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要當一個丈夫、當一個妻子,
有很多心態上要準備的調適和條件。
但是,是否可以有更簡單的測試,可以知道自己或是對方,
已經準備好當一個丈夫、當一個妻子?
今天,我只提供一個很簡單的測試方法。
這些標準,都很簡單好記,而且完全來自聖經。
並且,這些標準,不僅適用於基督徒,
事實上,非基督徒一樣適用。
因為,不管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都是上帝造的。
只要越符合上帝標準,就越能蒙福。
一、對男生:
1. 離開父母
2. 捨己
附帶的檢驗問題很簡單:
萬一有一天只能二選一,你要『救妻子』,還是『救媽媽』?
答案也很簡單:
救妻子!
所以,弟兄們,請捫心自問,自我檢驗,
你通得過嗎?
也請姊妹們測試你的男友,他通得過嗎?
經文:
1.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2. 丈夫要愛妻子,為妻子『捨己』,正如基督為教會捨己
二、對女生
1. 離開父母
2. 順服
附帶的檢驗問題也很簡單:
萬一有一天你『很想做的事』被丈夫否決,你是否願意順服?
(不合聖經的除外)
你婚後想工作,丈夫不同意,你是否願意放棄?
你婚後不想工作,丈夫不同意,你是否願意放棄?
答案也很簡單:
順服丈夫!
所以,姊妹們,請捫心自問,自我檢驗,
你通得過嗎?
也請弟兄們測試你的女友,她通得過嗎?
經文:
1.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2. 丈夫是頭,妻子要『順服』丈夫,如同順服主
有一點,要特別提醒的是:
請『先』檢驗自己,『之後』才能檢驗對方。
請不要順序顛倒。
假使『自己就通不過』,那麼,你沒資格繼續去檢驗對方。
假使都通得過,那麼,感謝主!你們都已經成熟到可以當個丈夫、妻子,
可以考慮進入婚姻裡了。
假使自己已經通過,但對方還沒通過,那麼,求上帝幫助你們,
賜你愛心與智慧,讓你能幫助對方成長成熟,能達成標準。
請注意,不是馬上就分手,而是要先努力嘗試能否幫對方更成熟,
真的不行再分手。
假使自己通不過,那麼,更要認真求上帝幫助你,使你能成長成熟,
因為,你還沒準備好當個丈夫或妻子,沒資格進入婚姻。
所以,請多加油。
另外,要稍微補充說明一下:
1. 離開父母,不是說『不能和父母同住』,『不能與父母有任何關係』,
而是指『心態上』、『經濟上』要有獨立自主的態度,
並且把『你的配偶』順位拉到比父母高,要『先』考量配偶,不是父母。
2. 順服,不是指丈夫違反聖經的也必須順服,
好比:叫你不能信耶穌、要你去賣淫。
但是,只要沒有違反聖經的,你通通都要順服,因為他具有『最後決定權』。
順服,也不是說不需溝通、不能溝通,
而是萬一就是各執己見時,你就是必須放下,順服丈夫的意見。
3. 假使面對這些檢驗問題,都打馬虎眼,說『不可能』、『以後再說』、、,
萬一出現這種拒絕面對的態度,請小心!(不管是你自己或對方都一樣)
因為,很多問題,『未必』會發生,但確實可以事先『模擬』,來進行檢驗。
不敢面對,常常是『通不過』的另一種同義詞。
更詳細的講解,請自行參閱:
合適的男友---------聖經的一些原則
