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針對基督徒寫的,不是為非基督徒寫的。
所以,內容是聖經和教義條文的探討。
 
 
最近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全美國最嚴格的墮胎法案:
除了對母體生命造成危害之外,一律禁止墮胎,
就連未成年、性侵或亂倫懷孕也不准。
消息傳來,台灣許多人的反應幾乎都是------一片嘩然、不以為然。
 
 
反對者的觀念,其實有兩大核心:
1. 胎兒不是人
2. 我有權決定要不要胎兒
 
 
其實,這兩點,更基礎的,就是第一點。
假使第一點不成立,第二點就無法成立。
 
 
我們來看一個問題:
爸爸或媽媽犯錯、或不想要、或是心情不好,
可不可以處罰他們小孩,就把剛出生一分鐘的小孩幹掉?
 
 
爸爸是強盜、強姦、殺人犯,所以可以處罰他小孩,把他的小孩幹掉?
媽媽是吸毒、酗酒、妓女,所以可以處罰她小孩,把她的小孩幹掉?
媽媽因為種種理由,好比經濟困難、養育不易、心情不好、、,
就可以把剛出生的小孩殺掉?
 
 
面對這些問題,我們連想都不用想,也知道答案是--------不可以。
 
 
為什麼?
 
 
因為:
1. 小孩是『人』
2. 不能因為『別人犯罪』,或是『其他原因』,就把小孩殺死
3. 因為小孩和母親一樣都是『人』,所以母親『無權』『自行決定』殺死小孩
 
 
身為基督徒,我們不要跟隨世界的錯誤潮流。
當世界的潮流違反聖經時,我們要冷靜下來,修正自己觀念,回到聖經去。
 
 
有幾個很重要的觀念,我們要記住:
1. 生命始於受精卵
2. 胎兒是人
3. 不可因父母任何犯罪或問題,來處死無辜的孩子
4. 墮胎就是處死無辜的孩子
 
 
更精簡的觀念,就是:
1. 胎兒是人
2. 不能因為父母的罪,就處死無辜的孩子
 
 
以下的觀念陳述,我會列出ICCP和COR的條文,
不進行詳細聖經論述,因為經文太多。
大家只需記住觀念即可。
有疑問的,可自行查考條文後列出的聖經經文。
 
 
在進入條文陳述前,我要先提一下『胎兒是人』的部分。
有很多人主張胎兒不是人,但那都是沒有聖經根據的論點。
有些人提出聖經經文來認定胎兒不是人,但這種觀念並不能解通全本聖經。
 
 
有一個主張胎兒不是人的經文論點是: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
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出21:22)
 
 
摩西五經告訴我們,殺人就要償命,必須處死。
『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
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
 
 
假使胎兒是『人』,那麼,為何傷害導致胎兒死亡,卻不用以命償命?
 
 
可是,這樣的論點,雖然乍看之下有理,但並不理想。
因為,傷害孕婦導致胎兒死亡的經文前一句,
也告訴我們打了奴僕過一兩天才死,主人也不用處死,
那麼,這就表示奴僕不是人嗎?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出21:20-21)
 
 
事實上,整段經文要連起來看: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
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2-25)
 
 
這裡經文的『墜胎』,並不是說『胎兒死亡』的『流產』,
而是指『胎兒未死』的『早產』,而且是平安無事的早產。
因為經文在『墜胎』之後馬上接著講『隨後卻無別害』。
假使是之後有事的早產,甚至是胎兒死亡的流產,
就變成下一句的狀況--------『若有別害,就要、、』。
 
 
更清楚的翻譯是:
「當人彼此爭鬥,他們無意中傷到了孕婦和胎兒時,
而且胎兒出生後,沒有任何傷害----即婦女與嬰兒未死,
那位傷害婦人的必須受懲罰。
但是如果有任何傷害----如果婦女或嬰孩死了,
他就要以命償命」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也就是說,『賠償』,是傷害導致胎兒早產的狀況;
假使胎兒死亡,那就不是『賠償』,而是要『以命償命』了。
 
 
另外,稍微提一下另一種常見的觀念(很多法律也是根據這種觀念),
就是胎兒尚未長成『人形』之前不是人,或是尚無『心跳』之前不是人。
但是,這卻不是聖經的觀念,
因為,聖經承認『未成形』的階段:
『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
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譯: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
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6)
 
 
 
以下開始進入條文,條文來自下列二者:
1. ICCP信仰宣言主題二十二『人類生命的神聖』
2. COR基督徒聖經世界觀:醫學
 
 
觀念一、生命始於受精卵
 
第35條  人類生命的開始 (COR)
我們確認個人的生命始於人類卵子與人類精子的受精。
(創4:1; 民11:12; 詩51:5) 
We affirm that individual human life begins with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human egg with the human sperm (Genesis 4:1; Numbers 11:12; Psalm 51:5).
 
