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整理這些資料與寫作,實在很辛苦,也很花時間,文章又很長,
所以讓大家久等。
這次,我只能先介紹前三種。
我們一樣會從說謊談起。
一、非律論(Antinomian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根本沒有』對錯
這派認為世間『沒有』『絕對性的道德律』,
所以,說謊也不對,也不錯,根本沒有對錯的問題。
在面臨說謊的困境時,我們是沒有絕對的標準可以來依循的,
這時,完全由個人自己主觀決定即可,不需去考慮什麼標準之類的。
說謊本身根本就沒有對錯可言。
2. 其實,非律論是很多『非基督徒』常見的立場與主張。
這裡面,又包含很多各式各樣的派別。
有些很出名的,像是:功利主義、存在主義、進化論,都具有非律論的影子。
(功利主義有很多派別,有些是屬於非律論,有些是屬於一般論)
3. 批判
由於這派否定世間有絕對真理,所以基督徒根本不能接受。
在這派裡,一切都是由『個人』『自己去做決定』,聖經根本不需要。
由於這派很明顯違反聖經,基督徒很容易就可以分辨出來,
所以我們不多加討論。
二、一般論(General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一般而言』是『錯的』
這派認為世間『有』『一般性』的道德律,但『沒有』『絕對性』的道德律。
所以,說謊一般而言是錯的,
但因這並非普世人都必須遵守的絕對標準,所以要看『結果』來決定。
假使說謊可以達成救人的結果,那說謊就是對的,
因為為了達成救人的目的,說謊就成為正當的行為。
也就是說,『目的可以決定手段是否正當』。
不過,原則上來說,說謊仍是錯的。
但『不能說謊』這條道德律只是『一般原則』,並非『絕對真理』。
2. 功利主義一般而言,是屬於一般論。
基本上,功利主義主張用『追求快樂、避免痛苦』來衡量。
有些還加入了『個人與群體』的快樂與痛苦的衡量,
有些則加入『比較高等級和比較低等級』的快樂的衡量。
有些覺得道德只是人類經驗所累積出來,
覺得這是比較能讓群體獲得較高快樂的一些原則,
但這些原則不是絕對必須遵守的。
大致上而言,一般論主張要以『多數人的利益』為主要考量。
萬一必須發生『例外狀況』時,一般論有三類觀念:
一是認為每種道德行為都要從結果來衡量。
所以,必要時『每條』道德行為『都可以違反』。
二是認為在不抵觸的情形下,『每種』『都不可以違反』。
三是認為我們比較肯定有效的道德原則部分(像:救命),都不可以違反;
但對於我們不太能肯定有效的道德原則部分(像:說謊),必要時都可以違反。
3. 基督教偉大神學家奧古斯丁,某些觀念也很類似一般論,與功利主義類似
他主張『遵守道德』,是因為這可以『帶來好結果』。
但是,他注重在『群體性』,而非個別性部分。
所以,只要這道德原則可以帶來多數人的善與好處,大家就必須遵守。
例一:窮人可以偷竊富人的東西嗎?
窮人偷富人的東西,可以達成滿足窮人個人的快樂。
但是,窮人偷富人東西所帶來的快樂,卻是會造成整體社會的不快樂,
(因為每個人都可能被其他人當成富人,因此被偷東西),
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的。
例:可以逃漏稅,然後將稅轉去奉獻嗎?
