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園地關於婚約的一系列文章我仔細讀過,受益匪淺。
有一個相關的問題想請教您:
我想最好的制度是像西方一樣容許教會擁有證婚的權柄。
這樣“教會的見證”和“法律的認可”時間上是一致的。
目前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和臺灣相似,是登記制。
您在《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台灣法律 》提到,
“先舉行教會婚禮再政府登記”這種模式可能存在的試探和弊端。
(在這個時間差裡,夫妻關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名分的保障等等)
 
 
我想聽聽您對“先在政府領取結婚證,再在教會舉行婚禮”這種模式的看法。
在政府登記結婚,這時婚約就已經成立了。
(那麼兩人之間就不應該在公開場合互稱為“未婚夫/妻”了呢?)
那麼其後的婚禮儀式,鑒於兩人已經是夫妻關系了,
在誓約、成婚這些流程中,應該有些怎樣的注意?
如果中間有一周的時間差,
是否可以理解成他們的婚禮“持續”了一周的時間?
 
 
目前教會新人大多採取的是這樣的流程,
我們教會也鼓勵新人在教會儀式前一周左右去政府登記,
但是在婚禮前不同房。
有一對新人在剛剛進行婚前輔導的時候就去政府注冊登記。
但基於他們的個人考慮,而此時距離他們婚禮儀式還有半年時間,
牧者也曾勸說希望他們能稍微晚些再登記。
目前教會在考慮修改關於婚前輔導、婚禮等一系列的會友制度,
不知道在“登記注冊”和“教會婚禮” 的時間差上,
是否應該有可以注意的地方?
(我個人理解是時間上哪一個在前,哪一個就已經被神看作婚約的成立)
(尤其當注冊登記先於教會婚禮時)
 
 
 
 
答:
依照『約』的觀念,不管你是『先登記』,還是『先結婚儀式』,
反正哪種先進行,之後上帝就認定你們婚姻的約有效了。
 
 
你『先舉辦結婚儀式』,半年後才去登記,這半年裡假使新娘變植物人,
在上帝眼中,她依然是你的配偶。
你『先登記』,半年後才舉辦結婚儀式,這半年裡假使新娘變植物人,
在上帝眼中,她依然是你的配偶。
 
 
在結婚已經完成登記,可是還沒舉辦結婚儀式之前,
二者已經是『法律上』合法夫妻,
『天上』也承認你們是合法夫妻。
這時,二人假使有性行為,可不可以?
對此,我沒有絕對意見。
 
 
我當初的文章有講過,猶太人的婚姻,
在第一階段完成後,已經屬於合法夫妻,但依然不能有性行為。
我認為上述的『先登記再結婚』,是類似這種情形。
但是,只是『類似』,並非『絕對』。
 
 
但不管如何,既然登記了,就盡快舉辦儀式便是。
我很不贊成給魔鬼留地步、給自己很多被試探、遇見兇惡的機會。
特別是假使教會規定登記後還不能性行為,要婚禮以後才可以,
這時試探與誘惑會更大。
 
 
 
 
教會的任何婚姻輔導,必須在『登記前』或『婚禮前』就舉行。
(視哪種先被執行而定)
只要有任一種已經被執行,這時才來婚姻輔導,我覺得太晚。
 
 
不過,話又說回來,婚姻輔導的內容,是在輔導些什麼?
是告訴男女雙方,假使有問題的話,還可以分手嗎?
假使是這種,那就如我所說的:
只要登記或婚禮一被舉行,之後已經不能離婚,
所以這時任何認為雙方可以離開的婚姻輔導都無效了。
但假使是提醒新人要遵守聖經、要堅守婚姻,
那麼,不管是婚前與婚後,都可以進行這種輔導。
 
 
其實,說真的,我並不太認同婚姻輔導這種東西。
 
 
有很多關於婚姻的觀念,在『平時階段』,就該教導了。
這時,由於很多人還未婚,甚至還沒有交男女朋友,
所以可以給他們很多重要觀念。
而對於已經有男女朋友的,這種平時的教導,
可以提醒他們睜大眼睛,必要時要考慮分手。
 
 
由於這是屬於平時的教導,而且不是單獨對即將結婚者的輔導,
所以沒有特別針對性,而是一般性而已,
所以可以勸人不合適時要分開。
但是,一旦進入結婚前的準備階段,
這時要勸人分開,已經幾乎是天方夜譚。
 
 
康來昌牧師也曾提過,他不是很認同這種婚前輔導。
大意是:
要講多少呢?
真正敬畏主的人,平常就知道了;
不敬畏主的,你對他講三天三夜,又有何用?
 
 
至於『婚後』,由於會發生實際問題,所以婚姻輔導有其幫助在,
因為是針對個別狀況在處理與建議。
這時,是要努力幫他們解決婚姻問題,不要離婚。
 
 
但是,已經要結婚的『婚前』,我不知道在輔導些什麼。
說真的,都將要結婚了,
女方還不知道要順服丈夫、男方還不知道要當頭、男女還不知道不可離婚,
這時講了,有用嗎?
假使不服呢?
女的不願把男的當頭呢?
男的不願當頭保護妻子,要讓公婆當頭呢?
你要叫他們分手嗎?
你就不願為他們證婚嗎?
 
 
我自己習慣是這樣啦!-----------沒意義的事,我是不太去做的。
婚前輔導,就是我認為沒什麼意義的事。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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