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基督徒婚姻的成立,大致就是照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或法律規定,所以,我們就必須注意國家法律問題。
在此,必須先講一下中華民國婚姻成立的法律部分。
一、台灣過去的法律規定……………『儀式婚』
在過去,中華民國法律的婚姻成立,採取的是『儀式婚』的觀念,也就是:
公開的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
其實,這樣的規定,大致和聖經裡的狀況類似。
但是,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想辦法扭曲法律。
因此,有些人會在法律上動腦筋,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最常被使用的鑽漏洞,就是訴諸『公開的儀式』這個條文的內容。
假使丈夫預留退路,故意將教堂的門關上,然後婚後對妻子有任何不滿意之處,即使雙方辦理了登記,他依然可以宣稱這不是經過公開的儀式,就可以訴請確認婚姻自始無效,
使不知情的妻子在結了幾十年的婚,還不知道自己的婚姻竟然是自始、確定、當然絕對無效,
而且這還會使雙方生的小孩全部變成非婚生子女。
這真的非常可怕與恐怖!
二、台灣現在的法律規定……………『登記婚』
後來,台灣的婚姻改成『登記婚』的觀念,也就是:
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換言之,新郎新娘雖已在教堂完成婚禮了,可是,在國家法律部分,他們依然不算是夫妻,必須到完成登記之後才算是夫妻。
這個方法固然解決了上面那種公開儀式的問題,可是,又帶來更嚴重的問題:
假使你們已經在教堂完成婚禮了,但因為那是星期六,必需星期一才能去辦理登記。
這時,星期六晚上新郎發生意外過世,這位新娘完全無法得到任何法律上妻子名分所能得到的保障(如:遺產繼承)。
同時,假使新娘在星期六發生意外變成植物人,新郎完全可以合法宣稱這女性不是她妻子,因為在法律上這新娘確實還不算是他妻子,因為尚未完成登記手續。
抑且,假使當晚他們洞房時,新郎嫌新娘胸部太小,或新娘發覺新郎聘金太少,甚至也已發生性行為了,但只要沒有完成登記,他們二人仍然不算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三、基督徒的婚姻絕非始於登記
親愛的弟兄姊妹啊!
上帝在我們每一對新人中間做見證!
我們在祂面前,只能抱持乾淨的心,不能有任何一絲絲企圖鑽漏洞的想法的。
當我們在教堂裡完成婚禮,婚姻就成立了,不是等到登記才算成立。
事實上,那種『登記才算婚姻成立』的觀念,和一般善良社會習慣,是很不一樣的,也是和聖經不一樣的。
基督徒面對國家法律標準『嚴重低於』聖經標準時,我們必須順服上帝,而不是照較低的地上國法律來行。
當然,這不是說我們就不用去登記,不理會國家法令。
在教堂行完結婚儀式,依然必須去登記。
但是,我們心知肚明,當我們在教堂裡,在牧師證婚,眾人見證之下,我們的婚姻已經成立,由不得我們用事後的各種狀況與不滿意,來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
四、隱瞞就會使婚姻自始無效?
接下來,我們要來思考『隱瞞』是否就能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問題。
在聖經裡,雅各娶妻、基遍人與以色列人立約,這兩個『隱瞞』的例子,已經可以讓我們看見,企圖訴諸『隱瞞就可以使婚姻不成立』,並沒那麼簡單。
我們又講到,大致而言,聖經裡婚姻成立是這樣:
『大致』就是照一般當時當地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而且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經結婚儀式,婚姻就成立。此時,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時承認這婚姻成立;地上離婚成立,天上可未必就承認離婚成立。
因此,我們也必須來看看中華民國法律,對於訴諸隱瞞可否使婚姻無效的規定。
透過這樣法律的一些做法,可以讓我們知道企圖訴諸隱瞞性無能的事實,就可以認為婚姻自始無效的看法,是否經得起法律檢驗。
別忘了!基督徒的標準,幾乎不可能比國家法律低的!而且常常都是要比國家法律的標準還要高的!
假使我們從聖經得出來的標準,竟然比國家法律的標準還低時,
這時,我們要非常非常小心,因為常表示我們錯解聖經,而不是正解聖經了。
五、台灣法律上,隱瞞可不表示婚姻就自始無效
在台灣的法律部分,有些,是值得基督徒深思的。
1. 台灣法定婚姻始於登記
這種將『儀式婚』改成『登記婚』的觀念,當然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又帶來一堆的問題。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不少,在此就不再多說。
基本上,基督徒身為地上國的國民,當然要遵守法律規定,前去登記,
但是,婚姻絕不是登記之後才生效,而是儀式完成就生效了。
所以,基督徒不得訴諸『我們還沒登記,所以婚姻無效』的主張。
未信者的惡行,基督徒絕不能沾染,更不能有分!
上帝在天上看,切記!
2. 台灣婚姻不成立有分『無效』及『得撒銷』二種.
A、無效
此種類型,自始、確定、當然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是從一開始就無效。
此種無效婚要成立的話,只有三種情形:
1.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例如:沒有書面、沒有二人以上證人,這樣無效)
2.與特定血緣關係親屬結婚。(如:與直系血親結婚,這樣無效)
3.重婚者且結婚人亦明知對方有配偶。(如:妳明知對方已經有太太,妳還和他結婚,這樣無效)
B、得撤銷
此種情形,婚姻原則上有效,但須在一定期限前撒銷婚姻。
期間過了仍未撒銷,婚姻即有效。
且縱使撒銷,仍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前面的婚姻仍有效,後面才無效,
所以在前面有效婚姻中所生之孩子,仍屬婚生子女。
六、基督徒面對『無效』與『得撤銷』的婚姻法律
對基督徒而言,『無效』那部分,在第1點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基督徒的標準比國家法律高,所以人家可以用沒有書面登記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基督徒就是不可以!