逃稅來行善,可以達成我個人的快樂,也可以達成社會某些人的快樂。
但是,這樣的行為將使國家稅收減少,
導致國家政府無法維持,使政府無法維護治安、促進建設,
這會造成更多人的不快樂,
所以這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的。
4. 一般論並不是全然違反聖經,事實上,它有某些觀念,是合乎基督徒倫理的
a. 承認世界上有道德存在的必須性
(即使這道德規範不是普世都必須遵守,
即使這些道德規範只是一種功利觀念下的產物,
但起碼一般論承認為了追求多數人的利益,道德是必須存在的)。
b. 努力為道德發生抵觸時的狀況找答案
(發生衝突時,只需依照『為最多數人牟取最大的善』的原則來做決定即可。
當然,這樣的標準是否正確還值得討論,
但至少已經努力找出可以合理解釋與遵行的規範)。
c. 某些一般論者承認有一些道德規範是不能違反的
(雖然他們不相信有普世都必須絕對遵守的道德規範,
但至少他們承認有一些道德規範,是不能違反的。如:救命)。
5. 批判
a.「因為目的正當,就可以使錯誤手段成為正當」,這是錯誤的
事實上,錯誤的手段,是不可以的,即使目的正當也一樣。
正當的目的,必須配合正當的行為才可以。
否則的話,下面這些例子都會成為正當合理:
例一:希特勒屠殺猶太人
因為要促進全人類有更好的生活與品種(目的),所以要消滅低等人類的品種,
所以必須殺死大量猶太人來達成(手段),
這樣的理由與行為也可以成為正當?
例二、中日戰爭時的日本七三一部隊
因為要增進人類全體健康(目的),
所以用中國人來進行殘酷的人體試驗,導致許多無辜人死亡(手段),
也是合理且正當的?
聖經有句話很簡單:『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嗎?』(羅3:8)
答案當然是:不行!
b.「沒有普世必須絕對遵守的道德律」,這是錯誤的
當一般論認為沒有普世人都必須絕對遵守的道德律,
而且,每條道德律都可以違反時,
這樣和非律論就幾乎沒什麼兩樣了。
反正沒有絕對標準,
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話,來說自己違反這些道德律是在謀求多數人的快樂,
結果行為就變成和非律論一樣,由自己來當自己行為的準則。
問題是,聖經整體所呈現出來的,是我們具有絕對真理,
世界上有絕對的道德律存在,是普世人都必須遵守的。
我們衡量是非善惡對錯,也都必須靠這些絕對標準來衡量。
c.「用功利的結果來衡量」是錯誤的
重視『結果』,會讓許多善行喪失意義,
不管這善行是如何慈悲憐憫都沒有用。
例一:醫師救人失敗
當一個醫師非常努力去救治病人,
但治療無效,病人死亡,而且家屬都非常不滿。
所以,因為結果不佳(病人沒救活、有關的人也沒獲得快樂),
所以我們就可以說這醫師沒有「行善」?
他的行為本身沒有意義?
例二:貪污官員努力捐獻
當一個官員貪污嚴重,但生前及死後事情都沒有曝光,
所以沒有人知道他行惡。
大家所看見的,是一個非常虔誠善良的官員,
非常努力捐獻,也具體幫助了很多人。
因為結果是良好的,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位官員的的行為是良善的?
聖經不斷教導的是,我們不能以眼見的成果來論英雄,
否則耶穌被釘十字架時,豈不是全世界最大的失敗者、沒有行出任何善行?
另外,聖經也不斷教導我們盡本分即可,成果要交給上帝去決定,
否則的話,五千的賺五千,就是更大的善?二千的賺二千,善比較小?
挪亞傳福音許多年,只有八人信主,所以他的善很小?
d. 目的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達成最多數人的最大的善」這原則,會因範圍大小而變動)
什麼叫最大的善?
什麼叫達成最多數人的快樂?
『多少人』才算最多數人?
自己家人?自己宗族的人?自己國家的人?全世界的人?
『時間』的考量要多長?
馬上?一個月?一年?一生?一百年?永遠?
我們會發現,「達成最多數人的最大的善」這個簡單的原則,
會因為我們對實行時『範圍的定義』不同,而產生非常不同的答案。
結果,到底要如何實行?
如果由我們個人決定,那又變成天下大亂;
假使我們將範圍推到最大,變成普世的人、變成永遠,
那豈不是又變成承認基督徒所主張的「有絕對標準,普世人都要遵行」的情形了嗎?
e. 沒有了絕對標準,就無法衡量
一般論有時用『人類經驗』來當衡量的標準,
但問題是,我們如果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來衡量人類經驗,
我們又如何能知道什麼叫這是「好的人類經驗,是道德的」呢?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我們依據什麼標準,來說這樣的所謂「結果」是好還是不好?
