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你寫的關於「離婚」的主題,已經解答了大部分「離婚」可不可以的問題。但是對於如何看待離婚者,似乎並沒有著墨。在現代教會有越來越多人離婚、再婚的狀況下(當然大多是不合聖經的),一般信徒要如何看待這些人,其實也是很大的困擾,至少對我而言是如此。
 
    之所以會有困擾,是因為離婚是一種很特殊的罪---它是一種屬於「狀態」的罪。意思是離婚雖然是一次性的行為,離婚的狀態卻到死不會消失。這造成一種奇特現象:離婚而未復合的信徒,他是一直處在罪中嗎?(因為顯然並未「悔」「改」))如果是這樣判定的話,離婚的罪甚至比殺人更重!
 
    因為殺了人,人死不能復生,只要殺人者悔罪,以後不再殺人,他的一切罪都洗淨。墮胎的,為墮胎認罪,以後不再墮胎,就可因耶穌而稱義。不管犯了多大的罪,只要認罪悔改,在教會裡,我們就算他為新人,就算當牧師也可以。
 
    但是離婚者要怎麼算呢?大部分的罪,只要不要再犯就好了。但離婚者也只犯一次罪,但是只要沒有回去復合,就不能算是悔改,就仍在罪中。難道教會對於離婚而不願復合者,必須採取層層勸誡,最後逐出教會的手段嗎?而如果再合併上小小羊討論過的各種複雜案例(如家暴),就更難回答了。一方面說對於這樣的軟弱難以譴責,一方面這仍是罪,那這罪要如何才洗得去?
 
    小小羊說要承認這是罪,但是光承認應不能滿足赦罪的要件,還要行為上的改變(至少要有改變的嚐試)。若一位受家暴的姊妹,承認離婚是罪,但也絕不肯再回到施虐丈夫身邊,她的罪是否已得潔淨?我們要看待她如同悔改的殺人犯,還是不悔改的吸毒犯?她是否仍能保持會籍,是否能領聖餐,是否能擔任服事,是否能當傳道人?
 
    而且還有更奇怪的結果。離婚者必須和元配復合,才能脫離離婚的罪,反而再婚者不用,上帝也不許。所以再婚者,反而只要為「再婚」多認一次罪,從此就脫離「離婚」必須復合的要求,以後只要專心愛再婚的配偶就可以了。「因為結果之不可挽回,所以就不必再擔挽回之責」(如同殺人者人死不能復生的邏輯),這真是太沒道理了。如果說為了公正,再婚者其實是犯「重覆姦淫」的罪,又不淮再離婚,那不是永不能悔改,準備下地獄?
 
   換個方向,假設我們把條件放寬,把離婚只當做一次性的犯罪。認定離婚者,只要以後不要再離婚(其實也不可能,除非再婚),就算悔改,罪皆洗淨,小小羊應該也可想像,這方便之門開得也太大了。以後誰想要離婚,只要離婚完認罪一次,就可以開始新生活了。「主耶穌已赦免我!」有多少離婚、再婚的人不都是如此說?這正是我實際在教會碰到的困境,不知道要如何看待這些不合聖經原因離婚或再婚的人。他們其他部分表現得都與所有信徒一樣,也可以很熱心、很屬靈,那是否我就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呢?就像接納悔改殺人犯一樣接納他們呢?還是要不斷勸他們回頭,因為離婚罪尚未解決?如果離婚罪始終不解決,罪有多重呢?不可服事,不可領聖餐嗎?教會裡犯各樣罪又沒有悔改(譬如貪婪)的人多的是,需要獨獨為離婚者貼上標籤嗎?
 
    對不起,寫得好像有點混亂了,以下列點總結:
1.離婚之罪,如何得赦免?如未復合,是否仍在罪中?
2.面對離婚已認罪卻未復合者,是當做已得赦免的新人接納,還是當做尚未悔改的罪人勸誡?
3.承上,若對方不承認是罪,則罪有多大?若對方承認是罪,卻因種種軟弱無法復合,罪有多大?教會該如何看待、處理?
4.再婚者可以不再計較廢棄前約的罪(離婚罪已結案)嗎?再婚者犯的是重覆姦淫不悔改的罪嗎?還是第二段婚姻與第一段婚姻同樣神聖,舊事已過重新起算?這樣會不會太划算了?(看了不少所謂「幸福美滿」的再婚者,實在不知要做何感想啊!要如何面對那些苦守婚姻的人呢?)
 
