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可以和第一個妻子復合嗎?
2.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我也不敢說自己講得一定很對。
但是,請務必將我講的,特別是我提出的二段聖經,一定要放在心上。
這樣的話,不管聽到的是什麼樣的講法,都要請對方合理解通這二段經文。
否則的話,講的人都可能沒有解通全本聖經。
第一段聖經:先知何西阿的故事
先知何西阿娶的是淫婦。
這女人在婚前,就已經與多人發生性關係。
但上帝竟然叫這先知,要娶這種淫婦為妻。
更糟糕的是,這女人婚後,已經生過小孩了,竟然又再淫亂,和情夫跑掉了。
上帝竟然又叫何西阿再把她帶回家,沒叫她離婚。
第二段聖經:申命記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請注意: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看見這兩段經文的可怕了嗎?
第一段讓我們看見的,似乎是『原諒再原諒』、『赦免再赦免』;
第二段卻是『不可玷污這土地,這是大惡』。
如何解通二者呢?
我認為,第一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沒有離婚』、『沒有再婚』(這很重要)。
沒錯,淫亂本身是合乎聖經的離婚條件,但卻不是絕對必須做的事。
假使因為一方淫亂,所以無辜方要離婚,是可以的。
但是,假使無辜方堅持要守護婚姻,願意原諒對方,這也是非常好的。
第二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雖然這段經文,用的是妻子離婚—再婚—又離婚來做例子,
但是,用在丈夫身上,也一樣適用。
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和何西阿那種『沒有離婚』、『沒有再婚』,是不一樣的。
當夫妻已經離婚,而且有人再婚之後,這時,再婚者即使再度離婚,也不能和第一段婚姻的配偶重新結合了,
否則,就變成觸犯玷污的大罪,是大惡。
所以,
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可以和第一個妻子復合嗎?
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答案都是:
不行!
有些情形,附帶一起講解:
1.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都沒有再婚,之後,是可以復合的。
因為,這種情形,和何西阿的情形類似。
2.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只要有人再婚,之後,就不可以復合。
因為,這種情形,和申命記經文類似。
其實,當一個姊妹她原本的丈夫離婚又再婚時,他們的婚姻關係,
不僅在地上失效,在天上也失效了。
換言之,這姊妹,已經成為可以重新嫁娶婚配的自由身,
只是不能再和原先的丈夫復合而已,但可以和其他人重新嫁娶。
另外,近代很重要的ICCP信仰宣言,也針對這種『離婚—再婚—又離婚』的情形,做出條文,觀念和我講的一樣。
ICCP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八條第二款: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小小羊
2.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我也不敢說自己講得一定很對。
但是,請務必將我講的,特別是我提出的二段聖經,一定要放在心上。
這樣的話,不管聽到的是什麼樣的講法,都要請對方合理解通這二段經文。
否則的話,講的人都可能沒有解通全本聖經。
第一段聖經:先知何西阿的故事
先知何西阿娶的是淫婦。
這女人在婚前,就已經與多人發生性關係。
但上帝竟然叫這先知,要娶這種淫婦為妻。
更糟糕的是,這女人婚後,已經生過小孩了,竟然又再淫亂,和情夫跑掉了。
上帝竟然又叫何西阿再把她帶回家,沒叫她離婚。
第二段聖經:申命記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請注意: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看見這兩段經文的可怕了嗎?
第一段讓我們看見的,似乎是『原諒再原諒』、『赦免再赦免』;
第二段卻是『不可玷污這土地,這是大惡』。
如何解通二者呢?
我認為,第一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沒有離婚』、『沒有再婚』(這很重要)。
沒錯,淫亂本身是合乎聖經的離婚條件,但卻不是絕對必須做的事。
假使因為一方淫亂,所以無辜方要離婚,是可以的。
但是,假使無辜方堅持要守護婚姻,願意原諒對方,這也是非常好的。
第二段經文要注意的是:
他們『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雖然這段經文,用的是妻子離婚—再婚—又離婚來做例子,
但是,用在丈夫身上,也一樣適用。
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已經離婚』、『已經再婚』,
和何西阿那種『沒有離婚』、『沒有再婚』,是不一樣的。
當夫妻已經離婚,而且有人再婚之後,這時,再婚者即使再度離婚,也不能和第一段婚姻的配偶重新結合了,
否則,就變成觸犯玷污的大罪,是大惡。
所以,
丈夫和妻子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丈夫可以和第一個妻子復合嗎?
妻子和丈夫離婚,後來又再婚,之後又離婚。這時,妻子可以和第一個丈夫復合嗎?
答案都是:
不行!
有些情形,附帶一起講解:
1.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都沒有再婚,之後,是可以復合的。
因為,這種情形,和何西阿的情形類似。
2.假使夫妻因外遇離婚,但二者只要有人再婚,之後,就不可以復合。
因為,這種情形,和申命記經文類似。
其實,當一個姊妹她原本的丈夫離婚又再婚時,他們的婚姻關係,
不僅在地上失效,在天上也失效了。
換言之,這姊妹,已經成為可以重新嫁娶婚配的自由身,
只是不能再和原先的丈夫復合而已,但可以和其他人重新嫁娶。
另外,近代很重要的ICCP信仰宣言,也針對這種『離婚—再婚—又離婚』的情形,做出條文,觀念和我講的一樣。
ICCP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八條第二款: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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