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是屬於全然的墮落領域的問題。
亞當犯罪之前,人類具有行善的自由意志,也具有行惡的自由意志。
換言之,有可以犯罪,也有不犯罪的自由意志。
但是,在亞當犯罪之後,
人類還有這種可善可惡、可犯罪可不犯罪的自由意志嗎?
亞當犯罪後的人在『行惡』、犯罪上具有自由意志,
對基督徒而言,這無庸置疑。
但是,在『行善』上面呢?
一個還沒重生得救的人,還有沒有這樣的自由意志?
我們已經說明過了,人的自由意志,是會受本性與慾望影響的。
人有天然能力的本性(生物本能),也有道德能力的本性(靈性本性)。
在探討自由意志的問題時,我們針對的重點,是在道德能力這種靈性本性上。
人有行善的道德能力嗎?
人有行善的靈性本性嗎?
人行善的自由意志,到底受本性影響到多大?
這種自由意志,是:
1. 已經受嚴重污染、已經嚴重受損,但仍然有一絲絲的能力,可以行出良善?
還是:
2. 已經死亡,根本沒有能力行出任何良善?
加爾文主義五要點的第一點『全然的墮落』(全然的敗壞)(Total depravity),
很多人就在這絆腳石上跌倒。
有些人,是望文生義,以為這是指:
『所有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是無惡不作、無法不犯的江洋大盜、
強暴犯、殺人犯、、、』。
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全然的墮落』教義不是說人是這種墮落與敗壞。
另外有一些人則認為,『人類雖墮落,但依然有一些善良本性』。
不管是哪一種,只要不能接受『全然墮落』這個最基本的教義,
就很難接受TULIP其他四點。
TULIP是指:
1. Total Depravity(全然的墮落)
2. Unconfitional Election(無條件的揀選)
3. Limited Atonement(限定的救贖)
4. Irresistable Grace(不可抗拒的恩典)
5.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聖徒永蒙保守)
如果接受了第一點全然墮落的教義,其他四點也不會太難接受。
事實上,如果弄清楚且接受這一點,
那麼,所有關於這五點的疑惑,幾乎都會消失殆盡。
我們探討過許多關於自由意志的議題,
其實,都還是在五要點的第一點上面打轉。
正因為這教義非常非常重要,
所以我們才會花很多時間從各角度來進行分析與觀念介紹,
以幫助大家能掌握住這個非常非常重要的聖經真理。
我們要先區分清楚這兩種看來差不多,但意思差很多的觀念:
1. Utter Depravity(極度的邪惡)
2. Total Depravity(全然的墮落)
什麼叫『極度的邪惡』?
意思是指人已經壞到所有行為都是殺人、放火、強盜、搶劫、、、
這類道德淪喪的惡行。
但事實上,我們都清楚,根本『沒有人』壞到這麼壞。
殺人魔王希特勒,他還有很多罪並沒有犯,比如說:他就沒有殺母親;
大犯人陳進興,他雖殺很多人,但也沒殺自己妻子小孩。
在這種定義裡,其實,每一個被國家判死刑的犯人,
永遠都可以找到比他們更惡的人。
很多人以為五要點的Total Depravity(全然的墮落),
就是指Utter Depravity(極度的邪惡),
但這是望文生義,
因為『全然的墮落』根本就不是指『極度的邪惡』。
什麼叫『全然的墮落』(全然的敗壞)?
