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很沈重的問題。
因為涉及條文,所以是很理性的論述,不是安慰文。
所以,假使你想來讀安慰文,
那麼,讀到這裡,就可以離開,不需繼續讀下去。
因為,下面的東西,有時,會苦到令人難以下嚥。
條文主要是ICCP信仰宣言主題22『關於人類生命的神聖』
在進入『強暴與亂倫,可以墮胎嗎?』這主題之前,
我們必須先讀一些前置條文。
這些前置條文很重要,因為沒有這些基礎觀念,
我們會很難直接接受後面問題的答案。
但事實上,連這些前置條文,我們都可能難以下嚥。
一、前置條文一:上帝主權與掌管
ICCP信仰宣言『關於人類生命的神聖』
第7條 上帝的絕對主權掌管『時空宇宙』和『所有歷史』
我們確認上帝根據祂的主權、全智、和全知的計畫來運作所有的事情。
我們進一步確認(雖然我們可能無法明白為什麼)上帝的計劃包括身體和精神上的缺陷、使人衰弱的疾病、災難、每個人的財務資源程度,也確認上帝的計劃也在每個人的罪惡行為上施行控制。
我們進一步確認上帝對人類的苦難有祂自己的良善目的,並且給予人們恩惠來忍受苦難,而且苦難從來就不會沒意義。
我們否認『任何事』或『任何人』超出了上帝的『主權計劃』和『護理掌管』範圍之外。
我們進一步否認:從上帝的角度來看,有任何「意外」存在;上帝對所有事物都沒有未來的知識;並且在這個宇宙中有任何稱為「機會」的真實東西。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re are any “accidents” from God’s perspective; that God has no future knowledge of all things; and that there is any real thing called “chance” in this universe.
說明:
這條文和『強暴與亂倫,可以墮胎嗎?』這問題有什麼關係?
大有關係!
因為,這條文講的就是『預定論』!只是換個方式來陳述預定論的觀念而已。
預定論,另一個同義的詞彙,就是『上帝主權與掌管』-----
上帝掌管宇宙間『每一件事』。
套進問題來講,就是------
強暴與亂倫之下懷孕,這是苦難,但是,這苦難,是上帝的預定。
能接受嗎?
很多弟兄姊妹讀到這裡,恐怕就已經勃然大怒了。
我今天,也沒時間詳細講述預定論觀念。
假使無法接受,但真的想知道聖經如何教導的,
請自行去園地『預定論與自由意志』分類夾閱讀,那裡有大量講解文章。
接下來,繼續講。
雖然是苦難,但是,苦難並非沒有意義,
上帝必有美好旨意,而且會賜下力量。
二、前置條文二:生命之始
接下來,我們要進入第二個前置條文。
COR基督徒聖經世界觀(醫學)
第19條 人類生命的開始
我們確認個人的生命始於人類卵子與人類精子的受精。
ICCP信仰宣言『關於人類生命的神聖』
第16條 胎兒是一個人,與他的母親截然不同
我們確認聖經毫不含糊地教導:胎兒是一個『人』,一個活的孩子,與母親截然不同。
我們進一步確認胎兒擁有自己獨特的基因和染色體,腦波和指紋。
我們否認宣稱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或僅僅只是『組織』,這種觀念符合聖經或符合科學。
說明:
生命始於『受精卵』。
因此,只要進入受精卵階段,就是一個『人』。
雖然只是未出生的胎兒,但一樣是『人』,必須被當成『人』來看待。
這種觀念非常重要,
因為涉及各種胎兒的討論,都是在這個基礎觀念下進行的。
三、強暴和亂倫能否墮胎
有了上述兩種基本觀念之後,
我們開始要進入真正的問題解答了。
ICCP信仰宣言『關於人類生命的神聖』
第十七條 出生缺陷(先天缺陷)、強暴和亂倫
BIRTH DEFECTS, RAPE AND INCEST
我們確認聖經教導:孩子不得因其父母的罪惡生活方式或父母的罪行而受到懲罰。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teaches that children must not be punished for the sinful lifestyle or crimes of their parents.
