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與我伴侶是在教會認識,彼此以前沒有喜歡過同性的經驗,
但因感覺太強烈而情不自禁在一起。
但因彼此是基督徒的原因仍然不想違背神,
故我們之間除了前面有過1、2次性經驗之外,
後面約定不有身體上的接觸,彼此遵守至今7年,
但除了無身體上的接觸之外,我們心裡是將彼此當成伴侶來相處。
想請問小小羊,如果未來都能謹守身體界線,神是否會允許我們的關係呢?
我為此已禱告很久,但仍覺得困惑。
以上是我的問題,感謝您的回答。
雪莉 於 2024/01/11 13:59 公開留言
答:
首先,我必須稱讚你們,因為真的很不容易。
一般而言,基督徒假使是同性戀的話,很多都會走入新派-----
主張同性戀無罪、同性性行為可以。
但你們依然知道同性不能發生性行為,
也願意努力,還已經長達七年,這真的很了不起。
真的很辛苦,願上帝繼續幫助你們。
同性戀性行為是犯罪,你們已經知道,也努力遵守,我就不需多說。
現在問題是--------假使沒有性行為,但有同性愛情呢?這樣可以嗎?
在此,我們要先來釐清『伴侶』這詞彙的意思。
依據台灣教育部的詞典,這詞彙有兩種意思:
1. 夫妻或一起生活的情人
2. 同伴、朋友
我想,你說的『伴侶』,應該是同性戀者使用的詞彙的意思,
也就是上述的第一種意思,就是一般人說的『夫妻』之類。
你說的『伴侶』,應該不是上述的第二種『同伴、朋友』的意思。
問題一、
讓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一般異性戀夫妻,
丈夫和其他女人發生感情,但沒有性愛,這樣可不可以?
妻子和其他男人發生感情,但沒有性愛,這樣可不可以?
我想,答案應該都是-----不可以!
因為,這是外遇。
沒錯,法律上必須以『性行為』來作界定,
但是,精神外遇,一樣是外遇,一樣是不合聖經的。
也就是說,性行為的有無,並非有無觸犯聖經之罪的條件。
雖然發生性行為確實是很重要的犯罪,
但卻不是唯一判斷有無犯罪的依據。
問題二、
接下來,我們再來想一個問題:
父母愛子女,可以嗎?合聖經嗎?
乍聽這問題,大家當然會愣住-----
這是哪門子問題啊?父母當然可以,而且應該要愛孩子啊!
可是,請注意我接下來講的:
父母愛子女,而且是『愛情』的愛,可以嗎?合聖經嗎?
父親愛上女兒,母親愛上兒子,這是亂倫!
不管有無性愛,親子之間的愛,就是不能有愛情成分,
否則就變成犯罪,不合聖經。
也就是說,即使是看似正確的彼此相『愛』,也要看是『哪一種愛』。
性愛、愛情、親情、友情、、、,不同對象,會有不同的愛的限制。
問題三、
這時,我要導入第三個問題了:
一群同性住在一起,沒有性行為,互相扶持,這樣可以嗎?有犯罪嗎?
因為,修道院、有些宣教團體、有些慈善單位,就是這樣的。
十幾年前過世的神學大師斯托得牧師(John Stott),
他終生未婚,而且和一群弟兄們住一起,
一起生活,一起服事。
所以,問題不在於同性是否可以『住在一起,彼此扶持』,
因為這可以是很美好的、合聖經的。
問題出在同性『是否有愛情』。
我再講一次,因為這很重要:
同性可以有『友情』,不能有『愛情』。
前者合聖經,後者不合聖經。
同性住在一起,無性愛,有『友情』,彼此相愛,互相扶持,這是合聖經的;
同性住在一起,無性愛,有『愛情』,彼此相愛,互相扶持,這是不合聖經的。
事實上,加上問題一『精神外遇』、問題二『哪種愛』的例子一起來講,
是否住在一起,彼此相愛,不是重點,
重點是『有無愛情』,這才是關鍵點。
同性有性愛,這是犯罪;
同性沒有性愛,但有愛情,很不幸的,這一樣是犯罪。
為什麼判斷有無犯罪那麼重要?
