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全美國最嚴格的墮胎法案------
除了對母體生命造成危害之外,一律禁止墮胎,
就連未成年、性侵或亂倫懷孕也不准。


消息傳來,台灣許多人的反應幾乎都是------一片嘩然、不以為然。


反對者的基本立場,大致都是-----我的身體,我自己作主。
因此,要不要墮胎,是由我自己決定,由不得別人干涉。


這種觀念,也確實很有道理。
畢竟,我自己的身體,你們旁人哪有資格來干涉?


但是,這種觀念,還有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點在,就是-----胎兒『不是』『人』。
胎兒只是一種東西、一種人體組織,
因此,是可以去除的。


假使胎兒不是人,那麼,禁止媽媽因為各種因素去墮胎,
這根本就不人道!
一個人要丟棄衣服、要手術切除組織,有何不對?


可是,我們可否冷靜聽我講一個假設:
假使,胎兒『是』『人』呢?


爸爸是殺人強姦強盜犯,十惡不赦,
處死這種人,大家絕對舉雙手雙腳超級贊成(廢死支持者除外)。
可是,假使因為爸爸是殺人強姦強盜犯,
所以,可以刑罰他的小孩,把他一個月大的嬰兒也處死,
我們覺得呢?


我們真的覺得父親犯罪,所以處死一個月的小嬰兒是對的嗎?


難道,我們不會覺得不該這樣?


為什麼不該這樣?
因為,我們會認為,父親歸父親,小孩歸小孩,
犯錯的是父親,不是小孩,
所以,該處罰的是有罪的父親,不是無罪的嬰兒。


為什麼我們會這樣認為?
因為,我們認為,父親和嬰兒,是不同的『兩個』『人』,不能混淆各自的罪。
我們認為嬰兒是『人』,不是『東西』,不是『組織』。
因此,不管孩子多小,就算是剛出生,只有一天大的嬰兒,
也不該為了父親的罪被處死。
因為,嬰兒是『人』!
所以,嬰兒不該為了父親的罪被處罰。


因為父親十惡不赦,所以來刑罰嬰兒、處死嬰兒,這是不對的!是不道德的!


這,難道不是我們的認知嗎?
這,難道不是我們心中深處的良知嗎?


換言之,只要是『人』,
我們就不能因為父親犯罪,就去處死他的妻子、小孩、乃至於嬰兒。
父親犯罪,處死父親便是,罪不及妻兒。


那麼,胎兒,不是人嗎?
我們真那麼確定?
萬一胎兒是人,
那麼,我們面對美國阿拉巴馬州的禁止因為亂倫、強暴而墮胎的禁令,
真有理由那麼義憤填膺地去反對嗎?
萬一胎兒是人,
那麼,美國阿拉巴馬州禁止因為亂倫強暴而墮胎的禁令,
不正是真正實現保護無辜者的善良法案嗎?


我不是說被強暴、被亂倫而懷孕的媽媽不可憐,請不要誤解。
這些媽媽,確實很可憐。
但是,假使胎兒是『人』,那麼,無聲的胎兒,難道不可憐?
媽媽還可以發聲來抗議,胎兒卻連聲音都發不出,只能默默承受。
這時,有人來為這些無聲的胎兒發聲,要大家『饒了無辜的胎兒一命』,
這樣真的不對嗎?
給胎兒一條生路,讓他們活下去,
就算媽媽不想自己養,起碼生下來交給別人領養、或是送育幼院,
起碼留下一條寶貴的生命,而不是因為爸爸的惡行,就把無辜的胎兒處死,
這樣不對嗎?


出生一天的嬰兒『是』『人』,大概沒有任何人敢否認。
可是,出生前一天,還在媽媽肚子裡的胎兒,就『不是』『人』嗎?
出生前二天的呢?差一天就變成不是人嗎?
出生前三天的呢?


生命始於受精卵,一旦受精,就成為『人』,只是尚未發育成熟而已。
既然是人,我們就該用不同的思考----
同時考慮『媽媽』和『胎兒』這『兩個人』;
而不是只考慮『媽媽』『一個人』,認為胎兒不需被考慮。


假使胎兒不是人,那麼,只考慮媽媽這一個人,
這種禁止強暴、亂倫墮胎的法案,就是不人道的。
假使胎兒是人,那麼,同時考慮媽媽和胎兒這兩個人,
這種禁止強暴、亂倫墮胎的法案,是人道的。
假使胎兒是人,那麼,只考慮媽媽這一個人,不考慮胎兒這一個人,
然後認為強暴、亂倫可以墮胎處死胎兒,這才是超級不人道。


所以,胎兒不是人嗎?
我們真的那麼確定?

 

小小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小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