文過多。
所以這些條文,直接就講出全本聖經歸納出來的觀念,然後對其中一些小項目做出進一步經文提供而已。
另外,由於主題二十二規模非常的大,且多數屬於醫學倫理領域,所以有興趣的弟兄姊妹,請自行去網站下載,自行從頭開始閱讀,並查考所列出的聖經經文。
我們這篇文章只能針對三條明確與死刑有關的條文作講解說明而已,無法詳細講述聖經中各種生命尊嚴的觀念。
主題第二十二:關於人類生命的尊嚴
第十二條 謀殺
我們確認謀殺是違反上帝律法的故意殺害人類生命的行為。
我們否認謀殺包括:過失致死、自衛殺人、合乎聖經授權的死刑、或在正義之戰中殺害戰鬥人員。
12. Murder
We affirm that murder is the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in violation of God’s law.
We deny that murder includes: accidental manslaughter, killing in self-defense, Biblically-authorized capital punishment, or killing combanants in a just war.
1.出21:13,民35:11-15,22-25,申19:4-6,10,書20:1-9,(例外:出21:22)
2.出22:2
3.王上2:5
講解:
本條先說明什麼叫『謀殺』,重點是『故意』,而且是『殺害人類』。
謀殺是指『殺害人類』這點,駁斥了那種異教『不可殺害生命,連動物也不可殺』的觀念。
許多異教,都認為『一切生命都同等價值』,所以只能吃素,不能吃肉。
但問題是,整本聖經所呈現出來的,是有等級的生命:
人是最高的,動物是次之的。
不能將動物拿來和人類等同,也不能將人類貶低成動物層次,
因為,一切的生物,唯有人類,才是照上帝形像創造的。
因此,『殺害人類』和『殺害生命』,是不能等同視之的,
我們不能宣稱那些吃肉的人,也是屬於謀殺者。
那種不殺生的觀念,不是基督教觀念,基督徒不得使用。
而在『故意』部分,本條接下來立即做出否認,排除這四種情形:
1. 過失致死
2. 自衛殺人
3. 合聖經的死刑
4. 正義型的戰爭裡的殺敵
這種排除,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透過這種排除,本條文駁斥那些認為不論什麼情形都不可殺人的謬論。
過失致死、自衛殺人不屬於謀殺,這我們很容易就能理解。
另外,合乎聖經的死刑,並不是謀殺,而且是上帝規定的(下一條會更詳細講)。
這一點,是對新派神學,以及對許多主張廢死刑國家的法律理論的駁斥。
因為這些新派神學家、法律專家,常會宣稱死刑也是一種對殺人犯的謀殺。
台灣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更宣稱她不能當執行死刑的劊子手,她不能讓雙手沾滿鮮血,乃至於日前歐盟譴責台灣對謀殺犯執行死刑,就是這種錯誤理論的表現,而這是違反聖經對於謀殺的定義的。
我再講一次,合聖經的死刑,絕不是謀殺!
我們絕不能將謀殺與死刑隨便連在一起。
當然,不合聖經的死刑,確實是謀殺,比如說很多政治犯的處決,都是嚴重違反聖經的死刑。
但是,合乎聖經的死刑,絕不是謀殺,所有執行死刑的單位(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單位都一樣),還有用合聖經理由支持死刑的基督徒,全部都不需有罪惡感。
另外,對於戰爭的殺敵,本條也做出清楚的教導:
必需是『合乎正義』的戰爭,而且限於『戰鬥人員』。
許多不正義的戰爭,如:侵略,就不屬於這種排除條款中。
而殺敵僅限於戰鬥人員,所以,假使殺害平民、老弱婦孺,就不屬於這種排除條款。
並且,就算是殺戰鬥人員,也必需是在戰爭時,而不是平時,否則,依然不能算在排除條款中。
第十三條 上帝判定所有被判有罪的謀殺犯必需被處死刑
我們確認,因為所有人類都具有上帝的形像,所以上帝禁止謀殺,並命令且在聖經中提出例子:所有謀殺犯,都必需被合法的文人政府,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盡速處決。
我們否認新約聖經廢除死刑,也否認任何政府、立法機關、或法庭,可以正當地免除針對謀殺而設的死刑。
我們進一步否認教會曾經被上帝賦予執行死刑的權柄。
13. God decrees that all convicted murders must be executed
We affirm that, because all humans bear the image of God, God forbids murder and commands and exemplifies in the Bible that all murderers must be executed by legitimate civil governments as swiftly as reasonably possible.
We deny that the New Testament overturns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at any state, legislature, or court may rightfully dispense with capital punishment for murder.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Church has ever been given authority by God to execute capital punishment.
1.創9:5-6,出21:12-14,民35:16-21,30-33,利24:17,申19:11-13,21:1-9
2.太15:3-4(出21:17,利20:9),羅1:32,13:4,徒25:11,25,26:31,啟13:10,提前1:8-10,太5:17-19
講解:
人是唯一具有上帝形像的生物,這是很重要的基本觀念。
很不幸的,新派神學謬用這種觀念,然後宣稱因為人具有上帝形像,『所以不能處死謀殺犯』,因為謀殺犯也是具有上帝形像的人,所以我們不能殺他。
但是,這是嚴重扭曲聖經原意,嚴重扭曲聖經用法。
事實上,正確的觀念一樣是使用人是上帝形像,但卻是用在『所以謀殺者必需被處死』的論述上,因為殺害有上帝形像的人,就是謀殺者,必需為此重罪被懲處,而這才是真正聖經的用法。
另外,本條文也講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合法的文人政府(人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s)。
也就是說,軍人政府、極權政府不算。
這點並不難理解,因為軍政府、極權政府常常是做出許多嚴重不公義判決、濫用死刑的。
在軍政府或極權政府下,法院常常是無法維持公正的,而是當權者的附庸而已。
並且,軍政府與極權政府,常常會宣稱人犯是叛國,然後將政治犯處死。
這是一種對死刑嚴重的濫用與誤用。
這種情形,在合法的文人政府中,就會大量減少。
基督徒主張死刑,但這不是說基督徒不分青紅皂白贊成動輒使用死刑、認同動輒設立一大堆法律來判人死刑。
我們依照聖經,主張對謀殺者處死刑,但反對濫用死刑,這才是正確的立場。
再來,本條講出另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要儘速處決。(當然,是要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不是亂來亂判的情形下)
拖延而不判刑、判刑而不盡快執行,都會使罪惡擴散,影響整個國家社會,而這是上帝所不喜悅的。
『斷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滿心作惡』(傳8:11)
接下來,本條的否認部分,首先就是駁斥新派神學的謬論。
這條文清楚講『我們否認新約聖經廢除死刑』,而新派神學卻完全相反,拼命講『新約聖經廢除死刑』。
新派神學在進行各種倫理判斷時,講來講去,幾乎都只會講一個東西,就是『愛』,他們會不斷宣稱新約聖經已經廢棄舊約律法、新約只講愛。
而他們所謂的愛,其實只是『愛當事人』,而非整體性的愛。
但是,那是嚴重斷章取義解經!
