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一直在思考被奉獻者、奉獻者的一些觀念。
我們提過不少被奉獻者錯誤的觀念與行為,
也提到奉獻者錯誤的觀念與行為。
這篇文章,要繼續來探討奉獻者錯誤的觀念與行為。
在教會裡,牧師全家,幾乎都要投入教會事工。
包括牧師娘、牧師的孩子。
牧師的許多行為,都被視為理所當然。
比方說:開放家裡、二十四小時要接電話、隨時準備服務信徒、
要幫信徒處理婚喪喜慶、、、。
牧師如果沒做好這部分,常動輒會被信徒指責沒盡責任。
然而,這些東西,真是那麼理所當然嗎?
信徒真的可以那麼理直氣壯指責這些牧師嗎?
今天講的東西,我敢講,教會裡也幾乎聽不到這種教導。
因為,牧師角色很尷尬,不太好為自己講這些話。
可是,這些觀念是何等重要,而教會裡又有多少信徒,
正一次又一次在沒被教導的情形下,犯錯再犯錯。
我身份是平信徒,這些對平信徒的指正,身份應該是相當貼切的。
一樣的提醒:
我講的,合不合真理,請大家自行去查考聖經,用聖經來檢驗我的言論。
我不怕人家用聖經來檢驗我講的東西,
我只怕大家不肯用聖經來檢驗我的觀念,
只純粹憑個人喜好來決定我講的東西對錯。
喜歡的,就說我講的一定對;不喜歡的,就說我講的一定錯。
這樣就不好了。
我們要小心來思考這個核心問題:
牧師的家就等於教會,所以必須開放?
這問題,只是個基本的引子。
搞通了這問題,接下來的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基本上,這問題凸顯了一個很基本的觀念:
牧師是聖工服事者,但是,
他有沒有私領域?
他有沒有權力與權利保有私領域?
他的家人呢?
我們先來思考『公領域』的部分:
教會的牧師,有沒有任何合聖經的權力,可以拒絕人進教堂來做禮拜?
事實上,即使這人是乞丐,即使這人是調查局,
只要他們是要進來做禮拜,牧師不能拒絕人進來做禮拜的。
除非,進來的人是要公然傳假道的人,這時,牧師才有拒絕的權力。
『若有人到你們那裡,不是傳這教訓,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
(約二1:10)
『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帖後3:14)
『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1:9)
『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
牧養神的教會』(徒20:28)
另外,如果有人破壞聚會時的秩序,牧師也可以使用權柄維護秩序的。
這部分,可參閱哥林多前書。
換言之,除非是對方要進來藉機傳假道,又或者是有人在聚會時破壞秩序,
否則,牧師是不能隨意以個人好惡,來決定要不要讓人進教會做禮拜的。
因為,教會是上帝的家,教會也是真理的柱石。(提前3:15)
上帝的家,是何等神聖,必須盡一切努力照上帝話語來照管。
可是,牧師家的『私領域』也是這樣嗎?
牧師的家等於教會,牧師的家等於上帝的家,
所以牧師不能拒絕任何人登堂入室嗎?
我們要很小心,不要將神聖的觀念隨便進行推論,隨便做無限制的放大,
甚至開始扣人屬靈的大帽子。
事實上,大家在教會裡,不難發現,屬靈術語下的大帽子,實在有夠多;
一個又一個神聖包裝的重軛,壓得許多人喘不過氣來。
問題是,這些屬靈大帽、這些神聖重軛,
有幾個,是真的經得起聖經檢驗的呢?
在全本聖經的檢驗下,任何斷章取義的觀念,都站立不住!
而許多屬靈大帽,根本就不是聖經真理,只是斷章取義的歪理而已,
偏偏這些歪理卻一次又一次影響了許許多多信徒的觀念與行為。
為什麼會斷章取義?
常有兩種情形:
一是為自己錯誤的行為找藉口;
另一是用神聖的術語來強迫別人遵行一些看來虔誠的東西。
但很不幸的,這兩者都是錯解聖經。
前者是扭曲聖經來脫罪,這行為本來就不對;
後者是用錯誤的聖經觀念來加重軛給人,
違反『真理要讓我們得自由』的教訓。
回到主題來,任何人以為牧師的家就是教會,牧師的家等於上帝的家,
所以開始用聖經對教會的標準和要求來要求牧師的家,
這是嚴重的錯解聖經!嚴重的過度推衍!是嚴重的錯誤行為!
