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假使對某些限制級文字不適,請勿入內閱讀,謝謝。為什麼要探討這種看似無聊又敏感的經文?
確實,有些經文,真的很枯燥無味又無聊(願上帝原諒我,因為有時我讀到某些經文真的會昏昏欲睡)。
可是,假使我們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那麼,即使某些話真的很枯燥,但假使有人能好好講解的話,我們雖然駑鈍,但應該也可以體會到一些亮光。
舊約聖經裡,有一些『不可露下體』的經文。
說真的,這種字彙真的很限制級很敏感,常常,我們閱讀時就跳過去了,要不就是讀過就算,不會思考太多。
不相信?
我們多數人每次靈修又多半只讀幾節經文,而且有些人的靈修又是一卷一卷讀的話,你讀到這些露下體的經文,那幾天的靈修,不令你坐立難安才怪。
因為,靈修時必須思想,問題是,這些經文,能想些什麼啊?
假使我們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上帝的啟示已經完成,對於人生活在世,聖經具有一切關於人和神的解答,若是我們真如此相信的話,那麼,我開始要問一些很實際的生活問題,大家看能否用聖經來解答,特別是面對『不可漏下體』經文時,我們要如何來面對這些問題:
1. 父母幫兒女洗澡,這時小孩當然會露出下體,這樣可不可以?有沒有違反聖經不可漏下體的規定?
2. 女性看婦產科醫師,不管這醫師是男是女,常常必須露出下體來進行檢查,這樣可不可以?是不是基督徒都不能看婦產科進行檢查?
3. 女性生產時,不管是找醫師接生,還是找產婆接生(連出埃及記都有收生婆),這時一定要露出下體,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違反聖經規定?
4. 萬一發生車禍或意外,導致下體損傷,必需進行手術治療,這時,可能好幾個小時在開刀房裡,一大堆醫護人員都在盯著你下體看,甚至還一直碰觸你的下體(因為必需進行治療),這樣是否違反聖經規定?
5. 夫妻發生性行為時,可以看見對方下體嗎?是不是都必須關燈,而且都必須暗不見手、不能看見對方下體才能做愛?
6. 假使比較不那麼直接,那麼,女性穿著比較暴露,有沒有違反不可漏下體的規定?
還可以有問不完的相關問題,但因節省時間,單單用這些問題當例子也很夠了。
大家有沒有發現,那些看似枯燥無味、限制級又敏感的聖經經文,突然間,變成「活起來」了的感覺?
過去我們讀經,好像從來沒想過這樣的問題;
過去我們生活上,也好像從來不會將上述實際問題和聖經經文連在一起思想;
但是,透過這樣問題的呈現,我們會發現:
原來,這些經文,其實是很有趣的,是可以應用的,我們會覺得枯燥無聊,是因為我們不懂,不是上帝無聊亂講。
什麼是聖經裡規定的『不可漏下體』?
假使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字面意思』來直解,那事情嚴重了,因為我上面問的那些例子,都已經違反聖經規定,不是嗎?
這樣一來還得了,爸爸媽媽不能幫小嬰兒洗澡、婦女生產只能自己自力接生、下體生病都不能接受診療、、、、。
看見事情的嚴重性了嗎?
假使我們錯解經文意思,那會很嚴重,甚至可能做出根本就違反聖經的事,然後還以為這樣才叫遵守聖經。
『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10:12)
這種曲解聖經,在不能直解的經文上堅持直解聖經的情形,在某些極端教派、異端教派、很看重行為的牧長,都很容易出現這種危險。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全本聖經?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上下文、全章、全卷、全約、全本?
為什麼我們要用總原則解經?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反合性經文?
因為,我們深知聖經就是上帝的話,上帝的話是大有威力的,可以斬妖除魔、可以進行護身的。
因此,假使我們正解聖經,我們會獲得極大的益處,行事有智慧,而且滿得神喜悅。
但假使我們錯解聖經,一旦誤用亂用,那會非常嚴重。
假借聖經名義來畜養黑奴、假借聖經名義來進行種族屠殺,都是這種錯解誤用亂用的表現,基督徒豈可不慎?
