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丈夫有需要行房,妻子可不可以拒絕?
妻子有需要行房,丈夫可不可以拒絕?
在行房的方法和方式,丈夫妻子可不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
(限制級內容,不適者不需點選閱讀)

答:
有一個重要差異,我們要記住,就是----------行房的要求 ≠ 行房的方式。
提出行房的『要求』,和行房的『方式』,二者有很大差異。


另一個重大差異,就是----------對自己,還是對配偶?
經文是拿來要求自己,還是拿來要求對方,這二者有很大差異。


這些基本差異,我們要先清楚。


接下來,開始回答問題內容。


聖經對這些問題,有沒有做出教導?
有!
最主要經文是這段: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
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林前7:3-5)




一、丈夫有需要行房,妻子可不可以拒絕?
妻子有需要行房,丈夫可不可以拒絕?
答:
不可以拒絕!
因為,『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但是,對這段經文,我們要小心,必須正用,不得誤用,這點非常重要!
這經文不是用來『要求對方履行』,而是用來『要求自己履行』的。


什麼意思呢?
這和下面經文使用方式相同:
丈夫不得使用『妻子要順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妻子,只能用『丈夫要為妻子捨己』的經文來要求自己;
妻子不得使用『丈夫要為妻子捨己』來要求丈夫,只能用『妻子要順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自己。


把經文拿來『要求對方』,和把經文拿來『要求自己』,是很不一樣的哦!
有些經文,是不得拿來要求對方,而是拿來要求自己的。


夫妻有人提出同房需求的經文也一樣:
你是丈夫,你不能拿這經文來要求妻子不能拒絕,只能拿這經文來要求自己不能拒絕妻子的同房要求;
你是妻子,你不能拿這經文來要求丈夫不能拒絕,只能拿這經文來要求自己不能拒絕丈夫的同房要求。


聖經就是上帝的話,上帝的規定有時是很奇特的。
一般而言,我們都是『我』提出同房要求,然後希望對方答應。
但是,聖經教導剛好倒過來,是『對方』提出同房要求,我們必須答應。
請仔細感受這兩種狀況差異。
第一種狀況,重點是我要『滿足我的需求』;
第二種狀況,重點是我要『滿足對方的需求』。


看見這種差異性了嗎?
這又回到聖經其他原則來了-----------愛對方--------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13:5)
多美妙啊!不是嗎?
聖經是完美和諧、毫無矛盾、彼此相通的。
當我們正解經文的時候,所有經文都彼此和諧,毫無矛盾,而且觸類旁通。


當我們有同房需求時,這沒有問題。
問題是,當我們很累、很疲倦、沒有性慾時,對方提出要求,我們卻必須答應,這才困難!
上帝的規定,常常是很難的。
我們只能盡量求主幫助,賜下力量給我們。


這段經文還有一個重點,就是-------夫妻不可彼此虧負。
一般而言,會提出同房要求的,多半是丈夫。
問題是,聖經對於同房,是非常所謂「男女平等」的!
上帝告訴我們-----不是只有丈夫可以提出要求,妻子也可以,並且丈夫不得拒絕。
妻子提出同房要求,是合宜的、是可以的、是合聖經的、是上帝賦予的權利。
當然,有權利,不表示就必須行使。
但是,自己就是要清楚,自己有權行使。


當然,有不少姊妹會覺得身為妻子提出同房要求,會不好意思、怕被認為淫蕩。
但是,我們要小心,必須讓一切良心、感覺、道德、、、通通都要回到聖經來,都要被聖經矯正。
錯誤的羞恥感,就是必須學習去除。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既然我們對配偶提出的同房要求不能拒絕,
很多人就會問:
萬一我生病,就是沒辦法答應啊?


會有這種疑惑,主要是因為對接下來要探討的問題不了解之故-------答應對方的『同房要求』,和答應對方的『同房方式』,二者是不同的。




二、在行房的方法和方式,丈夫妻子可不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
答:
可以拒絕!
因為,『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合宜之分!
這幾個字,就大有文章了。


什麼叫『合宜』?
其實沒有一定標準答案,必須要夫妻二者彼此協調體諒,
畢竟,每對夫妻差異極大。
同樣的行房方式、頻率、、、,這對夫妻可接受,不表示另一對夫妻一樣可接受。
別人不能接受,不表示我們就不能接受。


我個人認為,『合宜』的最基本條件,就是--------不傷害對方身體。
理由是這二段經文: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
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8-29)
『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所以要敬重她』(彼前3:7)


丈夫對妻子的『身體』,必須『保養顧惜』、『體諒對方身體軟弱』、『敬重對方身體』。


因此,只要不傷害自己和對方身體,那麼,『合宜之分』的定義,是夫妻自行協調決定之事,外人無從插手。


當然,不少人會提出『節制』。
問題是,節制?多少次、多少量、什麼樣的程度叫節制?
有人是一夜七次郎,但隔天精神依然好得很,所以他必須節制,只能一夜一次?
有人一星期一次,但隔天精神一樣差得很,所以一星期一次算不算節制?
有人一次三十分鐘,有人一次三分鐘,幾分鐘才叫節制?