事實上,牧師的家,是他個人的私領域,根本就不是屬於公領域的教會。
因此,牧師當然有權利決定他管理自己私人家務的方針,
而外人根本無權干涉。
當然,我們講的,是一般正常合法的情形下。
有些嚴重違反社會習慣,或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即使是屬於牧師的私領域,也當然不行。
我們小心來思考一些聖經觀念:
1. 『利未人、祭司的家』,也必須用聖殿服事的標準來要求?
利未人、祭司的家人,也都必須投入聖殿聖工?
利未人、祭司全家都不能保有私領域、私人財產,都必須獻給聖殿?
2. 『使徒的家』,也必須完全開放,用教會的標準來要求?
使徒的家人,也都必須投入教會事工?
使徒全家都不能保有私領域、私人財產,都必須獻給教會?
事實上,太多信徒大膽使用冠冕堂皇、超級神聖的屬靈術語,
來將重軛套在牧師與其家人身上。
問題是,那根本不合聖經。
沒錯!牧師開放家裡、牧師全家投身教會事工、牧師全家放棄所有私有財產,
全獻給教會,這是很美好的事。
但是,請不要以為人人都要這樣,以為非這樣就叫沒有愛心。
我很不客氣講,
這樣做的牧師,我們要給予掌聲;
不這樣做的牧師,我們根本沒權力要求、甚至定罪。
在『凡物公用』的初代教會(徒2:44),
是人人都要在屬靈帽子下非得捐出不可,
還是由大家自由決定?
是用經不起聖經檢驗的神聖術語來強迫人人都要遵守,
還是由大家各憑感動而行?
歷史上,有沒有凡物公用的例子?
當然有!
強迫性的,叫‥‥‥………共產主義;
自願性的,叫………………初代教會。
強迫的,已經失敗了,而且許多是人間悲劇;
自願的,成功了,但也僅僅是初代那一小段教會歷史,
而不是普世歷代教會都要遵行的法則。
為什麼我們現今的教會生活,幾乎看不到奉行『凡物公用』的教會?
是現今教會犯罪嗎?
是現今教會不遵守聖經嗎?
是現今教會違反聖經嗎?
當然不是!
因為,其重點是在…………信徒自動自發的自願行為。
有信徒願意這樣做,很好!
信徒不願這樣做,也很好!
不要把絕對當相對,也不要把相對當絕對。
初代那種『凡物公用』的教會生活,是相對性的教導,不是人人都要遵守;
『信耶穌才能得救』,才是絕對性的教導,人人都要聽從。
搞錯絕對與相對,會犯嚴重的大錯。
施洗約翰穿駱駝毛的衣服,吃蝗蟲野蜜(太3:4),
但他從母腹裡就已經被聖靈充滿(路1:15)。
如果我們把這段相對性的經文,拿來做絕對性使用,那就慘了:
1. 被聖靈充滿的人,都要穿駱駝衣、吃蝗蟲野蜜。
2. 駱駝、蝗蟲、野蜜好可憐,因為供不應求。
3. 生在非中東國家的信徒好可憐,
因為他們要想盡辦法找駱駝衣、找蝗蟲和野蜜吃。
這時,阿拉斯加這些北極信徒最可憐,因為那裡本來就沒這些東西,
連人工養殖都很難養活。
4. 再多提醒一下:要野生蜂蜜,還不能人工養殖的喔。
5. 如果聖靈充滿,就必須這樣,大概不用一個月,全世界野蜜就絕跡了,
從此就沒有人能再被聖靈充滿了。
這樣的玩笑,不知是否使大家警覺事情的嚴重性?
多少時候,我們將聖經中相對的東西,竟然大膽拿來做要求,
甚至開始用這些東西來定人罪?
結果,我們定的不是那些沒遵守者的罪,而是定了自己的罪,
因為一來誤解聖經,
二來用錯誤的聖經觀念來論斷他人。
『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麼?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麼?
你怎麼心裡起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徒5:4)
在凡物公用的初代教會,亞拿尼亞和撒非拉夫婦,是犯什麼罪,
才被聖靈擊殺?
是因為他們沒有凡物公用嗎?
不是!
是因為別人賣田地,他們沒賣,就被聖靈擊殺嗎?