因為若是犯罪,
那表示違反絕對真理,必須認罪悔改、停止犯罪;
若不是犯罪,
那表示只是相對領域,各人依自己領受去行即可,別人沒資格置喙。
因此,假使你們可以達成『友愛』,而非『愛情』,
那麼,彼此成為『同伴』的『友誼伴侶』,那是可以的、是合聖經的。
但是,我親愛的姊妹啊,也請原諒我這樣說:
我們都是有罪有誤的人,而且是軟弱的人。
別人或許會很剛強,但起碼,我自己真的很軟弱。
已經發生過性愛了,而且彼此有愛情,
這時要去除愛情,只含友情,真的很難。
特別是,假使住在一起的話,那更是難上加難。
我不是說絕對不可能,但試探真的很大,真的很難很難。
我舉個例子:
二個有愛情的男女共住一間房子,即使不同房間,
大家覺得可以不發生性愛、或是完全去除愛情只留友情的機會高不高?
坦白說,一般常識都會告訴我們-----很難。
畢竟,這是人性。
面對誘惑與試探,
有時,是誘惑與試探主動找上門,這只能禱告求主保守,並加添力量。
但也有時,是我們自己去找上誘惑與試探,這時,真的很難求主保守了。
因為,上帝要我們禱告祈求『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
但是,上帝也要求我們要盡本分『不可試探主你的上帝』。
撒但對曠野禁食四十日主耶穌的試探,告訴我們:
在聖殿頂樓『不小心』跌倒,我們懇求上帝保守,這不是試探;
從聖殿頂樓『主動跳』下去,看上帝會不會保守,這是試探。
因此,你問的「如果未來都能謹守身體界線,神是否會允許我們的關係呢?」,
我覺得,假使你們二人都願意終生不婚,互相幫助,
但是,你們去除愛情,只留友情,
成為單純的弟兄姊妹之間不含愛情的彼此相愛、互相扶持,
那麼,上帝會允許你們這種『同伴、朋友』定義的『伴侶』關係。
但是,假使你們含有愛情,是愛情關係的彼此相愛、互相扶持,
那麼,上帝不會允許你們這種『夫妻、情人』定義的『伴侶』關係,
不管如何禱告都沒用。
我親愛的姊妹啊!
有罪的人間,有時,某些生理、心理的障礙,未必能在今生去除。
因此,今生,我們未必能去除同性的傾向、對同性的喜好,
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努力不去犯罪、努力遵主的命令而活。
你們已經不去觸犯『性愛』的罪了,
但你們還差一步,就是不去觸犯『愛情』的罪。
很多宣教士,是同性兩兩一組的,特別是女性。
住在一起、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服事、互相照顧、互相扶持。
她們就像家人,甚至比家人更親密。
但是,她們沒有愛情成分。
也就是說,只要去除愛情成分,
你們想要的很多內容,其實單靠友情之愛,是可以達成的。
約拿單和大衛,也是這種友情之愛的美好見證。
在此也要提一下,新派神學會說約拿單和大衛是同性戀之愛,
但這是錯誤解經。
『我兄約拿單哪,我為你悲傷!我甚喜悅你!
你向我發的愛情奇妙非常,過於婦女的愛情。』(撒下1:16)
這裡,和合本翻譯成『愛情』。
所以,新派神學說這是男女之愛那樣的愛情。
可是,這段經文的前幾句:
『掃羅和約拿單活時相悅相愛,死時也不分離』(撒下1:23)
這裡,和合本翻譯成『相愛』。
問題是,這二句經文的原文同字!
只是約拿單和大衛彼此相愛那句的『愛』是『名詞』,
掃羅和約拿單彼此相愛那句的『愛』是『動詞』而已。
我們總不可能說掃羅和約拿單是父子『亂倫的愛情』吧?
『我兄約拿單哪,我為你悲傷!我甚喜悅你!
你向我發的愛情奇妙非常,過於婦女的愛情。』(撒下1:16)
可是,我依然必須再強調一次:
這經文雖然不是支持同性戀,
但是,這經文也給了我們正確的盼望-------
有時,友情的價值是真的可以勝過愛情的。
前面說的那些宣教群體的例子,就是美好的範例。
若我們照上帝旨意求,祂就會應允我們。
若我們照私慾求,除非上帝是消極性的許可任憑,否則祂不會應允我們。
今天你會來我這裡發問,搞不好就是上帝在回應你的禱告,
要帶領你繼續往正確之路走也說不定。
懇求上帝繼續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帶領你們走向正確之路,
並加添力量給你們走在正確的道路上,使你們一生一世蒙祂喜悅與眷顧,
阿們。
附錄:
給我同性戀的弟兄
身為基督徒,假使我的小孩是同性戀
發問:同性戀的性行為、性幻想、喜歡,是犯罪嗎?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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