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教一個問題,因為在台灣奉獻金錢可以抵稅,
不知版主對於基督徒是否可以把奉獻的金錢拿來抵稅有何看法?
我的做法是:奉獻時如沒有必要則不具名,也不把奉獻金額拿來抵稅。
 
Simon  於 2007/08/19 14:58 公開留言 
 
 
 
 
答: 
關於奉獻抵稅,我的看法比較開放。
我們不妨留意一下當初以基督徒為主立國的美國。
他們是可以把『捐款』(包括奉獻以及慈善)拿來抵稅的。
 
 
我們從政府的宏觀觀點來看:
以稅金的優惠,鼓勵大家多捐款,是否合宜?
說實在的,我們實在不能說不宜。
我們不妨留意一下,很多大企業家,真的捐款不少。
姑且不論捐獻者動機為何,單以國家而言,能鼓勵民眾多做好事,
絕對是正確的。
 
 
以台灣而言,捐款也可以提供稅金的扣抵。
但是,可不是百分之百扣抵,頂多只能抵減收入的20%
(換算成實際要繳的稅,抵稅程度就更低了)。
比方說,你年收入100萬,
你的捐獻,頂多只能抵減收入的100 X 20%=20萬。
所以,你的收入要計稅的部分,是100-20=80萬。
也就是說,原本你要用100萬去計稅,現在可以用80萬去計稅。
這樣一來,實際可以抵減的稅額,其實不會太多。
換言之,你捐了20萬,不表示你就可以少繳20萬的稅金。
 
 
這觀念很重要,請千萬要記住:
捐獻20萬,只能抵減你『收入』的二十萬,不能抵減『稅金』的二十萬。
 
 
換個方式來講,假如你計算之後,必須繳稅30萬,
這時你捐獻20萬,不表示你就可以變成只繳30-20=10萬。
 
 
因此,真正要用捐款來達成避稅的目的,在台灣,是不太行得通的。
除非,用一些比較有爭議,甚至可能違法的作法。
如:巧立名目設一個假基金會、假捐獻、、、。
 
 
所以,對於基督徒奉獻而言,領取抵稅收據,並無不妥。
因為這是國家合法法令規定,基督徒使用正常的國家規定與福利,都沒有錯。
事實上,這是屬於『相對性』的領域,而非『絕對性』的真理。
正如要記名奉獻,很好;
不記名奉獻,也非常好。
記不記名、抵不抵稅,都很好,都沒有關係。
真正重要的是:
奉獻時的動機是什麼?
 
 
以記名奉獻為例:
奉獻記名,若是為了博取掌聲,這絕對是錯。
但奉獻記名,其實還有很多可能性。
比方說:
 
 
1. 便於監督、帳目清楚
這點,有時,還真的很重要。
不記名者的奉獻金額與人數很多時,
有時,比較容易造成徵信不易、帳目不清,易生弊端。
我們可以留意一下機構奉獻,通常會列出奉獻者名單與金額。
這事實上,就是一種表明自己財務乾淨的徵信措施。
奉獻者,可以知道該機構有沒有收到奉獻,而且,金額是否正確。
同時,其他奉獻者也可以對登錄是否正確進行徵信
(因為有全部奉獻者姓名和金額)。
 
 
容我提醒一下,在台灣,廟宇的香油錢,才是隱藏的大漏洞。
那些香油錢,很多都是不記名的,而且,金額常常不低。
這時,如果有人要中飽私囊,真的不會太難。
請留意一下台灣的大廟,都是哪些人在當委員?
那些信眾,有辦法監督嗎?
有時,真的會讓人怵目驚心。
 
 
2. 鼓勵奉獻
有時,對於一些大筆的奉獻,刊登出金額時,
某種程度而言,是具有激勵效應的,可以鼓勵其他人做更多的奉獻。
 
 
其實重點還是一樣:
自己奉獻時,內心真正動機是什麼?
如果動機不純正,那即使作法再無爭議,也不蒙神悅納。
 
 
 
 
類似的觀念,還有包括:
十一奉獻,是稅前還是稅後?
其實,這也是相對性的,不需太計較。
重點還是自己的內心。
如果,覺得稅後十一奉獻,內心平安,那就這樣平安去做,不需有罪惡感;
如果,覺得稅前比較好,內心才能平安,那也很好,也一樣這樣去做。
 
 
同樣的,奉獻時要不要記名?可不可以抵稅?
都沒有關係,依內心感動與平安去做便是,不需拘泥於那個方法不可。
因為,這些作法部分,不管如何做,都合聖經,都沒有問題。
 
 
『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
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羅14:22)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
 
 
我覺得,在關於奉獻記名與抵稅部分,是可以用這二句經文來做標準的。
 
 
以我自己而言,我會拿來抵稅,不過,
1. 我全年奉獻的金額,常常已經超過可以抵減的20%的額度了。
2. 我奉獻的金額,常常都已經超過稅前的十分之一,甚至超過十分之二了。
3. 我常常省察自己奉獻的動機是否乾淨。
其中,第1、2點,大家不用仿效,也不需有罪惡感。
但第3點大家一定要努力做到。
假使有時混合一些不當的動機,也要求主赦罪與憐憫。
畢竟,有時人心的動機很複雜,我們也很難說自己動機就絕對乾淨無雜質。
我自己也沒辦法保證百分之百絕對純淨無摻雜。
我們只能靠主的幫助,努力去做,求神悅納,也求神赦免。
 
 
小小羊 於 2007/08/19 17:11 留言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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