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可以和第一個妻子復合嗎?
2.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我也不敢說自己講得一定很對。
但是,請務必將我講的,特別是我提出的二段聖經,一定要放在心上。
這樣的話,不管聽到的是什麼樣的講法,都要請對方合理解通這二段經文。
否則的話,講的人都可能沒有解通全本聖經。
第一段聖經:先知何西阿的故事
先知何西阿娶的是淫婦。
這女人在婚前,就已經與多人發生性關係。
但上帝竟然叫這先知,要娶這種淫婦為妻。
更糟糕的是,這女人婚後,已經生過小孩了,竟然又再淫亂,和情夫跑掉了。
上帝竟然又叫何西阿再把她帶回家,沒叫她離婚。
第二段聖經:申命記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請注意: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看見這兩段經文的可怕了嗎?
第一段讓我們看見的,似乎是『原諒再原諒』、『赦免再赦免』;
第二段卻是『不可玷污這土地,這是大惡』。
如何解通二者呢?
我認為,第一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沒有離婚』、『沒有再婚』(這很重要)。
沒錯,淫亂本身是合乎聖經的離婚條件,但卻不是絕對必須做的事。
假使因為一方淫亂,所以無辜方要離婚,是可以的。
但是,假使無辜方堅持要守護婚姻,願意原諒對方,這也是非常好的。
第二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雖然這段經文,用的是妻子離婚—再婚—又離婚來做例子,
但是,用在丈夫身上,也一樣適用。
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和何西阿那種『沒有離婚』、『沒有再婚』,是不一樣的。
當夫妻已經離婚,而且有人再婚之後,這時,再婚者即使再度離婚,也不能和第一段婚姻的配偶重新結合了,
否則,就變成觸犯玷污的大罪,是大惡。
所以,
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可以和第一個妻子復合嗎?
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答案都是:
不行!
有些情形,附帶一起講解:
1.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都沒有再婚,之後,是可以復合的。
因為,這種情形,和何西阿的情形類似。
2.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只要有人再婚,之後,就不可以復合。
因為,這種情形,和申命記經文類似。
其實,當一個姊妹她原本的丈夫離婚又再婚時,他們的婚姻關係,
不僅在地上失效,在天上也失效了。
換言之,這姊妹,已經成為可以重新嫁娶婚配的自由身,
只是不能再和原先的丈夫復合而已,但可以和其他人重新嫁娶。
另外,近代很重要的ICCP信仰宣言,也針對這種『離婚—再婚—又離婚』的情形,做出條文,觀念和我講的一樣。
ICCP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八條第二款: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小小羊
2.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我也不敢說自己講得一定很對。
但是,請務必將我講的,特別是我提出的二段聖經,一定要放在心上。
這樣的話,不管聽到的是什麼樣的講法,都要請對方合理解通這二段經文。
否則的話,講的人都可能沒有解通全本聖經。
第一段聖經:先知何西阿的故事
先知何西阿娶的是淫婦。
這女人在婚前,就已經與多人發生性關係。
但上帝竟然叫這先知,要娶這種淫婦為妻。
更糟糕的是,這女人婚後,已經生過小孩了,竟然又再淫亂,和情夫跑掉了。
上帝竟然又叫何西阿再把她帶回家,沒叫她離婚。
第二段聖經:申命記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請注意: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看見這兩段經文的可怕了嗎?
第一段讓我們看見的,似乎是『原諒再原諒』、『赦免再赦免』;
第二段卻是『不可玷污這土地,這是大惡』。
如何解通二者呢?
我認為,第一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沒有離婚』、『沒有再婚』(這很重要)。
沒錯,淫亂本身是合乎聖經的離婚條件,但卻不是絕對必須做的事。
假使因為一方淫亂,所以無辜方要離婚,是可以的。
但是,假使無辜方堅持要守護婚姻,願意原諒對方,這也是非常好的。
第二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雖然這段經文,用的是妻子離婚—再婚—又離婚來做例子,
但是,用在丈夫身上,也一樣適用。
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和何西阿那種『沒有離婚』、『沒有再婚』,是不一樣的。
當夫妻已經離婚,而且有人再婚之後,這時,再婚者即使再度離婚,也不能和第一段婚姻的配偶重新結合了,
否則,就變成觸犯玷污的大罪,是大惡。
所以,
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可以和第一個妻子復合嗎?
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答案都是:
不行!
有些情形,附帶一起講解:
1.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都沒有再婚,之後,是可以復合的。
因為,這種情形,和何西阿的情形類似。
2.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只要有人再婚,之後,就不可以復合。
因為,這種情形,和申命記經文類似。
其實,當一個姊妹她原本的丈夫離婚又再婚時,他們的婚姻關係,
不僅在地上失效,在天上也失效了。
換言之,這姊妹,已經成為可以重新嫁娶婚配的自由身,
只是不能再和原先的丈夫復合而已,但可以和其他人重新嫁娶。
另外,近代很重要的ICCP信仰宣言,也針對這種『離婚—再婚—又離婚』的情形,做出條文,觀念和我講的一樣。
ICCP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八條第二款: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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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您整篇文章的說法是否可以簡化成婚姻的"約"的存在與否呢? 芝加哥宣言: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離婚後未與他人再婚,而選擇與原配偶複合,固然地上的婚約解除,是否可以視為天上的婚約沒有解除?