我們否認因出生缺陷、強姦、亂倫、生活方式的選擇、人口過剩、經濟或個人壓力等原因而墮胎並非謀殺。
We deny that it is not murder to abort a baby for reasons of birth defects, rape, incest, lifestyle choice, overpopulation or financial or personal stress.
1. 申24:16; 結18章
2. 出4:11; 賽45:9-11; 約9:1-3; 11:4
說明:
強暴與亂倫懷孕,能否墮胎?
答案是-----不行!
主要觀念有二:
1. 胎兒是一個『人』,不能殺害
2. 不能因父母的罪,來殺害無辜的孩子
墮胎本身,是殺害一個『無辜的人』。
強暴、亂倫,犯罪的是那個胎兒的父親,那個胎兒並沒有犯罪。
聖經裡,清楚告訴我們,每個人要擔自己的罪,
不能『因父殺子』-----父親犯罪,卻要來殺沒犯罪的兒子。
我們都知道,強暴、亂倫,已經是苦難與悲劇。
因此而懷孕,是苦難加上苦難、悲劇加上悲劇,
是難以承受的痛苦與悲傷。
我在過去,是可以接受強暴、亂倫墮胎的。
當初讀到ICCP這條文時,我非常震驚。
然而,在我反覆思考、查考聖經之後,
我真的不能不承認,ICCP講的是對的。
我只能降服在聖經面前。
假使,對於強暴、亂倫可否墮胎的問題,
答案只講到這裡,告訴大家『不可以』。
那麼,我覺得,這是殘忍的答案、使人絕望的答案。
我一直深信,人生充滿苦難與悲劇。
但是,知道這現象的,不是只有基督徒才知道,
一般人,特別是佛教徒,一樣知道。
然而,假使只停留在知道人生有苦難,
那麼,這不是基督教。
加爾文主義五要點TULIP第一點『全然的墮落』,
清楚告訴我們人類已經全然墮落,通通都要因為自己的罪下地獄去了。
這是令人絕望的事實。
但是,基督教不是只告訴人『絕望的事實』,
基督教更告訴人『得救的希望』。
我們,是有盼望的宗教,不是絕望的信仰!
強暴、亂倫,確實不可以墮胎,
但是,我們不是告訴飢餓的人『平平安安的去』,然後不給任何一塊餅;
我們是給飢餓的人餅吃的!
四、基督徒要扛起照顧的責任
COR基督徒聖經世界觀『醫學』
第19條 廣泛的照顧 Broad Care
我們確認基督徒應該在整個醫療照護領域提供關愛,特別是在當前系統存在鴻溝的地方 ---- 例如,『終末患者』和『未婚媽媽』(太18:1-6;路4:18;雅1:27)。
We affirm that Christians should provide loving care across the entire spectrum of health care, especially where gaps exist in the current system — e.g.,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and unwed mothers (Matthew 18:1-6; Luke 4:18; James 1:27).
我們否認當前的健康和醫療照護系統(即使伴隨政府各種計劃的增加),能夠滿足這些需求(太26:11;羅13:4)。
ICCP信仰宣言主題十九『關於合乎聖經的輔導法』
第十八條
我們確認有些被輔導者可能需要醫藥的治療或其他實際的幫助(教育的、職業
的、財務的),在漸進性成聖的全部過程中,作為合乎聖經輔導的補充。
我們否認單單減輕醫藥或社會問題就是對任何人靈性問題的答案,並且我們否認合乎聖經的輔導應該在醫藥或社會行動也是需要的個案中被忽略。
說明:
對強暴、亂倫的懷孕媽媽而言,單單只講『不能墮胎』,這是嚴重不足的!
坦白講,沒有任何援助,要這些人不能墮胎,
很多時候,是逼人去死!是壓死人的重軛!
因為,她們如何去面對未來的艱苦人生呢?
基督徒的愛心,不是嘴巴講,而是必須有所行動的!
