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弟兄姊妹在這議題上,有一個很嚴重的法論的錯誤,就是:
為什麼『不可以』?聖經哪裡說不可以?
但是,這是錯誤的,因為,正確的方法論是:
為什麼『可以』?聖經哪裡說可以?
看見這兩種差異了嗎?
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聖經很明確規定出『不行』!而對這種使用『不可以』來陳述的教義,假使你不同意,你反而必需自己去找出『可以』的聖經經文,而不是去反問宣講者為什麼不可以。
上帝說『不可殺人』!面對這種否定的禁令,假使認為可以殺人的、或是某種情形可以殺人的,就必需去找出聖經裡可以殺人的經文,而不是要傳講不可殺人的人來找證據證明。
上帝說『不可姦淫』!面對這種否定的禁令,假使認為可以姦淫的、或是認為某種情形下可以姦淫的,就必需去找出聖經裡可以姦淫的經文,而不是要上帝自己去找出可以姦淫的經文來證明祂自己的話。
上帝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面對這種否定的禁令,假使認為可以有別的神、或是某種情形下可以有別的神的,就必需去找出聖經裡可以有別的神的經文,而不是要傳講上帝禁令的人自己去找出可以有別的神的經文來證明不可以。
看懂意思了嗎?
聖經禁止離婚,這是否定性的禁令,
那麼,當我們要離婚的話,只能認真從聖經裡找出『可以離婚』的經文,
而很不幸的,全本聖經找完,就只有找出兩條,也就是『淫亂』和『不信者要離去』,其他沒有了。
這時,任何人只要認為某種情形離婚是可以,就請自己去找出聖經經文來給我們看,看看聖經是否有支持。
假使找不出來,就只能乖乖照聖經傳講並遵行,不能去想為什麼不可以,或是要求人家找出不可以的經文來給大家看。
要不然的話,那還得了?
我們絕對可以找出一大堆聖經沒講的東西,然後宣稱因為聖經沒講,所以不在聖經禁止之列?
由於否定性的教義,否定是標準,肯定是例外,所以,自己就必需去找出這些例外的經文了。
只要聖經沒有提出例外經文,那就是屬於否定所限制的領域,全部都不可以了。
好比說,宣講者講否定性教義『不可離婚』,他就必需提得出聖經裡不可離婚的禁令;
宣講者說出『這些情形可以離婚』的例外,他就必需提得出聖經裡這些可以離婚的例外經文。
假使找不出其他例外的經文,那就只能乖乖照聖經否定的原則來走。
反而,假使宣講者傳講的是聖經裡『肯定』性的教義,我們反而就可以詢問:
根據聖經哪裡,你說可以?
但不管是宣講者講述聖經裡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教義,反正都一樣,都必需先提得出第一手的聖經依據。
但接下來的情形,就大致是照上述原則,不要搞錯了。
而在離婚方面,
除了聖經所同意的『配偶淫亂』和『不要者要離去』以外,
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離婚的了!
答案就是這麼簡單!
請大家再看清楚『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所陳述的: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不超過兩個』、『除、、的理由外』、『可以合乎聖經』、『任何理由』。
看懂這幾個描述詞了嗎?
也就是說:
除了『淫亂』與『不信者要離去』這兩個理由外,用任何其他理由離婚,全部都是犯罪!都是違反聖經!就是這麼簡單!
因此,不管你是什麼個性不合、性生活不美滿、不再愛你、愛不了你、吸毒、酗酒、賭博、性無能、性冷感、無法生育、精神疾病、各式各樣的隱疾、各式各樣不治的疾病、植物人、家暴、、、、、,
全部連問都不用問,答案就是:
不行!
讓我再講一次:
基督徒面對離婚問題,只要不是『淫亂』與『不信者要離去』這兩個理由,
其他的理由,都不能考慮離婚,連考慮都不用考慮,連想都不用想。
我在講什麼?
我在講的是,這就像問我『自殺可不可以』、『不用信耶穌可不可以』一樣,
答案都是簡單明瞭又清楚:
不可以!連想都不用再想了!
換言之,我們不管是自己遇到,或是做為輔導者,
請小心檢驗,只要不是合乎聖經的那兩個理由,
那麼,就請自動將『離婚』這一選項拋到腦後去吧!
(除非你打算要犯罪,或是要叫人犯罪)。
對於身心痛苦,背負極大重擔的人,
好比末期癌症,可以安樂死嗎?可以自殺嗎?
當然不行!
那麼,輔導者可以告訴這些人說你可以選擇安樂死、可以選擇自殺嗎?
當然不行!
懂我在說什麼嗎?
當我們進行任何輔導的時候,我們當然要非常有愛心,當然要同理受苦者的痛苦,
當然要盡力安慰與幫助他們,但是,這不是說我們就能叫人去犯罪。
當我們處理面臨離婚者的婚姻問題時,當然很難也很辛苦,
但是,我們絕不可以為了體諒受苦者,然後就開出離婚的藥方;
正如醫師不能因為病人苦苦哀求,就開出毒藥使其安樂死一樣。
那麼,面對不合聖經,而當事人想要離婚的情形,我們能怎麼辦?