整篇文章的說法是否可以簡化成婚姻的"約"的存在與否呢? 答: 可以! 離婚後未與他人再婚,而選擇與原配偶複合,固然地上的婚約解除,是否可以視為天上的婚約沒有解除? 答: 是的! 重點是天上的婚約是否解除。 基本上: 1.地上的婚約成立,天上的婚約也成立。 2.地上的婚約解除,天上的婚約可未必有解除。
請問何為天上的婚約?意思是神預定的媽?那是否跟上天堂 不婚也不娶同樣意思呢?
給筱玉: 所謂『天上的婚約』,和你講的那些都沒有關係。 我用這個詞彙的意思是指: 當你在地上建立有效婚約時,天上也同時承認你們的婚約有效。 在聖經裡,『約』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一旦立約,就不能隨便廢止,必需盡一切努力去遵守。 不管是神與人之間的約,還是人與人之間的約都一樣,只要是有效的約,都要非常慎重而且遵行。 在婚姻部分,很多人都以為婚姻這種約是可以經雙方同意就能終止的,或是經法律許可就可以終止的。 可是聖經卻不是這樣講的。 聖經裡,認為一旦你們成立婚約,你們就算經法律許可離婚,地上已經沒有婚約約束,但上帝依然認為你們的婚約沒有結束,你們不能與他人另行結婚。 這就是我講所謂天上的婚約的意思。 這不是什麼預定,也不是什麼不娶不嫁,也和來生無關。 純粹只是在講『你在地上的離婚有效無效』、『你能不能再婚』這類問題而已。
請問小小羊 所以, 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要和第一個妻子復合。 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要和第一個丈夫復合。 雖知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以若教會實際狀況發生以上情形,當事人說已在上帝面前悔改,牧者應如何應對處置?如何教導? 謝謝
請問聖經哪一部分有清楚提到 1.地上的婚約成立,天上的婚約也成立。 2.地上的婚約解除,天上的婚約可未必有解除。
關於vincent lin 所問的問題,基本上我個人看法如下: 1.假使當事人是『信主前』發生這些事,之後信主了,教會只需教導正確觀念即可。 畢竟,沒有認罪悔改而上帝不能赦免的罪。 2.假使當事人是『信主後』,那麼, a.進行式(現在正在企圖這樣做) 教會應當教導正確觀念,而且告知教會反對與禁止。 假使硬要進行,會被處以教會懲戒。 b.完成式(已經在教會裡,而且這樣做了) 這時,教會必需先看對方當初作這件事,是出於知道這樣不行,還是不知道這是犯罪。 假使是出於無知,那麼,教會只需進行正確教導,另外需有一段時間進行觀察。 假使是出於明知故犯,那就必需進行教會懲戒,即使對方宣稱自己悔改也一樣。 所謂的懲戒,不表示就要很嚴厲。 但是,比如說:禁止一段時間進行聖工、禁止領聖餐、、、、。 必需觀察一段時間,看對方是否真正悔改,並且有結出悔改的果子。 給筱玉: 你是來鬧的,還是真的不懂? 我們園地『信仰與婚姻』次分類夾裡,文章那麼多,起碼你也讀一下,可以吧? 你問這問題,顯示出你連離婚再婚方面的聖經基本概念都沒有,如何與你討論更複雜的問題呢? 我經營這園地,寫那麼多文章,手也會酸、時間要花很多、腦袋要大量使用、頭髮白了一堆。 好歹認真用功一下吧? 不是每個觀念,都可以簡單用一句經文就能清楚講明的。 我花那麼多時間用一篇又一篇的文章詳細講解,讀一下吧? 真的讀不懂,再來問,比較好吧? 否則,就私下寫信來問,以免佔用公開的回應空間,好嗎? 不要讓我為了維護秩序,又必需關閉回應功能,影響很多弟兄姊妹吧?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離婚),就當給她休書(離婚證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31-32) 假使地上的離婚成立,婚約解除,那麼,為什麼主耶穌說除非、、、,否則誰只要娶到這離婚的女人,就是和她犯姦淫? 已經離了婚,別人和她光明正大結婚,為什麼是犯姦淫呢? 地上的法律制度,不認為這是犯姦淫啊! 可是,主耶穌說這是犯姦淫。 那麼,主耶穌根據的,到底是哪裡的婚約制度,來這樣講的呢? 主耶穌就是聖子上帝,上帝不隨便承認地上的離婚一定有效,那麼,上帝所承認的婚約,是哪裡的婚約呢? 祂根據什麼來認定這對夫妻有離婚還是沒離婚? 『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瑪2:14) 做什麼見證呢?什麼盟約呢? 為何瑪垃基書這章強烈抨擊離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