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教導學生要注意經文裡的『每個字』
2.介紹主耶穌比喻時常用的『誇張語法』
3.反合性經文一、『虛心』是什麼意思?是『謙虛』的意思嗎?
答:
1. 有時,聖經讀不懂的時候,去找另外其他的版本讀一下,或許就比較清楚。
2. KJV『poor in spirit』,
台語聖經『心內貧窮』,
呂振中譯本『心靈貧窮』,
現代中文譯本『靈性貧乏』。




二、 依據馬太5:13-14,基督徒要『做光做鹽』,對不對?
答:
1.是『是光是鹽』,不是『做光做鹽』。
2.做光做鹽:
我現在還不是光不是鹽,要努力去變成光變成鹽。
我現在還不是總統,要努力去變成總統。
3.是光是鹽:
我現在已經是光已經是鹽,沒有努力的話,不影響我身為光與鹽的身份與事實,但會嚴重有愧於我的身份,使我自己和主蒙羞。
我現在已經是總統,沒有努力的話,不影響我身為總統的身份與事實,但會嚴重有愧於我的身份,使我自己和國家蒙羞。
3.當然,『做光做鹽』也沒有不對,也不是什麼錯,但是,在這段經文裡,假使我們讀成『做光做鹽』,那種感受會和『是光是鹽』有很大的差距。
4.聖經裡的經文,有些時候,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所以讀經時要用心。




三、 鹽為什麼會失了味?我們家中的鹽放久了,頂多潮解,鹹味依舊,怎會失了味呢?
答:
1.這是因為主耶穌時代的製鹽技術沒今日精良,當時的鹽含有許多雜質,甚至還有砂粒石頭。
2.這種含有大量雜質的鹽,一旦潮解,真正的鹽會流失掉,剩下雜質。那些雜質當然鹹度會變差,當然無用,只能丟在外面而已。這就是主耶穌所說的『失了味的鹽』。




四、 好行為,到底該不該行在別人面前?因為聖經說『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但又說『你們要小心,不可將善事行在人的面前,故意叫他們看見,若是這樣,就不能得你們天父的賞賜了』(太6:1)
答:
1. 任何反合性的經文(paradox),都不能掉以輕心,必需認真解通才行。
2. 解不通反合性經文,都表示自己並沒真正弄清楚經文意思、限制。
3. 基督徒的好行為,當然可以行在眾人面前。問題出在哪裡?出在動機是為了 榮耀自己,還是為了榮耀上帝?只要不是出於為榮耀上帝而做,那麼那種眾人面前的善事,在上帝面前,都將變成空。
4. 不是口口聲聲為榮耀上帝而做,就真是如此。上帝鑑察我們內心深處隱密的 動機,我們不要隨便自欺欺人欺上帝。
5. 另一句反合性經文也類似『右手做的、、、』。重點也一樣,不是說基督徒的善事不能讓左手知道,也不是說基督徒的善事不能公開讓人知道,而是不能為了要獲得個人的榮耀去做這些善事。




五、 馬太5:17-20說律法沒廢棄,保羅說律法廢棄。請問,律法到底有沒有廢棄?
答:
1. 律法沒有被廢棄,而是被成全。
2. 大致而言,『成全』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a. 被廢止
舊約的儀禮部分,已經被主耶穌成全,新約不再死守這些儀禮字句。(如:割禮、安息日、各種獻祭的禮儀)
b. 被更高的標準取代
舊約的道德部分,被新約更清楚地講解說明了,新約信徒必須用更高的標準來遵行。(十誡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這類誡命,不僅必須遵守外在表現,還必須提昇到內心層次,連心中恨人、心中淫念都算觸犯這些罪)
3.保羅講的律法被廢棄,主要是針對那些死守儀禮字句的人(如:割禮),而且主要是針對救恩論,表達得救唯靠信耶穌,不是靠守律法。
4.馬太5:21以後,主耶穌介紹了好幾個什麼叫『成全律法』的示範。
這裡面,有兩種情形:
a.舊約經文
b.古人的遺傳(不是舊約經文裡的話,而是猶太人的習俗,或是猶太人傳統的觀念)
5.主耶穌對舊約經文,會告訴大家正確的觀念與意思;
主耶穌對古人的遺傳,會告訴大家哪些是錯誤,不應遵守。
但不管面對哪一種,處理方式都類似……………常用反合性經文、反合性觀念、總原則解經來處理。
6.關於舊約律法是否廢棄的問題,有興趣的,請自行參閱:
1.『律法被廢棄了嗎?兼談解經原則』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121901.html
2.『基督徒該如何看待舊約律法?』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7137649.html
3.『安息日的精義,我們要不要守?』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7187011.html




六、『弟兄向你懷怨 』(太5:23)是指什麼?
答:
1.不清楚的經文,可以參考其他版本。
2.KJV『thy brother hath ought against thee』,
RSV『your brother has something against you』,
呂振中譯本『你弟兄向你有不對的事』,
現代中文譯本『有弟兄對你不滿』,




