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創作問題(限)
發問:
近期有台灣基督徒官員跟基督徒外圍社會團體為了推動理念而積極修訂法律,在法律條文內容加上廣義的用詞,送到國會時雖然有民意代表對條文提出疑慮,但在官員小心翼翼地引導下法律通過了,這件事當時沒有什麼人注意到。
 
 
最近因為中介單位受理了有關檢舉才開始有人討論,而在政府機關官員出面解釋後引發譁然,因為犯罪的適用範圍不但變得很寬泛,直接套用刑法(抓去坐牢或是高額罰金),刑期跟酒駕撞人重傷差不多,而且是一個很不好聽的罪名。最驚人的是主管機關跟白手套單位皆「有權無責」,整套流程設計得相當巧妙,非常適合公務員坐享其成。
 
 
於是有人開始追查整起事件的立法脈絡,發現有基督徒外圍社會團體從中運作,並且該團體「朝中有人」,主管機關的基督徒高層官員正是來自該團體。雖然主管機關宣布近期召開公聽會處理,然而外界對此感到悲觀:從高層官員的對外發言和傲慢態度來看,就連最基本的「利益迴避」都不打算做,公聽會可能只是跑個程序徒具形式罷了。
 
 
該名基督徒官員過去在還沒從政、年輕時從事社會運動,就已經因為跟某某學者倡導的理念不合(該學者非常有爭議、大量理念嚴重不合聖經),夥同其他社會團體一起提告該名學者刑事訴訟,雖然該學者最終獲判無罪卻驚嚇不已,事後撰文質疑這群人不是透過理性辯論,而是直接引入公權力想逼迫對方沉默。
 
 
過去20多年來一直到今天該團體的理念和作風就從來沒有改變過,從該社會團體一些公開的文件可以看出他們對這次的修法早已預先做足充分準備,這次的修法可說是達成階段目標,為了推動理念他們準備了一套自圓其說卻很「雙重標準」的說詞,例如涉及政府方面的時候算作教育用途,同一件事物由一般人使用就認定是犯罪,只要處在設定好的框架裡不論怎樣說他們都能立於不敗之地,非常地具有公部門風格。
 
 
最嚴重的是,本次的修法跟解釋已經開始步入「思想罪」的領域:思想罪(Thoughtcrime)一詞來自喬治歐威爾的政治寓言小說《1984》,不需要任何實際行動,只要存在那樣的想法就是犯罪!就是思想犯!!
 
 
台灣過去威權統治時期的舊《刑法》100條(內亂罪)、已裁撤的新聞局「踰越限制級」(等同禁書)正屬於思想罪這類範疇。思想罪本身就是個「潘朵拉的盒子」(Pandora's box),一旦開始啟用,其他的思想罪名也都可以跟著逐步合理化(溫水煮蛙)。而且這很可能只是個初步階段,要完全達成他們的目標需要配合更進一步的技術手段,最終型態可能類似中國當局的網路審查管制(防火長城)、中國審批書號制度,諸如此類。
 
 
上次的「某重大社會議題」吵歸吵鬧歸鬧,至少無論有沒有通過並不會有人因此坐牢或罰錢,明顯性質不同。比起上次的議題運動人士和新派神學人士,從這層面來看我個人甚至覺得這次的官員跟社會團體他們還來得更惡劣、更壞,為了達成理念他們不擇手段用「熱心」去做壞事。原先我以為思想罪會從上次的社會議題開始出現,想不到卻是由這次的「基督徒」官員親自制定!很多人因此覺得這群基督徒官員跟基督徒外圍社會團體「很恐怖」「陰險」「心狠手辣」,讓人聯想起中世紀異端裁判所,外界質疑他們是在搞神權統治、發動聖戰、十字軍。
 
 
遇到這種惡人當道的艱難時刻,除了避而遠之躲得遠遠的以外,身為台灣基督徒公民的我們還可以做什麼呢?
(發問內容有改寫)
 
 
愛教父的路人  於 2024/02/19 16:50 公開留言
 
 
 
 
答:
我不確定,但猜測應該是近期吵得很兇的二次元創作限制的議題?
我就以此議題來發表回答。
 
 
對於二次元創作管制爭議的問題,我沒有深入研究。
這裡面觸及一些很棘手的問題,我只能說一些自己的立場,
不表示真理,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一、
對基督徒而言,色情是犯罪。
 
說明:
因為主耶穌明確講,『心中』犯淫念,就已經觸犯姦淫罪。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太5:27-28)
 
 
 