要告訴強暴、亂倫的懷孕媽媽『不能墮胎』,這很簡單,
但是,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去建構一個『援助系統』才夠。
好比:中途之家、育幼院、領養轉介、經濟照顧、、、。
這樣的援助系統,不是任何一個人就有辦法達成,
是必須大量教會與基督徒一起來扶持的。
好比說,設立『中途之家』,
讓這些未婚媽媽有地方去,能獲得衣食、居住與援助。
這不限於強暴、亂倫的懷孕,而是所有未婚媽媽都適用。
因為,我們要救『每一個胎兒』的生命,
也要救『每一個未婚媽媽』的未來。
舉例而言,假使是在學中的女學生,
一旦未婚懷孕,多數都會去墮胎。
否則,她們在學校根本活不下去,會被嘲笑到死。
而且,家庭也可能根本不能接受,不會支持她們生下來。
就算她們生下寶寶,她們也無力在缺乏援助的情形下一邊上學,一邊撫養。
這時,假使有『中途之家』,
能讓她們休學前往居住,完成懷孕與生產,
之後,才回到學校。
這樣的話,她們比較有機會過接下來的人生。
至於生下來的寶寶,
假使願意自己照顧,這時,必須有其他援助單位來接手,
好比托嬰、養育的費用、、、、。
假使無法自己照顧,這時,也要有其他援助單位來接手,
好比孤兒院、尋找領養家庭、、、、。
以上說這些,都只是簡單講述而已,
實際上,會有更多困難,也需要更多單位的設立。
這樣,才有辦法變成一個『援助系統』。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
請把這些觀念放在心裡!
萬一有一天你有感動,請開始著手去建立。
不是自己一個人,而是要找大量教會與基督徒支持。
就算我們沒有感動自己去著手建立,也請未來支持那些去建立的單位與信徒,
出人,或是出錢。
過去二千年,基督徒一直大量進行各種社會救助的事工。
孤兒院、學校、醫院、濟助貧困、、、。
雖然有些是基督徒個人去做,
但更多的時候,是大量教會一起去做,好比宗派。
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又飢又渴的最小的弟兄』。
許多過去的事工,因為時代的變遷,已經不再適合這個時代。
但是,基督徒必須有敏銳的心,要去注意到別人沒注意到的最小的弟兄。
COR已經提出兩個這時代被人遺忘的『最小的弟兄』的呼聲:
『終末患者』和『未婚媽媽』。
當今台灣每年出生的嬰兒約二十萬人,
但是,據推測,台灣每年墮掉的胎兒可能有五十萬人。
這些被墮掉的胎兒,就是我們這時代的被人遺忘的『最小的弟兄』!
這些未婚媽媽,就是我們這時代的被人遺忘的『最小的弟兄』!
當墮胎輕而易舉,胎兒就輕易被解決掉,無聲無息,一條生命就沒了。
許多人在那裡大聲疾呼『廢除死刑』,他們珍視那些重大殺人犯的生命權;
但是,這些廢死支持者,有許多,也是墮胎的支持者。
對他們而言,有罪的殺人犯生命可貴,無罪的胎兒生命不可貴。
這是何等的諷刺與荒謬。
而反對墮胎,卻沒有提供支持系統,
結果,就變成社會上許多神棍用『嬰靈』的觀念,恐嚇墮胎的女性,
從這些女性身上牟利。
沒有『先』建構起支援系統,就先去鼓吹不能墮胎,
這是製造重軛給人背而已。
要教導這個世代的社會正確的『不可墮胎』觀念,
基督徒就必須先扛起這個責任,先做好支援系統。
否則,我們就會變成假愛心的法利賽人而已。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5-17)
最後,要講三個相關問題。
一、 輔導時,可以提出『可墮胎』的建議嗎?
答:
COR基督徒聖經世界觀『醫學』的『呼召』部分
(此部份類似『建議事項』,不是條文內容)
第二部分:特殊行動
19.作為解決『通姦』和『遺棄』之外的任何問題的離婚,絕不能作為信徒或非信徒在“心理治療”或醫護人員的任何其他類型的諮詢中的選擇。
依此精神,基督徒進行輔導時,不能提供『不合聖經』的選擇。
因此,既然墮胎是殺人,基督徒就不能提出這種選項來輔導。
二、 萬一就是軟弱,強暴或亂倫去墮胎了呢?
答:
雖然這是犯罪,但是,我不敢有任何譴責。
正如家暴離婚,雖然不合聖經,但是,我不敢有任何譴責。
只求上帝饒恕與憐憫。
因為,我也是軟弱的罪人,沒資格譴責這些人。
三、 萬一更軟弱,不是強暴或亂倫,就是未婚而墮胎呢?