基督徒結婚當然必須去登記,但是,基督徒不可以用尚未登記就認為婚姻無效!
但第2、3點的亂倫、重婚之類,這比較沒什麼爭議,基督徒本來就不該去觸犯。
但在關於『得撤銷』部分,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的部分。
事實上,認為『性無能、性冷感導致的無性婚姻是自始無效』這種論述的弟兄姊妹,標準已經不僅嚴重『低於聖經』,而是更嚴重『低於國家法律』了!
因為,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認這是屬於『自始無效』領域,而是屬於『可以撤銷』領域。
請不要小看『無效』和『撤銷』的差異!
這兩種的差異,是非常驚人的!
『自始無效』的意思是:
不管你取消不取消,反正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包括你們生的孩子都屬於無效婚姻之下所生的孩子。
『可以撤銷』的意思是:
你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但即使撤銷,撤銷前一樣視為有效的婚姻,撤銷前所生的孩子一樣屬於婚生子女。
再講一次,因為這實在太重要:
所謂『無效』之意,是指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百分之百無效,也就是被當作根本從來就沒有那個婚姻一樣,
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是確認那個婚姻無效而已,不是由法院來推翻那個婚姻。
換言之,這種無效婚姻的結婚儀式,哪怕你是教會結婚、公證結婚、集團結婚等等,只是像小孩玩扮家家酒而已,全部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但是,這種全無任何效果的無效狀況,在法律上也只有上述那三種要件而已,從未包括隱瞞性無能等等的得撒銷之類。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認為性無能的婚姻自始無效,只認為可以撤銷而已。
況且得撒銷婚還只是『向後失效』而已,在此『之前』婚姻『通通有效』。
因此,『無效』和『撤銷』,兩者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七、隱瞞身體疾患,可以使婚姻無效嗎?
民法:
『當事人的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995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997條)。
『撒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998條)。
所以,刻意隱瞞各式身體疾患,
如果隱瞞的疾患『與性無關』,例如腦瘤等,則可能落在997條詐欺結婚的範圍;
如果隱瞞的疾患是關於『不能人道』部分,則可能落在民法995條範圍內;
但無論如何,都『不是』屬婚姻自始無效那一種,而是屬婚姻得撒銷的這一種。
說白話一點,就是說:
法律上而言,隱瞞性無能、性冷感而結婚,這婚姻原則上仍是有效的,只是對方可以要求撤銷而已。
但是,撤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假使過了時間,就不能撤銷了,不能結婚好幾十年後,你才來說因為當初丈夫性無能,所以我要撤銷婚姻。
這裡要稍微講一下所謂刻意隱瞞身體疾患情形。
隱瞞性無能,是屬於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撒銷之,但自知悉後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撒銷』。
所以,假使刻意隱瞞性無能、性冷感(性冷感須達於不能人道地步,所謂「不能人道」係指「不能性交」而言,非指「不能高潮」)且在醫學上不能治者,可以在3年內訴請撒銷。
請注意,還必須『不能治』哦!
此外,當事人如果是在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得於回復常態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撒銷。
至於隱瞞胸部很小、我性器很短之類,則不構成民法第997條之被詐欺範圍了,不得請求撒銷。
至於結了婚之後嫌對方家裡窮、嫁妝很少,所以訴請婚姻無效或是撤銷,更屬無稽。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假使連更低標準的國家法律,也不過認為隱瞞性無能、性冷感,他們的婚姻『依然有效』,只能訴諸『撤銷』,不得訴諸『自始無效』,
那麼,身為基督徒的我們,難道不會有很深的警惕?
我們基督徒的各種行事為人、道德標準,都該是遠遠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
可是,當我們竟然會出現道德標準嚴重低於國家法律的觀念時,這是不是表示我們已經嚴重誤解聖經,產生錯誤教義了?
當然,假使有基督徒無法忍受,所以在那些『得撤銷』的婚姻情形裡,訴請撤銷婚姻,我不敢有太大的譴責,畢竟人是很軟弱的。
但是,我們大家都必須很清楚:
這種撤銷的情形,依然是不合聖經的,依然是一種犯罪,並非無罪。
而任何基督徒輔導,都不得告訴受輔導者那是無罪,並鼓勵去犯罪。
所謂的基督徒輔導,不只是名稱上的輔導,而是包括任何牧師、長老、執事、小組長、團契會長、信徒、、、之間的各種分析與建議,都屬於輔導領域。
所以,對人提供意見者,不可不慎!
八、境外婚姻,但沒在台灣登記,有效嗎?
另外,或許會有弟兄姊妹有疑問,假使我們的婚姻在境外舉行,或大陸、或拉斯維加斯、或耶路撒冷等等,但就是沒有在台灣辦登記,
當這些人回國後,是否也可以婚姻未辦登記為由,主張自始無效呢?
這部分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問題:
1. 在台灣舉行者
『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如果一對男女是在台灣結婚,其方式固然應依台灣法律,採登記制。
2.在台灣以外地區舉行者
但,法律也規定: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所以,台灣人倘若在大陸,在耶路撒冷,或在拉斯維加斯結婚,而依各該舉行地法律,倘若該地規定,在教會裡結婚即發生結婚效力了,則毋庸回到台灣來補辦登記,該男女依舉行地法律規定,其等婚姻無論天上或地上通通都有效。
九、基督徒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結論
以上,講完了迴避離婚,而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一些問題。
基本上,答案很簡單:
基督徒不得走此路!