 
 
觀念二、胎兒是人
 
一、第16條    胎兒是一個人,與他的母親截然不同 (ICCP)
我們確認聖經毫不含糊地教導:胎兒是一個『人』,一個活的孩子,與母親截然不同。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is unambiguous in teaching that a fetus is a human person, a living child, distinct from its mother.
 
 
我們進一步確認胎兒擁有自己獨特的基因和染色體,腦波和指紋。
We further affirm that the fetus has its own unique set of genes and chromosomes, brain waves and fingerprints.
 
 
我們否認宣稱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或僅僅只是『組織』,這種觀念符合聖經或符合科學。
We deny that it is either biblical or scientific to claim that the fetus is merely a part of the mother’s body or that it is simply “tissue”.
 
 
1. 『胎兒是一個人的證據:聖經證據』:創16:11; 出21:22; 撒下11:5 ; 賽7:14; 出21:22; 路1:41,44; 創25:22; 伯3:3; 路1:36; 路1:15; 路1:41,44; 路2:12,16; 徒7:19; 彼前2:2; 路18:15; 提後3:15; 伯3:13; 31:15; 詩22:9; 139:13-16; 51:5; 賽49:1,5; 耶1:4; 20:17; 何12:3; 伯10:8-12; 31:15; 詩119:73; 139:13-16; 耶1:5; 詩78:5; 出21:22; 參照 創9:5; 創25:23; 出21:22; 路1:15,36,41-44; 加1:15; 詩51:5; 羅5:12; 伯3:13-15; 路1:15; 路1:41,44; 詩51:5; 路1:41,44; 加1:15; 士13:3,5,7; 賽49:1,5; 耶1:5; 羅9:11; 來10:5; 太1:20; 路1:35; 路1:31; 太1:20; 路1:31; 來2:17,14; 參照 詩22:9; 賽49:1,5; 路3:23-38; 何9:14; 伯3:10-16; 10:18; 傳6:3; 出23:26 (內容請參閱附錄)
 
 
二、第35條 人類生命的開始 (COR)
我們確認個人的生命始於人類卵子與人類精子的受精。(創4:1; 民11:12; 詩51:5)
We affirm that individual human life begins with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human egg with the human sperm (Genesis 4:1; Numbers 11:12; Psalm 51:5).
 
 
我們否認藉著這個過程受孕的『胚胎』,必須符合『任何其他標準』,才能達到一個『人』的完整倫理(道德)和法律的地位。(詩51:5; 太18:8-10)
We deny that the embryo conceived by this process must meet any other criteria to attain the full ethical and legal status of a person (Psalm 51:5; Matthew 18:8-10).
 
 
 
觀念三、不可因父母任何犯罪或問題,來處死無辜的孩子
 
第17條    先天缺陷、強暴和亂倫(ICCP)
我們確認聖經教導:孩子不得因其父母的罪惡生活方式或父母的罪行而受到懲罰。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teaches that children must not be punished for the sinful lifestyle or crimes of their parents.
 
 
我們否認因出生缺陷、強姦、亂倫、生活方式的選擇、人口過剩、經濟或個人壓力等原因而墮胎並非謀殺。
We deny that it is not murder to abort a baby for reasons of birth defects, rape, incest, lifestyle choice, overpopulation or financial or personal stress.
 
 
1. 申24:16; 結18章
2. 出4:11; 賽45:9-11; 約9:1-3; 11:4
 
 
 
觀念四、墮胎就是處死無辜的孩子
 
第36條  墮胎 (COR)
我們確認人工流產是謀殺(除非是為了拯救母親的生命),並且任何層面的參與都是罪(出20:13;  23:22-25; 詩51:5;  139:13-15; 耶1:5)。 
We affirm that induced abortion is murder except to save the physical life of the mother, and that participation at any level is sin (Exodus 20:13; 23:22-25; Psalm 51:5; 139:13-15; Jeremiah 1:5).
 
 
我們否認『母親的選擇』優先於『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我們也否認『檢測出未出生孩子的異常或缺陷』是人工流產的基礎(出20:13; 詩139:13-15)。
We deny that the choice of the mother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life of the unborn child, and that detection of abnormalities or defects in the unborn child is ground for induced abortion (Exodus 20:13; Psalm 139: 13-15).
 
 
為非基督徒寫的是這篇:
爸爸是大壞人,所以可判他小孩死刑?----談阿拉巴馬州禁止亂倫、強暴墮胎

 

下篇會刊登ICCP胎兒是人的聖經依據內容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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