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日的『多元成家法案』,鬧得沸沸揚揚。
很多弟兄姊妹,不管是支持的、還是反對的,紛紛寫信來要我支持他們,或是詢問我的看法。
坦白說,我對這法案,實在沒有興趣、也毫無感動發表正式文章。
但因為被問到的次數太多,所以乾脆公開簡單講一下,以免自己回信回到手軟。
以下,我並不打算詳細講述,也不可能對此複雜議題每一個部分通通都提到,我只簡單提醒一些重點。
我講的每一個點,合不合聖經,大家都可以自己去查考。
不同意我的論點的,也不用來找我,因為我沒興趣討論。
但對我任一論點有疑惑的,倒是可以發問。不過,我只會更詳細一些講述這論點的概念而已,並不是要講到你的疑惑都消除。
以下的『同性戀』,指的主要是針對性行為、婚姻領域,不討論性傾向領域,以免失焦。
1.『上帝國』並不是『地上國』,『地上國』並不是『上帝國』,請不要混淆二者
2.『教會』不是『社會』,『社會』不是『教會』,請不要混淆二者。
3.『罪人』與『罪』,不能混淆。
4.同性戀就是錯誤,就是犯罪。
5.基督徒有權在教會內,制定合乎聖經的一切同性戀禁止規定,如:禁止當牧師、禁止領聖餐、開除會藉、、、。
6.基督徒無權在社會裡,強迫所有人都必須遵守聖經規定。
7.基督徒若主張同性戀不是罪,此為錯誤。
8.基督徒主張同性戀是罪,然後在此前提下維護同性戀者身為『人』的權益,此為可以。(正如基督徒認為其他宗教都是錯誤,但一樣可在此前提下維護各種宗教信徒的人權)
9.對任何人權益的保障,不表示對此人違反聖經的行為的認同。(正如我們同意保障異教徒生而為人的各種權益,不表示我們同意異教就是正確)
10.基督徒有權依據自己領受,決定支持哪種立法議題,除非此法案違反聖經教義。(如:認為『婚姻』可由一男一女以外的性別來組成)
11.基督徒不得認為『主張同性戀是錯誤,可是在此前提下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的人』是錯誤。(如:手術時,同性戀者的照顧人具有簽署同意書的權利)
12.基督徒在『教義』議題,不應和其他宗教合一。(如:基督教不得在教義上接納摩門教、耶和華見證人同為基督徒群體)
13.基督徒在『政治、法律』議題,和同理念其他宗教合作,並非錯誤。
14.基督徒要小心在『維護人權』這種神聖術語之下,隱藏各種更嚴重罪惡的推廣,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崩解影響。
15.維護人權,並非一定要制定大型新法案才能達成。事實上,為了維護人權,開始用立法手段進行大規模對『婚姻』、『家庭』的重新定義,這實在很難說沒有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企圖。
16.現今的各種法案與條文,常常都是多種團體參與在其中所制定,基督徒必須小心區分每條條文的狀況與性質,不宜輕易全盤接受或全盤否定。
17.基督徒身為上帝國國民,但不影響身為地上國國民的身份,也不影響積極去改進地上國的努力。
18.基督徒為避免地上國觸犯更多罪惡,所以積極努力去扭轉、遏止各種地上國的錯誤法律、錯誤行為,並非錯誤。因為,越合乎聖經的地上國,基督徒越能在其中安居樂業。基督徒進行這些努力,並非為企圖建立地上的上帝國(任何此種建立地上的上帝國觀念均為錯誤),而是要達成聖經說的『因為那國平安,你們才能平安居住』(耶29:7)。
19.基督徒不得認為『不積極參與』地上國政治、法律議題的人,就是錯誤。
20.基督徒可以對自己支持或反對的法案,進行積極的宣傳與作為,但不得有任何十字軍心態與行為,如:強迫別人接受、到處與人爭得面紅耳赤、不能尊重別人的不接受、認為對立方就是大罪人、、、、。
21.基督徒不得因為任何自己反對的法律、政黨獲勝,而如喪考妣。任何此種行為,均為高看地上國高於上帝國的錯誤行為與觀念。
22.世界的邪惡與罪惡,從來沒停止過,未來也不會停止。基督徒不管法案是否通過,只要法律規定不合聖經,基督徒就只順從神不順從人。(如:法律規定可離婚,不表示基督徒就因此可以照法律這些條件去進行離婚)
23.沒有任何人可以止息今世一切罪惡,沒有任何人可以透過法律來止息一切罪惡,包括基督徒都是。因此,任何人只要把任何法律的通過與否,看得太過重要,就已經偏離聖經的教導了。
24.這是天父世界,我們必須努力活在這世界,但基督徒絕不能忘記自己在這世界不過是寄居者。我們終極的家,是在天上。我們終極的盼望,是主耶穌再來之後真正公義與聖潔的新天新地。
願上帝旨意成全
阿們。
小小羊