你不能因為想離婚而離不了,就將腦筋動到婚姻自始無效的領域去;
你也不能因為結婚之後對對方不滿意,就想訴諸結婚自始無效;
更不可以鑽上帝聖經的漏洞,只以滿足地上國法律為標準。
願上帝在我們中間作證,讓我們都是忠於婚姻的人;
而且也是在幫助婚姻中的受苦者時,會告訴受苦者必須忠於婚姻的人。
『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瑪2:14)
『 她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神的盟約』(箴2: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瑪2:16-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
阿們!
小小羊、如鹿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大綱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3787.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86821.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二)三個聖經故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798575.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三)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15433.html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828051.html
在此,必須先講一下中華民國婚姻成立的法律部分。
一、台灣過去的法律規定……………『儀式婚』
在過去,中華民國法律的婚姻成立,採取的是『儀式婚』的觀念,也就是:
公開的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
其實,這樣的規定,大致和聖經裡的狀況類似。
但是,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想辦法扭曲法律。
因此,有些人會在法律上動腦筋,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最常被使用的鑽漏洞,就是訴諸『公開的儀式』這個條文的內容。
假使丈夫預留退路,故意將教堂的門關上,然後婚後對妻子有任何不滿意之處,即使雙方辦理了登記,他依然可以宣稱這不是經過公開的儀式,就可以訴請確認婚姻自始無效,
使不知情的妻子在結了幾十年的婚,還不知道自己的婚姻竟然是自始、確定、當然絕對無效,
而且這還會使雙方生的小孩全部變成非婚生子女。
這真的非常可怕與恐怖!
二、台灣現在的法律規定……………『登記婚』
後來,台灣的婚姻改成『登記婚』的觀念,也就是:
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換言之,新郎新娘雖已在教堂完成婚禮了,可是,在國家法律部分,他們依然不算是夫妻,必須到完成登記之後才算是夫妻。
這個方法固然解決了上面那種公開儀式的問題,可是,又帶來更嚴重的問題:
假使你們已經在教堂完成婚禮了,但因為那是星期六,必需星期一才能去辦理登記。
這時,星期六晚上新郎發生意外過世,這位新娘完全無法得到任何法律上妻子名分所能得到的保障(如:遺產繼承)。
同時,假使新娘在星期六發生意外變成植物人,新郎完全可以合法宣稱這女性不是她妻子,因為在法律上這新娘確實還不算是他妻子,因為尚未完成登記手續。
抑且,假使當晚他們洞房時,新郎嫌新娘胸部太小,或新娘發覺新郎聘金太少,甚至也已發生性行為了,但只要沒有完成登記,他們二人仍然不算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三、基督徒的婚姻絕非始於登記
親愛的弟兄姊妹啊!
上帝在我們每一對新人中間做見證!
我們在祂面前,只能抱持乾淨的心,不能有任何一絲絲企圖鑽漏洞的想法的。
當我們在教堂裡完成婚禮,婚姻就成立了,不是等到登記才算成立。
事實上,那種『登記才算婚姻成立』的觀念,和一般善良社會習慣,是很不一樣的,也是和聖經不一樣的。
基督徒面對國家法律標準『嚴重低於』聖經標準時,我們必須順服上帝,而不是照較低的地上國法律來行。
當然,這不是說我們就不用去登記,不理會國家法令。
在教堂行完結婚儀式,依然必須去登記。
但是,我們心知肚明,當我們在教堂裡,在牧師證婚,眾人見證之下,我們的婚姻已經成立,由不得我們用事後的各種狀況與不滿意,來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
四、隱瞞就會使婚姻自始無效?
接下來,我們要來思考『隱瞞』是否就能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問題。
在聖經裡,雅各娶妻、基遍人與以色列人立約,這兩個『隱瞞』的例子,已經可以讓我們看見,企圖訴諸『隱瞞就可以使婚姻不成立』,並沒那麼簡單。
我們又講到,大致而言,聖經裡婚姻成立是這樣:
『大致』就是照一般當時當地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而且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經結婚儀式,婚姻就成立。此時,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時承認這婚姻成立;地上離婚成立,天上可未必就承認離婚成立。
因此,我們也必須來看看中華民國法律,對於訴諸隱瞞可否使婚姻無效的規定。
透過這樣法律的一些做法,可以讓我們知道企圖訴諸隱瞞性無能的事實,就可以認為婚姻自始無效的看法,是否經得起法律檢驗。
別忘了!基督徒的標準,幾乎不可能比國家法律低的!而且常常都是要比國家法律的標準還要高的!
假使我們從聖經得出來的標準,竟然比國家法律的標準還低時,
這時,我們要非常非常小心,因為常表示我們錯解聖經,而不是正解聖經了。
五、台灣法律上,隱瞞可不表示婚姻就自始無效
在台灣的法律部分,有些,是值得基督徒深思的。
1. 台灣法定婚姻始於登記
這種將『儀式婚』改成『登記婚』的觀念,當然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又帶來一堆的問題。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不少,在此就不再多說。
基本上,基督徒身為地上國的國民,當然要遵守法律規定,前去登記,
但是,婚姻絕不是登記之後才生效,而是儀式完成就生效了。
所以,基督徒不得訴諸『我們還沒登記,所以婚姻無效』的主張。
未信者的惡行,基督徒絕不能沾染,更不能有分!
上帝在天上看,切記!
2. 台灣婚姻不成立有分『無效』及『得撒銷』二種.