合適的女友---------聖經的一些原則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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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以西結書二十九章「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埃及地賜給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他必擄掠埃及群眾,搶其中的財為擄物,奪其中的貨為掠物,這就可以作他軍兵的酬勞。」一國一民藐視上帝的結局竟是如此,他們是不是也在上帝的計畫之中?是的。他們自認為最有智慧的謀略到頭來仍是在耶和華神的手中,既然如此,何不從起初就尋求神的旨意? 真正的「門當戶對」指的是夫妻二人皆信靠上帝,才有可能「成為一體」,畢竟上帝在各個世代的工作不都一樣,而那目光只在自己身上的,無論是看見了苦或樂,至終仍一樣是歸於虛空。一個人不離開父母將會攔阻上帝在自己身上的工作,而有一些是必須要在兩個人身上完成的,例如產生下一代,延續上帝的屬靈計畫。那始終拒絕上帝救恩的民族文化傳統,有一天都要過去而永遠不再回來,這一天其實不遠了。我們自己是否認識上帝?或者永遠只能做「品牌代言」? 韓德爾彌賽亞神劇是相當了不起的,但是在這個時代我們心裡只想著唱到哈利路亞是要坐著還是站著,這就太矯情了。會眾聚集人數多時是需要秩序的,但是我回想當初在紐約曼哈頓聽音樂會時也沒聽進去甚麼東西,只想著時候到了就要起立致敬,當然這使信徒印象深刻知道誰比較大,儀式本身還是有功效的,只是當教皇的立場被絕對化甚至阻止信徒接觸聖經文本,這就太超過了。 我們不必為了表現心中對羅馬天主教的不滿而非要謀個合法的教會牧職身份,也有抗羅宗新教牧師比天主教更跋扈獨斷而終於悲劇了,在梵蒂岡眼中這些可憐的路德派加爾文派只是在重覆過去的錯誤,他們也是有看見不少問題是我們沒看見的。基督宗教是有這個不算小的問題,各宗派之間彼此敵視而自高自大,教外人士看見了就說反正你們都要被時代淘汰了,何必如此呢? 對啊,星期天何必去教會?我想到也覺得好笑。戀愛中的男女或男男女女對於這世界有無盡的甜美而爛漫的想像,這滋味只有戀愛過的人才懂。但是沉浸在那個「愛」中變成是在研究愛,難怪女孩問男孩說你真的懂我嗎?你在情書中評論到我的部份有多少合乎事實?無怪乎人們發現愛情終究是盲目的,因為太過於自我。 有宗教意識的無我的大愛看似超越了人世間的貪嗔癡,既然如此每一個人都可以和每一個人來一次「大愛」,又為何是你是我是她?可見戀愛和婚姻都是很個人化的,有人結婚是為了有小孩,有人結婚是為了節省生活費,有人結婚是為了不至於寂寞,但是我們發現不少夫妻是相當寂寞的。美國人好像婚姻都很幸福,但會不會是都了解維持合法夫妻身份對彼此都有金錢上的利益?或許我們更該擔心美國人把自己婚姻的代價轉嫁給別國人民,美國牧師講道妳聽了不一定都要阿們。 持槍掃射群眾的極端份子對自己的婚姻幸福其實是有強烈動機的,所以對不幸事件的反應也很激烈。我們也該注意國內的社會問題,而不是只強調哪一個國家生育率最高所以未來是他們的。中國大陸對類似美國這種集體的個人主義是很反感的,傳道人心裡有挫折要想辦法解決,不好一味的發表煽動人心的激烈言詞。 諸位在教會奉獻金錢時要認清何者為上帝的恩典,一個家庭收入增加之後要維持十一奉獻是很難的,如果當初是因為相信上帝必會照著自己給出去多少錢就加倍還回來更多而在教會認識結婚,在聖經的教導偏差的情況下這夫妻將面臨無止盡的災難,以這種家庭為主幹建立的教會也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幸福。妳所屬的教會先有十一奉獻再決定是否支持特定的傳道人,而不是因為某人講道總是打動妳內心反抗權威統治的自由渴望而為了支持那個人放棄了十一奉獻甚至不去聚會只聽他一個人講。所以有人突然收到大筆奉獻就麻煩了,要為了這個富豪特別開始一項福音事工嗎?顯然他也沒信心自己創辦一間教會,卻不願意看見自己的財富縮水。如果妳只是因為有錢就決定結婚,可能比沒錢決定不結婚更糟。 窮人也有不容易捨棄的東西,有錢人只是把他貧窮時渴望的東西轉化成金錢,例如以前缺乏愛,有錢了就用錢交換愛,以前缺乏信心,有錢了就用錢交換信心。