不是!
是因為他們沒把賣田地的錢拿出來奉獻,就被聖靈擊殺嗎?
不是!
是因為他們沒把全部的賣地的錢獻出來,還為自己保留一些,
這樣被聖靈擊殺嗎?
不是!
他們被聖靈擊殺,是因為…………欺哄聖靈,
也就是……………說謊。
他們犯的罪,是『說謊罪』,而且是對上帝說謊。
當然,他們可不僅只是對上帝說謊而已,他們也對人說謊,
而當他們對人說謊時,他們也正觸犯對上帝說謊的罪。
請注意,
『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麼?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麼?』
(徒5:4)
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意思是說:
田地是信徒自己私有的,信徒自己有權決定如何管理,
要不要賣田地也由自己決定。
賣了之後所得的錢,也是信徒自己私有的,自己可以決定如何管理。
錢要全部留做自用、錢要全部獻出、錢要留一些獻一些,
通通都可以,都不是犯罪,都沒有問題。
另一方面,這也承認了『私有制』、『私人有權決定如何管理私有物品』的觀念。
問題出在哪裡?
出在『明明就不是全部獻出,卻謊稱全部獻出』,這就是犯罪。
而在一個新時代的開始,上帝常是非常嚴厲的,對聖潔的要求是很高的。
舊約律法時代的開始,當摩西頒佈律法,獻祭制度開始運行時,
大祭司亞倫的兩個兒子,只因用凡火獻祭,就當場被上帝擊殺。(利10:1)
新約教會時代開始,聖靈普遍賜下之後,
會友(還不是牧師、長執)欺騙聖靈而已,就當場被聖靈擊殺。
現今很多信徒非常羨慕初代教會聖靈大大運行的情形,
可是,我卻沒聽到多少信徒對當時教會對聖靈的敬畏,
也沒聽到多少對聖潔、絕不容留一絲雜質的事奉的要求。
現今的信徒普遍對上帝已經沒有『畏』了。
聖經遍地都要求我們要『敬畏上帝』,要『敬』還要『畏』。
可是,當『畏上帝』已經從我們心中消失時,
我們所做的事,所進行的聖工,
會真的在乎上帝的心意,會真的避免惹動上帝的怒氣嗎?
我很懷疑。
也因此,妄打恩典牌、妄稱上帝名號、服事神卻隱含私慾的成分、、、、,
變成教會中常見的常態。
任何追求聖靈大能,卻不知敬畏聖靈的;
任何追求初代教會聖靈帶領下的復興,卻不知畏懼聖靈的,
都不是真正認識聖靈的人,即使這人是大牧師也一樣。
回到主題來。
我們來看一些實際例子。
一、 信徒有權擅自進到牧師家的任何房間去
分析:
這種情形,主要是發生在牧師館和教堂是在一起的教會。
很多信徒,或是信徒的孩子,常會擅自進入牧師館裡去,
甚至擅自進入任何一個房間。
有些,甚至還會隨手拿走牧師家私人的物品。
很不幸的,這是嚴重的錯誤。
牧師家絕對不等於教會。
信徒的這種行為,是嚴重的侵犯,甚至是偷竊。
二、 信徒有權在全天二十四小時隨時找牧師,
即使是三更半夜,牧師也不能拒絕
分析:
這種觀念,對很多信徒而言,是天經地義。
問題是,真的那麼天經地義嗎?
我們看得到聖經支持這種看來「天經地義」的觀念嗎?
牧師不是人,而是神?
人會累、會睡覺、要吃飯;上帝不會累、不需睡覺、不用吃飯。
連主耶穌在世上時,都要吃飯睡覺,祂有時還會累到睡得不省人事。
(有次,門徒與耶穌在船上,那時風浪極大,門徒怕死了,
主耶穌竟然還睡得一塌糊塗)(太8:24-25)
那我們以為牧師是什麼?
是超人?是上帝?
我們的要求,合理嗎?
我們要有一個觀念:
牧師在半夜願意服事我,真的感謝主,也感謝牧師;
牧師不願在半夜服事我,他可一點也沒犯罪,也不是錯。
我們千萬不要輕易以為自己就有什麼了不得的權力,
可以要求牧師該如何如何。
我們也真的要感謝主,真的很多牧師,是任勞任怨、二十四小時待命的。
我們可曾真心對這些牧師表達過真誠的謝意?