我們先說全然的墮落教義不是指什麼,然後再來說這是指什麼。
太多人對加爾文主義『全然的墮落』教義的指控,
根本就是搞不清楚狀況、根本就沒先弄懂這教義在說些什麼,
然後用這教義根本就沒說的東西,一直批判。
全然的墮落,不是指『所有的人都道德淪喪,變成強暴殺人魔』;
全然的墮落,不是指『所有的人都一樣壞』;
全然的墮落,不是指『人的身體都已經死亡』;
全然的墮落,是指:
『罪已經浸透到人的每一個層面,
連理性、感情、意志、良心、道德、、、全部都被污染了,
從裡到外,沒有任何一絲絲乾淨的地方了』;
全然的墮落,是指:
『人完全不能行善,完全沒有能力行善,完全沒有意志行善,完全不能愛神,
完全沒有得救的慾望,也完全不能在得救的事上做出任何行動』。
全然的墮落,並沒有否定人的自由意志。
人即使已經全然墮落,依然有自由意志,
只是只剩下犯罪的自由意志,而沒有了行善的自由意志。
但這不表示人就沒有自行獨力做出決定的能力,
而是指人已經沒有辦法做出任何聖潔的決定。
所以,『Total depravity』(全然的敗壞)(全然的墮落),
又可稱為『Radical corruption』(極其敗壞)(廣泛性的敗壞),
也可稱為『Total inability』(全然的無能為力)。
我們看聖經: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羅3:10-12)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是什麼意思呢?
是說世上沒有任何一個行出『百分之百』的義的人?
還是說世上沒有任何一個行出『百分之一』的義的人?
(百分比甚至可以更低)
阿民念主義認為是第一種解法:
這世上,確實沒有人能行出百分之百的義,
但是,還是有人多多少少行出百分之一些些的義。
歸正神學認為是第二種解法:
這世上,根本就沒有任何一個人,有行出任何一絲絲的義。
到底哪一種解法才正確呢?
我們繼續看這經文: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是什麼意思呢?
是說世上沒有任何一個行出百分之百的善的人?
還是說世上沒有任何一個行出百分之一的善的人?
前面義人那一段,我們還能說兩種解法都有可能;
後面行善這一段,我們還能說第一種解法有可能嗎?
如果真有人能行出一些些的善,那為什麼聖經要說『一同變為無用』呢?
這些能行出一些些善的人,還是有一些些的用啊,不是嗎?
這段經文幹嘛把人貶到那麼低呢?
是聖經說錯了,還是我們沒弄清楚聖經的意思?
對人而言,要接受『人非聖賢,贖能無過』這種觀念,
一點都不難。
但是,要接受『人是全然的墮落,
沒有一個一絲絲義的人,沒有一個行出一絲絲善的人』,
就很難很難。
因為,這樣把人貶到太低太低了。
而且,這明明就和我們自己經驗矛盾:
每天,我們都還有在行善;
每天,我們都可以看到有人在行善;
不是嗎?
公車讓座給老弱婦孺,不是行善嗎?
孝順父母,不是善行嗎?
我們先來思考一個問題:
強盜殺人集團,
他們內部有沒有『忠心』、『誠實』、『分享』、『勇敢』、、、這些美德?
黑道幫派內部,有沒有這些美德?
詐騙集團內部,有沒有這些美德?
請問,當這些人行使這些美德的時候,他們是在行善嗎?
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們在集團內部裡所有的美德,根本就完全無用!
因為,他們那些美德,全部都拿來行惡而已,不是真正的行善。
上帝誡命的總綱是哪兩條?
1. 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
2. 要愛人如己
請問,有哪個沒信主得救的人,他們的任何「善行」,
會遵守第一條最大的誡命嗎?
有哪個沒信主得救的人,他們在「行善」的時候,
會為愛真神而做?
請再回去看看上面那一段黑道幫派、詐騙集團的例子,
他們因為違反國家法律,所以那些內部的德行全部都變成無用;
同樣的,我們人類因為違反上帝最大的律法『愛神』的要求,
所以我們所有的人類內部的德行,全部都變成無用。
沒信主的人,會為了愛神,所以讓座給老弱婦孺嗎?
沒信主的人,會為了愛神,所以孝順父母嗎?
在他們的動機與目的裡,根本沒有『為了真神而做』的觀念。
這樣,這世上真有行善的人嗎?
真有行出一絲絲真正善的人嗎?
沒有!
這也正是聖經所說的: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大致上,這樣的說明,應該已經很夠了。
但我們要更詳細作更多的分析。
我們會說沒有任何一個行出一絲絲善的人,基本上有三大理由:
一、 絕對標準與相對標準
世人眼中的『善』,和上帝眼中的『善』,一樣嗎?