A、無效
此種類型,自始、確定、當然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是從一開始就無效。
此種無效婚要成立的話,只有三種情形:
1.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例如:沒有書面、沒有二人以上證人,這樣無效)
2.與特定血緣關係親屬結婚。(如:與直系血親結婚,這樣無效)
3.重婚者且結婚人亦明知對方有配偶。(如:妳明知對方已經有太太,妳還和他結婚,這樣無效)
B、得撤銷
此種情形,婚姻原則上有效,但須在一定期限前撒銷婚姻。
期間過了仍未撒銷,婚姻即有效。
且縱使撒銷,仍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前面的婚姻仍有效,後面才無效,
所以在前面有效婚姻中所生之孩子,仍屬婚生子女。
六、基督徒面對『無效』與『得撤銷』的婚姻法律
對基督徒而言,『無效』那部分,在第1點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基督徒的標準比國家法律高,所以人家可以用沒有書面登記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基督徒就是不可以!
基督徒結婚當然必須去登記,但是,基督徒不可以用尚未登記就認為婚姻無效!
但第2、3點的亂倫、重婚之類,這比較沒什麼爭議,基督徒本來就不該去觸犯。
但在關於『得撤銷』部分,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的部分。
事實上,認為『性無能、性冷感導致的無性婚姻是自始無效』這種論述的弟兄姊妹,標準已經不僅嚴重『低於聖經』,而是更嚴重『低於國家法律』了!
因為,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認這是屬於『自始無效』領域,而是屬於『可以撤銷』領域。
請不要小看『無效』和『撤銷』的差異!
這兩種的差異,是非常驚人的!
『自始無效』的意思是:
不管你取消不取消,反正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包括你們生的孩子都屬於無效婚姻之下所生的孩子。
『可以撤銷』的意思是:
你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但即使撤銷,撤銷前一樣視為有效的婚姻,撤銷前所生的孩子一樣屬於婚生子女。
再講一次,因為這實在太重要:
所謂『無效』之意,是指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百分之百無效,也就是被當作根本從來就沒有那個婚姻一樣,
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是確認那個婚姻無效而已,不是由法院來推翻那個婚姻。
換言之,這種無效婚姻的結婚儀式,哪怕你是教會結婚、公證結婚、集團結婚等等,只是像小孩玩扮家家酒而已,全部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但是,這種全無任何效果的無效狀況,在法律上也只有上述那三種要件而已,從未包括隱瞞性無能等等的得撒銷之類。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認為性無能的婚姻自始無效,只認為可以撤銷而已。
況且得撒銷婚還只是『向後失效』而已,在此『之前』婚姻『通通有效』。
因此,『無效』和『撤銷』,兩者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七、隱瞞身體疾患,可以使婚姻無效嗎?
民法:
『當事人的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995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997條)。
『撒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998條)。
所以,刻意隱瞞各式身體疾患,
如果隱瞞的疾患『與性無關』,例如腦瘤等,則可能落在997條詐欺結婚的範圍;
如果隱瞞的疾患是關於『不能人道』部分,則可能落在民法995條範圍內;
但無論如何,都『不是』屬婚姻自始無效那一種,而是屬婚姻得撒銷的這一種。
說白話一點,就是說:
法律上而言,隱瞞性無能、性冷感而結婚,這婚姻原則上仍是有效的,只是對方可以要求撤銷而已。
但是,撤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假使過了時間,就不能撤銷了,不能結婚好幾十年後,你才來說因為當初丈夫性無能,所以我要撤銷婚姻。
這裡要稍微講一下所謂刻意隱瞞身體疾患情形。
隱瞞性無能,是屬於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撒銷之,但自知悉後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撒銷』。
所以,假使刻意隱瞞性無能、性冷感(性冷感須達於不能人道地步,所謂「不能人道」係指「不能性交」而言,非指「不能高潮」)且在醫學上不能治者,可以在3年內訴請撒銷。
請注意,還必須『不能治』哦!
此外,當事人如果是在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得於回復常態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撒銷。
至於隱瞞胸部很小、我性器很短之類,則不構成民法第997條之被詐欺範圍了,不得請求撒銷。
至於結了婚之後嫌對方家裡窮、嫁妝很少,所以訴請婚姻無效或是撤銷,更屬無稽。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假使連更低標準的國家法律,也不過認為隱瞞性無能、性冷感,他們的婚姻『依然有效』,只能訴諸『撤銷』,不得訴諸『自始無效』,
那麼,身為基督徒的我們,難道不會有很深的警惕?
我們基督徒的各種行事為人、道德標準,都該是遠遠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
可是,當我們竟然會出現道德標準嚴重低於國家法律的觀念時,這是不是表示我們已經嚴重誤解聖經,產生錯誤教義了?
當然,假使有基督徒無法忍受,所以在那些『得撤銷』的婚姻情形裡,訴請撤銷婚姻,我不敢有太大的譴責,畢竟人是很軟弱的。
但是,我們大家都必須很清楚:
這種撤銷的情形,依然是不合聖經的,依然是一種犯罪,並非無罪。
而任何基督徒輔導,都不得告訴受輔導者那是無罪,並鼓勵去犯罪。
所謂的基督徒輔導,不只是名稱上的輔導,而是包括任何牧師、長老、執事、小組長、團契會長、信徒、、、之間的各種分析與建議,都屬於輔導領域。
所以,對人提供意見者,不可不慎!
八、境外婚姻,但沒在台灣登記,有效嗎?
