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個新聞,是據傳王菲和謝霆鋒可能復合。
他們當時是戀人,並未結婚。
但是,為了教導下面的問題,所以『假設』他們當時有結婚:
假使他們之前曾是夫妻,後來離婚。
之後彼此各自再婚,然後又都離婚。
那麼,他們二人現在能不能復合,並且重新結婚?
拿這事例,不是要來探討八卦內容,請不要誤解。
我不去探討事件曲折,也不去探討前因後果。
我只是單純用這實際例子,要講述一個聖經問題:
夫妻離婚後,假使有任一方與他人再婚,之後又離婚,
那麼,這對前夫妻,可以重新復合嗎?


這是一個棘手問題,
但是,聖經答案其實可能很簡單,而且很明確。
然而,很多基督徒並不知道答案,沒讀過那句經文。
因為,我們常常只讀新約,不讀舊約;
也因為,面對舊約,很多人常以為無法應用在現今社會。


假使我們只讀新約,那麼,我們恐怕很難回答夫妻二度離婚後可否復合這問題。
因為,我們幾乎都會很自然用愛心啦、包容啦、饒恕啦當唯一的思考,
卻不知這樣的思考,已經砍掉一半的聖經,因為另一半的聖經是在講『公義』。
當我們的思考只剩一半聖經時,我們很難產生整體性的思考。


另外,也請不要以為藝人間這種復合問題不會發生在基督徒身上,
因為,基督徒之間也可能發生這種事。


近代重要重申歷世歷代正統信仰的ICCP信仰宣言,就明確做出教導,
禁止這種『離婚又再婚,然後又離婚,前夫妻復合』的行為。


ICCP 信仰宣言主題十六: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第十八條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聖經依據主要是:
『(離婚)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
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申24:1-4)


當離婚之後,假使再婚了,
那麼,萬一
1. 又再離婚
2. 再婚的配偶死了
這時,是不能再去找前配偶進行復合,重新結婚的。


聖經特別說這是『上帝憎惡的』,會『玷污』的。


當然,我們身在新約時代,使用舊約經文,要很小心。
因為,舊約經文,未必可以原封不動、完全照字面意思拿來放在現今。
畢竟,主耶穌已經成全律法,而且聖經一律要用新約來解舊約。
但是,反過來講,我們也不能因為現今是新約時代,
就認為舊約都被廢棄,都不須在意。
因為,主耶穌是成全律法,並非廢棄律法。
廢棄,是指通通不用;
成全,是要看狀況。


原則上,在新約時代:
舊約的儀禮律都被主耶穌成全,廢棄不用(如:現今不用殺牛獻祭);
舊約的道德律都被主耶穌成全,用更高的標準來看待(如:心中淫念,就是犯姦淫);
舊約的法律類條文,只取其精義,未必照處罰刑度執行。


那麼,這段申命記經文,要表達的是什麼?
有很多可能,但其中之一,應該是禁止人的三心二意、對婚姻的隨便。
聖經對婚姻的原則,一向是一夫一妻、至死分離、反對離婚(除極少數狀況可離婚外,其他都不可離)。
但不管如何,由於人心的罪,還是很多人離婚了。
離婚,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對配偶不滿意,
套句現今俗話說,就是『個性不合』。
因為不滿意,所以離婚,然後又再婚了。
既然再婚,那就該忠於第二段婚姻。
可是,一樣又有很多人會變成習性,又對第二任丈夫或妻子不滿意,
然後又開始外遇,或是又開始懷念起前夫或前妻了。
這時,又離婚,然後和前夫或前妻再婚。
這其實是一種淫亂的行為,不斷混亂。
所以,聖經才會使用『玷污』這種詞彙。


離婚之後,假使前夫前妻雙方『都未』再婚,
那麼,二人彼此復合是可以的。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林前7:10)


可是,假使離婚之後,前夫前妻有『任一方』再婚了,
這時,前夫前妻已經不能再復合,重新結婚了。




小小羊


補充說明:
本文不討論耶3:1的問題,以免篇幅過長。因為耶3:1雖然也是講述類似經文,
但卻是使用在人神之間,而且是探討靈性的悔改問題,無法單純使用在人與人之間的實際生活問題。就像『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耶3:14)我們不可能以為這是指父親可以娶女兒、父親可以娶兒子,並且上帝認同這種亂倫還有同性戀的行為。所以,本文不討論該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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