新加坡人有沒有錢?香港人有沒有錢?臺灣人有沒有錢?妳是臺灣人沒有錢但妳不知道還是有不少臺灣人錢多到發愁。這些城市的問題都不是沒錢,而是有錢卻不能解決問題。痛苦啊!富豪有錢還不行,這是比窮人更痛苦的,因為他們付出了非常巨大的代價,甚至連自己的靈魂都出賣了,那個痛苦是妳想像不到的。 先知以西結是相當忠心的耶和華上帝的僕人,讀稿功夫是一流的。不過,以西結不是看著讀稿機照著唸,而是聖靈將神的話語寫在他心裡,他是不是先得到安慰了呢?我想是的。然而他並非來自於另一個世界,如果是外太空飛來的訊息,人的血肉之體就不能得到神的道之安慰。羅馬書八章「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 我們對神還有甚麼盼望?可以這樣說,我們期待的所有人事物與神之間有何因果關係?期待一場音樂會是好的,期待一餐美食是好的,期待一個美女是好的,期待升官發財也是不壞的,雖然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期待所有這些都來到也是好的,期待看見你討厭的人有所改變是更好的。不過,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看不見未來,不是嗎? 基督教的「現在」不只是現在,而是包含了過去、現在與未來,包含了暫時界的此在,也包含了永恆界的臨在。以西結書二章「人子啊,雖有荊棘和蒺藜在你那裡,你又住在蠍子中間,總不要怕他們,也不要怕他們的話;他們雖是悖逆之家,還不要怕他們的話,也不要因他們的臉色驚惶。」有這麼可怕嗎?我初信主時就笑一個人在家也要禱告,出門也要禱告,買東西吃也要禱告,這也要禱告那也要禱告,我說你怎麼這樣沒信心?那時遇見何事總有美國人說的Beginner's luck。最近真的發現這世界實在可怕,洪水猛獸四處橫行。聖經說他們是蠍子,你說他們是可愛頑皮寶貝,我們該信誰的呢?「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果然是不可妄稱耶和華我們神的名。 上帝也要以色列人離開,也要以色列人歸回,這是很大的奧祕。我們很難又歸回又離開,我們比較喜愛沒有變動的舒適環境,遇見環境艱難就更想要變動。歷史上偉大的聖徒都會遇見這樣的景況,也都必須克服不願意順從神的話語的罪身。所以基督教的歷史故事幾乎都是圍繞著這個圈子打轉,當有人以為自己超越了這一切,就會以為基督教根本就過時了,如今是人類發揚啟蒙精神的時代,而這樣的人是我們要留心去接觸的,同時也是這世上的政治軍事力量以及文化藝術潮流阻止我們去接觸的。 世人會問「你們這個有甚麼不一樣」,我們這個一樣是出於上帝的創造,卻更貼近上帝創造的心意,因此而是能夠榮耀上帝的。甚麼是「揹十字架」?你的老婆生病了,你就替她多做幾件事,你這是把自己的罪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不是揹著你的老婆一起哀怨地死去。感謝主我們還可以繼續同甘苦共患難,我們看見的上帝榮耀是世人看不見的。還是有不少教會沒有專屬的牧師,但有知名牧師的教會當中也有信徒是只能接受那個牧師的立場,這未必是好事。 布拉姆斯似乎比貝多芬有更深沉的自省而蘊含著更堅定的信念,這是否可以視為是時代的進步?可以說上帝預備了貝多芬的時代,又造就了布拉姆斯的非凡氣宇,因為巴赫、韓德爾和海頓的表現是合乎上帝心意的。或許妳有機會可以開創另一個新的時代。 基督教不是永遠都能挖出來更能承受苦難的人為教會的立場背書,而是上帝永遠都能安慰受苦的人並拯救他們脫離那惡者的轄制。我們喜歡的自己未必是上帝喜歡的,上帝喜歡的我們也未必是自己喜歡的。最好是我們愛上帝所愛、恨上帝所恨,最差是我們恨上帝所愛,卻愛上帝所恨。 辦活動有廠商熱情贊助很快樂,但基督徒結婚只能尋求上帝,否則誰又是你家之主呢?!
