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規定,路上撿到錢,撿拾者有權請求十分之三以內的報酬。
既然法律如此規定,所以基督徒也可以這樣做嗎?
基督徒同時有兩種身份:
既是『天上國』的國民,也是『地上國』的國民。
基督徒必須遵守天上國的法律,也必須遵守地上國的法律。
因為,基督徒並不是行惡的作奸犯科之民,而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天上國的法律位階永遠高於地上國的法律。
這起碼有兩種意義:


1.當地上國的法律違反天上國法律時,基督徒不須遵守地上國的法律。
好比說:
政府假使法律禁止信耶穌,基督徒不須順服地上國這法律。

『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


2.另外,當地上國法律標準低於天上國法律時,基督徒不得以地上國法律為行事為人標準。
好比說:
許多國家都准許夫妻個性不合就離婚,但基督徒不得以此為標準,必須回到聖經規定,就是基督徒不准因個性不合而離婚。
地上國法律常常對離婚的規定非常寬鬆,但聖經對離婚的規定非常嚴格,除了極少數條件之外,基督徒是不能合天上國法律而離婚的。


同樣的,當地上國法律標準低於天上國法律,
所以規定撿拾到金錢,拾獲者可以請求十分之三以內的報償時,
基督徒可以以此法律為標準,如此去做嗎?
當然不行!
別說是要求十分之三,就算連百分之三,連一毛錢都不得要求!


這不是說當失主高興而主動願意給紅包時,基督徒都不能收。
事實上,這種失主『主動』給的紅包,基督徒可以收,也可以不收,都沒有關係。
最好是只收紅包袋,但不收任何金錢,
但假使要收,也沒有關係。


然而,基督徒不得『主動』要求報酬。
一旦主動要求,就違反天上國法律!
十誡第十誡: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當我們拾獲別人的金錢,這明明就不是我們的東西,假使我們要求報酬,就是貪取別人財物,違背第十誡。
即使地上國法律同意人民可以這樣行,但基督徒就是不可以這樣行!
不得效法別人的惡!


那麼,有人會說,我拿取這所謂「應得」的報酬,然後拿去捐給窮人、慈善機構,不行嗎?
問題是,聖經嚴禁作惡以成善!
以不當方式取得的錢財,拿去奉獻給上帝,是上帝唾棄與厭惡的。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23:18)


去當妓女賺錢來奉獻給主,
去貪污來奉獻給主,
去主動對失主要求報酬然後拿來奉獻給主,
這種錢,上帝不要!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申22:1-4)


基督徒對於撿拾到遺失的物品,歸還原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千萬不要貪取非分之財!
即使地上國法律規定可以,我們都不可以行這惡來得罪神!







小小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小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