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認同離婚的人,有一個很重要的核心是:『只要我快樂,為什麼不可以?』
換個方式講,『我追求自己的快樂,是最重要的事』。
以離婚來說,既然婚姻讓我痛苦,離婚可以讓我獲得快樂,為何不能這樣做呢?
硬要在一起,反而只會更活在痛苦中而已,不是嗎?
這是很標準的社會通俗觀念所必然產生的推論與結論。
對此,我先提出兩個很極端很極端的例子:
1.老師與國小四年級女生發生性行為
為什麼不可以?
老師和這個小學女生兩情相悅,彼此都經自由意志決定之後,才談戀愛與上床。
這樣不行嗎?
2.美國邪教瓊斯教派(人民殿堂)集體自殺事件
這是一個邪教組織,後來教主與信眾在南美圭亞那一個地方集體自殺。
請問,那些信徒依其自由意志,集體自願自殺,這樣可不可以?
假使這發生在我們國家,你是政府首長,要不要進行取締處置?
他們也是出於『自由意志』,也是出於『追尋自己快樂,避開人間痛苦』,不是嗎?
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嗎?
假使你是父母,你同不同意,甚至,你會不會採取措施去制止你的國小女兒和老師上床、去參加邪教組織自殺?
假使你同意,我沒話講。
假使你不同意,理由呢?
為什麼你可以置他人個人自由意志、他人個人幸福於不顧?
基督教認為我們相信的是真理。
我們會用真理當標準,來判斷事情是非對錯。
我們不相信真理是由『個人』自己去決定真理的內容、去決定哪些是真理、哪些不是真理。
假使真理可以由『個人』自由決定,那就不是真正永世不移的真理。
因為,當你的真理和我的真理不同時,這時我們要依照誰的真理來行事?
即使你的真理和我的真理相同,我們就能確定這一定就是正確無誤的真理嗎?
同時,我今天認為的真理,未必就是我明天認為的真理,那我該用我人生什麼時候的想法,來當絕對真理?
希特勒屠殺猶太人,因為他認為那就是真理。
當時的德國,很多人也認為那就是真理。
但是,那是真理嗎?
當然,我們可以說,那沒經過猶太人同意、那是傷害猶太人。
那好,離婚就不會傷害原配?就不會傷害小孩?
當然,我們又可以說,起碼離婚是雙方同意。那又回到我一開始的兩個例子:
雙方同意了,不行嗎?
我們的自由意志、個人幸福,是絕對真理?
是嗎?
請再想清楚我提的兩個例子。
另外,我還要提醒一下:
離婚就能獲得快樂?
堅守婚姻、努力修補,就無法獲得快樂?
上帝都不會幫助?
事實上,基督徒深信:
堅守婚姻、努力修補,才能獲得真正的快樂。
上帝絕對會賜下力量,不會縮手不理。
小小羊
換個方式講,『我追求自己的快樂,是最重要的事』。
以離婚來說,既然婚姻讓我痛苦,離婚可以讓我獲得快樂,為何不能這樣做呢?
硬要在一起,反而只會更活在痛苦中而已,不是嗎?
這是很標準的社會通俗觀念所必然產生的推論與結論。
對此,我先提出兩個很極端很極端的例子:
1.老師與國小四年級女生發生性行為
為什麼不可以?
老師和這個小學女生兩情相悅,彼此都經自由意志決定之後,才談戀愛與上床。
這樣不行嗎?
2.美國邪教瓊斯教派(人民殿堂)集體自殺事件
這是一個邪教組織,後來教主與信眾在南美圭亞那一個地方集體自殺。
請問,那些信徒依其自由意志,集體自願自殺,這樣可不可以?
假使這發生在我們國家,你是政府首長,要不要進行取締處置?
他們也是出於『自由意志』,也是出於『追尋自己快樂,避開人間痛苦』,不是嗎?
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嗎?
假使你是父母,你同不同意,甚至,你會不會採取措施去制止你的國小女兒和老師上床、去參加邪教組織自殺?
假使你同意,我沒話講。
假使你不同意,理由呢?
為什麼你可以置他人個人自由意志、他人個人幸福於不顧?
基督教認為我們相信的是真理。
我們會用真理當標準,來判斷事情是非對錯。
我們不相信真理是由『個人』自己去決定真理的內容、去決定哪些是真理、哪些不是真理。
假使真理可以由『個人』自由決定,那就不是真正永世不移的真理。
因為,當你的真理和我的真理不同時,這時我們要依照誰的真理來行事?
即使你的真理和我的真理相同,我們就能確定這一定就是正確無誤的真理嗎?
同時,我今天認為的真理,未必就是我明天認為的真理,那我該用我人生什麼時候的想法,來當絕對真理?
希特勒屠殺猶太人,因為他認為那就是真理。
當時的德國,很多人也認為那就是真理。
但是,那是真理嗎?