小小羊 請問如果身為單親獨生孩子想與年邁母親同住 卻遭丈夫反對 該如何兼館孝順 與順服丈夫原則 謝謝
給小乖: 1.『順服丈夫』,不能違反聖經。 因此,『順服丈夫』,不能因此就『不孝順』。 2.『孝順』和『與父母同住』是兩回事。 孝順父母,不表示必須接年邁母親一起同住。 3.丈夫反對,要看是反對內容是什麼。 假使只是反對『接來住』,但不是反對『提供經濟援助』, 這一樣必須順服。 4.假使自己是單親獨生女,未來必須和母親同住, 『婚前』最好就要先和未來的丈夫談清楚。 婚前沒講清楚,婚後才講,很多嚴重衝突都已經幾乎不可避免了。
謝謝小小羊
再請教小小羊 關於經濟協助父母 請問如果太太是全職家庭主婦 是否可以拿老公的錢提供娘家父母生活 或為其購買房子 如果老公不同意 是否順服
關於經濟協助父母 請問如果太太是全職家庭主婦 是否可以拿老公的錢提供娘家父母生活 或為其購買房子 如果老公不同意 是否順服 答: 1. 孝順『至少』必須包括『基本生存所需』, 包括提供『飲食』、『衣服』、『庇護所』, 或是用『錢』替代。 假使自己賺的錢很少,沒辦法用錢提供, 那起碼就是要『一個碗、一雙筷子』, 你吃什麼,父母就和你吃什麼, 這樣來奉養父母。 2. 基督徒一樣必須尊重社會風俗習慣(除非該慣例違反聖經), 台灣的社會基本上是『兒子』奉養父母,不是『女兒』。 舊約聖經裡的猶太文化也是這樣。 3. 但是,若娘家只有生女兒, 這時,女兒當然必須負起奉養父母的責任。 因此,婚前『一定要先說清楚』, 男友能接受,你們才能結婚。 否則之後只能自己承受紛爭、吵架、甚至離婚的痛苦了。 4. 假使父母已經『無工作』,且『無法生活』, 上述講的『飲食、衣服、庇護所』的要求會更嚴格。 因此,假使娘家母親已經無工作且無法生活, 這時,『一定要』提供對方生活之所需。 假使丈夫不同意,你只能哭著求丈夫幫助,不要見死不救。 否則,你只能拿『你自己婚前的財產』來濟助。 假使想拿『婚後』的錢來濟助,丈夫又不同意, 大概只能走法律途徑取得你應得的份, 這時你要有離婚的心理準備了。 5. 假使父母『有工作』,或是『可以生活』, 那麼,上述講的『飲食、衣服、庇護所』的要求會較寬鬆。 甚至,有時只有『不定期』的『孝親費』也『可能可以』。 假使娘家母親有工作,或是可以生活, 你想違反丈夫意願,然後『定期』『提供金錢給娘家』, 恐怕是很難的,在聖經裡不是那麼站得住腳的。 這和那種『無法生活』的情形,狀況截然不同。 6. 至於為娘家父母買房子,這更不用說了, 只要丈夫不同意,你根本都不能做的。 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食物、衣服、庇護所』的問題。 為何? 因為,『庇護所』本來就不限於『自己有房子』。 租的、一起住、老人之家、安養中心、、、都算。 假使娘家『本來就沒房子』,本來就是『租的』, 那現在已經年老,更沒有買房子的必要。 假使娘家『本來就有房子』,現在是要『買第二間』, 那現在已經年老,根本沒有買第二間的必要。 退休的人,本來就不該做什麼『投資』, 或是『超過自己負荷』的開銷。 退休的人想『買一個東西』,卻不夠錢,需要兒女供應, 這是錯誤行為。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 不可累著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 (提前5:16) 這經文告訴我們那種『無法生活』的父母, 絕對要濟助。 (重點是『無法生活』) 『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 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 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 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 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 (提前5:4-8) 這經文顯示不管兒子、女兒, 只要父母無法生活,就必須濟助, 不管是夫家還是娘家都一樣。 兒子、女兒死了, 孫子、孫女就要扛起提供祖父母基本生存的奉養責任。
從自幼即被訓練獨立生活的美國人的角度來看東方文化關於男女平權的論述有明顯存在卻被下意識忽略的事實,當社會普遍現象是年輕漂亮的女孩嫁去有錢的男方家庭,而甚少有窮男生娶富家女,所謂超越傳統文化的兩性平權的主張實質上是窒礙難行居多,這是在臺灣曾參與性平修法的中央民代都知道的現況。 女性主義者施放高空氣球式的心理戰術究竟改變了甚麼,我看是沒有。不要說別的,演出叫好又賣座影視戲劇的女演員自己的婚姻選擇都很聰明的參考了社會大眾的意見,而另外一種則難免被歸到另類藝術電影,專門凸顯現代女性的困境。為何女性的角色竟成為「藝術」?當靈與肉不協調而被迫專注在單一層面,有點像是魂魄出竅般在時空當中遊盪而被視為藝術,這卻非較優的兩性婚姻型態。 當代藝術發展至今「表現主義」(Expressionism)當道,代表性畫家康丁斯基(Wassily Kandinsky, 1866-1944)與音樂家荀伯格(Arnold Schoenberg, 1874-1951)以藝術形式表達個人內心情感的變化,荀伯格也是現代音樂學派重要的音樂理論家,妳曾經聽過有女人尖叫聲又感覺不和諧的古典音樂大概就是這種的。不過為何尖叫的總是女性?多數是因為被迫忍受不平等的對待而長久壓抑內心的情感造成的,女性似乎更注重情感的完全付出與接納,男性一般發現行不通就算了不再勉強。 中華傳統文化雖是男性掌權,但母性的特徵比西方世界更顯著,女性婚後更傾向捨棄個人志向而遷就為人母的角色,這也是中國歷代皇帝都曾為之困擾的決策難題。德國總理梅克爾的主婦形像也頗類似,德國歷經國家社會主義黨徒的瘋狂時代,如今對於社會和諧的需求甚大。英國富人不少都熱心公益,但是妳從李嘉誠這類人的選擇可以看出雖然中下階層受到政府的稅法保障基本生存權利,但有額外賺錢動機的英國富豪百般不願受政府制約,而英國向來支持大企業擁有全球性的影響力,既然歐盟削弱了英國的領導地位,多數人最終恐怕還是寧願擁抱過去大英帝國的美夢。 有基督徒夫妻雙方父母皆不信主但都很有錢,最難做出恰當的選擇。我的看法是如果夫妻倆人唯一的功能就是替上一代管理財富,這個婚不結也罷,因為錢財本身從來不選擇自己用在何處,如果妳我也不將它用來榮耀上帝,至死這些錢財都將控制妳我的心靈,所有的見證都成為這世界及那掌控世界者表現的舞臺。基督徒也會內心憂悶,此時更當尋求神的安慰,而非極大化自我的意志。
謝謝小小羊回答 關於基督徒不違反風俗 由兒子奉養問題 想請教有ㄧ個個案 母親年邁 但不缺錢 父親離世 婚後 數年 兄長移居在國外無法盡孝 生活起居皆有個案照顧陪伴母親 個案母親不願住養老院或請看護 常淚眼請求個案不要離開 然而個案丈夫不能諒解 導致夫妻分居 請問 個案該如何處理較符合聖經
