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教會陪伴青年的一位輔導。
我想問您若是教會有中學生愛上同性的狀況發生時,
應該怎麼辦?
這位青年平時來教會的狀況蠻穩定,也有服事。
這青年前一陣子喜歡上同班一個同性同學。
後來雙方家人都知道這件事情,
其中一人被家人轉學,不讓二人繼續下去。
然後這二人更加不放棄的守在對方身邊。
教會的長輩大多不知道這件事情。
請問我知道這件事情後應該怎麼做呢?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答:
唉!我親愛的主內肢體啊,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通常,我只能講一些基本原則,
但要如何將這些原則應用出來,就必須因時、因人、因地而異。
簡單講,就是必須求主給你智慧,使你能用智慧,將正確觀念應用出來。


基本上,一個有在服事的基督徒,竟然犯出同性戀的罪,
這表示我們有很多要檢討之處了。
這青年知道同性戀是罪嗎?
教會過去是否沒教導過同性戀是罪的觀念?
還是教會本身就是同意同性戀的?

 
一個犯大罪者,其實,通常不可能犯出這個大罪,
而之前都沒有任何異狀、都沒有任何靈性的敗壞。
大衛王的姦淫罪,看似很突然,好像是看見美女裸體洗澡才犯罪,
但其實,他在犯下此罪之前,靈性已經墮落了:
國家仍在與外敵爭戰中,大衛王卻睡到很晚才起床;
眼睛不管制而繼續看;、、、


也就是說,這個中學生,之前應該有一段時間,靈性出問題了,
但我們可能都沒發現。


當然,有些私人的東西,我們未必能觀察到。
但其實,靈性問題,不太可能只限於私人,在外都沒有任何蛛絲馬跡。


很多東西,只能盡量防範於未然。
畢竟一旦發生,這時要處理,就變得非常棘手,甚至難以處理。


說這些,絕不是在責備輔導者,請不要誤解。
說這些,是因為我們必須認真思考有無需要改進之處,
然後避免其他罪惡出現、幫助其他受輔導者避免發生悲劇。
 
 
再來,一個犯大罪者,已經沒資格再進行服事。
服事是很神聖的,這是所有服事者都必須建立的觀念。
我不是說人人都要百分之百無罪才能服事,因為沒有人能百分之百無罪。
但是,一旦犯下公開的大罪,如:姦淫、貪污、殺人、、、,
這時,犯罪者就沒資格再進行公開的服事,必須被懲戒,
經過一段時間的重新觀察、認罪悔改之後,
才能再重新服事了。
這件事即使教會長輩多半不知道,但起碼你已經知道,家長也知道。
這時,學校班級老師應該知道,同學多半也都知道了。
也就是說,這已經不是一種只有極少數人知道的狀況了。
事情是否屬於公開的大罪,不是只有『教會內』知道才算,
而是『教會外』也算。
這類大罪,假使犯罪者繼續服事,這會造成教會外的人嚴重誤解
(假使你們教會是反對同性戀的話):
認同同性戀的,會誤認為教會也是同意同性戀的;
反對同性戀的,也會誤認為教會也是同意同性戀的。
而不管是哪一種,都是誤解,都會使未信者誤判教會立場。
 
 
願上帝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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