『世人』眼中的善,是『相對標準』;
『上帝』眼中的善,是『絕對標準』。
上帝的標準,是很高很嚴的,
有哪個人能行出這種標準的善呢?
上帝審判人、判斷人,是用屬祂的絕對標準來判斷,
還是用屬人的相對標準來判斷?
『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
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申12:8)
世人眼中的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
問題是,你認為是善,我不認為;
我認為是善,你未必認為。
這樣,大家都用相對標準在看事情而已。
後現代主義就因此認為,
乾脆『你對、我對、他也對、通通都對;你好、我好、他也好、通通都好』,
這樣就天下太平。
這種觀念,一樣也影響了教會。
很多信徒開始都認為什麼教義都對、什麼觀念都好,反正自己喜歡就可以了。
結果,是非善惡不分,真理歪理不明。
但對基督徒而言,我們豈能接受這樣打糊塗仗的觀念?
豈能用愛與包容來模糊上帝的絕對標準?
在行善的方面,
上帝對善的絕對標準是什麼?
愛神加愛人!
而在上帝對善的這種絕對標準之下,有誰真正行出一絲絲的善呢?
『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太19:17)
二、 內在動機與外在行為
當我們在說自己行善,當我們在說別人行善,
我們其實只是根據人的『外在行為』做出這個判斷而已。
至於一個人做出這些行為的『內在動機』呢?
上帝判斷我們,豈是只根據外在行為,而不看內在動機?
如果上帝只看外在行為,那下面這種就是大善行:
『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
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路18:11-12),
而這種就是沒價值的,不值得稱讚:
『有一個窮寡婦來,往裡投了兩個小錢』(可12:43)
事實上,我們都清楚,在外在看來「良善」的行為下,
有多少內在動機根本就是污穢不堪的。
還沒重生得救的人,做出外表看來是「善」的行為,內心動機就是正確的嗎?
是真正出於善的動機嗎?
是出於為真神而做的動機嗎?
有多少人其實是出於『利己』的動機在做出外在的所謂「善行」?
外在的善行,是可以有很多利己的好處的:
博得美名、獲得稱讚、帶來商業利益、、、、。
我們不是說每個人外在的善行都出於自私,
但是,我們也從來就無法否認人心那種自私的念頭的存在。
更重要的是,沒重生的人,
根本不可能真正出於愛神這種正確的動機而行善。
這種動機錯誤的善,根本就不是善,連一絲絲都不是。
三、 普遍美德與特殊美德
『普遍美德』(一般道德)是指:
公正、誠實、忠心、友愛、分享、扶持、孝順、、、、。
這些美德,是普世都有的,不分基督徒非基督徒。
這是屬於上帝賜給普世人類的普遍恩惠的其中一種。
我們都會同意,世人確實可以行出普遍美德,
連黑道幫派、詐騙集團也可以行出這些美德,而且搞不好還更遵守。
這些美德,也都是中性的,本身沒有對錯。
這些美德的對錯,要加上其他條件才能判斷,不能單獨拿來判斷。
如果這些美德是用在殺人幫派內部,那當然是錯的;
如果這些美德是用在服事上帝,那當然是對的。
『特殊美德』則是指:
愛真神、敬畏真神、、、、。
這種美德,是屬於上帝特殊恩惠裡的一種,
只有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才有,非基督徒是沒有的。
當然,『普遍美德』在一般情形下,
可以避免人類很快就被各式各樣的邪惡、強暴、殺人、搶劫、、、毀滅。
但是,這依然是嚴重不足的。
因為,千萬不要忘記,對上帝的標準而言,簡單說起來就是這兩條:
一、 愛神
二、 愛人
而且,第一條是最大也是最重要的。
可是,沒重生的人類,根本就不可能行出第一條。
換言之,世人都不過是像強盜集團那樣,只是在行出普遍美德而已,
根本沒有人能行出任何一條符合特殊美德標準的善行。
在自由意志部分,我們之前的文章也引用聖經多次說明過了,
人的靈性是『已經死亡』,不是『重病』而已。
『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弗2:1)
『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2:5)
當亞當犯罪之後,
人已經喪失了行善的自由意志,
只剩下行惡的自由意志而已。
人的自由意志,已經成為罪惡綑綁的奴隸,喪失了不犯罪的自由了。
如果我們清楚知道什麼叫『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什麼叫『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什麼叫『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
什麼叫『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什麼叫『自由意志』,
那我們現在還會認為,沒重生的人,有行善的自由意志嗎?