因為,他們會不斷迴避聖經裡大量的公義與刑罰,結果,他們引用聖經,根本不敢面對這些公義型的經文,只拼命使用愛的經文而已。
耶穌基督被猶太人釘十字架,就是因為猶太人正是這樣斷章取義解經的。
因為,猶太人讀聖經只專讀榮耀的彌賽亞,避開受苦的彌賽亞經文。
這樣解經所建構出來的彌賽亞,會是正確的彌賽亞嗎?
當然不是!
結果,真正的彌賽亞來了,他們拒絕了。
同樣的,新派神學這樣解經,解出來的東西,會是正確的教義嗎?
當然不是!
結果,真正的真理,他們拒絕了。
本條文『我們否認任何政府、立法機關、或法庭,可以正當地(正義地)(rightfully)免除針對謀殺而設的死刑』,更是重砲轟擊現今全世界大量國家的潮流。
事實上,現今關於死刑的國家法律制訂,許多國家,不管是政府、立法機關、法庭,乃至於各種法界專家、民間人士,都已經大量被污染,主張出完全違反聖經的法律了。
是的,國家法律可以限縮各種死刑,比如說:政治犯的死刑,就是一種不合聖經的錯誤。
但是謀殺犯可不一樣,對於謀殺犯,國家假使廢除死刑,是嚴重違反聖經的,而且是不公不義的。
最後,本條對於教會在死刑上的權柄,也做出清楚的教導:
教會並沒有被上帝賦予執行死刑的權柄,從古至今,一直都沒有。
這條是對各種歷史上宗教法庭、教會判人死刑的錯誤,做出清楚的糾正。
事實上,『教會』與『政府』,二者之間,是有明確的界線與權柄分寸的。
當教會擴權,忘記了自己是誰,忘記了自己權柄的限制,然後越權去做出教會能執行的刑罰,這是嚴重錯誤,我們不得效法。
執行死刑的權柄,不在教會手裡,而是在政府手裡,而且是合法的文人政府。
第十四條 沒有處決謀殺犯,會導致上帝對那些社會的審判
我們確認當謀殺發生時,地被玷污了,而且這謀殺犯的家庭、他的城市以及他的國家,都在這謀殺犯的罪咎上有分,直到這謀殺犯被公義地處決為止。
我們進一步確認上帝將審判那些不處決謀殺犯的國家,但祂將祝福那些在這議題上服從祂的城市與國家。
我們否認上帝包容那些不處決謀殺犯的城市或國家,認為他們是無罪的。
我們進一步否認「上帝在歷史中不會帶來任何審判」這種錯誤的信念。
14. Failure to execute murderers brings God’s judgment on such societies
We affirm that when a murder occurs the land is polluted, and the murderer’s family, his city and his nation share the guilt for the murderer until the murderer is justly executed.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will judge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but He will b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obey Him in this matter.
We deny that God holds guilt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We further deny the erroneous belief that God brings no judgments within history.
1. 民35:33,創4:10
2. 撒下21:4-6,王下9:26
3. 申21:1-9,耶26:15
4. 申19:10,13
5. 申21:7
6. 耶2:34-37,何1:4, 4:1-5
7. 申19:13
8. 摩1:11-15,鴻3:1
9. 創6:13,19:24,代上16:14,詩105:7,耶18:7,但2:21
講解:
這條條文,是非常特殊,而且非常可怕的條文。
事實上,很少有關於死刑的基督徒的論點,有提到這一條的觀念的。
本條的『殺人罪是玷污土地』、『不處死殺人者會使社會也受上帝刑罰』的觀念,我們之前的文章裡,就已經有提過。
請參閱:
『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權(生命權)?』
http://mickey1124.pixnet.net/blog/post/269196500
ICCP的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直接條文,也不過只提出三條。
但是,這樣的觀念,竟然就佔了一條,這更是讓我們必需恐懼顫驚,
因為現今很少有基督徒的論述,有特別講到這個觀念的。
當我們在主張不能廢死刑的理由時,一定要記得這條所提出的觀念,並將這樣的觀念傳遞出去。
很多人都以為,我們沒有殺人,我們不是謀殺犯,所以,即使廢除對謀殺犯的死刑,也和我們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這是嚴重的誤解!
因為,聖經講的可不是這樣!
聖經講的,竟然將『不處死謀殺犯』的城市、國家、居民,都當成『共犯』,都會被上帝刑罰!
這還得了?
謀殺犯因為自己的罪行,被上帝或法律懲處,這是天經地義,
問題是,我們這些無辜者,又沒有觸犯謀殺罪,但只因為國家社會不處死謀殺者,我們就會被上帝當成共犯,被上帝懲處,這還不可怕嗎?
當然,上帝懲處,不表示就會判這些城市、社會、國家死刑,懲處的內容,是上帝主權,由祂決定。
但重點是,任何廢除死刑的這些城市、社會、國家,會遭致上帝憤怒的懲處,這是我們不能忘記的。
所以,基督徒只要有機會,就要表達自己對死刑的支持,盡量使國家廢死刑的企圖被終止。
像以下這種錯誤的公開聲明,我們就要譴責!
『台灣基督徒支持暫緩並廢除死刑之連署聲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o7.htm
我們一樣是台灣的基督徒,但我們反對他們廢死刑的聲明!
我們主張死刑,一如ICCP的信仰宣言主張死刑一樣!
他們根本不能代表台灣基督徒的立場,他們講的只是他們個人立場而已!
而這些人,很多都早就受到新派神學污染了,那種神學路線與論述,是我們嚴厲拒絕的。
這些簽署者,有好幾個,都同時是支持同性戀的同志神學、認為聖經是父權思想的產物的女性神學的支持者。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假使我們主張廢除死刑,那麼我們就在那些謀殺犯的罪行上有分,會為我們招來上帝的刑罰與憤怒,而那是我們極度不願見到的事。
也正因此,我們堅決主張對謀殺罪的死刑不能廢除,因為這是合乎聖經的,而且是不得廢止的,又是萬一廢止會為我們帶來上帝憤怒與刑罰的。
我們不是反對限縮死刑的範圍,而是反對將謀殺罪的死刑廢除。
在舊約聖經裡,有很多罪行,都屬於死刑,
但是,有一點很特殊的就是,這些死刑,幾乎都可以用金錢來進行代贖:
只要付出相當的贖價,就可以免除死刑。
但是,在這麼多可以代贖的死罪裡面,只有一種,是禁止用錢代贖的,這就是謀殺罪。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因此,我們不反對國家將許多死刑廢除(如:政治犯的死刑、、、),
但是,唯獨對謀殺罪,我們堅持不可廢除。
當然,我們未必能扭轉國家的決定,而且教會也不能動用私刑來處死謀殺犯,
但是,我們必需記住:
只要有機會,我們就要將正確的觀念傳遞出去,用我們所能使用的力量,包括我們的選票,來盡可能促使政府做出正確的決定。
因為,這不是只關乎謀殺犯個人的問題而已,也是關乎我們這些無辜者是否被牽連而遭致上帝刑罰的問題。
在聖經裡,很少有上帝刑罰沒直接犯罪者的情形。
但是,廢除死刑,就是其中一種。
這會使我們不寒而慄、戒慎恐懼。
願上帝彰顯祂的公義,願上帝憐憫我們,不要使謀殺犯的罪歸於我們身上。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民35:33-34)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申19:10)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申19:13)
『因這地上、、、殺人流血,、、、因此,這地悲哀,其上的民、、、、、必都衰微』(何4:1-4)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申21:1、6-8)
阿們!