答:
請在上帝面前痛哭懺悔認罪,懇求赦免,上帝必定饒恕。
過去的事,已經無法挽回,
可是,未來還有機會改變,努力去贖罪。
請支持這種『支援系統』的事工,出人或出錢。
我們還有機會幫助更多犯罪的弟兄姊妹、未信的一般人。
最後,求上帝興起我們這世代的基督徒,感動一些弟兄姊妹的心,
投入這個拯救胎兒生命的領域。
願這樣的呼聲,能感動某些弟兄姊妹的心。
願上帝幫助我們。
阿們。
*在此也提出呼籲,假使有弟兄姊妹知道有針對讓未婚媽媽的保護支援體系,
歡迎提供,讓大家能關心、代禱、奉獻。
COR和ICCP簡介
小小羊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
*****
給XXX: 1.聖經規定,不因國家有別而改變 2.實際作法,絕對要看國家狀況而定, 無法輕易複製其他國家經驗 3.一般而言,COR和ICCP的一些作法與建議, 是針對『民主國家』,不是『極權國家』。 4. 我對極權國家沒有研究,無法提供意見 5. 極權國家裡,基督徒多半只能『潔身自愛』, 不太容易『改變環境』。(除非真有呼召) 就像北國七千人,只能潔身自愛,無法改變國家。 6. 援助『對象』,就像歷史上的基督徒救助行動, 通常是『不分宗教的』。 幫助未婚媽媽,是不管她們信什麼教,通通都救。 但是,援助的『單位』、『內容』,就是要有基督教! COR、ICCP在其他部分,會強調這種觀念: 要輔導,就必須帶入基督教! 而不是當今心理學、精神醫學主張的『不可帶入宗教』, 然後美其名叫『保持中立』。 7. 知道聖經規定和觀念是一回事, 要如何落實與執行是另一回事。 要很多人、很大量的智慧,擬定各種方案步驟, 『緩慢』去達成的,不是『立即』可做到的。 英國國會議員威伯福斯廢除黑奴運動, 幾乎是用一輩子的心力,努力好久好久才達成的。 他花多久時間,知道嗎? 從提出觀念到完成法案,將近四十五年! 連這種厲害偉人都要那麼久,我們算哪根蔥? 8.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去輔導別人。 特別是很容易誤判的人,更不適合。 有些東西,不需自己去想太多,因為碰不到。
因為這句話第一次留言「有針對讓未婚媽媽的保護支援體系,歡迎提供」如不符園地版規逕刪無妨。 基督教希望之光會,地點在台南,「提供非預期懷孕女性,墮胎以外的選擇」有興趣者可以搜尋他們官網了解。 沒有打廣告的意思,我也只是固定但微薄的奉獻而已,相信有更多的玉等待著被這裡拋出的小信息磚給引出來。
小小羊兄 平安, 關於「協助未婚媽媽」之支援體系, 在北部,則有「基督徒救世會」。 https://www.csstpe.org.tw/portal_b1_page.php?owner_num=b1_499640&button_num=b1&cnt_id=40420&search_type=1&sn_judge=1 溪水旁關懷單親家庭協會 http://bystreamsofwater.org/ 台北六張犁,則有「單親家庭宿舍」提供。 https://tswchurch.wordpress.com/%E5%96%AE%E8%A6%AA%E5%AA%BD%E5%AA%BD%E4%BA%8B%E5%B7%A5/ 位於北部之有需要人士,可聯絡類似機構。 不知可否Po上,若不可,懇請刪除。 感激不盡。 --Brandweer
感謝弟兄姊妹提供的援助系統資訊。 我已經進行整理,會變成新文章登出, 以方便大家參考。 單親家庭部分,我認真看了一下兩個機構的內容, 基本上這種援助體系和未婚媽媽關係較小。 這一樣是很好的援助體系,特別是受家暴婦女, 但為避免延伸太廣, 所以就不整理進新文章中。
您好 我有聽過一個說法,他是一個思想實驗, 裡面提到的情狀跟"被強暴而懷孕"類似, 如果今天是一個陌生人, 他生了非常嚴重的病, 他需要借用你的身體的循環跟他做連結, 也只有你的生理狀況跟他相容, 所以你似乎沒選擇權, 因為不這麼做會害了這個人的性命。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人有這義務嗎? 如果沒有,那請問要怎跟被強暴而墮胎做出區別? 我想了想,我目前可以想到的區別是: 被強暴而墮胎,是一開始就陷入這個情狀裡面了, 如果去墮胎,等於直接主動扼殺了這個生命; 思想實驗提到的情狀,是還沒陷入這個情狀裡面, 因為不是一開始生理循環的管路就跟這個人連結在一起, 如果不願意做這個手術,是因為消極地不作為導致這個生命的死亡。 所以,後者相較於前者少了那種主動性、直接性, 不過我沒有相關的聖經依據,不太懂這部分, 想請問這樣子解釋是對的嗎?
