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入罪必須要由控方提供強烈實在的充足證據,基於無罪推定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的程序公義,才可入罪 (當然不是說民事就可輕率) 。否則就變成極權國家那種我拉你你就有罪,要被告你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恐佈社會。不可因對方的宗教、政治、膚色、性別、、、、等等的不同,就雙重標準。

另外,人是有罪的,警察、官員、醫生、藝人男女老少都會作假口供,沒矛盾說話堅定甚至夾口供更只是小兒科 (丈夫晚上找女人說加班,老婆你可以打電話問 阿Paul啦、妻子輸麻雀,老公我借了錢給 Irene,她今晚來吃飯會給我們訴苦) ,控方的一面之詞更不等於是強烈實在的證據,否則警察拉誰誰就是有罪,司法系統也不用了。事實上,例如被告當時身在非洲根本不可能於法國殺人、錄影顯示不到被告打人,己經是常識及科學邏輯顯示有人給出有疑點的口供,不得入罪沒有犯那個罪的人包括你我家人朋友人生裡都有機會是被告。


新民弟兄


九十年代中,美國職業橄欖球星辛普森被控謀殺他的妻子與朋友,整個刑事訴訟長達十個月,且在電視上實況轉播出來。當時我就有了一種想當陪審團員的衝動。這個願望直到數年前歸化成美國公民後才有機會實現。美國的刑事案件先由大陪審團(grand jury)審議公訴人開列的主要證據,決定某一具體案件是否需要訴諸法庭,再由小陪審團(petit jury)聽取雙方證據來裁定有罪與否。民事案件則無需經過大陪審團篩選,直接由小陪審團來裁定。


我第一次被隨機選中參加小陪審團,是在多年前。那是一起車禍案。一個沒有當班的員警騎摩托車被一輛卡車撞了,把卡車司機的公司上告法庭。包括我在內的幾位被選中當陪審團員,午飯前一個鐘頭我們手按聖經,宣誓就職,接著就聽取了雙方代理律師的開庭陳述。至今仍然記得被告卡車公司的律師是一位滿頭銀髮的老律師,人高馬大,口齒伶俐,口若懸河。而原告員警請的是一位個子矮小的年輕律師,明顯經驗欠缺,每結結巴巴說出才大半句話,就請法庭書記員刪除剛才所講的話。我邊聽邊替他著急:明顯拜下風嘛,勝算幾率不大。休庭吃完午飯,我們回到法庭就坐。法官先感謝我們的服務,他說在我們午餐時間,訴訟雙方決定庭外和解了,我們的任務也就提前結束了。我一方面高興,不用花時間不務正業了,但另一方面心裡還有點嘀咕,好不容易等到的當陪審團員的難得機會,就這麼半途而廢,無疾而終了。好象婚禮剛開始,新娘子決定不結婚了。有點晦氣。


一晃幾年過去了。去年九月底終於等到了第二次當陪審團員的機會。無奈我必須外出佈道,那個週五無法上法庭。法庭於是安排我延至今年六月17日週一報到候選。周日下午五點後,我上網查看,我的號碼(75號)是否選中。網上說,凡是號碼在468或以上的不用報到,其他人必須報到候選。週一早上八點,我準時趕到。那天報到候選的陪審團員(除開不合格與因事推遲之外)至少兩百人。我們等了半個多鐘頭,有人說明基本遴選程式,就給我們看一個錄影。錄影的意思是提醒我們,世界上還有許多人民無法享受由陪審團來民主公平裁定案件的權利,我們應當珍惜這一神聖的公民權,不要急於推脫。後來有一位法官帶我們集體站立宣誓。等到快十點半,當日第一批候選人被叫上來,我也在列。


我們被帶到三樓的一個法庭裡。女法官和書記員,雙方代理律師都事先到庭了。法官先簡單介紹了案情,是一起車禍訴訟案,費時最多三天(週一週二週四)。問我們中間凡無法履行這一陪審團義務的人,起立排隊,到前面陳述理由。她強調,你們在公司的事,是公司需要找人替補的事,不是你們自己的事,不能簡單因為公司的事而拒絕參加陪審團,除非造成個人重大經濟損失。我一開始沒有站起來了。但想了想,還是起身排到了隊尾去詢問一下。不少人得到法官同意出去了,回到樓下繼續等候下一輪被選再拒的遊戲。有些人留下了。輪到我問法官,週二與週四一早八九點與七八點分別有跨國電話會議需要參加,法官說沒有關係,可以酌情安排開庭時間稍微在九點以後。於是我回到座位。接下來,書記員按照事先電腦隨機挑選好的名字,叫七個候選人就坐在陪審團指定座位上。我不在列。


法官向七位准陪審團員與法庭內所有候補問了二十五個問題,來考察我們是否可以成為合格的公平公正陪審團員。一個接一個問的過程中,坐在陪審團席位上的准陪審團員有兩位出局了,由另外兩位候補替代就坐。我仍然沒有被叫到。問完了問題,七位准陪審團員自我介紹,包括學位,職業,家庭,愛好,訴訟經歷等。接下來是雙方律師認可准陪審團員的時間,每方有權利不出示理由剔除有限幾位在他們看來有可能不利於他們的陪審團員。果然,坐在第一席的那個印度裔女醫生被原告律師請出了。替補了一位白人男子,但他因親朋好友曾使用其中一方律師事務所而有利益衝突之嫌,無法參加。於是,我被叫到了。


