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教會陪伴青年的一位輔導。
我想問您若是教會有中學生愛上同性的狀況發生時,
應該怎麼辦?
這位青年平時來教會的狀況蠻穩定,也有服事。
這青年前一陣子喜歡上同班一個同性同學。
後來雙方家人都知道這件事情,
其中一人被家人轉學,不讓二人繼續下去。
然後這二人更加不放棄的守在對方身邊。
教會的長輩大多不知道這件事情。
請問我知道這件事情後應該怎麼做呢?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答:
唉!我親愛的主內肢體啊,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通常,我只能講一些基本原則,
但要如何將這些原則應用出來,就必須因時、因人、因地而異。
簡單講,就是必須求主給你智慧,使你能用智慧,將正確觀念應用出來。
基本上,一個有在服事的基督徒,竟然犯出同性戀的罪,
這表示我們有很多要檢討之處了。
這青年知道同性戀是罪嗎?
教會過去是否沒教導過同性戀是罪的觀念?
還是教會本身就是同意同性戀的?
一個犯大罪者,其實,通常不可能犯出這個大罪,
而之前都沒有任何異狀、都沒有任何靈性的敗壞。
大衛王的姦淫罪,看似很突然,好像是看見美女裸體洗澡才犯罪,
但其實,他在犯下此罪之前,靈性已經墮落了:
國家仍在與外敵爭戰中,大衛王卻睡到很晚才起床;
眼睛不管制而繼續看;、、、
也就是說,這個中學生,之前應該有一段時間,靈性出問題了,
但我們可能都沒發現。
當然,有些私人的東西,我們未必能觀察到。
但其實,靈性問題,不太可能只限於私人,在外都沒有任何蛛絲馬跡。
很多東西,只能盡量防範於未然。
畢竟一旦發生,這時要處理,就變得非常棘手,甚至難以處理。
說這些,絕不是在責備輔導者,請不要誤解。
說這些,是因為我們必須認真思考有無需要改進之處,
然後避免其他罪惡出現、幫助其他受輔導者避免發生悲劇。
再來,一個犯大罪者,已經沒資格再進行服事。
服事是很神聖的,這是所有服事者都必須建立的觀念。
我不是說人人都要百分之百無罪才能服事,因為沒有人能百分之百無罪。
但是,一旦犯下公開的大罪,如:姦淫、貪污、殺人、、、,
這時,犯罪者就沒資格再進行公開的服事,必須被懲戒,
經過一段時間的重新觀察、認罪悔改之後,
才能再重新服事了。
這件事即使教會長輩多半不知道,但起碼你已經知道,家長也知道。
這時,學校班級老師應該知道,同學多半也都知道了。
也就是說,這已經不是一種只有極少數人知道的狀況了。
事情是否屬於公開的大罪,不是只有『教會內』知道才算,
而是『教會外』也算。
這類大罪,假使犯罪者繼續服事,這會造成教會外的人嚴重誤解
(假使你們教會是反對同性戀的話):
認同同性戀的,會誤認為教會也是同意同性戀的;
反對同性戀的,也會誤認為教會也是同意同性戀的。
而不管是哪一種,都是誤解,都會使未信者誤判教會立場。
願上帝幫助你

這確實是問題的核心,譬如「我信耶穌又隨從撒旦怎麼辦」這種問題不一定是教會傳道人的失敗,對於當事人卻不是「耶穌也會失敗」這麼簡單,所以一味強調信仰的光明、積極、成功的一面並不是好方法。 問該怎麼辦好像有辦法快速處理掉這個問題,就如同醫師通知病人罹患癌症末期,其實版主說他的兄弟癌末得醫治這件事的重點不是神蹟醫病,而是無論是被宣告絕症所剩時間不多或奇蹟式地痊癒,都關乎信心的問題,包括如何看待之前瀕死的狀況。 我們都沒有死過嗎?或者我們的靈命也曾經瀕臨死亡?又是怎麼活過來的呢?一個真正經歷超自然神蹟的人,他會更想鼓勵人去追求神蹟嗎?或者,反而是相信「有求必應」的人才會將神蹟看成是信仰最核心的價值? 妳們可以發現我們既非否定聖經中的神蹟敘事,亦非肯定信徒的神蹟見證,也不是求取兩者的中間值,而是要問一個人究竟信的是誰。