    不好意思,我問的問題常常很細。別人過得去,在我的腦中卻會卡住。
(隱私已去除)
 
 
 
 
答:
1.
但是對於如何看待離婚者,似乎並沒有著墨
答:
因為這是很簡單的『罪與罪人』的問題。
對於罪人,聖經原則很簡單,
反正就是要恨罪愛罪人、饒恕任何一個認罪悔改的罪人、、、、。
這種東西,屬於一般性原則,離婚者也適用於這種狀況。
這部分文章,園地『罪與因信稱義』很多,就不再贅述。
 
 
 
 
2.
之所以會有困擾,是因為離婚是一種很特殊的罪---
它是一種屬於「狀態」的罪。
意思是離婚雖然是一次性的行為,離婚的狀態卻到死不會消失。
答:
這話也對也不對。
請思考大衛與拔示巴問題。
大衛與拔示巴,是觸犯姦淫罪,而且大衛還不合法娶進拔示巴,終生未離婚。
大衛這個婚姻,確實是不合法的。
所以,大衛『終生』都處於這種『姦淫罪的結婚』的『狀態』嗎?
當然不是!
 
 
 
 
3.
大部分的罪,只要不要再犯就好了。
但離婚者也只犯一次罪,但是只要沒有回去復合,
就不能算是悔改,就仍在罪中。
答:
你說的『不能算是悔改』,這話是錯誤的!
離婚之後,並不是都能進行合聖經的復合。
比方說,假使離婚之後,另一方已經另行嫁娶,
這時,原配偶已經無法與之進行復合了,
因為聖經已經禁止他們復合。
請注意,是『禁止』!
 
 
假使離婚之後,雙方都沒有再娶再嫁,
這時,才有復合不復合的問題。
但問題是,聖經並未說『一定要復合,不復合就是罪』。
聖經只說『假使你要再嫁再娶,你要與原配偶復合』。
也就是說,離婚而未再婚的人,有兩種選擇,都不是犯罪:
1.不再婚,也不與原配偶復合
2.再婚,但必須與原配偶復合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林前7:11)
這經文很清楚,意思就是:假使你離婚了,你有兩種選擇:
1.不可再嫁
2.與丈夫和好
二種均可。
 
 
換言之,你講的問題,並不存在。
好比說家暴離婚,反正你不願意與原丈夫復合,並不是犯罪。
但只要你與別人結婚,就是再犯另一個罪。
 
 
 
 
4.
離婚者必須和元配復合,才能脫離離婚的罪
答:
前面已經講過了,是你觀念錯誤了,才會有這種奇怪的想法出來。
 
 
 
 
5.
就算悔改,罪皆洗淨,小小羊應該也可想像,這方便之門開得也太大了
答:
問題是,因信稱義就是這樣啊!
不管你犯了幾次罪,只要認罪悔改,上帝就赦免啊!
否則你信主之後,都不會反覆說謊、嫉妒、罵人、、、嗎?
 
 
問題不是你『犯罪幾次』,而是你是否『真心認罪悔改』?
一個反覆離婚再婚的人,假使真心認罪悔改,上帝必赦免;
一個反覆離婚再婚的人,假使只是口頭認罪悔改,上帝當然不赦免。
是不是真心,我們不得而知。
但我只能說,那些反覆離婚再婚的,我是不太相信他們是真心認罪悔改啦!
 
 
 
 
6.
她是否仍能保持會籍,是否能領聖餐,是否能擔任服事,是否能當傳道人?
答:
未認罪悔改者,不得擔任傳道人、不得進行重要服事;
已認罪悔改者,依各教會規定而定,不得有異議。
教會不得拒絕認罪悔改者領聖餐,但教會有權拒絕任何聖工者。
教會沒有義務要給誰當聖工者。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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