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吃拜過偶像的食物嗎?
2. 可以吃民間喪禮的筵席嗎?
 
 
 
答:
聖經對這部分的教導,是很清楚的。
主要請參閱林前8章、林前10:18-33、羅14章。
 
 
一、 祭偶像的『廟會』
假使祭過偶像的食物,
是屬於廟會、寺廟裡、民間普渡、民間初一十五拜拜、民間路邊拜拜、、、
這類的場合,
那麼,基督徒是不准去吃的。
 
 
沒錯,天地間一切的食物,都是屬於主的,
食物本身並沒有潔淨不潔淨的問題。
但問題是,
1.不是人人都有這種知識
2.場合很重要
3.參與異教儀式,吃異教筵席,就是交鬼
4.注意絆倒人的問題
 
 
『論到吃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
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
有人到如今因拜慣了偶像,就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
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
其實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吃也無損,吃也無益。
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
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在偶像的廟裡坐席,
這人的良心,若是軟弱,豈不放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
因此,基督為他死的那軟弱弟兄,也就因你的知識沉淪了。
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
(林前8:4-12)
 
 
『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那吃祭物的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嗎?
我是怎麼說呢?豈是說祭偶像之物算得甚麼呢?或說偶像算得甚麼呢?
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
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
(林前10:18-21)
 
 
 
 
二、 人家邀請的『筵席』
1.有時,人家請客(不是廟會或普渡之類清楚的異教祭祀筵席),
我們未必知道人家請客的食物是不是祭拜過偶像。
這時,是可以去吃的。
而且,不要過問有無拜過偶像。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
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林前10:27)
 
『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
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羅14:22)
 
 
2.你若良心軟弱,擔心食物祭過偶像,那你就不該去吃。
因為,當你良心軟弱,食物就變污穢了。
 
『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
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羅14:14)
 
『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
 
 
*不過,若你已經『軟弱到太離譜』的程度,
變成這也不敢吃、那也不敢做、東也不敢摸、西也不敢碰,
特別是靈恩派的教導,更常有這種情形,
擅自用人意亂解聖經,加上一大堆的重軛與規條。
這時,你變成『被軟弱綑綁』,這是不行的,
必須靠主的力量,回歸真理,重新獲得自由。
 
『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
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西2:20)
 
『主的靈在那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3:17)
 
『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
 
『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
要叫我們作奴僕』(加2:4)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
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5:1)
 
 
3.假使有人對你說這是拜過偶像的食物,那麼,你就不要去吃。
因為,他的良心軟弱,而你為了避免傷害他的良心,你就不要去吃。
 
『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
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
 
 
 
 
三、 市面上『販售』的食物
1.市場上、商店裡賣的各種食物,全部都可以吃,
也不要去過問有無拜過偶像。
 
『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
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林前10:25)
 
 
2.假使商家特別『強調』那是拜過偶像的、有神力加持的,
那麼,我們就不要去買。
 
『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
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
 
 
 
 
那麼,假使是喪禮的場合呢?
民間喪禮,常常會有拜偶像的一些儀式,食物有些也會祭拜過。
但一般而言,喪禮之後的筵席,多半是單純廚師料理,
不太會強調有拜過沒拜過。
這時,我們要記住:
不要參與拜偶像的儀式即可,
而只要人家沒對你強調某些食物是拜過的,
你不需主動過問,平安地吃即可。
假使有人主動對你強調某些東西有拜過偶像,
那麼,那些東西你就不要吃。
 
 
小小羊
 
 
基督徒與喪禮、拜偶像相關文章
https://mickey1124.pixnet.net/blog/post/26919626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小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