ICCP網址
https://www.churchcouncil.org/
小小羊
*感謝如鹿姊妹的法學講解協助
死刑相關文章
http://mickey1124.pixnet.net/blog/post/269196648
弟兄姊妹若有讀不懂或疑惑之處,歡迎發問。
至於主張廢死刑者,請不用來回應,因為我沒空糾正。
- 5月 03 週一 201015:45
ICCP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條文與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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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不容易!園地的教導,和經過70個國家的神學家的見解、觀念竟然是一致的。 這也證明,一個聖靈充滿的人是能謙卑地捐棄己見,而願全然地臣服於神主權的領導,道理人人都知道,做到的有幾人?倘若這是輕易能做到的,歷世歷代為何還出現那麼多異端?所以說「態度」很重要,態度是本身願意修正原本內心的想法、觀念、喜好,來配合成神的想法、觀念、喜好。一個不願意謙卑領受神的教誨的人,專以己意為是,當然會不自主地把教義當成自義之工具。 上帝垂憐斯土斯民的百姓,總算槍決了四名死刑犯,讓我們不致受到無妄牽連。 上帝憐憫斯土斯民的小老百姓,在台灣這個蕞爾小島,外有異教橫行,內有新派滲透,還能賜下聖靈充滿的教師,讓這片園地不致受到外界毒害,而能有乾淨的學道空間。 願上帝悲憐斯土百姓,打發更多的工人來收莊稼,以拯救更多流離困苦的羊群。 當然,我們更要阿們阿們地相互提醒,真正能堅固我們心的,仍是靠著神的大能(羅16:25),絕非保羅或版主,甚至ICCP,他們只是神的器皿,一切得救的源頭仍是神,這點是要搞清楚的。
誠心悔改的人是不畏死的,因為他們知道他們當付的代價是什麼. 那(與耶穌)同釘的兩個犯人有一個譏誚他,說:你不是基督嗎﹖可以救自己和我們吧!那一個就應聲責備他,說:你既是一樣受刑的,還不怕神嗎﹖我們是應該的,因我們所受的與我們所做的相稱,但這個人沒有做過一件不好的事。 就說:耶穌啊,你得國降臨的時候,求你記念我!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23:39-43) 即便是信仰其他宗教的,如鄭武松等,都知道殺人償命這個道理,身為基督徒卻要以人的意思取代上帝的話語,實在說不過去. 我並不確定他們背後的動機是不是業績考量(請原諒我這種陰謀論的說辭),但的確很多基督徒反對死刑或者希望拖延死刑執行的目的是在於殺人者在行刑前仍有悔改的可能性. 的確,向受刑人傳福音是責任,上帝斷不悅惡人死,喜悅他們轉回正道而存活,故此上帝容許亞伯拉罕為所多瑪蛾摩拉討價還價的求情,讓以西結傳達上帝的話語;然而一切所為倘若不是為了追求公義與正道,這樣的拖延執行,反而是曲解上帝的愛與公義,玷汙了地. 願聖靈感動使受刑人得以悔改,當我們因信稱義,便不怕那殺肉體的. 願聖靈感動使支持廢死的信徒明白真道,讓我們明白當怕的是那殺靈魂的. 阿們
贊成廢除死刑的人顯然並未解釋為什麼原來有死刑存在?事實上根本不知道為什麼有死刑的人卻談論「廢除」死刑,幾乎全是從「死刑犯」人的角度出發,而非論死刑本身。這在我看來即是世俗化的人文主義(Secular Humanism),或者還加上了一點浪漫主義(Romanticism)。 什麼意思呢?好像是站在刑場之外旁觀,沒有真正涉及到罪與死的問題。一萬人之中錯殺一人是著眼在誤判的可能性,出發點若是以人的生存可能性為本,就沒有思想到公義審判本身的問題。 死刑是不是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保證以後不再有人受害?從實用主義的觀點看死刑之功能,與死刑存在之本質,又是兩個不同的路徑。法學專家可以歸納出整個法律體系的精神,要找到國家政權執行法律的正義原則,實用主義的層次顯然是相當低的。
如果沒記錯的話,長老教會總會的立場是"廢除死刑"的 長老會所持的理由是以人權的觀點,而非已聖經為依據? 想請教小小羊弟兄的看法!(我不是來踢館的)
長老會總會的立場是錯的! 錯在哪裡,ICCP的信仰宣言以及我上面的附錄,都已經講了,請自己去讀。 我是長老會信徒,但看見最近幾期的教會公報,會氣到血壓上升! 一堆同志神學、婦女神學、廢死刑之類新派神學,亂七八糟! 而最強調民主的長老會,在廢死刑議題上,一點都不民主。 開總會時,明明有一堆反對廢死刑的意見,但全部不被總會高層接納,總會擅自就決定公開發表廢死刑的立場。 什麼叫墮落? 這叫墮落! 只會檢討政府不民主、蠻幹硬幹, 但總會高層,自己就是這樣蠻幹硬幹。 長老會的特色,就是百家齊放,各種言論都有。 這我倒是很習慣了,也還可以接受。 但是,要用整體長老會名義,就不能這樣硬幹,不能不經良好討論,然後只由少數神學家、少數人,就擅自用整體名義發表立場。 明明就是立場紛亂、尚未達成一致,然後就硬幹一通,這算什麼英雄好漢?
TO小筠: 希望小小羊的語氣不會影響到你,我自己也是長老會信徒,倘若不是來到這裡,都不知道長老會高層已經偏離正道到令人悲傷的程度了. 也許地方教會不見得有這麼嚴重的錯亂,但我個人悲觀的認為幾年甚至幾十年後,這種現象只會更加嚴重,新派神學在美國已經造成很嚴重的污染了,很多美國長老會現成的宣言台灣長老會也幾乎不加思索的引用. 建立園地以來,小小羊平常是對弟兄較溫柔,對教牧嚴厲,對踢館封鎖的.雖然有點意外今天頗重的語氣,但我完全可以感受到他的憤怒與悲傷,見到長老會這個家庭"各人任憑己意而行",身為其中的一份子,蒙上帝的呼召,誰能不淚流滿面呢?
小小羊會對長老會總會這麼生氣,我是可以了解的,我最近也跟一位前輩爭論"什麼是福音"這樣基本的問題,也是氣到快高血壓(當然是自己心裡氣,沒有發出來啦)。我想很多機構或基督徒的問題就是,他們對"唯獨聖經"的觀念很薄弱,對歸正的人來說,常會氣到爆,因為會想"聖經就是這樣寫的,你為什麼不FOLLOW?你是看不懂嗎?" 聖經是神的話,聖經是最後的權威!