並且,節制的定義,由誰來決定?
丈夫決定?上述一夜七次郎,隔天精神依然很好,這丈夫覺得七次很節制,八次才不節制。
妻子決定?一夜七次郎的妻子,搞不好覺得超過一次都是不節制。
那麼,如何決定?


看見我說的『夫妻彼此協調』、『不傷害對方身體』原則的實用與可行了嗎?
我們根本無法做出明確『節制』的定義,但我們卻可以很清楚知道身體有無受傷害。
做到自己精神很差、體力很差、身體受傷;
做到對方精神很差、體力很差、身體受傷;
那樣就要考慮是否不夠節制。
至於實際狀況,就是夫妻要自己協調,彼此尊重。


請注意,我決不是說不需節制,更不是反對聖經說的節制的德行,
而是要強調---我們要注意經文要如何能實際實行出來,而不是用一種很空泛的方式來要求。




至於行房技巧與方式,有些人會認為某些方式很害羞,而聖經說愛就是『不做害羞的事』(林前13:5),所以這些害羞的姿勢不能做。
問題是,這是大誤解!
夫妻的性是潔淨的、神聖的,不是骯髒污穢的。
行房方式,只要不傷害身體,那麼,沒有什麼姿勢與方式是不行的。
當然,假使『雙方』都覺得害羞,都不想使用這種方式,這本來就可以,因為本來就是『夫妻自行協調』。
問題是,當『一方』覺得不害羞,另一方卻覺得害羞,可是這行房方式並不傷害身體,這時我們要努力去除聖經沒給的軛與羞恥感,回歸聖經真理。
請注意,我講的是『不應因為羞恥感』而拒絕,而不是說『不能協調』、『不能體諒』、『可以傷害身體』。
當然,真正愛對方的夫妻,不可能不體諒對方的羞恥感硬要做;
但反過來講,真正愛對方的夫妻,也不可能不努力去除不合聖經的羞恥感,來努力配合對方。


再來,什麼是傷害身體的性行為方式?
一般來說,虐待與被虐待,就比較容易。
(請注意,我說的是『比較容易』,不是一定)
假使夫妻之間只是點到為止、輕輕碰觸,未造成身體傷害,我們不能說不行。
可是,假使造成傷痕、甚至更嚴重生命危險,那當然不行。
我們不進行虐待與被虐待的夫妻性行為,不表示這樣進行的夫妻就不合聖經。
只要不傷害身體,他們夫妻覺得『合宜』即可,我們不需過問。
並且,即使是傳統方式,難道就不會造成身體傷害?
有些人使用傳統方式,一樣造成對方出血受傷。


另外,同樣的,我們依然無法做出明確定量,規定什麼樣的姿勢、什麼樣的方式、什麼樣程度、什麼樣的性愛內容,才一定不會導致身體受傷。
重點還是一樣,夫妻自行協調,外人無從過問。
有些夫妻喜歡激烈一點,有些夫妻喜歡溫和一點;
有些夫妻喜歡嘗試各種方式,有些夫妻只想永遠使用一種方式;
這些通通都可以,都沒有限制,只要記得不要造成身體傷害即可。
一旦出現,就要知道這樣就過度了、不合宜了。


這時,要回來回答前面提到的問題了:
既然我們對配偶提出的同房要求不能拒絕,可是萬一我生病或特殊狀況,就是沒辦法答應啊?


短期的生病,我想,很少有另一半會不體諒,硬要要求的。
問題常出現在比較長期的那種,好比懷孕時、一些長期病況。
這時,由於時間長,但配偶有性需求,又提出要求時,怎麼辦?


請注意『行房要求』≠『行房方式』,然後加上『不傷害身體』的原則。
這時,答案就出來了----------用其他方式來行房!
行房,不一定只限於性器的接合,事實上,當無法這樣做的時候,用手、用口、、、,來幫助對方解決性需求,都是可以的,都是合宜的。
這樣既可不傷害身體,又可以達成不拒絕對方性需求的要求。
當然,假使我們身體就是不行,但對方就是想要透過性器的接合來達成,我們當然可以拒絕,因為那已經觸犯聖經說的『合宜之分』。
可是,在拒絕對方用某種方式的性需求的同時,我們可以溫柔告訴對方,願意用其他我們身體能負荷的方式來滿足對方需求,遵守聖經說的『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這觀念不僅是針對生病的妻子而已,而是對生病的丈夫一樣適用:
即使生病,丈夫依然有滿足妻子性需求的義務。
(當然,以上說的生病,不包括植物人之類喪失精神、神智、或全身已經無法活動的情形。)


以上分享,提供參考。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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