關於聖經不可露下體的經文要如何解,其實,大致可以分成兩大類:
1. 字面意思直解………………暴露出生殖器
2. 非字面意思直解…………………性行為
這兩種情形都確實在聖經裡存在,但這兩種經文的使用狀況並不相同,我們要小心分辨。
一、 字面意思直解
這部分經文,就是照字面意思直解,也就是『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那麼,這種經文,主要是在講些什麼?用在什麼情形?
在此,我們不詳細討論分析這些經文,只簡單列舉並做一些分享:
1.『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出20:26)
『要給他們做細麻布褲子,遮掩下體;褲子當從腰達到大腿』(出28:42)
這是規定祭司這類人員,在進行獻祭儀式時,不得露出生殖器。
當然,現今沒有祭司,也沒有獻祭儀式。
不過,這些規定,也可以給我們一些亮光,好比說:
在教會裡,衣著要謹慎為宜,不宜暴露,畢竟,這是朝見上帝,不能輕浮。
2.『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申25:11-12)
這是規定在打架時,不能攻擊別人的生殖器。
舊約時代的處罰,很多在新約時代都已廢棄。不過,『不得攻擊別人下體』這樣的精神,我們這時代依然適用。
3.『哈嫩便將大衛臣僕的鬍鬚剃去一半,又割斷他們下半截的衣服,使他們露出下體,打發他們回去』(撒下10:4)
這經文一樣是直解,是透過暴露敵人生殖器來達成羞辱敵人的意思。
現今戰爭時,比較少這種文化,但是,有時對於敵軍戰俘,還是有可能會採用這種令對方赤裸全身,來進行羞辱或逼供的方式。
而這樣的方式,恐怕是不合聖經的。
二、 非字面意思直解
在這類經文裡,『不可露下體』的意思,就不是單純字面意思那麼簡單,而是『發生性行為』的意思。
1.不可亂倫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利18:6)
這經文雖然講不可露下體,但經文後半的『親近他們』,顯示這裡所講的露下體,並不是單純字面意思,而是指『發生性行為』。
這觀念非常重要,因為利未記十八章,大量『不可露下體』的規定,都是這種意思,而非單純字面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在利未記十八章裡提到的有不得與這些人亂倫:
母親、繼母、姊妹(異父同母或同父異母)、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兒婦、弟兄妻子。
這樣的規定,別說是舊約時代,即使是現今,都一樣不得違反,必須遵守。
這些亂倫的情形,
1. 有些是『血緣關係』
如:母親、姊妹、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
2. 有些是『沒有血緣,是婚姻才產生的關係』
如:繼母、兒婦、弟兄的妻子
但不管是哪一種,聖經都嚴格禁止。
假使知道當時舊約時代的外邦文化,我們更會不寒而慄。
埃及是可以娶自己親姊妹的,波斯更甚至可以娶自己母親、女兒。
相形之下,上帝在那個時代所啟示出來的禁止亂倫真理,遠遠超過當時的大國文化。
我們在這時代,一樣要小心,不要因為許多人、流行文化都接受某些不合聖經的事,我們就被污染。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利18:3-4)
不管是當時的大國強國文化(埃及),還是居住地的文化(迦南地),任何違反聖經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我們都不得效法,只能照上帝真理而行。
另外,在亂倫部分,還有一種特殊狀況,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利18:17)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利18:18)
在舊約時代,有些文化習俗雖然上帝不喜悅,但在當時是上帝容忍許可的,像『多妻制』就是其中一例。
我們可以看見,舊約很多信仰偉人,都有多妻情形。
請注意我說的,我不是說上帝悅納這樣的情形,而是上帝容忍許可當時的人做出這樣的事,這可不表示現代人也可以多妻。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在舊約時代,雖然多妻很常見,但是,多妻的對象是有限制的,這經文就是在講這種限制:
1.不能同時娶母親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外孫女。
2.不能同時娶妻子又娶她姊妹。(除非妻子死了才可以)。
這樣的規定,在新約時代一樣適用,基督徒一樣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有部老電影,叫『畢業生』,是達斯丁霍夫曼主演的。裡面的情節,就是一個男生同時和一位母親及她的女兒發生感情或關係。
這是大罪,基督徒絕不可效法!
