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假使這種論述可以成立,那麼,下面通通都可以成立:
假使人獸姦者可以愛上異性,誰要去愛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動物呢?
假使亂倫者可以愛上正常異性,誰要去愛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親人呢?
他們就是要和這類動物或人發生性行為,才能有快感啊!
和一般人就是不行啊!


假使吸毒者可以不被毒癮控制,誰要去吸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毒品呢?
假使賭博者可以不被賭癮控制,誰要去沉迷在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賭博呢?
假使家暴者可以不被家暴控制,誰要去做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家暴者呢?
他們就是克制不住那個癮、那個慾望、那個衝動啊!


其實,所有罪人,包括你我,假使可以脫離罪的轄制,
誰要做個罪人?


問題是,重點來了,
因為我們天生有犯罪的慾望,克制不了,
所以我們就因此變成無罪了?


甚至可以講更誇張的,
假使性虐殺人犯可以正常做愛,誰要去做那種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性虐殺人呢?
他們就是只有性虐加殺人才能產生快感,才有辦法做愛啊!
所以這種犯人就可以因此無罪了?
甚至他們只要說自己是天生如此,就可以無罪了?
更假使他們剛好可以找到不想活的、對方也同意的對象,
因此性虐殺人就可以無罪了?


聖經講得清清楚楚--------
人心中的罪的意念與欲望,從來就不能因為『這是天生』、『彼此同意』,
就使我們所行出的罪行變成無罪。


聖經說得很清楚-------------
1. 犯罪就是犯罪,管你天生還是後天
2. 犯罪就是犯罪,即使彼此同意一樣是犯罪
3. 罪的工價乃是死
4. 只有承認自己是罪人,認罪悔改信耶穌,才能得永生


同性戀,就是犯罪,不要用下面這種理由來說同性戀因此就無罪------
『同性戀者如果可以愛上異性,誰要去愛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同性呢?』
因為,這種論述假使可以成立,
那麼,恐怕所有的罪人都不需要認罪悔改,通通都可以變無罪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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