我們要說一個結果是好,
表示我們心中已經先有一個『標準』,使我們能衡量好還是不好,不是嗎?
如果我們認為沒有絕對標準,那麼,我們又是依據什麼標準在衡量呢?
當絕對標準不存在時,
我們根本無法衡量什麼叫「好的人類經驗」,也無法衡量什麼叫「好的結果」,
這樣的結果就是------
我們根本無法靠著一般論進行真正『有意義』而且『實際可行』的倫理判斷。
例一、全村男人強姦處女
這是實際案例。
在某落後地區,有位哥哥和鄰村女生發生性行為被抓到。
處罰就是該位哥哥的妹妹,必須被鄰村全村男人當眾強暴。
我們也可以說這有很多好處,
如:殺雞儆猴、以眼還眼、獲得多數人的快樂、、、。
但是,這樣的行為,對嗎?是好的?必須被納為一般人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
假如我們說這是不好的,那又是根據什麼標準來說這樣不好呢?
在決定將哪些人類經驗納入「好」、「善良」的道德規範之前,
我們如果心中沒先有一個標準出來,我們如何能做出取捨的決定呢?
例二、印度妻子必須於丈夫死亡時殉葬
印度有一個歷史悠久的風俗習慣,就是妻子必須在丈夫死亡時一起殉葬。
再加上,印度傳統習慣是老夫少妻,丈夫三四十歲娶十幾歲的女生。
另外,由於醫療不佳,導致很多妻子就必須在二、三十歲時,
就準備陪死亡丈夫殉葬。
若有不從,則會受到家族、親屬、社會極大的壓力。
在這例子裡,當絕對標準不存在時,
我們依據什麼標準,來說什麼樣的人類經驗叫做好的、道德的呢?
三、處境論(Situation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有時』是『對的』
這派認為世間『只有一條』絕對性的道德律,就是『愛』,
這是普世都必須遵守的。
而『不可說謊』並不是絕對性的道德律,『愛』才是,
所以當為了救人而說謊,是可以的。
因為,這時,說謊是一種愛人的表現。
當然,這不是說說謊永遠都是對的,也不是永遠都是錯的。
事實上,這都是相對的,要看當時的『處境』來決定。
在當時的處境下,哪種才是愛的表現,那種就是對的。
2. 傅勒徹爾是最出名的支持者。而知名的近代大神學家,
如:尼布爾、卜仁納,也都有處境論的傾向。
尼布爾是誰?
他就是說出下面這句偉大的話的人:
「求主幫助我,讓我知道什麼是我可以改變的,什麼是我不能改變的,
也賜我分辨這兩者的智慧。」
在此,我要提醒大家,大神學家,未必什麼都對,也未必什麼都不對。
我們要小心分辨,不要照單全收。
好的、對的,我們要承認、要學習;
不好的、錯的,我們千萬不要學。
3. 在某種程度而言,處境論也可以稱為『單律絕對論』,
因為處境論認為只有愛才是唯一且最大的律法、只有愛才是唯一且最大的善。
而且他們認為,任何道德只要與『愛』抵觸,就全部無效。
只要心中有愛,加上智慧,配合各種時機就可以了。
另外,處境論所謂的『愛』,主要是指『愛別人』,如聖經所說的『愛鄰舍』,
而不是自私的愛。
4. 在處境論裡,很重視『實用』,要具體把愛實行出來。
另外,處境論也很重視『相對』,
認為除了愛是絕對的以外,其他的道德都是相對的。
再來,處境論也重視『人本』,
『人』才是目標,一切要以對人有利為出發點。
這種重視實用、重視相對、重視人本以求實際能解決問題的觀念,
在等一下的例子中,我們會發現處處可見。
5.處境論所贊同的例子
例一、愛國的姦淫
女性情報員為了愛國,而犧牲自己的肉體來與人姦淫,以便取得重要情報,
是可以的。
因為,這和士兵在戰場上為了愛國而戰死,犧牲自己肉體,有什麼不同?
