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這幾年來在我的生活圈子中,看見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就是許多基督徒在他們配偶之外還秘密私下與别的異性(有時另一方還是身在異國)發展「精神戀」,而且他們常宣稱他們是「soulmates」(靈魂伴侶)。 他們認為只要他們没有真正在肉體上發生關係,思想上没有污穢的念頭,那他們就不算是「犯姦淫」,甚至覺得這没有什麼不對。
在網上已有許多關於「婚姻以外不可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教導,但我却找不到有關「督徒為何不可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展『精神戀』」方面的教導。不知小小羊弟兄是否可以為我們些一篇這方面的文章? 以聖經的原則,請告訴我應該在這方面如何給他們適當的教導及勸告。

答:
說真的,這問題真的令我很驚訝!
因為,這根本連問題都不該是問題,本來就不可以,不是嗎?


不忠,從來就不是只針對『性行為』而已,而是『心裡有別人』,也是不忠的。
這不管是在人與神,還是夫妻之間,通通都是很基本很清楚的道理啊。


因此,即使經過一段時間思考,我還是沒有感動寫成大型正式文章。
主要的問題是,這明明就是很清楚不可以的東西,假使還有人要硬心,那我們真的很難勸醒。


對這些人,我只問兩個問題:
1.上帝同意我們可以做禮拜,但心中愛慕佛祖嗎?
我們沒有祭拜或採用佛教儀式,但心中滿腦袋都是對佛祖的敬愛,這樣是不是屬靈淫亂?上帝同意嗎?


2.你同意你的配偶心中都是另一個異性的影子,他強烈愛慕那個異性,但沒有性行為。你同意嗎?你自己配偶這樣難道不算不忠?


原諒我這樣說:
這些人都心知肚明,知道自己在犯罪,只是在狡辯而已!
對這些人,不用客氣,直接『宣告』他們就是在犯罪!
而且告訴他們,他們自己心知肚明自己就是在犯罪!


有時,我們要對人『講道理』;
但有時,我們則不用講道理,而是直接『宣判罪行』。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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