To小小羊/主榮: 謝謝您的回應,對於小小羊弟兄的回應我沒嚇到,真理的教導是該這樣的! 對於是否廢死刑,在聖經上的教導小小小小羊已有詳細說明了! 但我還想說一句,在台灣是否廢除死刑,我覺得是宗教界無法迴避及必需面對的議題! 我有按小小羊給的網址去看基督教連署廢死刑的名單,在名單內我發現一位我很尊敬景仰的牧師高俊民牧師,(雖然我在國語禮拜堂聚會)如果知道高牧師的人就知道,他是一位長期為人權而奮鬥的牧師為了這個理念他不惜在戒嚴時做黑牢,高牧師會主張廢死刑我也相信是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聖經的真理高牧師不熟嗎?小小羊弟兄對於死刑所寫的四篇文裡面所舉的經文難道高牧師會不懂嗎?那為什麼高牧師要站出來主張廢死刑? 看待這個很嚴肅的議題,不知能否用更宏觀的角度來看,我也相信以高牧師的歷練與高度我相信高牧師主張廢死刑,已經超過宗教的範疇了....
小小羊在園地裡分享過不少次,歷代聖徒有許多言論是正確的,並不能因為他們的身分而可以將他們的話完全照單全收,一切要回到聖經查驗. 並不是說我們都得用極端的懷疑去看待所有人的言行,那會累死的,而是像一個有名的比喻這樣說:市面上的假鈔這麼多,去記假鈔的特徵會累死人,還不一定有效,最好的方法是多了解真鈔,對真鈔越了解,就越容易看出假鈔的破綻. 在這裡我們也並不針對個別牧師的"人"作否定或定罪,乃是針對他們所"言",是否合於聖經,簡而言之,就是恨罪,愛罪人. 以高牧師的個人經歷而言,我們可以"同情與理解",在那濫用死刑的年代,的確很多人死於不合正義的死刑,為此,我們的確可以知道其出發點乃是為了遏止死刑的濫用.然而他們的做法上,由於愛人重於愛神,以致偏差,我們就不能用"溫情與敬意"照單全收,因為很顯然在廢除死刑的宣言裡,也將謀殺犯一併納入了免死的範圍,而這從來都不是聖經的教導. 至於你所謂的宏觀,可能要注意的是,人的宏觀絕不等於神的宏觀,也不可能比神宏觀.新派神學所謂的宏觀,就是各家說法都可以採納,最後造成的結果就是沒有絕對標準,也沒有絕對真理.當我們確信聖經所啟示的乃是真理,就沒有理由採用他們認為聖經是狹隘的說辭,這是許多新派(王明道先生明言這其實根本就是不信派)對聖經的看法. 另外一點我個人的小小意見,當作參考就好,在主內我不太會用"宗教範疇"這個名詞,我個人只在與非信徒或信仰不深的人討論用.因為語意上似乎將我們對真理的追求,將我們的上帝侷限於宗教的上帝,而事實上我們的上帝是全知全能唯一的神. 願真理的靈與我們同在,讓我們不隨己意而行. 阿們!
事實上,連國語教會體系的周聯華牧師,也主張廢死刑了。 高俊明牧師,是我很尊敬的牧師。 周聯華牧師,一樣是我很尊敬的牧師。 但是,在廢死刑上,他們錯了! 我們絕不跟隨錯誤! 為什麼ICCP要那麼辛苦,提出那麼多信仰宣言? 正因為這些議題,連福音派裡都錯誤連連,顯示出末世時期,各種錯誤的道理橫行,令基督徒無所適從。 基督徒需要清楚正確的教導,就像我們必需有清楚的教義觀念一樣。 好比說: 信耶穌才能得永生、其他宗教沒有得救者。 好比說: 因信稱義,而不是因行為稱義。 這些,都是很基本簡單的教義,也是我們必需持守的教義。 但是,在這時代,同性戀、死刑、生命倫理、婦女、、、, 這些議題對這時代教會的衝擊,是過去歷世歷代聖徒所難以想像的。 從來沒有一個時代,會像這時代一樣,教會裡竟然敢提出那些大量不合聖經的學說道理,然後宣稱那是合聖經。 ICCP努力去思索整理全聖經觀念,並且努力去思索整理過去二千年信仰的傳承,然後針對這時代裡那些險峻的信仰議題,做出清楚而公開的教導。 這對基督徒幫助之大,是我們難以想像的。 透過這些宣言,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自己觀念對錯、知道教會教導對錯。 那些牧師知道我所講的那些論點嗎? 我可不這樣認為! 他們當然讀過那些經文,但不表示他們就會記得這些經文、將這些經文用在死刑的場合。 起碼ICCP關於死刑的『沒有處決謀殺犯,會導致上帝對那些社會的審判』,我就沒有見到這些牧師、神學家提到過、面對過。 而他們講的論點,與其說大量從聖經得出,不如說大量從世俗學說理論中得出。 加爾文有沒有錯誤理論? 有! 馬丁路得有沒有錯誤理論? 有! 奧古斯丁有沒有錯誤理論? 有! 感謝主,我們不跟隨那些錯誤! 在主張死刑部分,我們園地和ICCP講的是對是錯,那些主張廢死刑的牧師神學家講的是對是錯,大家自己去查考聖經,看看哪種才是真正從聖經得出結論,哪種其實是跟基於世俗的理論。
反廢死+1 我覺得現在的廢死團體所體現的概念跟"功過相抵"的"積分得救觀"簡直相似到令人心驚的地步。這就好像在說:就算我殺了人,只要我在牢裡做做好事就可以補過來,不需要償命! 真理真是這樣的嗎?! 基督無條件的救恩是因為耶穌付上高價的無罪的生命而替換來的,絕不是隨便什麼人可以說說就可以赦罪的廉價恩典。若非如此,正義真理何在? 贊成廢死的人,要拿什麼來補償罪犯殺人越貨所造成的個人悲劇跟社會成本? 沒有替贖,就沒有資格說什麼赦免!