當然,我們可以說,那沒經過猶太人同意、那是傷害猶太人。
那好,離婚就不會傷害原配?就不會傷害小孩?
當然,我們又可以說,起碼離婚是雙方同意。那又回到我一開始的兩個例子:
雙方同意了,不行嗎?
我們的自由意志、個人幸福,是絕對真理?
是嗎?
請再想清楚我提的兩個例子。
另外,我還要提醒一下:
離婚就能獲得快樂?
堅守婚姻、努力修補,就無法獲得快樂?
上帝都不會幫助?
事實上,基督徒深信:
堅守婚姻、努力修補,才能獲得真正的快樂。
上帝絕對會賜下力量,不會縮手不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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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討論過的作業: 基督徒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離婚? 與大家分享... 林前五:11-13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 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 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 們審判的嗎﹖ ◎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歸納一 雖然這段經文不是指著婚姻說的,但在保羅的觀點中,卻稱這些人為「惡人」。 詩九:17 「惡人,就是忘記神的外邦人…。」 因此,當一方不榮耀神時是可以離婚的。茲列舉兩種狀況: ◎吸毒:上帝照自己的形像、樣式造人,因此人是尊貴的,人的生活也當是榮耀神的。 林前六:19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林前六:20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例外案例 ◎當約被破壞時是可以離婚的 「約」是一個比較廣義的字,它可以包含許多的意思在內,在以下分享的歸納條件中都可以說是『約』的破壞,因為不會有一對新人在結婚時會想到未來的變化。 重點是:婚姻是與神立約,應當用神的方式來經營,然而有罪的人,通常會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以致於落入各樣的試探、 痛苦中。 神設立婚姻,原是要夫妻成為一體,互相扶持、互相接納以補對方的不足,並且妻子是要成為丈夫的幫助,若非不得以,實在應守住這個『約』。 ◎太5: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太19: 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太19: 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歸納二 ◎可10: 11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可10: 12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路16: 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以色列民族強調『潔淨』、『分別為聖』,所以馬太福音對『離婚』加上一筆條件,若是『淫亂』之故可以『離婚』,以合乎民族性。 如何定義「淫亂」的意義? 『肉體上的淫亂』 『宗教上的淫亂』,如:以色列民族拜假神,不單拜耶和華也為『淫亂』。 針對馬太福音所記載: 若淫亂指的是宗教上的,那配偶不是神的子民就可以離婚;但新約時代保羅在哥林多書說除非對方提出離婚,否則不要離婚。 林前7: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如果『淫亂』是指肉體上的,那就是指可以休掉不貞潔的配偶。 馬可、路加福音則是提及休妻另娶或離棄丈夫另嫁時即是犯姦淫。 解經書說到有兩派學者解釋申命記: ◎申命記24:1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the school of Hillel:任何理由都可以離婚,但要有休書。 the school of Shammai:只有『淫亂』的緣故,才可以休妻。『淫亂』指為『肉體上的不貞潔』。 神的心意當初造人,是造男、造女,神所配合人不可分開。也就是不可離婚。 所以現今的時代意義該為不管配偶是哪一種『淫亂』,宗教上、肉體上、心裡精神上,應該都不可離婚。 『淫亂』是眾罪的其中一種,雖較令人痛苦與憤恨。但若能用耶穌基督的愛挽回與饒恕,或許更能貼近上帝原來的心意。 名歌手蔡琴曾唱紅《恰似你的溫柔》說到「讓它〈雙方的感情〉淡淡的來,讓它好好的去」說明一般人離婚也講求好聚好散,何況基督徒。 林前7:10-16對方是不信主的,且對方主動要求離開。 歸納三 太5:9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 基督徒當盡己所能與眾人培養和睦的關係。但若婚姻的另一半,常常主張自己權利,甚至以信仰緣故,控訴對方破壞婚姻關係,要求離婚。那照神給保羅的啟示,就與對方分離吧! 羅馬書12:18及14:19也提到「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及「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 這是我們基督徒的一般原則。要我們榮神益人,做美好的見證。但在代禱和帶領不信的另一半之後,若是對方仍執意離開,則可以選擇離婚。 離婚的確是不得已的選擇。但在兩害取其輕的衡量下,若是不信主的一方向基督徒提出離婚時,基督徒可以選擇離婚。 避免成為未信主者的絆跌 馬太5:29-30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馬太13:41 人子要差遣使者,把一切叫人跌倒的和作惡的,從他國裡挑出來 加17:1 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絆腳石 的意思,就是使人陷入在罪惡的裡面 基督徒如果在行為上沒有見證信仰的具體行動,反而是成為墮落的記號,那不但不能見證信仰,反而是成為別人接受信仰基督的絆腳石。 離婚絕非上帝心意,但困守婚姻也不是辦法,在成熟的雙方都願意讓上帝動工改變的情況之下,應保持婚姻。然而,若是有上述特殊的情況,可以慎重考慮離婚這不得已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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