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的角度而言,『罪』是可以量化的。
翻看各國法律,就知道,一旦犯法(犯了人間政府的罪),刑責是不一樣的。
依罪刑輕重,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但是,上帝的法律,和人間的法律,是不是一樣?
首先,對『罪』的定義,上帝的定義,是很嚴格的。
任何虧缺上帝的榮耀的、內心的、、、,都是罪。
上帝對於罪的懲處,也是很嚴格的。
『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
人間的罪,有分輕重。依輕重來進行不同的懲處。
很不幸的,在上帝的規定裡,關於得救生死,只有一條懲處:
犯罪者,一律唯一死刑。
如果,懲處只有一條『唯一死刑』,
那麼,關於得救生死,罪還有大小、輕重之分嗎?
犯一條罪,和犯一百條罪,不都一樣,全部死刑?
以上說明,是基督教的觀念。
可是,這是很不合人性、很不合人本主義精神的。
所以,一般未信者,是難以接受這種觀念的。
人類自己想出來的宗教,觀念幾乎都是『罪有大小』的。
所以,必須透過『贖罪』、『積陰德』、『做功德』、『做善事』來進行補罪與贖罪,以便使自己能得救。
由於罪具有大小、可以量化,
所以,功德累積越多,贖罪效力當然越大。
天主教也是採用『罪有大小』的觀念:有小罪,有大罪。
因此,在天主教裡,『功德』也是一種很常見的觀念。
在這樣的觀念下,當然也很很容易,就可以產生『煉獄』的觀念。
簡單說,什麼是煉獄?
在天主教體系裡,行為很好的信徒,死後當然上天堂。行為很不好的信徒或是未得救者,死後當然下地獄。
但是,很多信徒,行為不太好,沒好到可直接上天堂,也沒壞到要直接下地獄。
怎麼辦?
就先到煉獄去修練去了。等到罪贖完了,就可以上天堂。
至於世上活著的信徒,也可以累積功德,為死後在煉獄中的信徒贖罪。
關於『生者功德移轉給亡者』這種觀念,摩門教也某種程度採用,
民間信仰的燒金紙銀紙給亡靈,也是類似的道理。
同時,在『罪有大小』的觀念下,
中世紀時天主教的贖罪券,是很合理的措施。(我們千萬不要一聽到贖罪券,就嘲笑天主教。那是錯誤的行為沒錯,但是,他們是有理論根據的)
既然罪有大小,可以累積功德贖罪,那麼,將金錢奉獻所產生的功德,『量化』成有價的贖罪券,豈有不合理之處?
看到恐怖之處了嗎?
只是一個小觀念而已,竟然可以產生很大的教義上的差距。
為何我們要主張唯獨聖經?
因為若不合聖經,單用人類已經墮落的理性,一直推下去,會推出很多看來合理,但卻一點都不合聖經整體觀念的教義出來。
為什麼我們要重視聖靈對教會歷史上做的保守?
其實,很多東西與議題,歷代聖徒,早就透徹研究過了。
再回來看基督教的觀念。
既然關於得救是:
罪無大小,不可量化,唯一死刑。
那麼,除了『因信稱義』,還有何法可以使人得救?
看到了嗎?又繞回改教運動的基本理念了。
所以,只要基本觀念堅固,很多看來疑難的問題,是可以輕易解決、融會貫通的。
但是,問題來了,聖經確實有講『會致死的罪』、『不至於死的罪』,那豈不是說罪有大小之分嗎?
這就牽涉到,我們解經必須先抓住全本聖經的觀念,有了總原則之後再來解經。
不能抓住一節經文,就大解特解,不管其他聖經整體觀念。
否則還得了,每句經文都可以天馬行空亂解,然後還以為自己有獨特的亮光,發現聖經中的奧秘,但其實根本是錯誤百出而已。
『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約壹5:17)
這裡的死,是指『肉體』,還是『靈性』?
這句經文,是聖經中很難解的經文。
基本上,立場認為『得救後會再沈淪』,與『得救之後就不會再沈淪』,對這句經文,解法會不相同。
我曾多次說過,教會歷史上,經多次討論,是主張『信徒一旦得救,就不會再沈淪的』。
因此,關於這經文,可以解釋成,
1. 肉體:信徒得救之後犯罪,是可能到嚴重得罪神,到神用肉體的死亡來管教的。但是,雖然肉身死亡,靈魂依然已得救。
2. 靈性:教會中的假基督徒,根本未曾得救。和褻瀆聖靈的罪同等,不得赦免。
當然,還有其他解法,暫且不多提。
結論來說,關於得救,罪是無大小的。
人的得救,唯獨因信稱義而已。
沒有人能號稱罪比較小、靠功德贖罪而獲致得救。
小小羊
- Oct 12 Sun 2008 14:58
要上天堂,罪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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