小小羊,你好, 感謝您在世界觀念洶湧中,給我們帶來亮光,以下更深入地請教您: 請問關於謀殺的定義為何?以上和所提到的,主要定義哪些不是謀殺,另外還有很多情形,例如特定政策的制定,造成人民的死亡,或是為了經濟利益而發動或帶來戰爭,或為了特定目的而不施救援等等情形,主要目的並非謂了"故意"殺人,但也知道會伴隨人命的條件;這些情形,常常比個別殺人犯造成更多人命的死亡;請問,這也包含在謀殺的範圍嗎? 另外,沒有一個發動戰爭者會認為自己是不正義的,而且因素也是複雜的,是否其中只要任何一個因素不符合聖經的正義,就不稱為是正義型的戰爭?但若如此定義的話,沒有任何一個戰爭會是正義的。我們該如何定義、判斷呢? 謝謝您的時間
既然相信沒有一個戰爭完全合乎聖經的正義,就不能用絕對的正義看這個問題。在那個不可拖延執行公義的法律的原則之前,還有上帝的絕對公義,所以上帝的旨意與上帝的真理對人的勸誡與警告,以及人在地上實現上帝的旨意,有不同層次的差別。由此可見一個信仰偏重一邊輕忽另一邊的教會,卻動輒宣稱是上帝的旨意,麻煩就大了。
關於謀殺,我們不要做太多引伸與推論。 這些條文,隱約給我們一些暗示其限制: 主要是針對一般社會上的殺人犯。 至於戰爭、不當政策,那是另一回事,不在此條文討論之列。 於此文章,我們暫時也不需去觸及這部分。 連基本上社會上的殺人犯,現今台灣都已經鬧成一團,都有人主張要廢除了,更別提複雜度更高的戰爭與政策殺人問題。
在廢死議題近來浮上檯面初期 我跟家人與朋友說:贊成廢死 原因不外乎是:冤獄換錯審 但感謝主,透過小小羊弟兄的查考與教導 知道我錯了. 小小羊弟兄也蠻明確的指出是謀殺這個範籌 撇開ICCP不論,也是明確的有經文證明 所以目前指的是以國內律法所定,針對個人而審判 主內弟兄姐妹,上帝的教導是"唯獨聖經"..那有何來 宏觀的角度呢?? 至此我只有一個想法跟大家分享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 羅14:1 感謝主
請問若是弟兄姐妹犯了殺人罪的話也是同樣赴死刑吧 雖然很難過。 。 。 。 。 。
給在這園地的兄姐! 我不是來踢館的,事實上我沒有否定小小羊弟兄的文章 我對是否要廢除死刑我也跟小小羊弟兄的立場沒有不同 我也同意基督徒凡是以"唯獨聖經",但我所的宏觀是指 我們對於廢死刑的正反方的立場與主張是否有更深的認識 ?為什麼連更生團契的黃明鎮牧師都贊成廢死刑? 連在監獄的做教悔師的應曉薇也不反對廢死刑(她說要有配套)這些長期在監獄做輔導的人一定是的比我們這些在外面的人了解,對於是否要廢死刑讓我們回歸理性討論, 廢死刑條例跟本就還沒有送進立法院,也沒提配套方式 也沒實質內容,就提出廢死刑... 我個人的立場是:已定讞的死刑犯一定要走完程序,在無任何救濟管道下,死刑一定要執刑.... 要廢死刑的團體也請提出廢死刑的配套,去說服各位立委 大爺... 我相信公義與憐憫是可以共存的...
To小筠, 不太懂您文章的意思。 您說「我相信公義與憐憫是可以共存的... 」,言下之意,您是認為執行死刑是「公義」的,但無「憐憫」嗎? 在下一篇文章〈施害者的命比受害者的更寶貴嗎?〉一文中就提到,有人殺了人,而且至死都還不肯悔改,像這樣的人,我們要給他們多少寬容、憐憫及忍耐。文中又說到:「對施害者的放縱,就是對受害者的侮辱。」所以當我們談到憐憫時,不能只是站在「施害者」那一邊。 不過您也提到,您的立場是與「小小羊弟兄」相同的(所以是贊成死刑),那麼「在無任何救濟管道下,死刑一定要執刑....」,您是認為,如果有什麼「救濟管道」或是「配套措施」的話,就可以不用死刑嗎?這就是您所謂「宏觀」的認識嗎? 如果我們真的認為「唯獨聖經」的話,我們會尊重聖經所啟示的真理,不會打折、也不會稀釋。而且在有恩惠有憐憫的上帝面前,我們這些墮落的人談憐憫,其實是很可笑的。很多時候,我們並不如自己所想像的那麼容易去愛人,如果今天換成我們是受害者,要再去談憐憫就不太容易了。
長期在監獄做輔導的人是否一定比我們這些在外面的人了解,那可不一定。 蓋長期在監獄做輔導的人,是否亦是長期在法庭上觀察的人,知道這個殺人犯如何拿到贖金後,為免被逮捕,竟還把肉票兒童殺人滅口? 而長期在監獄做輔導的人,是否亦長期與被害人家屬相談,通盤了解這兩邊(原告與被告)的問題與痛苦? 長期在監獄做輔導的人,看到的是被告因怕死,而驚慌失措、力求討好、努力行善的臉孔,看得到死者被殺時臉上扭曲的臉孔嗎?看得到屍體被殺二、三十刀的殘忍模樣嗎? 我自己常帶法醫解剖,看到被害人身上那種傷害,有時真不相信那是由一個具有上帝形象的人幹得出來的。 請注意本文排序前的這篇 施害者的命比受害者的更寶貴嗎? 開宗明義即言道: 不辨是非的同情並不是真正的愛心,而是亂七八糟沒有公正原則的助討為虐。人權並不包括犯罪、及對罪的包容。 還有,不好意思!小小提醒,這個園地只是小眾文化,基本上是探討一些議題是否合乎真理,盡責做好時代先知的工作。 如果園地中哪位具有權柄的弟兄看到這篇文章而能有感動地說服朝野諸公, 在這方面能抗拒世界潮流,堅立謀殺犯死刑的意旨, 則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至於版主講話的語氣,應該算溫柔的,例如,像我這麼謙和良善之輩,還協助法學講解,尚且為其所責備了說, 以下原文照登: 「任何公開文章只要教義錯個一、二次,信用就破產了,喪失教導的可信度了。 所以,你以為我可以容讓自己或任何投稿者,可以有任何錯誤出現,然後被人用聖經踢倒的嗎?我如果連你講的那種基本教義都會出錯,我還能在網路裡活到現在,而且還經得起那麼多弟兄姊妹的嚴格檢驗?」 自是持謝主榮子,請君試問東流水,溫柔與之誰短長?
殺人償命是正經地義的事,誰叫你沒事要殺人還傷害了被害人的家屬,這種痛是一輩子的痛,又有誰想要有這種痛內,若早知道會有這樣的結果,在殺人前為啥不想清楚........
TO:Posted 您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我所謂的「救濟管道」是憲法賦予人民的釋憲權,如果釋憲被退不受理,總統不特赦不減刑也不特別上訴那定讞的死刑犯一定要執行! 我所謂的「配套措施」是指,這些贊成廢死刑的團體他們有沒有提出如果廢死刑已有共識它們如何要解決以後那些 重大的人犯是終身監禁?還是外關無人島永遠跟人群隔離, 現在所有配套的措施都沒有,就是一個空的架構 我所謂的「宏觀」是只看待是否要廢死刑應該跳脫 "施害者與受害者"的角度,有許多贊成死刑的朋友 是以"施害者與受害者"角度看死刑,如果贊成廢死刑的牧師是以"施害者與受害者"的角度我想這些主張廢死刑的牧師就不會主張廢死刑了o
17:15 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上帝所憎惡。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jhCj11eGvA(偽善者的國度)
TO小筠: 上帝安排人活在世上,我們便不可能完全跳脫"人"來思考問題,上帝沒有給動物聖經,沒有給猿猴聖經,只給人類啟示,乃因人是照上帝的形象造的,聖經必然市與"人"有直接相關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所謂的宏觀其實就是惟獨聖經,因為人的宏觀不可能取代真理,或等同於真理,如基督徒弟兄所說,實用主義的層次是相當低的,其實大概就是你所提的配套措施的參考. 可以商討的配套措施是減低死刑的濫用與誤判,而不該高抬到對於罪證確鑿的謀殺犯免死.坦白說,對於死也不怕的窮凶惡極之徒,也有這種可能性:終身監禁對他們來說反而是安心犯罪的保證,如此一來,誰能保證自己的想法是絕對真理呢? 最後做個小小提醒,完全跳脫"人"的角度看事情,可能是對真理的尋求,或是對責任的逃避,前者常常變成機械式的宇宙觀,後者常常是獨身其外麻木的開始,這都不是聖經許可的教導.