另外,在台灣民間鄉下,對於三妻四妾,有時是可以容忍的,特別是妻子生不出小孩時。
但是,即使連這樣的錯誤陋習文化,也會有不成文的規定,就是禁止在妻子生前,同時娶她的姊妹當小老婆。
對台灣人而言,這樣的情形,是大忌,會遭天譴報應的。
雖然上帝的絕對真理,只有聖經才有,
但是,有時連一般未信者,都會蒙受普遍啟示下的恩典,知道某些行為是嚴重逆天,是絕對不能做的。
基督徒對此,更不可不慎,絕不能比不信者還不如。
有些基督徒發生婚外情,這已經是大罪,結果婚外情對象竟然是妻子的姊妹,這更罪加一等,很容易招致上帝嚴厲憤怒的。
2.不可在女性月經時發生性行為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利18:19)
這一點,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
是普世基督徒都必須遵守的真理,還是有時代背景性質?
對此,神學家們沒有一定的看法。
我個人傾向認為這是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
主要是因為當時猶太人出埃及後在曠野裡,必須進行嚴格的『感染控制』,否則大量人群的群聚,在沒有良好衛生習慣與醫療的情形下,很容易因為瘟疫與各種流行病,導致群體遭受傳染病影響而死亡滅種。
因此在利未記這類律法書裡,我們可以看見大量禁止接觸血液、體液、屍體的規定,而且規定接觸者必須進行消毒或隔離之類的措施。
在傳染病控制裡,血液是很重要而且是高度傳染的媒介,很多病菌可以透過血液來高度繁殖並傳播。
因此,在此角度下,禁止在女性月經時與其發生性行為,是非常合理的。
當然,這種在女性行經時禁止發生性行為的禁忌,不僅是猶太人有,連很多民族,包括中國與台灣也都有。
在普遍啟示、普遍恩惠的角度來看,或許這是非常值得參考的一種合理禁忌。
當然,假使有人就是要在女性月經時與之發生性行為,我不認為就是犯什麼罪或大逆不道,只要留意衛生清潔就好,但是假使可以,或許還是盡量避免為宜。
當我們看完以上的講解說明,讓我們再回來看文章開始我所提出的那些實際生活問題。
我們會發現,很多這類的問題,根本就不屬於聖經裡對『不可露下體』禁令的範疇。
也就是說,聖經的『不可露下體』規定,不是可以隨便就拿來亂用亂套的,必須有合宜的情形才適用這規條及其精義。
所以,父母幫小孩洗澡、醫療行為、生產過程、乃至夫妻做愛,都不是聖經所說禁止露下體規定的領域:
一來這不是去教會敬拜上帝的場合,也不是攻擊別人下體,也不是羞辱對方;
二來這也不是亂倫,或是月經時的性行為。
因此,遇到這些情形,都不用擔心,而且一點也都沒有違反聖經不可露下體的禁令。
至於去教會時穿著暴露,這確實開始有碰觸禁止露下體的『精義』的嫌疑,我們就要盡量避免。
當然,什麼才叫暴露?這又是另一個大議題,在此不加討論。
這篇文章,雖然討論的是一些限制級的東西,
但是,或許可以給大家一些亮光也說不定,讓大家發現,原來在聖經裡,某些看來枯燥無味、或是覺得無聊的經文,有時如果有人能好好講解的話,還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也說不定。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確實,有些經文,真的很枯燥無味又無聊(願上帝原諒我,因為有時我讀到某些經文真的會昏昏欲睡)。
可是,假使我們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那麼,即使某些話真的很枯燥,但假使有人能好好講解的話,我們雖然駑鈍,但應該也可以體會到一些亮光。
舊約聖經裡,有一些『不可露下體』的經文。
說真的,這種字彙真的很限制級很敏感,常常,我們閱讀時就跳過去了,要不就是讀過就算,不會思考太多。
不相信?