給訪客: 1. 我在上面給小乖的回答,一樣適用於你這問題。 2. 聖經裡有很多原則, 『順服丈夫』是一條原則, 『孝順父母』是一條原則, 『夫妻不可分房』(包括同住和做愛)是另一條原則。 越多條原則同時存在,要同時滿足, 就越困難,也必須越有智慧。 3. 然而,很多人犯錯,是因為連聖經原則是什麼都不知道; 順位高低、優先順序是什麼也不清楚; 結果做出的決定,根本就違反聖經而不自知。 4. 你問的這個案,根本不是『孝順父母』問題, 而是『父母任性』問題。 這妻子嚴重違反聖經, 因為她為了滿足『任性的母親』,所以寧可犧牲夫妻關係。 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5. 一旦結婚,『夫妻』的順位絕對在『父母』之上, 但很多基督徒對此觀念依然不清不楚。 6. 孝順父母,當然必須是『內心』。 然而,除了內心,也必須有『實質』。 我們無法知道一個人的內心,但可以觀察到實質。 7. 孝順父母的實質,『最基本的』,就是『維持生活必需』, 也就是『食物、衣服、庇護所』。 其他的更多的,就必須『量力而為』,而不是『無限制』。 『孝順父母』不等於『滿足父母』。 8. 這位母親,不缺錢、有兒子、不願住養老院、不願請看護。 這表示什麼? 這表示她有『足夠維持生活必需的資源』, 但是『她拒絕這些,而要自己想要的』。 這就和三歲小孩一樣,『挑食』---- 不是沒食物吃,而是只挑自己喜歡的吃,其他都不肯吃。 這叫『任性』! 9. 子女沒有義務滿足父母的任性,因為任性是一種犯罪。 為了滿足母親的任性, 寧可破壞夫妻關係、違反順服丈夫、違反夫妻同居的聖經命令, 表示這妻子一起加入犯罪,而且是縱容母親犯罪。 10. 要認罪悔改的,是這個妻子。 她若不改正錯誤觀念、改正錯誤行為,那麼,問題無解。 11. 孝順父母,有很多方法,但是,絕不包括滿足父母的任性。 多少夫妻婚姻的崩壞或破裂, 都是因為丈夫或妻子為了滿足父母的任性所致(婆家的也有,娘家的也有)。 這都是把聖經說的『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成為一體』的重大命令當耳邊風。 我不是說不需尊重父母的『意願』, 而是父母的意願,必須是在『許可的狀況下』, 不能是『不許可的狀況下』。 我這些話說得很重,請見諒。 但是,我說的是不是合聖經,大家可以查考。 假使不知道聖經經文,請告訴我哪裡不懂,我再提供,以免篇幅過大。
我簡單說兩句話或可視為向同性戀運動者遞出橄欖枝,但並無代理哪個宗派發起政治或社會運動的意思,雖然我盤點自己過去的交友歷史赫然發現能稱得上是朋友的竟都是學術界反基督教的社群,以至於現在身後總跟著一群小鬼。 兩性的吸引力是一個少年人長大之後首先可能對外界陌生人產生善意和愛意的原初動機,而我個人仍然懷疑同性之間的吸引力是所為何來。當一個人經歷到宇宙自然界的時間與生命的氣息,此人也會對旁人生發友善的意圖,這在人類是相當寶貴的。例如我在國中時期有一次和一群國小同學去野外觀看夜空星辰,看著看著就很有興趣地和旁邊某個女同學聊起來了,我忽然感覺跟她之間很有異性的緣份,這表示上帝無所不在的愛甚至於滲透到我們的內心意識當中。 不打算說太多,總之再怎麼不相干的二人不見得只有在同一個政治經濟的體制內才可能建立關係,反而在人類普遍的需要上有上帝的角色居間而為中保,這樣的婚姻和愛情才是真正可以和宇宙自然和諧又二人彼此同心乃至於成為一體,而這是人類所能經驗到的最大的奧祕,即是上帝愛的本質。
請問小小羊 兒子與女兒在法律上負擔相同扶養責任 基督徒應該遵守法律或社會風俗而由兒子照顧
兒子與女兒在法律上負擔相同扶養責任 基督徒應該遵守法律或社會風俗而由兒子照顧 答: 我在6樓回應的第4點就是答案: 「假使想拿『婚後』的錢來濟助,丈夫又不同意, 大概只能走法律途徑取得你應得的份, 這時你要有離婚的心理準備了。」 你覺得,和丈夫搬出法律了, 婚姻還想維持嗎? 再者,法律上的『扶養』,表示要『和父母住一起』? 你確定法院判例支持? 法院判決的『沒有扶養』,意思是什麼, 你查過嗎?