有了以神為本的歸正精神才有以人為本的作為,沒有以神為本的人本是無根基而隨波逐流的。換句話說既是以神為本就不應是無視於人的存在,也不必時常宣稱是人本。 先有完善的神論的體系,然後才可能發展恆常的人論,當然這都在神的地位之下藉著神的啟示認識神與認識自己。孔子說未知生焉知死,這是東方文化的自然主義的性格,所講的人道與天道都受限於自然界存在的普遍啟示。 我們不知道為何有生有死,使徒保羅卻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 7:7),罪的工價乃是死(羅 6:23),哪一個傳道的人領受了比保羅領受的更高的啟示,或是以為自己行完全了律法,而有更超越的罪論?這也非僅關乎保羅一人,主耶穌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裏來得生命。」(約 5:39-40) 這道既是生命之道,就從人類的現世生活分別出來,為了要顯明這一位賜生命的神。 那麼為什麼我們聽得懂聖經說的是誰呢?因為我們進入了一種非同於常人的心理認知狀態,或是聖靈賜給我們新的語言文法的透視能力,進入另一個維度的時空?不是。「就是照祂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祂從死裏復活,叫祂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弗 1:20-21) 聖父、聖子、聖靈,在神的永恆之本性上是同等的,在神的工作上是有個別次序又聯合而不分離。 我們不是每做一件事就要想這麼多,但是時常做錯事的人總該找機會尋求明白聖經的正解,直到承認惟獨聖經及聖經無誤是必須要接受的原則。
以下綜合回應一下。 一、小毛網友的問題: 請問若是弟兄姐妹犯了殺人罪的話也是同樣赴死刑吧 答: 我近日專文發表。 二、關於小筠網友的部分 1.「看待這個很嚴肅的議題,不知能否用更宏觀的角度來看,我也相信以高牧師的歷練與高度我相信高牧師主張廢死刑,已經超過宗教的範疇了」 答: 人權的定義,必需是聖經的定義,不是依照這世界的定義。 一切的學問都必需被聖經檢驗,而不是聖經被這些世界學問所檢驗。 一個『唯獨聖經』,以聖經為世界觀,以聖經為一切行事為人思想準則的人, 和一般人,甚至一般基督徒,是不一樣的。 因為,聖經才是我們的依歸,任何偉人,都不是。 而且,一旦任何一個偉人『越過聖經』、不以聖經說法為準則時,我們絕不跟隨。 基督徒假使不使用聖經為論述根基,而採用世俗學問為論述根基,我會很擔憂,哪怕你是什麼神學大教授也一樣。 當基督徒『超過宗教的範疇』,那一點都不是好事,更不是展現真正的『高度』,而是偏離真理,請千萬不要搞錯了。 2.「但我所的宏觀是指:我們對於廢死刑的正反方的立場與主張是否有更深的認識?為什麼連更生團契的黃明鎮牧師都贊成廢死刑?」 答: 關於這部分,我想,我們為什麼反對廢死刑,我已經翻譯出ICCP的條文還做出講解,而且我自己也寫過好幾篇文章進行詳細論述了。 說真的,在這議題上,要比我認真努力做出公開而清晰的論述與教導的,恐怕也不多了吧? 我這樣,應該很夠了吧? 至於那些提出廢死刑的牧師,今天,不該是我們努力去搜尋、去推敲他們的論點,而該是『他們自己去』做出詳細的論述來給我們讀、給我們聽、給我們看。 政府主張一項政策,不是拿出來喊一聲,大家就要無條件跟隨的。 威權體制確實就是這樣,但民主政體可不是這樣。 政府自己要做出詳細的論述與說明給大家聽,這樣才對, 不是要民眾自己去推測、自己努力去找政府的論述答案,而是政府自己該主動提供。 同樣的,哪些牧師要為廢死刑背書,他們就必需為自己的言論負責,自己去做出論述給大家看。 今天,不該是要我們來推測他們的論述,而是他們自己要主動來論述給我們看。 本園地的責任,不管是提醒與教導,都已經善盡本分了。 至於那些主張廢死刑的牧師怎樣想,我們沒能力去推測。 我只能說,到目前,看得見的那些主張廢死刑的牧師的說法,全部都經不起聖經檢驗。 他們使用的論點,與其說是聖經觀點,還不如說是世俗各種學問理論的觀點。 3.「要廢死刑的團體也請提出廢死刑的配套,去說服各位立委大爺...」 答: 在我們這樣的園地呼籲廢死刑團體提出配套去影響立委之類,比較有點奇怪。 因為,我們這園地是小眾文化,而且旗幟鮮明,主張死刑。 因此,要透過我們園地去呼籲廢死刑者提出配套、、、之類,感覺上好像有點錯亂。 4.我所謂的「宏觀」是指看待是否要廢死刑應該跳脫"施害者與受害者"的角度, 答: 這就很可怕了! 因為,這表示你可一點都不是『唯獨聖經』,更不是抱持『聖經世界觀』的了。 所謂的唯獨聖經、聖經的世界觀,就是『以聖經來看世界,以聖經為一切準則的依歸』。 其實,當你說你『我對是否要廢除死刑我也跟小小羊弟兄的立場沒有不同,我也同意基督徒凡是以"唯獨聖經",』時,我真的很困惑, 因為,我文章裡應該很清楚表達出聖經就是以加害者、受害者角度來進行論述的。 除非你沒讀過,或是沒認真閱讀,否則的話,應該很清楚才對啊? 既然聖經是這樣進行思考進路,我們就是必需這樣照做,又怎能說要跳脫呢? 當然,聖經裡的關於死刑的思考進路還有很多,如:公義、報應、慈愛、、、, 但不管從哪條路開始進行,這些觀念全部都不能廢除,『每一個』都必需面對,不得迴避,也不得扭曲,全部都必須合理解通。 聖經提出的進路,就是我們必需照樣思想的進路,這就是基督徒的『唯獨聖經』、『聖經世界觀』啊! 否則的話,怎麼能說『唯獨聖經』呢? 用世俗的學問當進路,廢棄聖經的進路,然後以為那叫宏觀,怎麼會對呢? 事實上,正因為你並不是真正唯獨聖經,也不習慣用聖經來檢驗一切,反而被世界文化與學問影響,所以好像不知不覺中認為可以『越過聖經』、『用世俗學問』來當成基督徒論述的基礎? 可是,對我們而言,我們一點都不在乎人家聽不聽,而是在乎我們是否精準按照聖經當論述的基礎。 我們當然可以大量使用世界學問,問題是,那是已經先用聖經檢驗過這些學問, 是抱持聖經凌駕一切學問、聖經檢驗一切學問的立場, 而不是把世界學問拿來凌駕聖經、把世界學問拿來檢驗聖經。 這種立場根本上的不同,就會決定我們對同一個議題,會如何思考與處理。 當聖經對於死刑,就是用『加害者與受害者』角度來進行論述時,基督徒當然不能跳脫這論點! 事實上,任何跳脫這論點的,都是在這議題上嚴重背離聖經的,不管你是什麼大教授、大神學家、大牧師都一樣。
謝謝各位的兄姐的回應! 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理性的討論,當然也感謝小小羊弟兄的苦心教導我對於ICCP有更深的認識... 對是否廢死刑,我最後在說明一次:對於目前已死刑定讞的40名死囚,如果已走完任何救濟程序結果還是一樣,那就一定要執刑死刑! 以終極目標來說我是贊成廢死刑的,但要有共識與配套,白冰冰小姐不反對修法廢死,它們今天吵的是已定讞的40名死囚該不該執刑..... 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我也是個基督徒,我就以這個是否廢死刑發表意見....