例二、這些性行為都是可以的
雙方同意下換妻、利用婚前性行為來使父母同意婚事,
只要是出於愛,都是可以的。
例三、犧牲性的自殺
一個絕症病患,為了避免家人傾家蕩產來救已經無望的他,
所以自殺以幫助家庭未來生計,是可以的。
因為,為愛別人而自殺,並沒有錯,
正如納粹集中營裡,有些基督徒願意代替其他人而被處死;
或是戰俘為了避免忍受不住刑求,結果洩漏機密使多人因此而死,
所以戰俘因此而自殺並沒有錯。
例四、墮胎
為了避免全世界人口過多而墮胎,是可以的。
為一個罹患嚴重精神病而被強暴受孕的女性墮胎,是可以的。
納粹集中營規定,若女性懷孕,就必須被處死。
所以醫師為這些懷孕女性墮胎以免母親被處死,是愛的行為,
因為死一個人(胎兒),比起兩個人都被處死好(胎兒加母親)。
目前,更甚至是只要懷孕會造成媽媽心理負擔,墮胎就是可以的,
因為愛媽媽才是重點,媽媽才是人,胎兒不是人。
例五、仁慈的謀殺
刺殺暴君希特勒是正確的,因為這是為了多數人好。
一個媽媽把自己啼哭的嬰兒悶死,以免一起逃難的多數人被敵人發現,
導致全體都被處死,這是可以的。
在這些例子裡,我們都可以看見那種道德抵觸的情形。
而處境論的解決方法很簡單,就是用『愛』來當最高決定的標準即可。
這樣的作法簡單又實用,非常易行,在邏輯上也沒有問題,
使我們在遇到道德抵觸的處境時,可以避免很多複雜的考慮,
大幅減少時間的浪費。
6. 批判
a. 什麼叫做愛?
處境論裡的『愛』,是一種很籠統的觀念。
問題是,對你而言那叫做愛,但對我而言那卻不是愛,
這時,如何來判斷?
當我們對『愛』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時,
我們如何能所謂「依照愛的標準」來做出判斷呢?
後來還不是『個人』想怎樣就可以怎樣?
b. 只有一條標準,常變成沒有標準
處境論將普世人都必須遵守的絕對標準,訂成只有唯一一條,就是愛。
偏偏處境論裡,愛又沒有明確的定義,
結果,就變成做道德決定時,有標準等於沒標準,
並沒比那些完全沒有法則的非律論高明多少。
c. 憑什麼說愛才是唯一的絕對標準?
為什麼『誠實』不可以拿來當唯一的絕對標準?
為什麼『榮譽』不可以拿來當唯一的絕對標準?
就是算是要用『愛』來當唯一的標準,那要用誰的愛的定義來當標準?
用基督教的?為什麼不能用佛教的、道教的、回教的?
我們依據什麼來訂出這標準呢?
d. 愛人真的是唯一的絕對標準嗎?