很多弟兄姊妹,不管是支持的、還是反對的,紛紛寫信來要我支持他們,或是詢問我的看法。
坦白說,我對這法案,實在沒有興趣、也毫無感動發表正式文章。
但因為被問到的次數太多,所以乾脆公開簡單講一下,以免自己回信回到手軟。
以下,我並不打算詳細講述,也不可能對此複雜議題每一個部分通通都提到,我只簡單提醒一些重點。
我講的每一個點,合不合聖經,大家都可以自己去查考。
不同意我的論點的,也不用來找我,因為我沒興趣討論。
但對我任一論點有疑惑的,倒是可以發問。不過,我只會更詳細一些講述這論點的概念而已,並不是要講到你的疑惑都消除。
以下的『同性戀』,指的主要是針對性行為、婚姻領域,不討論性傾向領域,以免失焦。
1.『上帝國』並不是『地上國』,『地上國』並不是『上帝國』,請不要混淆二者
2.『教會』不是『社會』,『社會』不是『教會』,請不要混淆二者。
3.『罪人』與『罪』,不能混淆。
4.同性戀就是錯誤,就是犯罪。
5.基督徒有權在教會內,制定合乎聖經的一切同性戀禁止規定,如:禁止當牧師、禁止領聖餐、開除會藉、、、。
6.基督徒無權在社會裡,強迫所有人都必須遵守聖經規定。
7.基督徒若主張同性戀不是罪,此為錯誤。
8.基督徒主張同性戀是罪,然後在此前提下維護同性戀者身為『人』的權益,此為可以。(正如基督徒認為其他宗教都是錯誤,但一樣可在此前提下維護各種宗教信徒的人權)
9.對任何人權益的保障,不表示對此人違反聖經的行為的認同。(正如我們同意保障異教徒生而為人的各種權益,不表示我們同意異教就是正確)
10.基督徒有權依據自己領受,決定支持哪種立法議題,除非此法案違反聖經教義。(如:認為『婚姻』可由一男一女以外的性別來組成)
11.基督徒不得認為『主張同性戀是錯誤,可是在此前提下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的人』是錯誤。(如:手術時,同性戀者的照顧人具有簽署同意書的權利)
12.基督徒在『教義』議題,不應和其他宗教合一。(如:基督教不得在教義上接納摩門教、耶和華見證人同為基督徒群體)
13.基督徒在『政治、法律』議題,和同理念其他宗教合作,並非錯誤。
14.基督徒要小心在『維護人權』這種神聖術語之下,隱藏各種更嚴重罪惡的推廣,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崩解影響。
15.維護人權,並非一定要制定大型新法案才能達成。事實上,為了維護人權,開始用立法手段進行大規模對『婚姻』、『家庭』的重新定義,這實在很難說沒有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企圖。
16.現今的各種法案與條文,常常都是多種團體參與在其中所制定,基督徒必須小心區分每條條文的狀況與性質,不宜輕易全盤接受或全盤否定。
17.基督徒身為上帝國國民,但不影響身為地上國國民的身份,也不影響積極去改進地上國的努力。
18.基督徒為避免地上國觸犯更多罪惡,所以積極努力去扭轉、遏止各種地上國的錯誤法律、錯誤行為,並非錯誤。因為,越合乎聖經的地上國,基督徒越能在其中安居樂業。基督徒進行這些努力,並非為企圖建立地上的上帝國(任何此種建立地上的上帝國觀念均為錯誤),而是要達成聖經說的『因為那國平安,你們才能平安居住』(耶29:7)。
19.基督徒不得認為『不積極參與』地上國政治、法律議題的人,就是錯誤。
20.基督徒可以對自己支持或反對的法案,進行積極的宣傳與作為,但不得有任何十字軍心態與行為,如:強迫別人接受、到處與人爭得面紅耳赤、不能尊重別人的不接受、認為對立方就是大罪人、、、、。
21.基督徒不得因為任何自己反對的法律、政黨獲勝,而如喪考妣。任何此種行為,均為高看地上國高於上帝國的錯誤行為與觀念。
22.世界的邪惡與罪惡,從來沒停止過,未來也不會停止。基督徒不管法案是否通過,只要法律規定不合聖經,基督徒就只順從神不順從人。(如:法律規定可離婚,不表示基督徒就因此可以照法律這些條件去進行離婚)
23.沒有任何人可以止息今世一切罪惡,沒有任何人可以透過法律來止息一切罪惡,包括基督徒都是。因此,任何人只要把任何法律的通過與否,看得太過重要,就已經偏離聖經的教導了。
24.這是天父世界,我們必須努力活在這世界,但基督徒絕不能忘記自己在這世界不過是寄居者。我們終極的家,是在天上。我們終極的盼望,是主耶穌再來之後真正公義與聖潔的新天新地。
願上帝旨意成全
阿們。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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