我上前走到法官與雙方律師跟前,接受問詢。法官問剛才那二十五個問題,我是否有不合格之處。我肯定地回答,沒有一個。法官隨便挑了其中一個問題,問我是否認為美國社會的訴訟多的過份。我回答說,的確有過份多的時候,但正常法庭程式應當有辦法否決那些輕浮無謂的案子。這個回答可以接受。於是我走到空缺的陪審團第一席。站著介紹完自己,就坐下了。法官問雙方律師,他們對現任七位陪審團員都表示滿意。我們每人手按一本聖經,站立宣誓就職。這七個陪審團員,三男(白人,黑人,中國人),四女(兩個白人,一個印度人,一個菲律賓人),如同一個小聯合國。接下來,法官告訴我們,我們作為陪審團員,是仲裁證據的法官(judges of evidence),而法官,則是法律的法官(judges of law)。法官引導我們依法裁定。接下來分別是原告與被告律師開庭陳述(opening argument)的時間。陳述完,法官宣佈,今天到此休庭。我們次日九點再來聽證。後來得知,那天下午被告方需要去一位元元醫生那裡錄影取證。很明顯,被告方期待原告在開庭第一天內接受庭外和解未果。


週二九點多,七位陪審團員正襟危坐,裡面冷氣太冷,我嗓子開始不清而咳嗽。法官友善地借給我一件毛衣禦寒。我們聽取原告律師的兩位證人證詞與被告律師的一位證人證詞。出了車禍受傷的原告琳達作為原告與證人之外,還有兩位元醫生證人的錄影證詞,一位元是琳達的痛療醫生,是一個菲律賓美國人,另一位是違規撞車的被告保險公司的證人,是一位白人醫生。白人醫生試圖把琳達的後背L5S1錐間盤突出歸因於年老(琳達三年半以前出車禍時50歲)。這個結論明顯罔顧核磁共振成像(MRI)與肌電圖(EMG)的醫學證據,實在流於淺薄,更與常識不符。一個車禍前堅持跑步與跆拳道的健康女子,車禍後突然需要接受數月的理療,三年間多處多次甾體激素注射治療,只差動脊椎手術了。白人醫生的可信度也大打折扣,因他一年三四百次95%都是為被告保險公司收費作證(每替保險公司看一個病人收費四百,法庭當面作證每小時收費六百,每次錄影作證收費三千)。週二上下午幾個小時的證詞證據展示與交叉訊問(cross exminations)過去了,我們按照法官的要求,不得記筆記,不得提前彼此討論,不得上網搜尋。下午四點休庭。


週四下午一點半,我們如期回到法庭,聽被告與原告律師先後作結案陳詞(closing argument)。被告律師發言十多分鐘。原告律師用了半個多小時,不緊不慢,慷慨陳詞,如數家珍一般列舉多項證據,很有力地回答了被告律師的質疑以及我們心中的問題。休庭十分鐘後,法官又花了近半個小時的時間告誡我們有關法律的具體要求。她提醒我們,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要求不一,只需要原告方能夠提供所謂"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也就是更真稍多於更不真的可能。擺在七位陪審團員面前的有兩項裁決,各需要至少六位元元多數同意才算通過,也就是必須是六比一或七比零通過。第一項裁決關乎原告是否因車禍受到永久性傷害。第二項關於醫療費之外的受苦賠償金額,由我們議定。責任重大,自不待言。


法官最後指定我為陪審團主席(jury foreman),引導審議(deliberation)過程,記錄討論投票決定。我欣然點頭同意了。我們被帶到陪審團室(jury room),開始審議。大家意見完全一致,第一項裁決很快以七比零通過。討論金額前,我提議,在法庭認可的原告未來二十八年半的平均期待壽命內,我們考慮最高年平均受苦補償金額上限是十萬,而下限是一萬。這樣,總賠償金額上限將近三百萬,下限三十萬。大家認為三百萬過高了。第一輪投票結果,賠償中值剛好是我的投票額,六十萬。大家考慮律師要拿走三分之一,決定進行第二輪投票,賠償中值是七十五萬,剛好也是我的投票額。於是,我們議決受苦賠償金額為七十五萬。我開門通知門口的招待,我們已經議決。她有些吃驚,我們只花了十幾分鐘就議決了。她前往法庭告知陪審團已經議決。我們被帶回法庭。一如既往,法庭內所有人起立,迎接陪審團員到來。法官請大家坐下。


法官請我起立。問陪審團是否已經達成議決。我答,是的。她問,對第一個問題,陪審團的表決結果是七比零還是六比一?我答:七比零!她問,結果是是還是否?我答,是是!她問,對第二個問題,表決結果是七比零還是六比一?我答:七比零!她問,金額多少?我答:七十五萬!這時,原告律師用筆很紮了一下筆記本,似乎是說,官司打贏了!他滿面笑容,與琳達擁抱。他們連聲謝謝陪審團。被告保險公司的那位女律師,只是微笑站在原地,沒有再表達開庭陳述與結案陳述時對陪審團的感謝,可以理解。法官最後宣佈:陪審團任務完成,你們可以回家了。
回來的路上,我很滿足。終於過了一回有始有終當陪審團員的癮,也算是第一次真正行使了法庭上作為證據仲裁法官的公民義務。普通老百姓的事兒,就由咱們普通老百姓來決定。這是民主的一種好形式。據說,我們當陪審團員,頭三天可以獲得每天五美金的補償。我等著那張十五元支票的到來,正如琳達等著那張七十五萬元的支票,一樣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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