 
二、
上天堂部分,罪無大小,有罪就不能上天堂。
在地上部分,罪有大小,懲處不同,也不應相同。
 
說明:
心中犯淫念,就已經犯罪。
只有無罪的人,才能上天堂。
因此,沒有信耶穌使罪得赦免,都上不了天堂,都要受上帝刑罰。
 
 
然而,在地上的時候,基督徒要受有配劍權柄的政權治理,
罪當然是有大小的。
因此,『心中』殺人,和『實際』殺人,
罪的程度當然天差地遠,刑罰也天差地遠。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
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羅13:4-6)
 
 
 
 
三、
只有上帝,才能確知人心深處之隱密。
因此,除非已經『實際犯出』罪行,
或是有『明確證據顯示即將犯出』實際罪行,
否則國家法律不太應該去處罰『心中之罪』。
 
說明:
有罪的人間,應該還無法有明確方法,可以檢視人心中的罪。
因此,除非
1. 『已經犯出』
(如:實際殺人了,即使沒成功也是),
或是
2. 『明確證據』顯示『即將犯出』
(如:預備好炸彈要炸飛機,還沒成功,就已經被抓)
否則,國家法律不應介入。
 
 
當然,『心中犯罪』是舊約先知大量譴責的,
主耶穌也顯示上帝要求人心中不能犯罪。
但是,舊約聖經中各種『國家執行』的律法,
主要也都是處罰『實際犯出』,不太能透過國家法律處罰『心中犯罪』。
畢竟,認定不易,實行困難。
 
 
 
 
四、
上帝國是在人心中,有罪人間沒有任何地上國是上帝國。
並且,福音必須是透過宣揚,而非刀劍(國家權柄)。
因此,確保所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地上國之必須。
 
說明:
基督徒不應強迫所有人信奉耶穌,
必須由個人自由決定是否信耶穌。
否則,哪天佛教徒、伊斯蘭教徒、、、一旦執政掌權,
也可以強迫基督徒信奉那些宗教。
 
 
 
 
五、
由於沒有任何地上國是上帝國,並且所有基督徒也都是地上國公民,
因此,
一方面基督徒有權利在政治、經濟、法律、、、議題上,宣揚聖經理念;
另一方面基督徒也必須用民主程序來執行,
不能跳過民主,擅自把聖經理念強加於其他人身上。
(不能擅自或隨意用刀劍來施展聖經理念)
 
說明:
假使基督徒可以跳過民主程序,把聖經理念強加於其他人身上,
那麼未來佛教徒、伊斯蘭教徒、、執政掌權時,是否都可以比照辦理?
中世紀十字軍東征,基督教與伊斯蘭教長期互相的戰爭與屠殺,
是我們所樂見的嗎?
 
 
 
 
六、
基督徒絕對有權利行使公民的權力,
包括當選民、當民意代表,也包括當政府官員。
但是,基督徒『不應』,也『不能』使用『違反聖經的手段』,
來達成推行聖經理念的目的。
因為,聖經禁止作惡以成善(羅3:8)。
 
 
 
 
七、
基督徒民代、官員必須有好行為在人面前,要有好名聲,
不應行惡導致羞辱上帝名號。
 
說明: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
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
 
「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提前3:7)
 
「言語純全,無可指責,叫那反對的人,既無處可說我們的不是,
便自覺羞愧。」(提多2:8)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
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
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1-24)
 
 
 
 
八、
人是照上帝形象造的,
藝術創作,是上帝形象中的創造領域之一。
因此,這是珍貴的,不應隨便限制的。
但是,因為人已經被罪污染,藝術創作的恩賜一樣被罪污染了,
有時會產出嚴重危害人類的作品。
因此,藝術創作並非不能進行限縮,正如醫學研究不能無限進行一樣。
所以,針對色情的創作進行限縮,並非絕對不合聖經。
 
 
 
 
九、
然而,正如前面提過的,
有罪的人間,地上國權柄進行統治時,罪是有等級之分的。
並且,不宜把地上國的配劍權柄,動輒擴大到心中犯罪的等級。
因此,即使可以對色情的創作進行限制,
並不表示可以隨便擴大到心中犯罪等級的限制,
同時,也必須對色情的定義進行嚴格的限縮。
 
說明:
很多法律是很難制定的,原因之一是無法做出明確『犯罪的定義』。
為了避免對於藝術創作的阻礙,在『不得已』必須做出限制時,
是必須『嚴格限縮』『限制的範圍』,而不是輕易擴大限制的範圍。
 
 
假使把色情的定義寬鬆化,
那就變成什麼都可以變成色情,很多創作必須被限制;
但假使把色情定義嚴格化,
那就只有少數狀況才屬於不能被接受的色情,這類創作才必須被限制。
我個人不贊同前者,而是贊同後者。
否則的話,有些人看到女性裸露的小腿也會產生性慾,
難道我們就必須限制不能畫出女性小腿、或是照片不能出現女性小腿,
更甚至,女性必須穿長裙長褲,不能露出小腿嗎?
某些嚴格的伊斯蘭教,
國家法律要求女性全身從頭到腳都要包緊緊,什麼都不能露出,
這樣會比較正確嗎?
 