給小筠: 『以終極目標來說我是贊成廢死刑的』,當你說出這句話,就表示你沒認真讀懂我們園地這些教導,以及ICCP的宣言。 事實上,既然你主張終極必需廢死刑,那就表示你認為我們講錯了!ICCP講錯了!是不合聖經的! 可是,我們和ICCP提出那麼多聖經經文,你卻沒有一條一條去駁斥,可是,你卻已經決定廢死刑了。 這樣,怎麼會是唯獨聖經呢? 當人家用聖經講出結論,而且提出聖經依據時,你有辦法用聖經來駁斥嗎? 你沒辦法用聖經來合理解通與駁斥時,你已經選擇廢死刑, 那麼,你的主張,又是根據什麼呢? 根據自己個人的喜好、個人的感覺、個人想像的聖經、、、? 什麼叫唯獨聖經? 秉川弟兄在2010年05月4日 21:38 回應的表現,才是正確的: 他原本主張廢死刑,但看了園地的論述之後,知道自己原本想法錯了,願意修正自己的觀念。 請千萬要小心啊! 假使原本不知道聖經答案,這時選擇錯誤的一方,罪比較小; 假使已經知道聖經答案,而且沒辦法用更強而有力的聖經來駁斥,可是自己卻依然堅持錯誤的一方,不願意歸正,那罪就大了。 『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路12:47-48) 死刑該執行,不是那四十個死刑犯而已, 而是以後的殺人犯,也一樣必需按照法律被處死刑,而且必需行刑的。 我們可不是只講那四十個而已,而是全部的! 不是只有那四十個需要執行死刑,而是以後被判死刑確定的殺人犯一樣要被處死刑的! 不要搞錯了! 我們園地教導的、ICCP講的,難道只適用於那四十個死刑犯,然後以後的都不需適用? 隨便有點邏輯觀念,讀懂這些文章與信條的話,都會知道這些觀念,絕不是只限於當今那四十人而已,而是要求國家必需有死刑法律,還必需執行的。
我打個圓場,但不表示妥協真理,當然也不是討好任何一方,因為我的立場已經確定了,只是嘗試找出聖經更寬廣的觀點。 國家的政權可能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距離民意愈來愈遠,執政者為了公義的目標接納各宗教團體的意見,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但是這個公義很多時候變成是一種永遠不可及的理想,基督徒不是只被期待圓滿那個理想,更要開顯那義者的本體。 很玄嗎?是不容易。所以呢?對了,所以我們豈不是更需要聖經?是的。 我們總是知道怎麼禱告嗎?不是。甚至聖經本身為什麼無誤的問題,都不是在聖經之外可以找到答案。為什麼每一門學科都有形而上的更高的權威,惟獨聖經沒有一本「超聖經」支持聖經的權威? 為什麼上帝可以那麼絕對?真的絕對有絕對的真理嗎?絕對化相對主義的結果就導致解構所有宣稱是絕對真理的權威,是不是有這種可能,廢除死刑是為了廢除那個絕對者的義? 不論各人贊成與反對的動機,這種可能性在整個廢除死刑的潮流之中是存在的,因此我才說我們若離棄了聖經真理,可能只有隨波逐流。一個羊圈和汪洋大海有範圍的差異,在海中的羊可能是自由的,在圈中的羊可能是被罪綑綁的,卻不能斷定海與羊圈的是非。 反過來看,在汪洋大海有人從直升機上丟下救生圈,哪有不接受的道理?總之,落難的人無論有什麼終極的人生目標,都不能否定自己需要被拯救的事實,這個事實本身是不是具有永恆性是一個問題,是誰判定罪與死,是誰救贖罪人不死,這又是另一個問題。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一 1:9)我們若不認自己的罪,倒認別人的罪,這個悔改不是真正的悔改。基督徒的重生先於信心,如果是信一個主,信自己因為信這個主而可以達成什麼目標,在神的背後就有更高的義者,這神就不是那至高者。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最高法院之上如果還有更高法院,憲法的權威如果依賴民主投票,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就有合理性與合法性及道德基礎。顯然這個信心的根基不能建築在信者的身上,而是在於那個不只是信的對象,更是真理的本體。人的信心尋求對神的道的理解,這是歸正神學的基本原則。在汪洋中流浪的理性要回歸真理,這是宗教的集會與行動的意義所在,因為信道是從聽道而來,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 10:17)
沒有任何教會可以說是有什麼啟示超過聖經的,如果是因為根本不懂聖經只是照著靈恩派或是某某屬靈長輩的方法架構解釋聖經,遇見無法理解之處就說方言醫病趕鬼,這是行不通的。 理性思辨的領域非世間的小學問專屬,有很多專業的知識份子在世上貢獻腦力賺大錢,一點不願奉獻在聖經的思想,來到教會還要做老大,這是相當可恥的。我們不會預留一個空間搞什麼先知禱告,國家的總統是不是願意聽道信道,那是總統和上帝之間的關係,我們傳福音卻不可逾越上帝的主權。當然,我們也不是哪一個教派的文書專員,誰要搞教會合一,請回到聖經,這麼多經文都列出來了,一個牧師怎能說自己可以不讀聖經?