我們多數人每次靈修又多半只讀幾節經文,而且有些人的靈修又是一卷一卷讀的話,你讀到這些露下體的經文,那幾天的靈修,不令你坐立難安才怪。
因為,靈修時必須思想,問題是,這些經文,能想些什麼啊?
假使我們真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上帝的啟示已經完成,對於人生活在世,聖經具有一切關於人和神的解答,若是我們真如此相信的話,那麼,我開始要問一些很實際的生活問題,大家看能否用聖經來解答,特別是面對『不可漏下體』經文時,我們要如何來面對這些問題:
1. 父母幫兒女洗澡,這時小孩當然會露出下體,這樣可不可以?有沒有違反聖經不可漏下體的規定?
2. 女性看婦產科醫師,不管這醫師是男是女,常常必須露出下體來進行檢查,這樣可不可以?是不是基督徒都不能看婦產科進行檢查?
3. 女性生產時,不管是找醫師接生,還是找產婆接生(連出埃及記都有收生婆),這時一定要露出下體,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違反聖經規定?
4. 萬一發生車禍或意外,導致下體損傷,必需進行手術治療,這時,可能好幾個小時在開刀房裡,一大堆醫護人員都在盯著你下體看,甚至還一直碰觸你的下體(因為必需進行治療),這樣是否違反聖經規定?
5. 夫妻發生性行為時,可以看見對方下體嗎?是不是都必須關燈,而且都必須暗不見手、不能看見對方下體才能做愛?
6. 假使比較不那麼直接,那麼,女性穿著比較暴露,有沒有違反不可漏下體的規定?
還可以有問不完的相關問題,但因節省時間,單單用這些問題當例子也很夠了。
大家有沒有發現,那些看似枯燥無味、限制級又敏感的聖經經文,突然間,變成「活起來」了的感覺?
過去我們讀經,好像從來沒想過這樣的問題;
過去我們生活上,也好像從來不會將上述實際問題和聖經經文連在一起思想;
但是,透過這樣問題的呈現,我們會發現:
原來,這些經文,其實是很有趣的,是可以應用的,我們會覺得枯燥無聊,是因為我們不懂,不是上帝無聊亂講。
什麼是聖經裡規定的『不可漏下體』?
假使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字面意思』來直解,那事情嚴重了,因為我上面問的那些例子,都已經違反聖經規定,不是嗎?
這樣一來還得了,爸爸媽媽不能幫小嬰兒洗澡、婦女生產只能自己自力接生、下體生病都不能接受診療、、、、。
看見事情的嚴重性了嗎?
假使我們錯解經文意思,那會很嚴重,甚至可能做出根本就違反聖經的事,然後還以為這樣才叫遵守聖經。
『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10:12)
這種曲解聖經,在不能直解的經文上堅持直解聖經的情形,在某些極端教派、異端教派、很看重行為的牧長,都很容易出現這種危險。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全本聖經?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上下文、全章、全卷、全約、全本?
為什麼我們要用總原則解經?
為什麼我們要看重反合性經文?
因為,我們深知聖經就是上帝的話,上帝的話是大有威力的,可以斬妖除魔、可以進行護身的。
因此,假使我們正解聖經,我們會獲得極大的益處,行事有智慧,而且滿得神喜悅。
但假使我們錯解聖經,一旦誤用亂用,那會非常嚴重。
假借聖經名義來畜養黑奴、假借聖經名義來進行種族屠殺,都是這種錯解誤用亂用的表現,基督徒豈可不慎?