還是認為那是牧師理所當然、對我應盡的本分?
且容我再提醒,有些信徒因為半夜心情不好,所以要找人聊天發洩,
問題是,牧師就有義務要在半夜奉陪?
牧師白天不用工作嗎?
牧師不需睡眠嗎?
牧師有義務要在半夜當信徒情緒的垃圾桶嗎?
有時,我們動輒用『愛心』的大帽子,扣在牧師身上,
這是很不好的行為,我們一定要盡力避免。
三、 信徒要找牧師借錢,牧師一定要借
分析:
這種例子不太多,但不是沒有。
在某些原住民教會,偶而就會發生。
當信徒沒錢、缺錢,就找牧師借錢。
當然,信徒這樣的行為,我們不能說是犯罪,也不能說一定錯。
什麼情形才是錯?
信徒向牧師借錢,但牧師不願意借,這時信徒就認為牧師沒愛心。
這樣的情形,信徒就大錯特錯了。
牧師願意借,很好,感謝主,真的很有愛心;
但牧師不願意借,我們可不能說這就是沒愛心。
牧師本來就有絕對的主權,可以決定要不要將錢借給人的。
四、 牧師娘一定要在教會服事,且不能支領薪水
分析:
這是很常見的觀念。
牧師娘在教會服事,不行嗎?
當然可以!
牧師娘不能支領薪水,不行嗎?
當然可以!
但且容我提醒一下:
教會在聘牧時,就已經講清楚是這樣了嗎?
還是信徒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
事實上,牧師娘在教會服事、不在教會服事,都不是犯罪,都沒有一定;
牧師娘支領薪水、不支領薪水,也都不是犯罪,也都沒有一定。
沒錯,確實幾乎大部分的牧師娘,是真的不支薪在教會服事。
真的感謝主,賜給我們這麼好的牧師娘。
但請我們每個人都要記住,我們可沒權力要求牧師娘非得如此服事不可,
也絕對不能說不這樣做的牧師娘就是不盡責、沒愛心。
但是,關於這部分,我也要反過來提醒。
有很多教會,牧師娘要在教會服事,而且不能支薪,已經是一種慣例。
這時,任何一位新牧師要就任前,
就已經知道自己牧師娘因為種種原因而無法在教會服事,或是必須支薪。
如果這時牧師沒有事先對教會講,那麼,事後發生爭議時,
我們真的很難說牧師的作法沒有瑕疵。
有位老牧師的提醒,我覺得很中肯:
牧師娘要不要在教會服事、要不要支薪,都無關信仰。
但是,大家事先要講好,只要先講好,彼此同意,那就可以了。
怕的是事先都不講,事後彼此拼命對罵,那就很不好了。
五、 牧師娘不能在外面工作
分析:
同上。
事實上,我們已經可以發現,有些牧師娘,是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
而不是專職在教會進行服事。
我們要記住,千萬不要因為牧師娘在外面工作,
就以為牧師娘就是沒盡本分、就是錯、就是犯罪。
當然,牧師娘在外從事的工作是什麼,這是另一個課題了,在此不多說。
六、 牧師的小孩不能不在教會進行服事
分析:
事實上,這也幾乎被視為理所當然。
但是我們可曾想過,真的那麼理所當然嗎?
很多信徒,因為牧師的孩子沒在教會服事,就將他們視為犯罪,
這是嚴重的錯誤。
一樣的觀念:
牧師的孩子在教會服事,感謝主,賜給我們教會好幫手;
牧師的孩子不在教會服事,我們卻不能說這就是錯、就是犯罪。
事實上,錯將聖經對牧師與教會在公領域的要求,
使用在根本就是私領域的範圍裡,
這種情形,一點也不少見。
太多信徒,搞錯了聖經這些經文的條件與限制,
然後不分青紅皂白,就大膽使用這些經文,
來要求牧師、甚至是信徒開放私領域,
否則就扣上一個濫用權柄、沒有愛心、不合聖經的大帽子。
然而,這根本是亂解聖經、亂用聖經的嚴重錯誤表現。
盼望這樣的提醒,可以讓我們更小心謹慎,不輕易觸犯論斷人的大罪。
願神保守我們,行事能有亮光,處事能有智慧,而且是屬天的智慧。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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