 
 
 
十一、
民主國家,必須是透過民主程序來進行討論與定義,
不應,也不得由少數人自行定義。
 
說明:
任何人,包括任何官員,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定義,
包括依據自己認為的聖經理念提出定義。
但是,那只是個人意見而已,
非經民主程序,不應也不得強迫人人遵守,甚至成為配劍功能的法律。
 
 
 
 
十二、
任何制定法律時對於色情的定義,都必須回答『聖經是否屬於色情』的問題。
 
說明:
1. 主題部分
亂倫、同性戀、強姦輪暴、亂倫強暴、、、、,這些『主題』是色情嗎?
那麼,
二個女兒與父親羅得發生性行為(創19)、
猶大和媳婦發生性行為(創38)、
所多瑪同性戀要企圖強姦輪暴天使,而且是連未成年少年人都加入(創18)、
基比亞強姦輪暴利未人小妾致死(士19)、
大衛王的兒子暗嫩強姦妹妹他瑪(撒下13)、、、、
這些主題,是色情嗎?
 
 
2. 描述部分
三點的『描述』是色情嗎?
那麼,雅歌歌頌女人的乳房,甚至還有未成年的呢?
 
『你的兩乳好像一對小鹿,就是母鹿雙生的』(歌7:3)
『你的兩乳如同其上的果子,纍纍下垂』(歌7:7)
『我說:我要上這棕樹,抓住枝子。願你的兩乳好像葡萄纍纍下垂』
(歌7:8)
『我們有一小妹,她的兩乳尚未長成』(歌8:8)
 
 
以西結書第十六章、二十三章的各種描述呢?
 
『你就漸漸長大,以致極其俊美,
兩乳成形,頭髮長成(原文是毛髮,此處應該是指陰毛),
你卻仍然赤身露體(全身裸體)。
我從你旁邊經過,看見你的時候正動愛情,
便用衣襟搭在你身上,遮蓋你的赤體;
又向你起誓,與你結盟,你就歸於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結16:7-8)
 
『她們在埃及行邪淫,在幼年時行邪淫。她們在那裡作處女的時候,
有人擁抱她們的懷,撫摸她們的乳。』(結23:3)
『這樣,她顯露淫行,又顯露下體;、、、
她還加增她的淫行,追念她幼年在埃及地行邪淫的日子,
貪戀情人身壯精足,如驢如馬。
這樣,你就想起你幼年的淫行。那時,埃及人擁抱你的懷,撫摸你的乳。』
(結23:18-21)
 
 
因此,先知是否不得寫作這類文字?
並且,聖經是否因此屬於色情,必須被禁止閱讀?
 
 
當然,聖經文字並非為勾起性慾而寫,
色情創作主要是為勾起性慾而作,
但是,假使有人因為看到聖經這些文字,就心中動起淫念呢?
是否聖經就必須被禁止閱讀?
 
 
即使是『勾起性慾』,是否應該用比較多人會被勾起性慾的條件來看,
而非只要有人會勾起性慾就不行,用這種條件來禁止創作?
 
 
當然,創作者的動機很重要,
有些創作者確實就是要創作色情,甚至是兒童色情。
但問題是,前面提過,
人的內心,只有上帝明確知道,我們旁人不易明確知道,
因此,我們多半只能處理『實際表現出來』的罪,
不易處理『動機的罪』(屬於內心的罪)。
因此,還是只能回到『作品』本身來看,畢竟作品才是『實際表現出來』的。
 
 
 
 
十三、
採取『觀賞分級制』,算是有罪人間一個還算良好可行的管理方法。
透過年齡分級,標示清楚,
然後禁止不合年齡者觀賞,讓合年齡者自行選擇是否觀賞,並非不妥。
相反的,一律從嚴禁止創作、禁止閱覽,我覺得比較不是那麼合宜。
因為這樣一來,連聖經都可能被列為色情作品,必須被禁,
這就嚴重違反上帝命令了,
因為上帝要大家認真讀經,全本都要讀。
 
 
 
 
十四、
二次元是虛擬領域,和真實世界、真人影像有很大的差異。
這種虛擬非真實的領域,不得已必須進行立法管制時,
要小心謹慎,進行限縮,不宜過度擴大,以免箝制創作自由。
然而,真實世界、真人影像,特別是兒童色情,絕對要嚴格禁止。
真人兒童色情,是罪大惡極的惡行,我們要努力禁止其發生。
 
 
 
 
以上是我一些個人看法,
絕不表示真理,也請大家不要以為就是真理,
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有篇非基督教文章,整理出一些論點,可以參考一下:
[懶人包]ACG創作者議題論壇:從法律人、創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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