另外,或許會有弟兄姊妹有疑問,假使我們的婚姻在境外舉行,或大陸、或拉斯維加斯、或耶路撒冷等等,但就是沒有在台灣辦登記,
當這些人回國後,是否也可以婚姻未辦登記為由,主張自始無效呢?
這部分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問題:
1. 在台灣舉行者
『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如果一對男女是在台灣結婚,其方式固然應依台灣法律,採登記制。
2.在台灣以外地區舉行者
但,法律也規定: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所以,台灣人倘若在大陸,在耶路撒冷,或在拉斯維加斯結婚,而依各該舉行地法律,倘若該地規定,在教會裡結婚即發生結婚效力了,則毋庸回到台灣來補辦登記,該男女依舉行地法律規定,其等婚姻無論天上或地上通通都有效。
九、基督徒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結論
以上,講完了迴避離婚,而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一些問題。
基本上,答案很簡單:
基督徒不得走此路!
你不能因為想離婚而離不了,就將腦筋動到婚姻自始無效的領域去;
你也不能因為結婚之後對對方不滿意,就想訴諸結婚自始無效;
更不可以鑽上帝聖經的漏洞,只以滿足地上國法律為標準。
願上帝在我們中間作證,讓我們都是忠於婚姻的人;
而且也是在幫助婚姻中的受苦者時,會告訴受苦者必須忠於婚姻的人。
『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瑪2:14)
『 她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神的盟約』(箴2: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瑪2:16-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
阿們!
小小羊、如鹿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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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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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二)三個聖經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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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三)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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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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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例如:沒有書面、沒有二人以上證人,這樣無效) 這個部份的沒有二人以上證人,算是私定終生,神應該不會承認吧?
李姊妹您好, 這部分在第(三)篇裡已清楚說明過了。 假使沒有二人以上證人,是否算是神不承認的私定終生,聖經的看法是 婚姻輕易就可以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其中,版主所引的創世記裡婚姻成立的例子有下列: 一、亞當夏娃 我們只知道,他們的婚姻,是他們二人和上帝都承認的。 至於他們有無二人以上的證人,恐怕沒有, 因為當時只有她們兩個人而已,不是嗎? 二、以撒和利百加 他們是否有舉行什麼儀式? 我們都不得而知,因為聖經沒講。 但大致上,依據這段經文,我們大概可以知道,很可能當天他們初見面,就入洞房,成為夫妻了。 不過,這可不是兩個人同意就算,而是雙方家長也都同意,也就是有證人的。 三、雅各與利亞 『雅各對拉班說:「日期已經滿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給我,我好與她同房。」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創29:22) 這裡,明確講出有婚宴及儀式了,所以應該也有二人以上的證人。
『私定終身』,基本上是不合聖經的。 亞當夏娃,是特例,因為就算想找,全世界也找不到其他人可以當證人。 以撒和利百加,並非私訂終身,而是雙方家長獲監護人同意的。 到雅各與利亞時,已經有婚宴,這時,參加者當然也是證人。 在聖經裡,婚姻輕易可以成立,但必須照『當時當地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才行。 私訂終身,小兩口自己說結婚,沒有其他證人、雙方家長反對,這樣不行。 因為不僅違反善良風俗習慣,也違反國家法律。 兩個五歲的小朋友相親相愛,彼此私訂終身,這當然不合聖經,當然無效。 因為違反善良社會風俗習慣,也違反國家法律。 但是,成年男女,假使家人反對,自己去私訂終身,而且是去進行公證結婚,那當然有效。 成年男女,假使家人反對,自己去私訂終身,在教堂結婚,一樣有效。 這都是屬於有兩個以上證人的情形,而不是沒有證人的情形。
在聖經裡,婚姻輕易可以成立,但必須照『當時當地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才行。 換句話說,隨著時代的推移,每個時代或國家的公序良俗也是不一樣的。 茲補充一份有趣的資料關於私定終身,是Faith弟兄傳來園地的。 羅馬天主教會的婚姻觀,是建立在十二世紀教皇亞歷山大第三(1159-81)的通諭, 在理論上婚姻是自雙法同意的一剎那,就不可分離, 但還未完整,直到在肉體上的合一。 此婚姻觀意味著任何的合法婚約的不需要有一個公共的儀式或見證人。 任何不被神父祝福的婚姻或公開布告的婚姻都是為罪,但此罪只需要告解, 然而婚姻本身依然是生效合法的。 任何人只要達到婚齡,即使沒有家長的同意,也能達成婚姻的盟約。 但,加爾文與其他改教家們反對私定婚約是基於以下的幾個原因。 首先,改教家們認為私定婚約違法了孝敬父母的誡命。 未成年人,要先徵得父母同意才可簽訂婚約。 此外,為防在法律上的節外生枝, 加爾文與其他改教家們都堅持有見證人來見證訂婚。 以確保雙方都彼此承諾與委身。
關於離婚及再婚的議題,我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主內弟兄姊妹,還請大家不吝指教。我們知道合法的離婚條件只有「對方犯姦淫罪」及「不信的一方要求離婚」,以下有一些問題請教: 一.甲與乙結婚時都不是基督徒,後來因個性不合雙方同意離婚,離婚時也都不是基督徒: (a).請問他們這樣的離婚是合法的嗎?是否有適用「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 (b).如果是不合法的話,假設三年後甲、乙雙方都沒有 再結婚,但甲、乙雙方都已成為基督徒,這時如果甲想要再婚的話,是否只能再跟乙復合?或是可以自由找其他的基督徒結婚? (c).如果是不合法的話,假設三年後甲、乙雙方都沒有 再結婚,但甲已成為基督徒,乙仍不是基督徒,這時如果甲想要再婚的話,是否只能再跟乙復合?或是可以自由找其他的基督徒結婚? 二. 甲與乙結婚時甲是基督徒,乙不是基督徒,後來乙因個性不合堅持要求離婚,甲同意離婚: (a).假設三年後甲、乙雙方都沒有再結婚,但乙已成為 基督徒,這時如果乙想要再婚的話,是否只能跟甲復合?或是可以自由找其他的基督徒結婚嗎? (b).如果甲不想再跟乙復合的話可以拒絕嗎? 或是甲可以自由找其他的基督徒結婚嗎? 還有一個問題請教: 在台灣如果雙方已訂婚,而且訂婚時也有宴客,但尚未結婚,後來有一方悔婚了,我知道以台灣的法律訂婚是不算結婚的,但對上帝而言,已訂婚而且有公開儀式,這樣就算是婚姻成立了嗎?