七、『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5:23-24),這段經文的意思是哪一種?
a.我在獻祭之前,若想起『我對弟兄』不滿,我就必須先去找他和好
b.我在獻祭之前,若想起『我弟兄對我』不滿,我就必須先去找他和好
答:
1.很多人誤解這段經文意思,一直以為這段經文是指a那種情形,然後大講特講。
2.其實,這段經文的意思是指b。
3.上下文的『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太5:25),也讓我們看見『被告的人,要去和告他的人和解』,不是『想告人的人,要去和被告的人和解』。
4.沒錯,我們都同意要饒恕、對人不滿要去與人和解,這都沒有錯。但是,面對經文,我們假使認真一點,有時會有更不一樣的亮光出來。
前面已經示範過了,『做光做鹽』和『是光是鹽』,意思是不太一樣,而且後者常會更令我們震撼的。
5.這段弟兄懷怨的經文,是非常令人震驚的。因為,它不是說『我們如果怨恨人,就必須去找他和解』,而是『就算我們沒有怨恨人,但別人怨恨我們,我們就必須去找他和解』。這點非常恐怖,而且非常困難,那種標準,已經比『我們怨恨人』那種高很多。
6.其實,這段經文和另一段經文『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太18:15-17)是類似的,不是『你得罪你弟兄時,你必須去和他、、』,而是『你弟兄得罪你時,你必須去和他、、、』。這都是更困難的、更高的標準。




八、因為右眼、右手犯罪,我們就真的要剜出眼、砍掉手嗎(太5:27-30)?
答:
1.這是猶太人很常用的一種教導方式『誇張語法』:用很誇張的方式,來傳達要表達的真理。
2.這種誇張語法,並不是真的要人這樣做。
3.事實上,有可能只有右眼右手犯罪,而左手左眼不犯罪嗎?你動了淫念,有可能只是因為右眼看見女生才動淫念,你的左眼就沒看見女生動淫念?
4.假使真要剜掉割掉,那麼,我們腦袋動淫念,腦袋是否也要割掉?




九、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聖經中同意離婚的條件
答:
關於離婚的議題,另開專題講解。




十、主耶穌說『甚麼誓都不可起』(太5:34),可是,上帝自己卻起誓『主說: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羅14:11),所以,基督徒到底可不可以起誓?
答:
1.基督徒當然可以起誓,而且必須遵守誓約。
2. 這段禁止起誓的重點,是在最後一句:『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7)
3.主耶穌這段禁止起誓的經文,背景是因為當時的猶太人已經開始發展出很多『起誓有效無效』的技巧,而且成為一種『古人的遺傳』。那些技巧,重點不在『誠實』,反而是在『鑽漏洞』。太多人想透過一些技巧,可以使一個人不用去遵守誓言,而為了防止這些不誠實,又必須發展出更多的技巧來確認一個人的「誠實」。結果,明明就是很簡單的實話實說,變成必須用很繁複的起誓技術來證明自己的「誠實」。會這樣做,正是因為當時已經普遍太不誠實,這是嚴重違反上帝心意的。
4.另一段關於起誓的馬太經文23:16-22,就很清楚表明不管你是指著什麼聖殿裡的物品起誓,你都是在對那至高者上帝起誓,全部都要遵守,全部都不能隨便起誓。這段經文也間接承認了基督徒可以起誓。
5. 韋斯敏斯特信條歸納全本聖經關於起誓的經文,列出『合法的宣誓與許願』的條文。整理其條文重點如下:
1.起誓是很嚴肅重大的事,不得輕率起誓。
2.只能用上帝之名來起誓,不能用任何受造物來起誓。
3.起誓必須非常誠實,不能有任何虛謊或隱瞞。
4.起誓之後,就必須遵行。
5.不可起這些誓:
a. 聖經禁止的事
b.妨害人應盡的本分
c.自己能力做不到的
e神未應許給人能力去做的
6.詳細討論,請參閱:
『發問:基督徒可以發誓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7881949.html





十一、『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5:39),可是,主耶穌被審判時,一個僕人打祂,祂卻不是叫那僕人繼續打祂另一臉,反而反問那僕人『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甚麼打我呢?』(約18:23)
答:
1.反合性經文,要小心解通,否則會誤解很多重要真理。
2.主耶穌打右臉左臉那段經文,重點是『饒恕』,要和『以眼還眼』經文相對。
3.原本舊約時代,那時許多民族與社會的習慣是人傷我一眼我要傷他兩眼,甚至殺死他。為抑制過度的報復,所以限制成為對等狀態,不得過度報復。
4.主耶穌來了以後,清楚表明上帝心意是饒恕心態,而非報復行為。
5.這種左臉右臉的經文,一樣屬於『誇張語法』,和前面的『剜眼砍手』經文相同,並不是要我們真如此去做。
6.事實上,基督徒面對不合理的對待時,是可以提出質疑的。




十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42),所以,基督徒遇到人家向你借錢,不管要向你借多少,你一定不能拒絕,否則就是沒愛心?
答:
1.對於聖經真理,我們一定要看重反合性經文,不要隨便就抓住一句經文大解特解,否則我們一定會越信越笨。
2.請注意,這段經文,是不是表示借錢者可以拿這段經文去對人借貸?
就好像丈夫可不可以拿『妻子必須順服丈夫』的經文,去要求妻子;
妻子可不可以拿『丈夫必須願意為妻子捨命』的經文,去要求丈夫?
3.聖經的經文,有很多,是只能拿來要求自己,不能拿來要求別人的。一旦搞錯,會很嚴重。
4.要不要借貸給人,要考慮這人的信用、借錢的用途、自己能負荷多少、、、,不能沒有智慧。
5.事實上,聖經是反對基督徒輕率當保人的。『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人作保,誰就要承當』(箴20:16)。雖然這經文是講保人,但用在借貸上,觀念也是相通的,就是你將錢借給人家,你就要先想好對方萬一不還,你能否承擔,假使承擔不起,就不要亂借。
6.請參閱:
1.『基督徒們,保人=呆人,你可知道?』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657611.html
2.『請大家為我私人奉獻?』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3886911.html
3.『一些濟貧時常被忽略的問題』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3872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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