小小羊

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 如果世上真的有一個義人,那麼主耶穌要召這個義人嗎? 這個人是在功勞之約中, 還是在恩典之約中呢?這個人需要主耶穌為他釘十字架嗎? (馬可福音 2:17) 『耶穌聽見、就對他們說、健康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纔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Vincent的論述角度,是很精彩的切入點。 很強而有力。
小弟對Vincent網友的回應問題,提出下列想法,請各位兄姊弟妹多指教: 1). (Mar 2:17) 耶穌聽見,就對他們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這節經文所說的康健的人或是義人,乃是反諷法利賽人及文士,並不是真的說存在有康健的人或是義人! (Rom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2). 上帝是真理的本體。如果我們對來自真理的本體之自我啟示,取了相反的訊息做為前題,而進行討論,價值何在呢?就像我們開始討論「假如上帝會說謊」後的一些問題;這個命題之本身,就像是要求人劃一個方形的圓,既不可能,意義何在呢? 3). 所謂「約」,是律定雙方履約之權力及義務,及任一方違約時的處罰。在基本概念上,「約」是基於「律法」而有的;而律法是因應罪進入世界而上帝所賜下的。 Gen 15:7-21 耶和華又對他說:「我是耶和華,曾領你出了迦勒底的吾珥,為要將這地賜你為業。」 (8) 亞伯蘭說:「主耶和華啊,我怎能知道必得這地為業呢?」 (9) 他說:「你為我取一隻三年的母牛,一隻三年的母山羊,一隻三年的公綿羊,一隻斑鳩,一隻雛鴿。」 (10) 亞伯蘭就取了這些來,每樣劈開,分成兩半,一半對著一半地擺列,只有鳥沒有劈開。 (11) 有鷙鳥下來,落在那死畜的肉上,亞伯蘭就把他嚇飛了。 (12) 日頭正落的時候,亞伯蘭沉沉的睡了;忽然有驚人的大黑暗落在他身上。 (13) 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的確知道,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 (14) 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 (15) 但你要享大壽數,平平安安的歸到你列祖那裡,被人埋葬。 (16) 到了第四代,他們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 (17) 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 (18) 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 (19) 就是基尼人、基尼洗人、甲摩尼人、 (20) 赫人、比利洗人、利乏音人、 (21) 亞摩利人、迦南人、革迦撒人、耶布斯人之地。」 4). 照聖經所記載,全歷史之中,只有亞當及夏娃在未犯罪之時,以及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在地上行走之時,可以說是真正全無犯罪之義人。如果查考亞當及夏娃在未犯罪之時,上帝對他們所做的,有賜福及交付責任,也有為了設立倫理機制及真自由而有的限制,但是卻沒有「約」! (Gen 1:28)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Gen 2:15) 耶和華 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 (Gen 2:16-17) 耶和華 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我們查考四福音,從未發現耶穌基督與父神或聖靈之間有任何「約」! 5). 律法是人犯罪以後,上帝才賜下的。如果「約」是基於「律法」的概念而存在,上帝就不會與一個真正的義人立「約」,因為真正的義人,不用約定就會自動守全律法而愛上帝及愛人如己,還須立約嗎?對這個人而言,還需要律法嗎?