關於聖經不可露下體的經文要如何解,其實,大致可以分成兩大類:
1. 字面意思直解………………暴露出生殖器
2. 非字面意思直解…………………性行為
這兩種情形都確實在聖經裡存在,但這兩種經文的使用狀況並不相同,我們要小心分辨。
一、 字面意思直解
這部分經文,就是照字面意思直解,也就是『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那麼,這種經文,主要是在講些什麼?用在什麼情形?
在此,我們不詳細討論分析這些經文,只簡單列舉並做一些分享:
1.『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出20:26)
『要給他們做細麻布褲子,遮掩下體;褲子當從腰達到大腿』(出28:42)
這是規定祭司這類人員,在進行獻祭儀式時,不得露出生殖器。
當然,現今沒有祭司,也沒有獻祭儀式。
不過,這些規定,也可以給我們一些亮光,好比說:
在教會裡,衣著要謹慎為宜,不宜暴露,畢竟,這是朝見上帝,不能輕浮。
2.『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申25:11-12)
這是規定在打架時,不能攻擊別人的生殖器。
舊約時代的處罰,很多在新約時代都已廢棄。不過,『不得攻擊別人下體』這樣的精神,我們這時代依然適用。
3.『哈嫩便將大衛臣僕的鬍鬚剃去一半,又割斷他們下半截的衣服,使他們露出下體,打發他們回去』(撒下10:4)
這經文一樣是直解,是透過暴露敵人生殖器來達成羞辱敵人的意思。
現今戰爭時,比較少這種文化,但是,有時對於敵軍戰俘,還是有可能會採用這種令對方赤裸全身,來進行羞辱或逼供的方式。
而這樣的方式,恐怕是不合聖經的。
二、 非字面意思直解
在這類經文裡,『不可露下體』的意思,就不是單純字面意思那麼簡單,而是『發生性行為』的意思。
1.不可亂倫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利18:6)
這經文雖然講不可露下體,但經文後半的『親近他們』,顯示這裡所講的露下體,並不是單純字面意思,而是指『發生性行為』。
這觀念非常重要,因為利未記十八章,大量『不可露下體』的規定,都是這種意思,而非單純字面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在利未記十八章裡提到的有不得與這些人亂倫:
母親、繼母、姊妹(異父同母或同父異母)、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兒婦、弟兄妻子。
這樣的規定,別說是舊約時代,即使是現今,都一樣不得違反,必須遵守。
這些亂倫的情形,
1. 有些是『血緣關係』
如:母親、姊妹、孫女外孫女、姑母、姨母
2. 有些是『沒有血緣,是婚姻才產生的關係』
如:繼母、兒婦、弟兄的妻子
但不管是哪一種,聖經都嚴格禁止。
假使知道當時舊約時代的外邦文化,我們更會不寒而慄。
埃及是可以娶自己親姊妹的,波斯更甚至可以娶自己母親、女兒。
相形之下,上帝在那個時代所啟示出來的禁止亂倫真理,遠遠超過當時的大國文化。
我們在這時代,一樣要小心,不要因為許多人、流行文化都接受某些不合聖經的事,我們就被污染。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利18:3-4)
不管是當時的大國強國文化(埃及),還是居住地的文化(迦南地),任何違反聖經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我們都不得效法,只能照上帝真理而行。
另外,在亂倫部分,還有一種特殊狀況,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利18:17)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利18:18)
在舊約時代,有些文化習俗雖然上帝不喜悅,但在當時是上帝容忍許可的,像『多妻制』就是其中一例。
我們可以看見,舊約很多信仰偉人,都有多妻情形。
請注意我說的,我不是說上帝悅納這樣的情形,而是上帝容忍許可當時的人做出這樣的事,這可不表示現代人也可以多妻。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在舊約時代,雖然多妻很常見,但是,多妻的對象是有限制的,這經文就是在講這種限制:
1.不能同時娶母親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外孫女。
2.不能同時娶妻子又娶她姊妹。(除非妻子死了才可以)。
這樣的規定,在新約時代一樣適用,基督徒一樣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有部老電影,叫『畢業生』,是達斯丁霍夫曼主演的。裡面的情節,就是一個男生同時和一位母親及她的女兒發生感情或關係。
這是大罪,基督徒絕不可效法!