甲與乙結婚時都不是基督徒,後來因個性不合雙方同意離婚,離婚時也都不是基督徒: (a).請問他們這樣的離婚是合法的嗎? 答: 當然不合天上的法! 違反上帝規定,不管你知或不知,一樣都有罪,只是不知者罪比較小而已。 基督教不斷強調所有人都是罪人,不就是這樣嗎? 否則一大堆人也都可以宣稱自己不知,所以無罪,所以不用信耶穌也可以上天堂? (b).如果是不合法的話,假設三年後甲、乙雙方都沒有再結婚,但甲、乙雙方都已成為基督徒,這時如果甲想要再婚的話,是否只能再跟乙復合? 答: 是的! 原理很簡單: 不合聖經的離婚,天上根本不承認,天上依然認定你們是夫妻。 而你們二人既然都未再婚,誰先和別人結婚,誰就犯姦淫罪。 (c).如果是不合法的話,假設三年後甲、乙雙方都沒有再結婚,但甲已成為基督徒,乙仍不是基督徒,這時如果甲想要再婚的話,是否只能再跟乙復合? 答: 沒錯! 一樣的原理啊,不是嗎? 而且,既然甲已經變成基督徒,更該自己帶頭遵守上帝規定才是,不是嗎? 二. 甲與乙結婚時甲是基督徒,乙不是基督徒,後來乙因個性不合堅持要求離婚,甲同意離婚: (a).假設三年後甲、乙雙方都沒有再結婚,但乙已成為基督徒,這時如果乙想要再婚的話,是否只能跟甲復合? 答: 是的!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林前7:11) (b).如果甲不想再跟乙復合的話可以拒絕嗎? 答: 非因淫亂,怎可以拒絕呢?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林前7:12-13) 依此精神,只要未信的配偶要和你繼續在一起,基督徒就是要接受。更何況假使離婚後二者彼此未再婚,未信者變成基督徒了,基督徒更該饒恕才對啊! 在台灣如果雙方已訂婚,而且訂婚時也有宴客,但尚未結婚,後來有一方悔婚了,我知道以台灣的法律訂婚是不算結婚的,但對上帝而言,已訂婚而且有公開儀式,這樣就算是婚姻成立了嗎? 答: 我已經講過了: 按照各地善良社會風俗,記得嗎? 台灣的善良社會風俗,訂婚視同結婚嗎? 當然不是! 所以,完成訂婚,當然不是結婚,當然可以終止關係,不是離婚。 但同樣的情形,假使是主耶穌時代的猶太人,訂婚視同結婚,那當然就不能終止了。 各地方、各時代、社會善良風俗是不一樣的,我們也必須照此來注意。 請注意,我一直講[善良風俗],那當然就是有[邪惡風俗]。 邪惡風俗的婚姻,當然無效。 如:同性婚姻 再請注意,[風俗],也就是社會習慣。 社會習慣,就是社會上多數人都知道的慣例。 猶太人的風俗是訂婚等於結婚,台灣人的風俗是訂婚不是結婚,我們當然要遵守啊! 趁此提醒: 明明只有訂婚,然後女方硬說那是結婚的效力,男方不得分手,這是女方自己無知! 同樣的,台灣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不承認沒證人的男女私訂終身,假使女方硬以為私訂終身之後男方不得離棄,這是女方自己愚蠢沒智慧。 還有,沒結婚之前,都只算男女朋友,不是夫妻,隨時可分手。這時,女方明知男方品性很爛,還常被男方暴力毆打,卻以為自己必須堅守感情,不能分開,這一樣是愚蠢無知。 以上這些,都很常見,我私下接信也接到手軟。 這都是搞不清楚[結婚]和[未婚]的差異,愚昧無知的表現。 基督徒要有智慧,要遵守上帝規定,要腦袋清楚,不要當愚昧人。
我從全本聖經的觀點補充解釋,為甚麼亞當與其妻的例子不適用在法律對婚姻有效性之觀點。 首先,這二人被造初始的狀態是怎樣呢?他們是耳聰目明、既靈巧又馴良。他們不是從野獸的相咬相吞逐漸學習進化成人類,也就是說當時可能已經有很多有兩隻以上的腳的動物在地上爬行,但是神只對他們說話,並且只有他們可以察覺同為受造的自然萬物對他們有何意義。 在這個時刻,他們沒有父母親的文化風俗,也沒有監護人或公眾見證的要求。唯一可以判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標準,就是受造界的普遍啟示。這才是神對他們的心意,神給他們的勸告就是那一句話,他們只能用神的那一句話解釋所得到的普遍啟示,他們不能發展出婚姻家庭的聖經神學,也沒有智慧可以從神的一個誡命引申出十個誡命。 神給了他們一點點小的聰明,足夠悖逆神的聰明,不夠拯救自己的聰明。這造成之後有神學理論從亞當的這個聰明發展自由意志,但是這只是一個非常短暫的時間,過了之後就沒有了。這好像是曇花盛開,要晚一點睡覺等在那裏,不多久就凋謝了。 假如我們不信神真是說亞當吃了那不可吃的果子的日子必定死,我們就不明白之後發生甚麼事了。那一日他們還活著,那一日他們的生命不再一樣了,因為死已經進入了世界。所以神說得沒錯,也正是因為神不會說錯話,我們才知道個所以。 但那又不只是一個比喻,神的目的不是要亞當死,是要亞當不死。更精確地說,神不是為了要亞當死而下那個命令,神也不是為了要耶穌被釘十字架,找一個猶大作替死鬼。神說的是你不要吃那果子,因為你吃了會死。神不是說你甚麼果子都可吃,等你死了就知道哪一個不能吃。 這樣亞當不是因為犯錯而受懲罰,亞當是因為犯罪而死。這個罪就不能被解釋為人的道德上的錯失。也就是說,人不能因為有智慧做對了,就不死。 