就像當我們在新天新地,那永不能犯罪之完全之地之時,還須要有律法嗎?還會有約嗎? Rom 3:19-20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6). 唐崇榮牧師在羅馬書查經時,曾評論耶和華見證人的一句話「在亞當裏失去的,在基督裏得回來」。他認為這句話雖然很漂亮,但是不太對。因為在亞當裏所失去的是可不犯罪的自由、必死的靈魂及肉體;但是基督恩典之約裏,我們卻得到了在天上永不犯罪的完全、永存的靈魂、新的身體、以及更重要的是「神兒子的份位」!所以,如果就算是有所謂功勞之約(守全律法之約),也是遠不及耶穌基督所成全的恩典之約。
很感謝Vicent和蒙恩罪人的解經分享。 真的令我獲益良多。 謝謝大家。
> 如果世上真的有一個義人,那麼主耶穌要召這個義人嗎? 這個人是在功勞之約中, 還是在恩典之約中呢?這個人需要主耶穌為他釘十字架嗎? 無意義的問題﹕如果亞當沒有犯罪...。如果沒有魔鬼...。全能神可以造一個他不能幫動的石頭。 因為歷史已經發生了﹐因為那是神預定的歷史。聖經是按照神所預定的歷史才寫出來的教導。偏離事實的假設﹐是無法在聖經找到判斷的原則。因此﹐與其浪費時間在空談﹐不如多談一些真人真事。 例如﹐不信的人已經被定罪。如今卻有一個義人沒有罪﹐但是卻要在耶穌前面認罪﹐難道神是以無罪的為有罪的嗎﹖那麼神的話是錯的﹐甚至聖經裏許多話都要修改。亂問問題﹐就會毀了自己﹐毀在你自己的虛幻中。
您是站在聖經上面搞反證﹐如果站在聖經外邊﹐那麼您的反證可能會把聖經反掉。立論的大前提很重要﹐一不小心救回全盤皆輸。
關於Vincent網友所提意見,小弟歸納成下列兩個議題: 1. 墮落前的工作盟約說 2. 方法論考量 1. 墮落前的工作盟約說: 在這一部份,小弟承認自己僅查考聖經創世紀及神學上自由及道德論,並未詳細查考其他神學參考資料,即提出自己想法,認為沒有墮落前的工作盟約之聖經依據,實在不夠嚴謹;在此鄭重向各位被小弟誤導之兄姊弟妹致歉。 事實上,在何西阿書6章7節有提起亞當的「背約」; (Hosea 6:7) 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 而且在韋斯敏斯德信條和信仰問答中,皆有說明墮落前的工作盟約之觀念。 在任以撒所著「系統神學」一書中,有專章講述行為之約(工作盟約)。 不過,在韋斯敏斯德信條和信仰問答中,對墮落前的工作盟約觀念所引用之聖經節為加拉太書3章10、12節; (Galatians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Galatians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以及在羅偉倫及錢曜誠翻譯之系統神學(原著書名A Body of Divinity,作者Thomas Watson)第185頁,似乎都有將亞當「違約」視為「違背律法」的味道。 那麼,上帝到底在何時賜下律法? 小弟粗淺的想法是,如果我們認同「道德」、「真自由中的自我設限」、「遵行上帝話語」是一種廣義的「律法」,那麼創世紀2章16、17節就可被視為上帝向亞當頒布律法又同時訂下工作盟約。 最後,小弟在此摘錄一段楊牧谷所著「當代神學辭典」中的一段文字: ================================================================== Covenant 盟約 這是聖經及神學至為重要的概念。 1.在聖經中 (文字太長,恕略) 2.在基督教神學歷史中(文字太長,前段恕略) 在很多方面來說,加爾文(Calvin)*都可算是盟約神學的先驅。他的《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上、中、下冊,文藝,61991、51995、61995)及其他作品,常用盟約的思想在下述問題上︰舊新約的一致性、約的相互性和條件性、救恩的好處、基督徒生活(律法、禱告、悔改、確據)、預定論(預定論正能解釋約是怎樣運作的)、教會的更新(羅馬教會破壞了約,因此要與之劃清界線)和聖禮等。他的作品亦有某種雛型工作盟約的痕跡。 加爾文有兩個學生發展出兩種特殊的盟約觀,一種是墮落前的工作盟約,另一種是歷史前的救贖盟約。鄔新努(Zacharias Ursinus, 1534~83)說墮落前的盟約與律法有關,是神與亞當立的;盟約的內容是,亞當若完全順服,神應許以生命,他若背逆,就必接受死亡。