另外,在台灣民間鄉下,對於三妻四妾,有時是可以容忍的,特別是妻子生不出小孩時。
但是,即使連這樣的錯誤陋習文化,也會有不成文的規定,就是禁止在妻子生前,同時娶她的姊妹當小老婆。
對台灣人而言,這樣的情形,是大忌,會遭天譴報應的。
雖然上帝的絕對真理,只有聖經才有,
但是,有時連一般未信者,都會蒙受普遍啟示下的恩典,知道某些行為是嚴重逆天,是絕對不能做的。
基督徒對此,更不可不慎,絕不能比不信者還不如。
有些基督徒發生婚外情,這已經是大罪,結果婚外情對象竟然是妻子的姊妹,這更罪加一等,很容易招致上帝嚴厲憤怒的。
2.不可在女性月經時發生性行為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利18:19)
這一點,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
是普世基督徒都必須遵守的真理,還是有時代背景性質?
對此,神學家們沒有一定的看法。
我個人傾向認為這是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
主要是因為當時猶太人出埃及後在曠野裡,必須進行嚴格的『感染控制』,否則大量人群的群聚,在沒有良好衛生習慣與醫療的情形下,很容易因為瘟疫與各種流行病,導致群體遭受傳染病影響而死亡滅種。
因此在利未記這類律法書裡,我們可以看見大量禁止接觸血液、體液、屍體的規定,而且規定接觸者必須進行消毒或隔離之類的措施。
在傳染病控制裡,血液是很重要而且是高度傳染的媒介,很多病菌可以透過血液來高度繁殖並傳播。
因此,在此角度下,禁止在女性月經時與其發生性行為,是非常合理的。
當然,這種在女性行經時禁止發生性行為的禁忌,不僅是猶太人有,連很多民族,包括中國與台灣也都有。
在普遍啟示、普遍恩惠的角度來看,或許這是非常值得參考的一種合理禁忌。
當然,假使有人就是要在女性月經時與之發生性行為,我不認為就是犯什麼罪或大逆不道,只要留意衛生清潔就好,但是假使可以,或許還是盡量避免為宜。
當我們看完以上的講解說明,讓我們再回來看文章開始我所提出的那些實際生活問題。
我們會發現,很多這類的問題,根本就不屬於聖經裡對『不可露下體』禁令的範疇。
也就是說,聖經的『不可露下體』規定,不是可以隨便就拿來亂用亂套的,必須有合宜的情形才適用這規條及其精義。
所以,父母幫小孩洗澡、醫療行為、生產過程、乃至夫妻做愛,都不是聖經所說禁止露下體規定的領域:
一來這不是去教會敬拜上帝的場合,也不是攻擊別人下體,也不是羞辱對方;
二來這也不是亂倫,或是月經時的性行為。
因此,遇到這些情形,都不用擔心,而且一點也都沒有違反聖經不可露下體的禁令。
至於去教會時穿著暴露,這確實開始有碰觸禁止露下體的『精義』的嫌疑,我們就要盡量避免。
當然,什麼才叫暴露?這又是另一個大議題,在此不加討論。
這篇文章,雖然討論的是一些限制級的東西,
但是,或許可以給大家一些亮光也說不定,讓大家發現,原來在聖經裡,某些看來枯燥無味、或是覺得無聊的經文,有時如果有人能好好講解的話,還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也說不定。
願上帝幫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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