神還有一個獨生兒子是末後的亞當,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為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而活。(林後 5:14-15)神有辦法解決因為罪造成的死的問題。 我們禮拜天去教堂聽甚麼道呢?我們從聖經的特殊啟示得到甚麼智慧?當使徒保羅講到亞當與耶穌,不是又回到了創世記嗎?這表示我們不能說回到了創世記就沒有智慧。 亞當的婚姻註定無望嗎?亞當是人類的始祖,也是人類的代表,違反了神的命令,原有的祝福也不見了。但是這不能解釋說信了耶穌就回到亞當那時的祝福。罪已經進到這世界,一個大好人可能信了耶穌又被罪所害,因為亞當以後的人都不是亞當,這世界不是只有一個男人加上一個女人。說不定亞當被樹上一個特別大的果子掉下來砸死,這事聖經也沒說不可能發生。 看見自己赤身露體覺得羞恥,是因為發現自己有了如神能知道善惡的智慧,知道自己不是神又想要像神。一個人為了像神而敬拜神不一定是好的,知道自己不像神又不敬拜神,是一定不好的。不認識神的人也不懂得敬拜神,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羅 1:22)這可以解釋有人讀聖經很多年,學會了為自己打造偶像,比那些未曾聽聞福音的人更無知。追求神的隱密的旨意,那原來明明可知的神性反而不知。 基督徒的團契目的不是要人愈信愈笨,也不是要人變成一樣的智能。人類因為同為神所創造而平等,人類在這世界的年日有不平等的遭遇。
訂婚,台灣法律稱之「婚約」。 而訂婚與結婚是兩個完完全全不同的契約。 這與古時的猶太人視為一個,是不一樣的。 換言之,訂婚是訂婚,結婚是結婚。 倘若你要結婚,可以先訂婚,再結婚, 但也可以不須訂婚,直接結婚,就發生效力了。 再看,我國民法975條規定: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由此看來,訂婚純粹是一項「善良風俗」而已。 但,有沒有效力?有沒有保障? 當然有。 但,保障的不是保證結婚, 保障的是,萬一對方不跟你結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謝謝小小羊弟兄及如鹿姐妹的解說,但我還是有一個問題不明白,還麻煩請小小羊弟兄或是其他的弟兄姐妹再幫我解說一下: 一. 甲與乙結婚時都不是基督徒,後來因個性不合雙方同意離婚,離婚時也都不是基督徒: (a).請問他們這樣的離婚是合法的嗎?是否有適用「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 說明:關於這一個問題,小小羊弟兄的答案是不合法。 但我的疑問是為什麼這個情況不能適用在「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呢? 因為他們都是不信的一方阿。因此後來我反覆思考,我猜想「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是不是只能適用在原本雙方結婚時都不是基督徒,後來有一方成為基督徒,而另一方因不認同基督教信仰而堅持要離婚的情況之下才適用?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正不正確? 或是還有其他的情況? 另外我還有一個想法不知道正不正確,那就是綜觀這麼多有關離婚及再婚的探討,我認為真正合法的離婚條件嚴格的說應該只有「另一方淫亂」這個條件,「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是神勉為其難允許的,如果可以的話儘量不要因為這個原因而離婚。
給CK888: 1.我猜想「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是不是只能適用在原本雙方結婚時都不是基督徒,後來有一方成為基督徒,而另一方因不認同基督教信仰而堅持要離婚的情況之下才適用? 答: 是的! 2.我認為真正合法的離婚條件嚴格的說應該只有「另一方淫亂」這個條件,「不信的一方要離去」這個條件是神勉為其難允許的,如果可以的話儘量不要因為這個原因而離婚。 答: 其實,就連配偶淫亂,也都是勉為其難同意的。 聖經的原則很清楚: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夫妻是一體。 上帝根本就不希望夫妻離婚。 勉強要離婚,配偶淫亂可已成立,但假使可以,盡量維持婚姻為宜。 但假使配偶一犯再犯、毫無真正悔改之心,因此離婚也不是錯。 至於不信者要離去,依然以盡量挽回為宜。但真的挽回不了、不信者心已硬時,離婚也不是錯。
補充: 倘若不信者要離去,雖是合於聖經的離婚, 但,信徒仍然不可在離婚後又再婚的,除非不信者再婚。 這點與淫亂而離婚不同, 後者可以在離婚後再婚,前者不行。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 7:15) (注意本節之"離去"原文xwrizetw與10、11的"離棄"同字,照10~11的用法,明顯是指離婚而說的。) 這節的意思,就是說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對方信了主而堅持離異, 或以放棄信仰為條件而要求離異, 在信徒無法抵受的情形下, 可以讓他離去。 但離婚後信徒不應再婚(參林前7:11)。」 詳見Orange弟兄貼文 基督徒可否離婚或與離婚者結婚?(轉貼)