到了1585年,俄勒維安奴(Caspar Olevianus, 1536~87)提出歷史前的盟約,是聖父與聖子為了人的救贖而立的。這些觀念對後來盟約神學有頗大的影響,如科克由(Johannes Cocceius, 1603~69)的神學就是一例。工作盟約與恩典盟約的觀念,在韋斯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和信仰問答(1643~9),均頗有地位。 d.盟約神學的晚期發展。我們現在知道,科克由並不是首創盟約神學的人。對盟約神學的歷史來說,他無疑是重要的,因為他能從盟約歷史的局外點,去發展盟約神學。他那時代的神學家使用的邏輯辯理,至今在不少系統神學的課本上,仍能看出來。科克由的盟約神學好像一段歷史,追溯神怎樣本乎恩典,把工作盟約和它的咒詛除掉,並代之以恩約,使人得永生。他主張墮落後說(infralapsarianism,此乃加爾文一派之思想,謂人之墮落發生於前,然後神預定揀選或判永刑),但他對盟約之了解,並不如後人所說,是為要對抗加爾文之預定論。 後期的盟約神學,引起過好幾次的神學辯論,包括了︰i.拉塞福的《王法》(Rutherford*, Lex Rex, 1644),是抗暴的政治思想;ii.亞米紐(Arminius)*和他的跟隨者所說的條件性揀選,與條件性盟約平行;iii.改革宗神學某些學派反對墮落前的工作盟約說;iv.亞目拉都主義(Amyraldism)*中的邵瑪(Saumur)派,否認摩西之約是屬於恩典之約的範圍;v.英國清教徒對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的討論,以及vi.所謂「半立約者」(指嬰孩期受了洗,長大後不信者)能否帶他們的嬰孩受洗。 直到今天,盟約神學仍然是近代改革宗神學一個重要的課題,特別在十七世紀的發展,對它好幾方面的思想均予尖銳的批判,就如工作盟約與所謂世俗盟約的關係,這個批判特別來自巴特一路線的神學家(參J. B. Torrance in SJT 23, 1970, pp. 51~76 ; 34, 1981, pp. 225~43)。這一類討論相當混淆不清,部分原因是彼此用的詞語不夠清晰準確。 ================================================================= 2. 方法論考量 我想,Vincent網友使用的方法論,與小弟及Big網友使用的方法論是不同的。 其中的爭議,有一點類似在衛道學方法論中,傳統(或古典)方法論與前提性方法論之間的路線爭議。 這兩種方法論,都各自有改革宗神學大師支持 (例如前者有R.C. Sproul等,而後者則由Cornelius Van Til所提出), 在對不信者做衛道時,這二種方法論無絕對之對錯。 但是,如果是同為基督徒,做基督信仰上的討論及研究時,就不可能沒有前提。 因為身為基督徒,我們的前提是Sola scriptura-惟獨聖經,我們必須以聖經為絕對真理。 試想,如果我們為了查考聖經A敘述,而假設聖經A敘述為假,進而推論出聖經B敘述將不真,我們得到了什麼? 對不信的人,他說本來全本聖經敘述就是假,謝謝我們證明他的不信是對的! 對已經是基督徒的人,他不會因為聖經B敘述不真之推論違反惟獨聖經原則,而排斥聖經A敘述為假之假設; 他會因為堅持惟獨聖經原則,而排斥將聖經A敘述預設為假之命題! 對已經是基督徒卻不了解聖經A敘述之真理的人, 他所需的是像小小羊弟兄以上帝的愛心, 辛苦付出為我們每人所做的「按聖經正意,分解神的道」(提後2章15節), 直接按聖經正意講述分解聖經A敘述之真理。 使用以聖經某處敘述為假之前提之方法論, 有可能使他人跌倒(包括信的及不信的), 也可能使自己在信仰上受虧損。 至於對衛道學方法論有興趣之兄姊弟妹, 可參考華神出版,廖和美翻譯之「衛道學概論」(Apologetics to the Glory of GOD,作者John M. Frame)。
謝謝蒙恩罪人的賜教, 小弟只是歸正神學的初學者,有很多歸正神學的觀念還沒有弄清楚,請多多見諒.小弟提出這些問題,是因為小弟真的接觸到一些 持亞米紐 主義(Arminius)的基督徒,他們理論上 不相信『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如小小羊文中所表達的意思 ).但是他們不會否定向所有人傳福音的必要!! 為了指出他們的矛盾和與他們溝通,我才提出這些問題!