其實,身為基督徒,我們要注意主耶穌所訂出的標準:
『愛人』確實是很重要的,但是,那只是『第二條』的。
真正『第一條』的,是『愛神』。
當我們把『愛人』擺在『愛神』之前,就已經出問題了。
e. 其實,絕對標準並不是只有一條
在此先不多提。
但基本上,基督徒主張道德的絕對標準是『很多條』,而不是只有一條而已。
單單看『十誡』就可以知道,這裡面就已經呈現出很多條絕對標準了,像:
要孝順父母、要敬拜上帝、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
f. 處境論其實只是另一種功利主義的變形而已
其實,處境論只是用愛來當包裝,而什麼叫愛又由個人來決定,
結果在實行上,只是變成和走功利主義路線的一般論差不多罷了。
處境論和一般論都一樣-------
都犯了認為「只要動機正確,手段沒有關係」的問題。
所以之前我們對一般論的批判,也同樣適用於對處境論的批判。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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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單看十戒就可以知道,這裡面就已經呈現出很多條絕對標準了,像: 要孝順父母、要敬拜上帝、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 你不接著寫下去: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這一條的構成要件 一.不可作假見證 二.動機是出於陷害人 所以,書二1耶利哥城妓女喇合的故事 是基於救人,不是害人 很明顯,聖經並不就她的行為給與指責 甚至以之為信心的榜樣(來十一31;雅各書二25) 甚至名列耶穌的族譜(太一5) 創三十八他瑪假冒妓女懷孕 v26猶大承認說:他比我更有義 這有礙道德的絕對標準? 假設有陌生人侵入一樓:當時只是太太一個人在家 一樓太太假裝他先生在樓上 大聲喊先生的名字 以此嚇跑陌生人 這又如何 俗話說:不告而取謂之偷 但刑事法 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 強調主觀的犯意 也是構成要件 可供參考
關於絕對標準,並不是這三種倫理觀念的主要標的,所以我當然只需簡單提一下,說明這些觀念不合聖經的地方而已。 真正會讓我們基督徒面臨大困擾的,並不是這三種論點,而是後三種: 無條件絕對論、有抵觸絕對論、等級絕對論。 這三種可都有基督徒支持,也都有相當程度的聖經論據的。 我未來都會介紹這裡面的一些問題,以及批判之處。 妓女喇合的說謊、對小偷的「欺騙」,未來都會提到。 聖經沒有指責,可不表示聖經認同。 參孫一樣列名在希伯來書的信心偉人行列裡,但我們都知道,他有很多行為,是基督徒不可仿效的。 聖經沒有直接譴責喇合的妓女行為、說謊行為,這可不表示我們就能因此說聖經認同妓女行為、說謊行為。 事實上,在聖經的其他經文,是禁止說謊,也禁止妓女行為的。 請留意,我不是說妓女喇合說謊救人一事是錯誤,我也沒有說這是正確。 我要表達的是:這議題很複雜,你要說那是正確,我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聖經依據來說你錯誤;你要說那是錯誤,我也可以很容易就找到聖經依據來說那是正確。 正因為很難,所以我們才需要謹慎小心來分析思考各種理論的論點與缺陷。 倫理議題會難,就是因為不是那麼容易很簡單就能說出聖經認為這是對還是錯。 能輕易用聖經說出對錯的倫理議題,通常都不會太難,只是行不行得出來而已。 其實,在這六種裡,我必須說,沒有哪一種是完美的。 我們只能從其中盡量挑一個比較好一些的模式來走而已。 當然,有些書籍會強烈主張某一種特別好。 但是,我要再強調一次,即使某些理論比較好,也不表示這理論沒有缺點,就能解通全本聖經。 當然,前三種離基督教比較遠,也比較不合聖經; 但後三種可不是那麼簡單了。 很多聽起來好像很合理的東西,其實別人都也有很合理的方式會提出質疑的。 另外,除十誡之外,聖經裡的絕對標準還多得很。 當我們說「不可說謊」時,可不是那麼簡單可以用十誡裡的「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來解釋過去。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並不能反之就說「不陷害人的假見證就可以」,也沒有使『說謊』取得正確的地位。 真正困難的地方,就是面對道德衝突時,如何解決的問題。 這東西如果那麼輕而易舉可以解決,就不會有那麼多神學家拼命去研究各種理論,我們也不用那麼傷腦筋了。 就是因為很難,而我們提出的理論又必須能解通『全本』聖經,這才是困難。 當然,有些理論認為道德律本身是不會發生衝突的,像無條件絕對論就是。 但多數情形下,大家多半同意有時道德律彼此之間會發生衝突。 當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 要用什麼觀念來解決? 這就是各種倫理理論所要解釋的問題。 而我們透過對這些理論的學習,也比較能掌握住一些關鍵與竅門。 其實,對於『說謊救人』這議題,任何人提出的理由,幾乎都脫不出這六種理論類型。 千萬不要以為有哪一種就輕易能取得勝利的地位。 我們務必要謹慎小心,留意各種理論的缺點。 那些缺點,其實也是許多偉大的神學家,用聖經來駁斥的論點。 有些東西,我們真的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真理為何、該如何做。 但也有很多東西,我們真的很難三言兩語就說出真理為何、該如何做。 說謊救人,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