最後妳會發現就算修改法律把基督教傳佈聖經的人都關進監獄,不是基督徒都要下地獄了,而是那些同性戀者必將遭遇上帝的審判,如同我們都面臨上帝的審判。 當然這裡就出現不可信的謬論,既然如此我們怎能宣稱可以審判同性戀者的罪行?同樣是等候判決的被告都不在法官的審判席位上,所以從上帝的主權及福音救贖的觀點看,兩者的最主要差異不是誰能赦罪的問題,不,當然不是「能夠修改法律成為多元國家」的就能赦罪,而是「誰赦免了我的罪」、「我信的是誰」的問題。 所以佈道家一定是重生得救的信徒,不是「發現怎麼修改法律可以免除罪刑」的人。不公義的法律偏袒某一邊的人,甚至連公義都談不上。然而,上帝的救贖既然是罪人需要的,表明了上帝的公義必須被滿足,可是上帝本來就可以實現祂的公義,本來也必要實現祂的公義,那麼,祂又為何給人自由意志,以至於人會犯罪? 我們可以發現這整套的「自由意志」的理論是根本說不通的,罪人很快就成為意志自由幻覺之下的奴隸。終於我們必須承認論及神揀選人拯救他,不是因為預先知道這人將接受救恩並行善,而是完全出於神的主權,無論人是否知道神原來預先知道這人的善與惡的成分孰輕孰重,而在神無所不知的情況下甚至將祂的獨生兒子作為贖價,為的是祂超乎萬國又高過諸天的榮耀。 所以妳可以發現我們不是針對特定的宗派設計一套適合他們穿的衣服,甚至也不是長老會,也不是改革宗,這表示改革宗和長老會一樣都要歸正。
90年代臺灣社會流行用語「自力救濟」,近年較少聽見有人這樣說,大意是遇見權利遭受損害,但沒有人管你去死,只好自己採取行動捍衛個人的權益。 基督徒讀聖經算不算是「自力救濟」?你不讀經禱告是你的事,沒有人管你去死,只好自動自發為自己的靈魂奮鬥。 約翰福音 第九章 1 耶穌走路的時候,看見一個生下來就瞎眼的人。 2 他的門徒問他:“拉比,這人生下來就瞎眼,是誰犯了罪?是他呢,還是他的父母呢?” 3 耶穌回答:“不是他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犯了罪,而是要在他身上彰顯 神的作為。 現在我看見一個比較重要的觀點是過去沒聽見人在講的,雖然講解約翰福音的人總是會遇見這一章,而這一整章都在講一件事。 不是從此分別出「有罪醫治」和「無罪醫治」兩種,不是這個意思。那一個人不只是一個「瞎子」,而是一個人,但自出生時就喪失視力。如果真要分出某一類是「無罪者眼科門診」,誰能掛號就診呢?這人以視力區分是所謂「天生」就眼盲,但不表示他從不犯罪,只是論到他的父母,無論有罪無罪都不是他生來眼盲的主要原因。 所以這一章經文並不應該被用來證明天生有某疾患缺陷的人其病症皆與人的罪無關,當然也並不證明皆與罪有關。然而這人的罪還是被赦免了,甚至是不需要在主耶穌面前承認自己的罪,所以根本不必論及他個人或父母是否犯了重大的罪而導致眼盲。可以設想旁人想知道的是他的父母究竟犯下何等滔天大罪,否則怎麼是天生瞎了眼。 是要在他身上彰顯神的作為。那麼請問那些自己和父母都犯了罪的又如何? 35 耶穌聽見他們把他趕了出去,後來找到他的時候,就對他說:“你信人子嗎?” 36 他回答:“先生,誰是人子,好讓我信他呢?” 37 耶穌說:“你已經見到他了,現在跟你說話的就是他。” 38 那人說:“主啊,我信。”就向他下拜。 39 耶穌說:“我來這世界,帶來了審判,使那看不見的能夠看見,能看見的反而成了瞎眼的。” 誰看見了?我們必須注意到的是這人已經沒別的指望了,他是徹底的一個可憐的人。誰又逃不過基督帶來的審判? 我們如何能看見?既然主耶穌論到神的審判,就不是不在乎人的罪。剛好相反的是我今天來不是要執行律法定人罪之後必有的刑罰,因為照著律法所定準的人人必有一死。 福音從這個生來瞎眼的人開始。 Amazing Grace! 今天你要帶領人到神的面前,讓神的這奇異莫名的恩典觸摸他們,讓他們聽見真正的福音,因為神要彰顯祂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