亞米紐主義應該會相信『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問題出在如何解釋。 亞米紐主義認為﹕人可以決定自己是否要接受救恩﹐ 亞米紐主義認為﹕神保守人選擇救恩的自由﹐ 亞米紐主義認為﹕得救的人還可以再次拒絕救恩。 亞米紐主義認為﹕神的預定只是「產業屬於得救的人」。
讓我再解釋下,我接觸到一些基督徒. 在理論層面,他們堅信人有很利害的自由意志,利害到可以不犯罪. 但是在實際行動上,他們不會否定向所有人傳福音的必要, 他們都會向自己的年幼兒女傳福音.
Cited from Vincent: .......在理論層面,他們堅信人有很利害的自由意志,利害到可以不犯罪............... =========================================================== 這種想法, 小弟覺得似乎比較偏向歷史上的伯拉糾或半伯拉糾異端, 與亞米紐主義是不一樣的。
關於『人的自由意志,可以到不犯罪的程度』, 這裡面有一些區別。 我們都講亞當犯罪以後的狀況: 1.如果是指『人在重生得救『之前』,可以達成不犯罪的境界』,那這就是伯拉糾這領域的。 2.如果是指『人在重生得救『之後』,可以達到今生不再犯罪』,那這屬於阿民念體系,特別是約翰衛斯理。 第一種,大致上也被現今的眾多教會拒絕。 但是,伯拉糾主義的各種變形,如半伯拉糾、阿民念、約翰衛斯理、、、,就不同了。 我們上述的第二種描述,就是這類修正後的變形。 而這種變形,很多教會都接受。 這些變形,大致上主張: 1.人有墮落,但並非全然墮落 2.因為人有罪,所以人需要神的拯救 3.神的拯救必須與人的意志,二者一起合作才行 4.得救以後的人,是可以在今生達成完全不再犯罪的狀況的,又稱為『全然成聖』。 以上的描述,只是大概。 因為,阿民念體系沒有很完整具體的各種信條出來,不像歸正神學有相當多良好且大型的信條。 阿民念體系他們無法建立出大型信條,原因很多。 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 他們難以用其觀念架構,合理將全本聖經歸納、解釋、系統起來。 聖經多半的經文,是在講人的本分與努力, 講神的主權的比例比較少。 如果我們用阿民念的觀念去讀聖經,可以解通90%的經文,但有10%關於上帝主權的經文會不知如何解下去。 可是如果用歸正神學的觀念去解經文,則幾乎全部聖經都可以解通。 回到那種,『全然成聖』的觀念來。 約翰衛斯理強烈主張『二次成聖』,也就是說:重生還不夠,還必須有第二次經歷。 但是仔細研究他所描述的東西,大家會發現,其實他搞錯了。 他所說的『二次成聖』,其實才是真正的重生,而他所以為之前的重生,根本就沒有重生。 但由於他主張『二次成聖』,又主張人的自由意志,雖然他是努力要避免將罪歸給上帝,而是要將一切罪歸給人去自負,可是,他不斷推下去的結果,就產生『全然成聖』,認為人在今生,可以達到完全不再犯任何罪的狀態。 這樣的觀念,非常嚴重。 沒錯,好處來說,是鼓勵人努力成聖, 但壞處比好處多更多。 最常見的壞處是……………降低罪的標準,然後以為自己這樣就算無罪。 唐牧師就曾描述: 有些信徒,開始會以為不抽煙、不喝酒,就是無罪狀態,而內心的各種情慾,卻避而不談。 據說約翰衛斯理晚年,承認自己這種『全然成聖』的理論錯誤,但影響已經造成。 正如加爾文認為傳福音的職分已經消失,所以不重視傳福音。 等到加爾文晚年時,發現這觀念錯誤,但影響也已經造成。 教會歷史,是很重要的。 每個信仰偉人,都不是十全十美,都有些觀念錯誤。 這些錯誤的觀念,在歷史的檢驗裡,就會被棄置; 而通得過檢驗的正確觀念,就會被存留下來。 偏偏,有很多教會與信徒,喜歡去錯誤被棄置的觀念裡面翻找,反而不喜歡接受已經經過漫長眾聖徒檢驗過的東西。 我們持守歸正神學,不接受錯誤的阿民念體系,就是要接受能通得過眾教會檢驗的教義與觀念。