問羊版主以及眾兄姐平安。 以下就法學本科背景,拙略提供我國法律(民法)相關條文,括弧內文為自行編註(解釋)、法條一句話內不同項目分類(以數字分項目)或另引法條(進一步說明)。 且因我國法律屬性為歐陸法系(與英美之海洋法系不同),眾多法條之制定時,本有受古今東西諸位立法先賢從聖經世界觀得來之啟示暗藏其中,該無數正面影響傳遞綿延,至今仍可從法律中略觀一二,僅供兄姐們搭配羊版主上列相關經文共同參考查照,亦請不吝指教。 1.扶養的定義? 民法上所謂扶養,指一定親屬間(民法第 1114 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EX.同住公/婆&媳婦or同住岳丈/丈母娘&女婿)。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的經濟上供給之義務。 2.權利人(受扶養的一方EX.父母)有無受扶養之必要? 民法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1)不能維持生活而(2)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大部分情形下需1+2條件並存)。 (同條第二項這裡出現特例)前項無謀生能力(例如年老、力衰、疾病故客觀上無法工作等)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輩分往上依此類推),不適用之(意指父母等級(含)以上的直系長輩們實際情況只需要滿足(1)即有權受扶養)。 3.義務人(施予扶養的一方EX.成年子女)何時發生扶養要件(理應為之的時刻)? A.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扶養責任可減至零)。但(本條特例出現)受扶養權利者為(1)直系血親尊親屬或(2)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扶養責任雖可減少,卻不會減至零)。 B.民法第1117條(見上述2.)權利人是否產生受扶養的必要。 4.扶養應該到什麼程度? 民法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5.扶養方法及扶養費爭議? 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6.扶養義務人順序(應負責者為複數,法條排定次序,越前面者責任越大,越後面者責任越小)? 民法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EX.例如上列兄姐們發問中所舉例,身為全職太太的女兒或獨生女兒,責任較大,若有手足則彼此義務分量相等,除非手足間經濟能力懸殊則有比例不同)。 --->另外,自己扶養配偶的義務等級在此(民法第1116-1條),與子女同等(意指若子女和自己都得養配偶時,不可獨賴子女,自己尤為重要)。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媳婦)、女婿(EX.兄姐們舉例的全職太太,女兒之丈夫,排序靠後可見對岳父母的責任較小)。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7.扶養權利人順序(需義務人作選擇,該以誰為扶養優先的排序)? 民法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另外,配偶受自己扶養的權利等級在此(民法第1116-1條),法律地位極高,與父母同等(意指若父母和配偶都得自己養時,自己不可獨厚父母,而將配偶排擠到後面)。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以上茲舉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章扶養各條,至於扶養相關民事最高院判例可見在下選列者。 (扶養方式?) 裁判字號:30 年渝上字第 360 號 要旨:直系血親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固負扶養之義務,惟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期,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 (受扶養時彼此是否須同居一家?) 裁判字號:27 年鄂上字第 401 號 要旨:受扶養權利者,應否與負扶養義務者同居一家而受扶養,抑應彼此另居,由負扶養義務者按受扶養權利者需要之時期,陸續給付生活資料或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者自行收益以資扶養,係屬扶養方法之問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應由親屬會議定之。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始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訴,不得因當事人未能協議逕向法院請求裁判。
感謝Cahara姊妹的法律觀念與條文分享。 我針對發問的網友,簡單整理成更白話一點的重點: 1. 法律上,『不能維持生活』,才是絕對必須扶養的條件。 娘家母親經濟無虞,並非這條件。 2. 法律上,『扶養』不表示『一定要住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