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聖經說看見婦女就動淫欲的,就已經是犯罪了。
但是這個觀點用在現今的社會觀念會不會有點不合時宜?
現在的女性很多都追求穿著性感,
如此,女生穿著太過性感,是不是引誘犯罪?
引誘犯罪者是否與犯罪者同罪?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答:
看見婦女就犯淫念,這就是犯罪,不管是什麼時代都一樣。
什麼叫淫念?
就是你產生性慾,想與對方做愛、愛撫。
至於婦女穿著到什麼程度,才能勾起人性慾,這倒是不一定。
古代中國人,婦女只要露出手臂,就已經可以勾起人家性慾,
但這年頭我們可不會看見女生的手臂就引發性慾。
但是,請不要搞混這兩件事:
1.衣著暴露
2.看見的人動淫念
不管人家衣著暴不暴露,只要你看了動淫念就是犯罪。
衣著暴露是不是勾引人?未必。
假使為勾引人而衣著暴露,當然是犯罪。
但人家先犯罪,不表示你之後就可以犯罪而無罪。
人家脫光光,當然有罪,
但你看見人家脫光光就與她行淫,你一樣有罪。
勾引約瑟的主人妻子,當然是犯罪者,
但約瑟可是拒絕與她行淫,他是拒絕犯罪的。
聖經很多時候都是要我們要求自己,不是在要求別人。
我們要要求自己不要去動淫念(不管人家衣著如何),
不是去管人家衣著不暴不暴露。
講難聽點,我們有什麼資格規定人家要如何穿衣服?
我們只能要求自己不能犯罪,如此而已。
沒錯,這世代街上、媒體上衣著暴露的情形很多,
身為男人,當然很容易心中受影響。
但我們只能盡量要求自己不因此就動淫念去犯罪。
這確實很難,只能求主幫助。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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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訪客: 不認同的,請不用來。 不要以為搬出希臘文原文, 就表示中文和合本『淫念』翻譯錯誤。 希臘原文意思是: 每一個看見女人就渴求要她的,他已經在他的心裡和她犯姦淫了。 希臘文字典編號: 1937 epithumeo------ 英文 - desire, covet, lust, lust after, fain 中文 - 1) 渴望, 嚮往 2) 有慾念 2588 kardia---- 英文 - heart, 中文 -心 3431 moicheuo---- 英文 - commit adultery, in adultery 中文 -犯姦淫 英文KJV的翻譯: That whosoever looketh on a woman to lust after her hath committed adultery with her already in his heart. Lust本來就是強烈的慾望,常和性慾有關,未必要勾引才算。 並且,看不懂『in his heart』嗎? 這哪是你說的要有『執行勾引或發生關係的計畫』(不管成功失敗)才算? 你已經限縮成『實際行動才算』,但這是聖經意思嗎? 聖經意思很清楚----不用實際行動,心中就算。 你想怎樣扭曲聖經,放縱情慾,那是你的自由。 但是,真正願意照聖經來行的,單看上下文,也可以知道清楚意思。 我這裡是私人部落格,不是各家流派自由來放言高論之處。 『管理說明』分類夾有講述我這裡的規定。
給訪客: 辛苦你了,打那麼多字。 但是,很抱歉,我們立場南轅北轍, 我時間有限,也沒辦法這樣奉陪。 畢竟,不同的立場,彼此都無法說服對方的。 所以,就請你不需繼續回應。 其實,你我的差異, 關鍵點並不是解經,而是-----什麼是姦淫罪。 更具體一點,就是----性幻想是不是觸犯姦淫罪。 你給我的感覺(說錯也請見諒), 和那些同性戀支持者的解經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都是拿出原文,經過奇特論述, 然後解出和傳統福音派不同的結論。 很抱歉,我是傳統福音派的。 因此,我們就到此為止。 我不是義人,而是罪人。 即使已婚,我依然會有動淫念的狀況,求主赦免。 但是,我絕對不敢說這樣就是無罪。 成聖之路,不是條易路。 但是,除了求主赦免、求主加添力量、繼續努力, 我絕不敢把有罪當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