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約在福音書以及雅各書中都教導基督徒不可以發誓,無論什麼誓都不可發;但是在舊約中好像可以對神發誓,例子好像不少,比如尼希米(尼:13:25),這是為什麼呢?
答:
基督徒當然可以發誓,因為連上帝自己都在發誓。
『當初神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著起誓的,就指著自己起誓』(來6:13)
『主說: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羅14:11)
『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來7:21)
而且以上這些上帝自己發誓的經文,是新約經文,而不是舊約經文。


再者,『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照樣,神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來6:16-17)
這段經文顯示出:
1. 上帝自己起誓
2. 人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
依照經文的意思,似乎也暗示上帝並沒譴責人『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以起誓為實據』這樣的行為。


至於舊約人對神起誓的經文就更多了,在此不一一列舉。


既然人可以發誓,那麼,新約聖經中出現的那些禁止發誓的經文,又該如何解釋呢?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太5:34)
這句話是主耶穌自己講的,難道主耶穌不是在禁止我們發誓嗎?
這又是很標準的反合性經文(paradox)(似非而是)(看來矛盾,其實不矛盾)。
因為,主耶穌自己就有起誓,上帝也起誓。
『耶穌卻不言語。大祭司對他說:我指著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訴我們,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耶穌對他說:你說的是』(太26:63-64)


主耶穌禁止起誓那段教導,是一種『誇張性語法』,這是當時教導者很常用的一種教導手法,用來凸顯或彰顯他們所要教導的重點。
讀到這種誇張語法的經文時,我們千萬不能把重心放在那些『誇張的描述』上,而必須抓住經文『真正要表達的意思』上。
比方說: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5:28-30)
這段經文,難道主耶穌真的叫我們要去剜眼睛、砍掉手,來避免犯姦淫嗎?
當然不是!
一個人看見婦女就動淫念,難道是只用他的左眼或右眼看,不是用雙眼看?
難道看了動了淫念,就必須挖掉雙眼?
所以原本眼盲的弟兄最值得慶幸,因為他們不會觸犯動淫念的罪?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這段經文那種『剜眼睛』、『砍掉手』的描述,是一種誇張性的用法,用來強調上帝對犯罪的高標準。
主耶穌的這種講道手法,並不是要我們去按那些誇張的描述照做不誤,因為當時的人沒那麼笨,主的門徒也沒人照幹。
他們當時聽眾都清楚,那是一種教導手法,他們也都知道主耶穌真正要傳遞的重點是什麼。
因此,在關於主耶穌禁止起誓的經文部分,主要要教導的是『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7)


我們來看全段上下文:
馬太福音
5:33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
5:34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
5:35 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
5:36 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
5:37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時代背景是:
當時的猶太人,已經開始發展出很多『起誓有效無效』的技巧,而且成為一種『古人的遺傳』。
那些技巧,重點不在『誠實』,反而是在『鑽漏洞』。
太多人想透過一些技巧,可以使一個人不用去遵守誓言,
而為了防止這些不誠實,又必須發展出更多的技巧來確認一個人的「誠實」。
結果,明明就是很簡單的實話實說,變成必須用很繁複的起誓技術來證明自己的「誠實」。
會這樣做,正是因為當時已經普遍太不誠實,這是嚴重違反上帝心意的。


我們來看主耶穌另一段關於起誓的教導:
馬太福音
23:16 你們這瞎眼領路的有禍了!你們說:凡指著殿起誓的,這算不得甚麼;只是凡指著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該謹守。
23:17 你們這無知瞎眼的人哪,甚麼是大的?是金子呢?還是叫金子成聖的殿呢?
23:18 你們又說:凡指著壇起誓的,這算不得甚麼;只是凡指著壇上禮物起誓的,他就該謹守。
23:19 你們這瞎眼的人哪,甚麼是大的?是禮物呢?還是叫禮物成聖的壇呢?
23:20 所以,人指著壇起誓,就是指著壇和壇上一切所有的起誓;
23:21 人指著殿起誓,就是指著殿和那住在殿裡的起誓;
23:22 人指著天起誓,就是指著神的寶座和那坐在上面的起誓。


在這裡,我們如果知道我說的那些時代背景,就會更清楚這段經文在說些什麼。
事實上,在這段經文裡,主耶穌並沒有譴責『人對上帝起誓』的觀念,否則的話,祂只需否定一切起誓行為(如:指著殿、金子、壇、禮物)即可,不需再指向那些物品後面的至高者(如:住在殿裡的、坐在上面的)。
事實上,這經文更強烈暗示,不管你是指著什麼聖殿裡的物品起誓,你都是在對那至高者上帝起誓,全部都要遵守,全部都不能隨便起誓。


至於雅各書的經文,和馬太的經文類似,就不再說明。
『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著地起誓,無論何誓都不可起。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雅5:12)


以下,轉貼韋斯敏斯特信條關於『合法的宣誓與許願』的條文,給大家參考。
重點是:
1.起誓是很嚴肅重大的事,不得輕率起誓。
2.只能用上帝之名來起誓,不能用任何受造物來起誓。
3.起誓必須非常誠實,不能有任何虛謊或隱瞞。
4.起誓之後,就必須遵行。
5.不可起這些誓:
a. 聖經禁止的事
b.妨害人應盡的本分
c.自己能力做不到的
e神未應許給人能力去做的


韋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二章『合法的宣誓與許願』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禮拜的一部份,在正當場合的時候,宣誓者嚴肅地呼求神爲他所宣述、所應許的作見證;並按照他所宣誓的真僞來施行判斷。


二、人只當用神的名來宣誓,並當存完全聖潔與敬畏的心來使用。因此,人若用那榮耀可敬畏的名虛僞地或輕率地宣誓,或用別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然而,在舊新約聖經中,有關重大事件的宣誓是爲神的話語所認可的;有關此類事件若有合法權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當遵行。


三、凡宣誓者要正當考慮此嚴肅行爲的重大性,而且只當宣述內心所十分確信爲真實的事。除了那善良而正當的事,而且自己相信爲善良而正當的事,又能而且決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當以宣誓來約束自己。然而關于善良而正當的事,若拒絕合法的權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


四、宣誓當用淺顯易明的通常話語,不可用雙關字句或心裏保留(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種意思與所言者相違)。宣誓並不負有犯罪的義務,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縱使令宣誓者受虧損,也必得履行;就是對異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也不可廢棄。


五、許願與帶應許的宣誓在性質上是相同的,當用類似的宗教敬虔的態度來許願,而且要以同樣的誠實來履行。


六、除了對神以外,人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願。爲了許願被接納,就當從信仰與義務的良心發出,對所蒙受的憐憫心存感謝,或爲求的已經得著而感謝;借此自己必須盡的本份,或對其他的事,在適當的範圍與期間內,應更加嚴格地約束自己。


七、人不可宣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妨礙聖經所吩咐的本份,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應許給能力而去實行的事。從這幾點看來,羅馬天主教修道者誓願一輩子過獨身生活,自願貧困,或修道者的服從,都離高度的完全相去甚遠,以致成爲迷信與犯罪的陷阱,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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