只能:
努力、努力、再努力!
禱告、禱告、再禱告!
上帝必為我們開出一條活路,讓我們有路可走的。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1)
至於不合聖經理由『已經』離婚的,反正都是犯罪,都必需認罪悔改,求主赦免。
有些理由的離婚,如:家暴,我們未必能太多的譴責。
但是,離婚就是犯罪,就是要認罪悔改,不能不認罪悔改。
當今教會假使讓信徒對離婚有清楚的觀念與認知,
還有可能會發生宣稱是基督徒的演藝圈人員離婚再婚,還大辣辣搬出上帝啦!祝福啦!這類鬼話講的嗎?
真正知罪的人,早已經為自己行為羞愧到極點,為自己羞辱主名的作為感到無比的慚愧了,哪可能這樣忝不知恥的呢?
堅守真理,努力成聖,不要犯罪。
犯了罪,就要認罪悔改,真心痛悔。
基督徒生活是什麼?
簡單講,不就是這樣而已嗎?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為什麼『不可以』?聖經哪裡說不可以?
但是,這是錯誤的,因為,正確的方法論是:
為什麼『可以』?聖經哪裡說可以?
看見這兩種差異了嗎?
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聖經很明確規定出『不行』!而對這種使用『不可以』來陳述的教義,假使你不同意,你反而必需自己去找出『可以』的聖經經文,而不是去反問宣講者為什麼不可以。
上帝說『不可殺人』!面對這種否定的禁令,假使認為可以殺人的、或是某種情形可以殺人的,就必需去找出聖經裡可以殺人的經文,而不是要傳講不可殺人的人來找證據證明。
上帝說『不可姦淫』!面對這種否定的禁令,假使認為可以姦淫的、或是認為某種情形下可以姦淫的,就必需去找出聖經裡可以姦淫的經文,而不是要上帝自己去找出可以姦淫的經文來證明祂自己的話。
上帝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面對這種否定的禁令,假使認為可以有別的神、或是某種情形下可以有別的神的,就必需去找出聖經裡可以有別的神的經文,而不是要傳講上帝禁令的人自己去找出可以有別的神的經文來證明不可以。
看懂意思了嗎?
聖經禁止離婚,這是否定性的禁令,
那麼,當我們要離婚的話,只能認真從聖經裡找出『可以離婚』的經文,
而很不幸的,全本聖經找完,就只有找出兩條,也就是『淫亂』和『不信者要離去』,其他沒有了。
這時,任何人只要認為某種情形離婚是可以,就請自己去找出聖經經文來給我們看,看看聖經是否有支持。
假使找不出來,就只能乖乖照聖經傳講並遵行,不能去想為什麼不可以,或是要求人家找出不可以的經文來給大家看。
要不然的話,那還得了?
我們絕對可以找出一大堆聖經沒講的東西,然後宣稱因為聖經沒講,所以不在聖經禁止之列?
由於否定性的教義,否定是標準,肯定是例外,所以,自己就必需去找出這些例外的經文了。
只要聖經沒有提出例外經文,那就是屬於否定所限制的領域,全部都不可以了。
好比說,宣講者講否定性教義『不可離婚』,他就必需提得出聖經裡不可離婚的禁令;
宣講者說出『這些情形可以離婚』的例外,他就必需提得出聖經裡這些可以離婚的例外經文。
假使找不出其他例外的經文,那就只能乖乖照聖經否定的原則來走。
反而,假使宣講者傳講的是聖經裡『肯定』性的教義,我們反而就可以詢問:
根據聖經哪裡,你說可以?
但不管是宣講者講述聖經裡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教義,反正都一樣,都必需先提得出第一手的聖經依據。
但接下來的情形,就大致是照上述原則,不要搞錯了。
而在離婚方面,
除了聖經所同意的『配偶淫亂』和『不要者要離去』以外,
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離婚的了!
答案就是這麼簡單!
請大家再看清楚『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所陳述的: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不超過兩個』、『除、、的理由外』、『可以合乎聖經』、『任何理由』。
看懂這幾個描述詞了嗎?
也就是說:
除了『淫亂』與『不信者要離去』這兩個理由外,用任何其他理由離婚,全部都是犯罪!都是違反聖經!就是這麼簡單!
因此,不管你是什麼個性不合、性生活不美滿、不再愛你、愛不了你、吸毒、酗酒、賭博、性無能、性冷感、無法生育、精神疾病、各式各樣的隱疾、各式各樣不治的疾病、植物人、家暴、、、、、,
全部連問都不用問,答案就是:
不行!