我完全懂了,再次感謝小小羊弟兄及如鹿姐妹的詳盡解說。
你好: 你說 "不僅是基督徒和基督徒的婚姻是上帝配合的,連不信者和不信者的婚姻,也是上帝配合的。" 我覺得這不完全正確, 因多少時候神的旨意與安排人(即使是基督徒)去遵守了呢??? 神給人自由意志,但也唯有照神旨意走的兒女才能真的蒙神祝福. 有些人結婚是照自己意思,不是照神的意思, 所以那些人要自己去負責. 網路看到這篇"上帝撰寫的愛情故事": http://tw.myblog.yahoo.com/jw!NXgN5DyLGQ5x6qMC10R_QQ--/article?mid=442&prev=444&next=432
棉花糖你好: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4-6) 在這裡主耶穌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不是指著全世界從古至今所有結為連理的夫妻說的嗎? (不管信的、不信的,或聽話、不聽話的) 小小羊說的這句: 「不僅是基督徒和基督徒的婚姻是上帝配合的, 連不信者和不信者的婚姻,也是上帝配合的。」 不正合這句經文的意思嗎? 若按您以人的自由意志為主要考量的角度, 看來是無法正確解通這句經文的。 關於這部份,小小羊已經寫過相關的教導文章了: 既然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為何上帝不讓夫妻平順走下去? 上帝主權行使(預定)的四大方式 小小羊很辛勞寫的文章,請您認真看一下吧?
進入2010 年總覺得今年會是相當好的一年, 雖說自己也說不上來是什麼原因, 那是一種聖靈在我裡面所賜予的平安感覺, 然從今年過年就有一個機會與某教會牧師娘談到基督徒的愛情與婚姻, 接著工作就蠻忙的, 然又有個相當特別的短期旅行(那是之前我一直想去的地方), 後來, 又遇到一位朋友拿了本 < 上帝也寫羅曼史 > 的書給我看, 哇…好特別的書名阿!!!...難道上帝也談戀愛嗎??? 實在令我太好奇了…. 書裡作者提到他早期談戀愛都自己來(意即照著自己的意思與感覺走), 因他想說基督教裡有許多需要遵行的教條, 倘若他讓神來帶領他的愛情, 會不會沒有所謂的”刺激感”? 直到後來他發現: 他是無法靠自己在當今現實社會裡找到一份具有真愛的感情, 又想到 : 神本是愛, 那為什不讓神來撰寫他的愛情羅曼史呢? 且異性是神所創造, 所以神對男人或女人是最清楚的, 因此談戀愛時詢問神是重要的. 因此, 他下定決心, 讓上帝來撰寫他的愛情羅曼史, 而他最後也遇見他的Ms. Right 並結婚, 所以將這些經歷分享給大家. 神愛我們大家, 我相信任何一位願意讓神來撰寫他/ 她愛情羅曼史的人, 一定可以得到神在婚姻裡的祝福!!! 棉花糖姊妹您好, 您推薦的網站我有上去閱讀, 對於裡面所述,遵行神的旨意戀愛結婚,是很正確的態度。 事實上,凡是願意遵行神的旨意,不管戀愛或結婚,也一定彼此有感覺的。 上帝不是不仁的上帝, 倘若你得救得哇哇大叫,心不甘情不願的,還要硬把你從糞坑裡拉出, 哪叫上帝? 事實上,一些不了解預定論的, 就是以一幅漫畫,諷刺預定論者, 明明那個人不願得救,卻被上帝死拉強拉,硬要他得救,以至於違背他的心意。 真正得救的人,是聖靈在他心裡動工,起死回生, 願意真心降服在神的旨意下, 不是違背他的自由意志的。 而倘若不尋求神的旨意,單憑感覺戀愛結婚的, 這樣的人,以人類天生墮落的理性, 結婚後,是不是如您所說的,自己去負責? 我自己去負責,是不是就可以說: 我們結婚不合神的心意,所以,我們應該悔改, 趕快離婚,各自去找符合神心意的結婚對象吧! 再不然, 我自己去負責,就代表: 我們結婚既不合神的心意,所以,我們就相煎何急, 互相看不順眼,一生到老,折磨到死嗎? 看見這種可怕之處了嗎? 任何不了解神的主權的墮落人之理性,得出來的結論就是如此。 『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雅1:17)。 這句話懂嗎? 人沒有任何美好,我們之所以能愛,是因為神先愛我們, 那使我們與配偶結合的神, 叫我們還能愛婚後邋里邋遢的丈夫,是因為愛的源頭完完全全來自於祂。 沒有神,我們不能愛,也無法愛, 所以,即使不合神的心意而結的婚, 仍然是神的預定,祂依然護理,依然掌管一切。 當然,我不是叫你仍舊回到原路,單靠感覺找對象, 然後,再來訴諸上帝護理, 如果是這樣,何來順服可言? 一對真正尋求神的旨意戀愛結婚的人, 確實誠如你所說的,比較蒙神的祝福。 惟願慈愛的天父,保守您在婚姻的旅途中, 行在祂的旨意裡, 厚賜您滿滿的祝福與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