給潛水的信徒: 你講的這兩個狀況,差異太大,根本就不能類比。 『不去救陌生人』,和『殺自己肚子的孩子』, 這兩者,怎會拿來進行對比討論呢? 不要以為我們『有義務』要去救誰。 主耶穌在世,祂都沒去救埃及人: 沒去醫治埃及人身體的病痛,讓他們痛苦至死; 沒去傳福音給埃及人救他們靈魂,容讓他們下地獄了; 我們算哪跟蔥,以為自己有義務要救哪個陌生人? 『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大帽子, 乍聽之下好像很合理,但其實並不完全合聖經,我們要很小心。 不是每種狀況都必須去救、有義務去救、、、。 你說的「如果今天是一個陌生人, 他生了非常嚴重的病, 他需要借用你的身體的循環跟他做連結, 也只有你的生理狀況跟他相容, 所以你似乎沒選擇權, 因為不這麼做會害了這個人的性命。」 問題是,我們當然有選擇權! 首先,你個人的身體資料,除非『你自己同意』, 否則,陌生人怎能拿你資料來進行配對? 我假使沒記錯,不管是器官捐贈、骨隨移植、、,進行『配對』, 都是『捐贈人同意被配對』, 不是『未經同意,醫院就可以擅自拿去配對的』。 再來,即使是『你同意被拿去配對』,而且也配對成功, 這也不表示『你一定要同意進行下一步的捐贈與移植』。 舉例而言,假使當時你身體健康不好、生病住院、家中變故需要你負起經濟重擔、你那時工作繁重需要體力、你那時失業了正在急著找工作、、, 一堆原因都可以讓你『拒絕進行進一步捐贈處置的』。 換言之,不管是『前置』還是『後置』階段, 你都有大量拒絕空間,怎會沒有選擇? 這和懷孕狀況怎會一樣? 不管是自願還是強暴,懷孕就是懷孕了,胎兒就在媽媽肚子裡, 怎會和你說的那種『捐贈、陌生人』的狀況相類比?
抱歉,我忽略了親疏關係, 所以,如果今天是把陌生人換成了自己的至親, 如父母、子女的關係, 那是否就有救助的義務? 另外,請問如果在危急性命的情況下, 婦女是否就能選擇墮胎呢? 當然,這部分應該涉及了醫學專業, 應該由醫師以專業的角度去判斷風險, 但一般來說,醫師最後還是會把決定權交在當事人手上, 請問,當事人要怎麼去判斷而做選擇呢? 不好意思,如果違反版規或過於節外生枝,麻煩刪除,謝謝版主
1. 如果今天是把陌生人換成了自己的至親, 如父母、子女的關係, 那是否就有救助的義務? 答: 是的。 2. 請問如果在危急性命的情況下, 婦女是否就能選擇墮胎呢? 答: 可以。 COR和ICCP的其他條文有講到這部份。 但基本上,不是『母親』自行決定, 而是醫師判斷,並且必須同時考慮到『媽媽』和『胎兒』二個『人』。 (不能只考慮到媽媽的生命,不考慮胎兒的生命) 當二者同時考慮到,而且真的很難救胎兒時, 這時是可以墮胎的。 (針對近日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的最嚴格墮胎法, 我近日會發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