讓我再講一次:
基督徒面對離婚問題,只要不是『淫亂』與『不信者要離去』這兩個理由,
其他的理由,都不能考慮離婚,連考慮都不用考慮,連想都不用想。
我在講什麼?
我在講的是,這就像問我『自殺可不可以』、『不用信耶穌可不可以』一樣,
答案都是簡單明瞭又清楚:
不可以!連想都不用再想了!
換言之,我們不管是自己遇到,或是做為輔導者,
請小心檢驗,只要不是合乎聖經的那兩個理由,
那麼,就請自動將『離婚』這一選項拋到腦後去吧!
(除非你打算要犯罪,或是要叫人犯罪)。
對於身心痛苦,背負極大重擔的人,
好比末期癌症,可以安樂死嗎?可以自殺嗎?
當然不行!
那麼,輔導者可以告訴這些人說你可以選擇安樂死、可以選擇自殺嗎?
當然不行!
懂我在說什麼嗎?
當我們進行任何輔導的時候,我們當然要非常有愛心,當然要同理受苦者的痛苦,
當然要盡力安慰與幫助他們,但是,這不是說我們就能叫人去犯罪。
當我們處理面臨離婚者的婚姻問題時,當然很難也很辛苦,
但是,我們絕不可以為了體諒受苦者,然後就開出離婚的藥方;
正如醫師不能因為病人苦苦哀求,就開出毒藥使其安樂死一樣。
那麼,面對不合聖經,而當事人想要離婚的情形,我們能怎麼辦?
只能:
努力、努力、再努力!
禱告、禱告、再禱告!
上帝必為我們開出一條活路,讓我們有路可走的。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1)
至於不合聖經理由『已經』離婚的,反正都是犯罪,都必需認罪悔改,求主赦免。
有些理由的離婚,如:家暴,我們未必能太多的譴責。
但是,離婚就是犯罪,就是要認罪悔改,不能不認罪悔改。
當今教會假使讓信徒對離婚有清楚的觀念與認知,
還有可能會發生宣稱是基督徒的演藝圈人員離婚再婚,還大辣辣搬出上帝啦!祝福啦!這類鬼話講的嗎?
真正知罪的人,早已經為自己行為羞愧到極點,為自己羞辱主名的作為感到無比的慚愧了,哪可能這樣忝不知恥的呢?
堅守真理,努力成聖,不要犯罪。
犯了罪,就要認罪悔改,真心痛悔。
基督徒生活是什麼?
簡單講,不就是這樣而已嗎?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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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了幾篇關於不可離婚的條件後,就覺得很辛苦,所以經文才說「忍耐到底才能得救」。請問“小小羊”碰到的話可以忍耐到底嗎?我都不曉得做的到嗎?做不到的話,那已消掉「信才能得救」的部分,會這樣嗎? 結果還看到因為身體病痛也不能安樂死,神有說生命的重要在哪?不能動的生命(植物人)也享有活著的權利嗎?可是如果要我攤在床上直到死,我也不願。我不曉得聖經還有多少自己沒看到的地方,但我怕自己做不到聖經的部分。
請問“小小羊”碰到的話可以忍耐到底嗎? 答: 我已經講過了啊! [我的立場很清楚: 我不敢譴責,因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這樣的困境時,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絕不是猶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來臨時,自己會不會是三次不認主的彼得。 看見彼得的軟弱,我不敢有任何譴責與嘲笑,只敢低頭對主說: 主啊!可憐我這個罪人! 你知道我心裡真的願意,但我不敢保證自己肉體絕對都不會軟弱,求主幫助我。]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240661.html
在主愛的課題上愈成熟,就愈不考慮離婚。
給penny: 1. 「信才能得救」, 連這個「信」都是神給各人的 恩典,不是你要不要信的結果. 2. 小小羊是教導真理的人, 並非完全的人,若要完全的 人才能教導, 恐怕這世上無人能教大家了.
辯論休妻,耶穌回答『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只有造物主能說這樣的話。神起初心意便是夫妻合一。問什麼情況能離婚,好像問上帝,那善惡樹上的果子,什麼情況下能吃呢?也就是說,什麼情況下我可以犯不合神心意的罪呢? 小小羊此篇文章標題:不用再問我可不可以離婚了,因為答案都是不行!是無誤的,的確不用再問!
離婚 神標準就是這兩條,再說只是想合理降低神的標準 與其想著要離婚與否 不如求神幫助你 賜你勇氣 來面對自己的婚姻.
我可以這樣問嗎? 變成植物人怎麼有活路,那是一條漫漫長路。 連我自己都不想癱在床上直到死。 看完這篇後,就一直找有關生命的價值和植物人的價值之文章,卻一直找不到。 不好意思,我離題了。
植物人的生命價值在於昏迷前,其所彰顯的生命意義,以及耶和華在其昏迷後,透過祂的管家對其所彰顯的美好見證。 『我所愛的,你何其美好!何其可悅,使人歡暢喜樂!』(歌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