聖靈感動您,讓您願意以這篇文章的論點來發表意見,對那40名謀殺犯論以應執行死刑,觀之您歷次發表的意見,對於各界學者,或牧師、或教誨師、或長老教會、或白冰冰小姐,甚或提出配套措施等議案,大概猜出您是一位在這議題方面,深表關心且容或有高度權柄的姊妹。 我們亦深知,夾雜在一大群的異教反對聲浪、國際間指責、人權團體、甚至自己教內還窩裡反,要妳一人孤身在群魔中力抗潮流,實是何其不易啊!同身為法律人的我,向您致意,謝謝您願意放下身段聆聽園地裡的聲音。 惟觀諸您先前言及是否要廢除死刑跟版主的立場沒有不同,現在又說以終極目標來說您是贊成廢死的,則不知您立場是否搖擺或舉棋不定?抑或您只贊成處決那已成定局的40名,但其實您是贊成廢死的。 如果您心裡是贊成廢死的,則根本就不應出面發表意見,處決那40名謀殺犯的,因為他們與那些未來將犯下謀殺的殺人犯相比,憑什麼他們的人權要被剝奪? 這樣的做法,一方面是畏憚於民間責難,一方面又懼於國際壓力,所不得不的妥協政客型措施。這樣的做法比完全都不贊成死刑的還更差勁,那些待宰死刑犯的人權與上帝的公理,通通可以放在市場上給大家衡量要不要買單不是嗎?這樣符合您所稱的公義與憐憫可以併存的道理嗎? 版主的立場是正確的,身為上帝的管家,當面對公開的罪,當然要公開地指出來,要人悔改,以亦身為法律人而言,哪怕多麼自命清高、浩然正氣、剛愎自用、任性而行,以法律自專自豪,面對真理的光照,只能選擇完全順服,這就是為什麼我還沒有被踢出園去的原因了。 您在律師事務所上班,,也是個基督徒,以您的地位權柄,或許您不屑我們這裡的小園地,或許也不屑這群對您言語不敬的小人物,但我們深切地期盼您善用您的權柄,善用主耶穌賜與您的智慧,好好地發揮運用在這次世紀重大辯論會裡。 願主恩待您,堅固您,阿們。
TO如鹿 謝謝您的文章指教! 在這個園地是可以理性討論,我想版主也同意理性的發表意見! 對於您對我的質疑,我在這邊做個回應: 您問-惟觀諸您先前言及是否要廢除死刑跟版主的立場沒有不同,現在又說以終極目標來說您是贊成廢死的,則不知您立場是否搖擺或舉棋不定? 在之前的回應已說了對於已確立的的死因在已走完所有的 救濟行動而法法改變那這一定要執刑.... 我說的終極目標是沒有時間表的,不知您是否發覺自從2005年以後在台灣的法官就很少叛死刑了,會叛死刑的通常是極期兇殘與背付多條人命,對於這種窮兇惡極,我的立場跟ICCP一樣殺人償命,但對於一時氣憤而一時失手而錯殺要不要給它們一個機會! 我同意唯獨聖經,我想請各位兄姐看創4:1-16,該隱殺他的親兄弟亞伯(有人類以來第一起的殺人案),這在ICCP是否算為故意謀殺?上帝有讓該隱償命嗎?上帝給該隱的處罰在第11-12,上帝對該隱的仁慈在13-15 我在提一個案例,蘇建和案,曾經三審定讞經歷三位法務部長不敢簽執行令檢查總長提三次非常上訴後經重審曾經一度被叛無罪(這就是我提的救濟管道),按在這園地贊成死刑的兄姐的角度,蘇建和三人是否在死刑定讞時就要執行死刑(蘇建和案在我讀大學讀法律系關注到現在) 另一個案例是徐志強案也是死刑定讞,但經釋憲大法官任為高等法官的叛決違憲(徐有確定的不在場証據跟自白部份,但法官為了自身面子不予採納)如果按贊成死刑的兄姐 是否徐志強早該執行死刑.....
小筠長輩您好, 蘇建和案是在我還沒上大學時發生的,那時尚未想到唸法律系。 可依小筠長輩的看法,我們都是亂判的嗎? 就因為司法有誤判的可能,所以就應全面廢止死刑嗎? 您也講說「對於這種窮兇惡極,我的立場跟ICCP一樣,殺人償命」,這是贊成死刑嗎? 之後,您又提及自2004年法官很少判死刑的,這是指法官已審慎判決了嗎?您是否就因此贊成死刑嗎? 然則,您又質疑蘇建和及徐志強案等有問題之判決。 所以,我實在捉摸不定您的立場究竟是什麼? 但,這絕不是我可以擅自臆測別人究竟心裡怎麼想的範圍, 而且,這裡絕不是我們法律系的討論論壇吧! 「但對於一時氣憤而一時失手而錯殺要不要給它們一個機會!」 這不是指義憤殺人嗎?刑法第273條不是規定很清楚了嗎?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判死刑的話,法官是要被抓去關的,不是嗎? 而且這篇文章不是講得很清楚嗎? 「我們依照聖經,主張對謀殺者處死刑,但反對濫用死刑,這才是正確的立場。(當然,是要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不是亂來亂判的情形下)。」 況且這裡是探討應不應執行謀殺犯死刑的問題,顯然不是討論司法改革的問題。
給小筠: 你不用再來發言了。 因為,你的立場,不管你如何解釋,事實上就是和我們不同的。 我這裡本來就不是讓大家可以暢所欲言的地方,從來就不是。 該隱部分,我未來將會公開發表。 但請不要聖經找了老半天,只會講該隱(這是那些新派神學基督徒喜歡講的例子), 可是面對我和ICCP講出的一大堆聖經例子, 廢死基督徒沒半個敢認真回應的。 氣死人了! 我寫文章,手很酸的呢! 你當垃圾嗎? 我的論點與經文,不想讀就算了,不要來浪費我的時間、污染我們的園地! 你來丟一些污染的東西在這裡,我還要被迫出來收拾乾淨,以免弟兄姊妹中毒,累死我了! 我已經講過的東西,你還來這裡繞來繞去,幹什麼啊? 每次開放回應,到後來幾乎都一樣,反正就會有一堆假冒的人跑來放言高論,而講的內容卻是我們已經清楚表明不接受的,結果大家不管如何回應與勸告,反正這些人就是會堅持己見、不願改變、依然對聖經依據置之不理。 想用該隱一個例子來建立教義? 還早得很! 面對聖經裡主張死刑的大量記敘性與論述性經文,都迴避不敢面對,只會不斷講廢死廢死,搞什麼啊? 要搬理論,不敢搬聖經,只會搬出一些世俗學問; 要講聖經,只會講那幾個,迴避其他人的質疑經文; 新派神學的搞法,我沒見過嗎? 我的耐性用完了,大家不用再針對小筠回應!本文章即日起封閉回應,未來小筠的新回應我也都將全面刪除! 那四十個被判死刑的犯人,不是人人都像蘇建和案。 很多案子根本就沒有什麼爭議,純粹在那裡拖而不執行死刑而已。 問題是: 蘇建和案這種爭議案件,就可以用來主張『廢死』? 我之前文章裡講那麼多次的『因為汽車會撞死人,所以乾脆廢止汽車』的論點,你都沒看的嗎? 只因為會有誤判,就該廢死? 誤判的受害者、判決者會如何? 看不見我講過了嗎? ICCP這裡的第十三條,看不懂嗎? 『所有謀殺犯,都必需被合法的文人政府,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盡速處決』。 蘇建和案這種極具爭議的案子,是『合理可能的情形』的嗎? 看不見ICCP已經非常有智慧講出一些東西了嗎? 事實上,對於爭議的案子,那是另一個領域,不是清楚而確定的部分。 我們和ICCP的主張是很清楚的: 死刑必需存在,不當部分必需努力改善。 你的立場則是: 死刑不應存在,因為會發生不當部分。 看懂這二者的差異了嗎? 你不管怎麼講,不管如何偽裝說你同意我們,反正重點都一樣: 你主張廢死。 偏偏,我們的立場從來沒變過: 我們反對廢死。 你的問題出在: 反正你認為該廢死,即使現在沒廢,以後也都要努力廢,即使罪證確鑿的殺人犯也不應處死。 假使你真的認為窮兇惡極的殺人犯應該處死,你又怎可能會認為終極應該廢死刑? 講話不要顛三倒四、邏輯不通! 不認同者,請至其他網站去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972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