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聖經說看見婦女就動淫欲的,就已經是犯罪了。
但是這個觀點用在現今的社會觀念會不會有點不合時宜?
現在的女性很多都追求穿著性感,
如此,女生穿著太過性感,是不是引誘犯罪?
引誘犯罪者是否與犯罪者同罪?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答:
看見婦女就犯淫念,這就是犯罪,不管是什麼時代都一樣。
什麼叫淫念?
就是你產生性慾,想與對方做愛、愛撫。
至於婦女穿著到什麼程度,才能勾起人性慾,這倒是不一定。
古代中國人,婦女只要露出手臂,就已經可以勾起人家性慾,
但這年頭我們可不會看見女生的手臂就引發性慾。
但是,請不要搞混這兩件事:
1.衣著暴露
2.看見的人動淫念
不管人家衣著暴不暴露,只要你看了動淫念就是犯罪。
衣著暴露是不是勾引人?未必。
假使為勾引人而衣著暴露,當然是犯罪。
但人家先犯罪,不表示你之後就可以犯罪而無罪。
人家脫光光,當然有罪,
但你看見人家脫光光就與她行淫,你一樣有罪。
勾引約瑟的主人妻子,當然是犯罪者,
但約瑟可是拒絕與她行淫,他是拒絕犯罪的。
聖經很多時候都是要我們要求自己,不是在要求別人。
我們要要求自己不要去動淫念(不管人家衣著如何),
不是去管人家衣著不暴不暴露。
講難聽點,我們有什麼資格規定人家要如何穿衣服?
我們只能要求自己不能犯罪,如此而已。
沒錯,這世代街上、媒體上衣著暴露的情形很多,
身為男人,當然很容易心中受影響。
但我們只能盡量要求自己不因此就動淫念去犯罪。
這確實很難,只能求主幫助。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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