異端可能說他是耶穌的哥哥的門徒,因為生下來就是義人,得救不必藉由大師的弟弟耶穌。當然,上帝沒有這個「私生子」,重生得救的人也不是在比所跟隨的老師的家族排行,在上帝的預定裡也沒有這種聖約。 人們會以為既然原來是因為拒絕真理而墮落,現在知道了就重新接受真理就好了,但是請問現在知道的是甚麼?這回到彼拉多面對耶穌的疑問:「真理是甚麼」? 為甚麼主耶穌到此不再有辯論及為自己辯解的紀錄流傳且收錄於聖經正典?這是不是表示十字架救恩涉及信心的問題而非僅止於理性的接受程度?事實上耶穌基督已經在門徒及群眾面前講論多次了,在耶穌的神學裡已經有自亞伯拉罕到摩西的以色列民之預定揀選的信心之必要條件,可以說在信心的前提裡已經有三位一體神的角色,不是只有從工作之約衍生的歷史問題。 更深入的探討,聖父、聖子、聖靈之間就不會有攸關得救與否的聖約,這也包括耶穌基督的人性與神性的問題,所謂「上帝的獨生子」本身即是人類得以認識神、認識基督為聖子且唯獨基督耶穌的重要啟示,這在約翰福音開宗明義宣示「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是緊密相關的。 我不知道從這裡出發來評價巴特的教義學是不是更清楚明白,但我想二十一世紀的神學要歸正並重新認識福音傳佈與聖靈的角色問題,這裡或許正是諸多爭議的起點,而加爾文主義的神學也有不夠完備之處。我們身處在一個從現代性的萌生到後現代主義文化風起雲湧的時代,人們崇拜的眾神偶像與他們心之所嚮的成功發財之道同在,教會有時候像是被重拳擊倒般昏迷不醒,也可能根本就是跑錯場地了,拿著乒乓球拍到拳擊場上給人打好玩的。
要理解成人是惡人、罪人,還算容易。 我們都是因為我們的罪性,而墮入地獄裡。 但想到胎兒、嬰幼兒、智力障礙者,雖然知道原罪的概念, 但只要想到他們還沒有多少選擇信主的能力,面對這些族群的死亡,就覺得特別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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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在墮落之後擁有的自由意志,其實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意志。雖然表面上世人依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慾望愛好行自己喜歡的事情,但是背後他們無形中受到一種力量轄制著。這種力量就是聖經所說的“罪的律”。所以嚴格來說現在的人類並沒有自由意志,全都是犯罪的奴僕,所有的行為無不是罪惡。 要脫離這種人類悲慘的狀態,唯一的希望就是信靠耶穌基督。只有耶穌基督才能給我們帶來真正的自由,只有在主裏我們才能擁有真正不犯罪的那種自由。在信主之後,耶穌的寶血已經把我們身體中那個犯罪的律(罪性)給塗抹了。在信主之後基督徒的身上已經沒有罪性了,所以他們可以坦然無懼地來到上帝面前侍奉祂,以無愧的良心在上帝面前侍奉祂,蒙祂的憐憫和眷顧。只有在信主之後,我們才能得著真正的能力使我們能夠得勝罪惡,得著屬靈的真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